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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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新西兰

2005年07月14日 17:17 商务部网站

新西兰的贸易投资环境(1)

相关专题:新西兰

时间:2002-10-15 00:00 来源:国际商报

新西兰商业运作模式与美国相似。新西兰人口很少,人们都十分愿意尝试新技术。新西兰与日本的进出口贸易关系较强,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国贸易也在增加,因此是一个非常理想的建立增值与再出口型合资企业的伙伴国。新西兰市场是世界上监管最少的市场之一。低利率、低通胀、政治稳定、商业自由是新西兰经济日益繁荣的基础。经济政策始终支持开放的商业体制。尤其对一些刚开始做出口贸易的公司来说,新西兰是一个理想的出口地。

新西兰是经济发达国家,以农牧业为主,农牧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量的60%以上。羊肉和奶制品出口量居世界第一位,羊毛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另有毛毯、食品、酿酒、皮革、烟草、造纸和木材加工等轻工业,产品主要供出口。近20年来,陆续建立了一些重工业,如炼钢、炼油、炼铝和制造农用飞机、汽车等企业。

农业高度机械化。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燕麦、水果等。粮食不能自给,需要从澳大利亚进口。

森林覆盖率30%,面积810万公顷,其中自然林640万公顷,人造林面积170万公顷,年产木材1810.9万立方米(2000年5月)。日本和澳大利亚是新木材的最大出口市场。

2000-2001年新西兰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01年3月底(新西兰采用的年度统计标准),GDP实际增长率为2.5%,据估测,2002-2003年的增长率将达到3%。2001年往来账户赤字下降到GDP的6%。2001年3月,失业率则从6.6%下降到了5.4%。

1999-2004年,主要经济增长部门为林业与采伐、金融保险服务、通讯、建设、非金属矿产品以及电力、天然气与水力部门。整个国家经济正由以农业基础向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转型。

新西兰的各种交通基础设施大部分运作良好,能够满足需要。大约85%的出口商品值、99%的出口商品量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新西兰南北两岛之间有渡船频繁往来,其运输政策表明使用船运而不是从事船运的国家最符合该国利益。新西兰的铁路于1993年实行私有化,为一家公司所有。该公司已从单一的铁路公司转变为多层交通运作公司,提供运输与经销服务、仓储后勤经营以及乘客服务。新西兰登记在案的飞机共有3630架、使得新西兰成为世界上人均拥有飞机最多的国家。主要的国际机场有奥克兰、惠灵顿和基督城机场。新西兰的公路与街道达9.18万公里,机动车超过230万辆。但是新西兰缺乏一个现代化而四通八达的国内高速公路体系,城际公路蜿蜒曲折,爬山涉水,且往往为单行道。

投资政策环境对外来投资的开放程度

1999年11月,工党联合政府执政后,外来投资成为一个更为政治化的问题。2000年5月,政府发布了一个指令,要求海外投资委员会(OIC)停止对外来投资申请采取优惠态度,而代之以“中立”态度。这意味着外来投资申请将需要更多的执照成本和程度时间,可能会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来证实该投资符合新西兰国家利益。但是抛开这些政策上的细微变动,新西兰依旧从总体上欢迎并且不加歧视地鼓励外国直接投资。所有的外国投资(无论是收购或是初始投资)都须经过O IC批准,由此“海外人士”才能在新西兰收购或控制“重要”资产。“控制”的定义是对一项资产25%的所有权或控制率。“重要”资产包括:价值1000万新西兰元(约470万美元)以上的商业与产业;5公顷以上或价值1000万以上的土地;以及0.2公顷以上的某些“敏感地区”(如岛上、保留地旁、历史遗迹、海滩和湖泊等)。对外国直接投资无业绩表现要求;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外国直接投资的利润与资金可全额汇寄。

按1995年的海外投资修正案,批准外国人购买土地的责任完全授权OIC,同时该法案首次授权OIC监管已批准的外国投资,取代了先前那套陈旧、重复的审批体制,从而使其能够核查投资方案是否实施、何时实施,并保证投资者遵守已认可条件。该法案还增加了对违规的惩罚,如若发现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审批时有欺诈性言行,最高法院可下令处置其所持的新西兰资产。

新西兰的政府所属企业大部分已经私有化了,政府对外国股份不加歧视。铁路、邮电、电话系统都不再由政府垄断,国有的新西兰电力公司也已一分为三,以引入市场竞争。

以往新西兰并未给外国投资者显著的鼓励措施,但工党联合政府上台后表示将出台新政策来吸引外国资金。这些新政策将不是大范围的金融层面上的,也不等同于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那种鼓励措施。目前,稳定、低通胀的环境被视为政府所能提供的最强有力的投资鼓励措施。新西兰没有资本收益税,与24个国家签定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1996年4月1日,新西兰议会通过的世界税费改革法令开始实施。该项改革在公司税上给予外国公司和投资者本国待遇,转移价格规则方面遵循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惯例。严格负债资本条例,以防止外国公司使用过量债务来规避新西兰税收。新规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改革后,外国企业的新西兰分公司的税率由38%下降到了33%。大多数外国投资者的最大税率(包括新西兰非居住民缴扣税和公司税)也下降到了33%的标准公司税率。

海外投资委员会(OIC)运作着一个全面完善的网站,解释新西兰的投资政策,引导潜在投资者完成申请程序。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新双边贸易总额为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6.4%。其中,中国对新西兰出口10.8亿美元,同比增长34.2%;自新西兰进口14.1亿美元,同比增长38.1%,中方逆差3.3亿美元。中国对新西兰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家具、寝具,灯具,活动房等。自新西兰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乳、蛋、蜂蜜、肉及食用杂碎、活动物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木及木制品,木炭、木浆等纤维状纤维素浆,废纸及纸板,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新西兰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56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80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12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745万美元。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新西兰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6家,中方协议投资额345.5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新西兰对华投资项目144个,合同金额3.14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2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新西兰的主要贸易法律有:1986年《商业法》、1986年《公平交易法》、1988年《倾销及反补贴税法》、1987年《临时保障措施法》和《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商业法》涉及法律的颁布和解释、商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限制性商业行为、商业兼并、价格控制、授权和许可、法律的实施、救济和上诉等方面。1988年《倾销和补贴税法》的规定与WTO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定相似。1988年《倾销和补贴税法》不适用于符合《澳新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项下的澳大利亚产品。该法于1994年进行了修改。新西兰在技术贸易中主要遵循1953年制定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设计法》。2003年新西兰还制定了《地理标识法》。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在新西兰进行投资所依据的法律有:1995年《外资管理法》、1973年《海外投资法》、1995年《海外投资管理条例》、1983年《捕鱼法》、1996年《渔业法》和1976年《验光及配镜法》等。新西兰对资本输出没有任何管制,仅由新西兰统计局定期统计,以供宣传和研究。(二)贸易投资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关税计征是新西兰海关行使监管职能、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新西兰对来自某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或最不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商品给予优惠税率。关税税率包括从价税率、特定税率(固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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