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法规与案例分析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
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
(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教育政策法规逐渐完善和规范,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效果进行分析。
案例一:实验性教育改革政策2017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实验性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推动实验性教育改革,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根据这一政策,一些学校积极开展了创新课程和实践活动,形成了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学生。
然而,也有一些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缺乏相关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一些学校只能进行表面性的改革,难以真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其次,一些学校在实施实验性教育改革时过于注重结果导向,导致教育质量下降,学生的创造力和综合素养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加大对实验性教育改革的投入,提供更多的教学资源和培训机会,促使学校能够更好地实施实验性教育改革。
同时,政府还应完善评价体系,将评价目标从单纯的考试成绩转变为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案例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为了解决城乡教育差距大、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我国在2015年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强调要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得到了改善,教学设施得到了更新,教师的待遇也得到了提高。
同时,政府还鼓励了一批知名学校和教师到农村地区支教,为农村学生提供了更好的教育资源。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贫困地区的学校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导致质量仍有待提高。
另一方面,一些优质教育资源仍然集中在城市,农村学生难以享受到同等的教育机会。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质量。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案例解析及政策法规
2013.09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2014.07 (试行)实施细则》
推进VOCs污染治理,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工作开始开展,监测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12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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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 (环氧乙烷)常压下沸点较低(10.7。。),易 燃易 爆,不宜长途运输,因此很多厂家都以EO/EG 联产 的方式生产。 EG (乙二醇)主要用于制聚酯涤纶、聚酯树脂、 吸湿剂、增塑剂、表面活性剂、合成纤维、化妆品 和炸药,并用作染料、油墨等的溶剂,配制发动机 的抗冻剂,气体脱水剂,也可用于玻璃纸、纤维、 皮革、粘合剂的湿润剂。可以看出,乙二醇在化工 生产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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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监测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 行监 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 I则,推进 VOCs监测工作的开展。 (-)强化排汚单位自行環删。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 的要求, 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 染物排放口及周 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升污染 物排放、治污设施建 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二)加强工业园区也測金控。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 及内 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 险预警体系, 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 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 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 警体系。 (三)建jL VOCs排汚单位名素库。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要根 据本行政区域内 vocs#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 備查确定 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 VOCs排污单位应 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 信息、合成材料、纺织 印染等行业。 (攻)加竅vocsJii测营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一、事故简要案情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一、事故经过: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
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
法律条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法律分析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承诺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款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乙公司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故意将客户的家电零件更换为与自己销售的产品相配套的零件,并以此为由,向客户推荐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虚假宣传:乙公司未向客户说明更换零件的真实原因,而是以维修为由,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于虚假宣传。
(2)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乙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使甲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不正当竞争: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法律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经济监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甲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将销售价格虚报为成本价格,以降低税收负担。
2017年,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其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经调查核实,甲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000万元。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甲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手段,将销售价格虚报为成本价格,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虚开发票的构成要件。
2. 甲公司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甲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税务机关应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虚开发票行为,并限期改正。
(2)罚款:根据甲公司虚开发票金额5000万元,税务机关可以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1000万元至2500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没收甲公司虚开发票所得的违法所得。
(4)刑事责任:如果甲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大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秩序。
3. 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印制、领用、开具、保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虚开发票行为。
法律案例及其个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在2017年开始出现矛盾。
2018年,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对此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王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被告李某则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负担相当,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包括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抚养费用等。
被告李某虽然也承担了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与原告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支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
四、个人分析1.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问题,主要是针对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存在差距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2.离婚纠纷中的证据问题在离婚纠纷中,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经济责任,如银行流水、购物小票等。
被告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负担相当,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
3.离婚纠纷中的调解问题离婚纠纷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017年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精选:火灾案例(一)
第五篇⽕灾案例分析 案例:瑞安中兴塑胶公司7.22重⼤⽕灾事故案例分析 ⼀、起⽕单位基本情况 2002年3⽉,瑞安市中兴公司经瑞安市⼯商局核准设⽴,公司主要从事复合薄膜、包装透明薄膜、压延包膜制造、加⼯。
⼆、起⽕简要经过及初起⽕灾的处置情况 7⽉22⽇晚上,该企业有18名职⼯上班。
21时20分左右,该企业锅炉使⽤⾮标燃料油发⽣泄漏,产⽣的油蒸⽓随后发⽣爆燃,⽕势迅速蔓延。
经公安消防部门扑救,当晚22:40许,⽕势得到控制,23:50⼤⽕被全部扑灭。
三、⽕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4⼈烧伤,⽕灾中烧伤的13名员⼯和1名5岁⼩孩,当即被送往瑞安市⼈民医院抢救。
其中1⼈经医院治疗⽆效于8⽉12⽇死亡,11名重伤,1名轻伤,1名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26.5万元。
四、⽕灾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直接原因 中兴公司在⽣产过程中,因锅炉使⽤⾮标燃料油发⽣泄漏,产⽣的油蒸⽓在锅炉房发⽣爆燃。
(⼆)间接原因 1.中兴公司使⽤的瑞安市东海炼油⼚⾮法⽣产销售的⾮标燃料油,经检验,闪点为20℃,爆燃后现场取⾮标燃料油闪点为36%,不符合国家标准,极易引起⽕灾。
中兴公司正是购买使⽤了这种⾮标燃料油,在泄漏后引起爆燃。
2.中兴公司⽣产⼚区布局不符合安全规范,特别是锅炉房、储油区、配电房安全距离严重不⾜,安全管理混乱。
锅炉安装后,未申报验收就投⼊使⽤,在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组织试⽣产。
3.中兴公司企业管理混乱,对员⼯缺乏安全教育,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危急情况下没有及时撤离。
4.当地镇政府对新建的中兴公司安全⽣产管理不⼒;对油品⾮法⽣产销售制⽌不⼒。
(三)主要教训 1.锅炉使⽤⾮标燃料油。
2.危险化学品管理不严。
3.⽣产⼚区布局不符合安全规范。
4.锅炉安装后,未申报验收就投⼊使⽤。
5.公司企业管理混乱,缺乏安全教育,灭⽕应急救援⼒量不⾜。
五、⽕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7·22”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的处理意见。
2017法律热点案例分析
2017法律热点案例分析在法律现实主义中,法律渊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法律热点案例分析,希望大家喜欢。
2017法律热点案例分析当今,国内高校处于规模扩张和高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见下图),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办学到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办学模式多样化的过程,教育资源大幅重组,办学自主空间变大,教学招生步伐变革加快,高校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同时高校也遭遇了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
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对高校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对高校热点法律问题的认识高校由于一方面担负国家高等教育任务,明显具有公有事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组织性,另一方面随办学自主权逐步放开,办学模式、资源和渠道多样化、规模巨型化,也日益体现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而具有的综合性、复杂性和遭遇法律陷阱时的严重性,因此可以把学校所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基于公有事业性,体现其社会职能所面临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二是基于其作为超大性综合型经济实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所面临的民法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但就现实而言,后者对学校良性发展意义十分突出。
(一)、行政法意义的法律问题虽然高校是否真正拥有行政权在学理上仍然有争论,但不断出现的学校官司却有力地证实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
其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依法治教与办学自主权的关系、大学自治和司法审查的关系。
1.招生:高校招生权目前的状况是“学校招生,教委监督”,自主权有所扩大并有继续扩大之势,招生权力责任相伴增大,实际演变成高校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精神,学校将受到更多更透明更强有力的法律监督。
学校可能在招生宣传(不正确说明学校师资、规模、等次、费用等诱导考生)、录取标准(如不合理限制残疾、性别、地区、身高等)、录取程序(如不合理录取、退档、拖延、说明)、录取方式(暗箱操作、超标收费、附加条件之类)、录取错误等方面遭遇诉讼。
2.教学管理:教学管理上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毕业证颁发、学生处分等是典型的行政权力行使,因为它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极大,直接涉及到学生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但操作中又因为没有完整统一的程序机制,随意性大,容易侵害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会在被诉时因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遭法院撤销。
【2017年整理】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982年美籍台商章亮华在台湾注册成立前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989年起陆续在大陆成立多家分公司和咨询公司。
1995年8月,冯夏泉、冯杰父子注册成立上海世贸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
公司成立不久未实际开展经营,章亮华即与冯氏父子口头协商,章支付相关费用收购公司并实际经营管理,由冯氏父子担任名义上的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为此每月支付给冯夏泉1000元报酬。
此后章亮华为该公司注入资金并开展业务。
1998年9月,世贸公司更名为上海前茂公司,冯氏父子继续担任挂名股东。
2001年12月被告人曹屹被任命为上海前茂公司经理,被告人张文琮被任命为前茂企业华东地区经理。
2002年9月,上海前茂公司与章亮华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在香港的怡东行有限公司、北京世贸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上海景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中怡东行有限公司股份占80%)章亮华担任董事长。
2001年6月及2002年7月被告人曹屹利用管理公司事务及办理上海前茂公司增资事宜的机会,授意潘乐代签股东决议上冯氏父子的签名,私自将自己增补为上海前茂公司股东,并与张文琮合意后将冯氏父子的股份转让至张文琮和陈莹洁名下,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文琮。
2005年4月,被告人曹屹与景年公司的行政经理陈莹洁注册成立尧年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
2006年3月,被告人曹屹与陈莹洁注册成立隆硕公司和弘吉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金来自景年公司。
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均来自前茂企业各公司。
2006年7月底,被告人曹屹、张文琮合谋后与陈莹洁以分红为名义,陆续从上海前茂公司账户提取资金人民币884万元,从隆硕、弘吉、尧年三家公司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201万元。
上述赃款合计1085万元,均用于个人炒股、购买基金等活动。
二、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曹屹、张文琮在工商登记上是上海前茂公司及隆硕公司和弘吉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从工商登记上,无法证实章亮华实际控制上述公司,因此,二被告人占有自己公司的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看不出章亮华是上述公司的投资者和实际控制人,但事实上其就公司投资并管理,二被告人只是章亮华聘任的经理,不是股东,其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合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近年来,甲公司业务迅速扩张,旗下多个项目遍布全国各地。
然而,随着业务量的增加,甲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22年5月,某消费者(以下简称“乙”)在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房产。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甲公司向乙宣传该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高档幼儿园、超市、医院等。
然而,乙入住后却发现,小区附近并没有高档幼儿园、超市、医院等配套设施,与甲公司的宣传严重不符。
乙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甲公司在宣传其开发的住宅小区时,对配套设施进行了夸大宣传,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2. 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甲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导致乙遭受了经济损失,甲公司应依法赔偿乙购买房产的价款三倍,并承担乙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甲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甲公司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以罚款等。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7年事故案例分析
3、监理单位对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
力等问题。
事故简要经过、性质认定
2017年9月15日,安监总局网站公布了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事故调查 报告: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调查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简要经过、性质认定
2月25日8时许,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白金汇海航酒店二楼 KTV发生火灾。起 火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总面积约4万平方米,分A、B两座塔楼, 裙楼共4层,起火层为裙楼 1-2层唱天下KTV的改造施工工地,由于工人违规焊割、野
蛮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大火于当日12时08分被扑灭,过火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
间接原因:(施工单位-亿能公司) 1、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 2、对项目部管理不力。 3、现场施工管理混乱。 4、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 5、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对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38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 5 家事故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给 予行政处罚。
第一部分:国内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形势
二是建筑坍塌事故突出。较为典型的是:3月25日,广东省从化市广 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建第七热力发电厂发生作业平台坍塌事
故,造成9人死亡;3月27日,湖北省麻城市五脑山水上娱乐项目综合
楼穹顶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
事故简要经过、性质认定
事故详细过程
临时办公室 临时宿舍
设备机具区
北
合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于某市某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6年6月,张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XX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从事“XX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
自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张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XX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
2017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
同年7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张某对其非法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1. 违反国家规定:张某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设立“XX网络科技公司”,从事“XX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关于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孙向波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向波,男,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孙向波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孙向波在2017年至2018年间,利用网络平台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孙向波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 如构成诈骗罪,孙向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孙向波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1. 诈骗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 孙向波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孙向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虚构身份、虚构投资、理财等事实,以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
(2)客观方面:孙向波通过网络平台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3)客体:孙向波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孙向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关于孙向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孙向波在诈骗过程中,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孙向波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孙向波返还被骗取的财物,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3. 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孙向波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孙向波利用网络平台虚构身份,以投资、理财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法律规定,孙向波应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
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
(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017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解读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主要特点
1
管理方法的先进性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 (P.Plan)、实施(D.Do)、 检查(C.Check)、改进(A.Act)动态循环的PDCA现 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 自我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促 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 建立。
1、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2 、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 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 3、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近几年全国事故死亡人数统计:
• • • • • • • • • • 2002年事故死亡人数14万人 2008年事故死亡人数10万人 2009年事故死亡人数9万人 2010年事故死亡人数8万人 2011年事故死亡人数7.5万人 2012年事故死亡人数7.2万人 2013年事故死亡人数6.9万人 2014年事故死亡人数6.7万人 2015年事故死亡人数6.6万人 2016年事故死亡人数4.1万人(事故6万起, 追究法律责任97人,处分200余)
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标准化等方面。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发展历史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2、 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
本规范》标准,该标准将于2017年4月1日实施。
第一部分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必要性
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
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
可参照执行。
第三部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2017经典法律案例分析2017年是一个充满法律挑战的年份,各种经典的法律案例涌现出来,在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探讨这些案例对法律界和社会的影响。
一、《美国约翰逊诉白人国家党案》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就种族歧视的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判决。
该案是由一个黑人男性克林顿·约翰逊起诉白人国家党的一名党员种族歧视行为引发的。
法院最终判决党员需要为其行为负责,从而保护了少数族裔的权益。
这个案例突显了种族歧视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为相似案件提供了先例。
该判决对于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种族平等和社会公正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英国米尔斯诉卫报案》2017年,英国一名女性记者莎拉·米尔斯起诉英国《卫报》报纸,并获得了胜诉。
这个案例是关于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的辩论。
莎拉·米尔斯认为《卫报》的报道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院判决认为,《卫报》的报道确实构成了对莎拉·米尔斯的侵犯,因此她有权要求撤回相关报道并获得经济赔偿。
这个案件引发了对于记者道德与职业操守的讨论,同时也对新闻行业的规范产生了影响。
三、《中国脸书侵犯用户隐私案》2017年,中国一名互联网用户因为中国一家知名社交媒体平台侵犯用户隐私而起诉该公司。
这个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于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提出了重要问题。
法院判决认为该社交媒体平台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用户隐私的侵犯,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用户。
这个案件引发了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也对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印度同性恋合法化案》2017年,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废除了印度刑法第377条,该条款将同性恋行为定为非法。
这个判决是对印度同性恋权益的重大突破,对于印度的LGBTQ+社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个法律案例的判决使得印度成为南亚地区第一个合法化同性恋行为的国家,为同性恋权益争取了法律保护。
它也引发了对于性少数群体权益的重新思考和讨论。
政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价持续上涨,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策法规的执行仍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以某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问题为例,对政策法律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甲公司提交了相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然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甲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全为由,拒绝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甲公司认为,其提供的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地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料虽然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资料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一)政策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筑规模和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其他相关材料。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6)其他相关材料。
(二)争议焦点1.甲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2.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拒绝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做法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关于甲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十个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
2018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离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矛盾严重、无和好可能的事实,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案例分析二:王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刘某于2017年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刘某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刘某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
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遂判决刘某返还王某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王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刘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三: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李某于2015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遂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四:陈某与某餐饮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餐饮公司就餐时,不慎将餐具打翻,导致餐厅地面湿滑,其他顾客在行走过程中摔倒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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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的效力
1、明确扩大了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范围。
原告范围
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 有利害关系的
股东
董事
监事
公司职员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的效力
2、对决议无效、可撤销、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不存在的情形予以具体化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 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为什么一开始不颁布民法典? “任何编纂法典的举措,想要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有利的 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 1986 年《民法通则》 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
、终于 死亡 。
1.出生时间: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 被撤销的监护资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 悔改表现 正式申请 法院批准 非故意犯罪
(四)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捐助法人 宗教场所法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 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区别:法人是在投入资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承担的 是无限责任。
1 2 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3
规定了推翻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的条件: 1.不动产登记簿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2.必须要真正的权利人提出异议; 3.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法条指引】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 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 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 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 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 实体审理。
2. 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自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4年
历时13年 七次审议
2017年3月
2015年
200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
(七)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 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八)诉讼时效
1.《民法总则》将现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 (2017.10.1)
具体 情形
(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 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 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 明确了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第一,股东可查阅资料范围予以具体化、明确化。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 会计账簿的原始凭证,避免因账簿作假而造成的举证困难。
(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善意”: 不知情
时点
受让人对“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
含义
交付或登记时
交易的对象、场所、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 “恶意”的情形:
1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 4 5
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 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新法规解读
案例分析
民法总则
物权法
公司法
第一部分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二 三
新法规解读
一
四
民法总则新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保全与执行新法规
一、民法总则新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的地位: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 法典时代”。 民法的作用: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 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 为什么要编撰民法典?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例如:张三网购一台热水器,因漏电使其遭受伤害。
(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1.对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
限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行为。
【法条指引】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联法条】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 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足:存在模糊认识,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监护制度
(1)明确了政府的作用 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增加了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等监护方式。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意定监护 (3)规范了撤销监护制度 第36条 撤销的情形 个人和组织的申请
(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4
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
第一,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单方面降低了转让人确立的同等条件 第三,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转让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
5
共有人之间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6
优先购买权的竞存
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例如:马某的孩子出生于7月15日,但医院的接生证明上记载的是7月16日,而出生证 明上记载的是7月17日,孩子的户口本上登记的是7月21日。那么马某孩子的法定出 生日期到底应该是哪一天?
为什么计较出生时间?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让人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举证责任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善意取得的排除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人 b.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几岁? a.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前规定的是10周岁)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拍卖成交裁
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限 定 条 件
1 3
针对物权变动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针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归属而作出
4
法律文书必须依法生效
【法条指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 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 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 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14
16
18
2.胎儿利益是否需要保护、怎么保护?
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 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 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 案例:马某在怀孕期间到医院打针,医院违反医药产品消毒规范,导致马 某感染病毒,胎儿出生后也感染该病毒,此时,出生的婴儿对医院是否享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法条指引: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继权的适用范围:有偿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
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行使:
1.转让人向其他共有人发出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了 行使期限的,以这个期限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 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没有通知,而且无法确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 的同等条件的,从共有份额权属移转之日起6个月
(五)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 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人信息。” 2016年8月,徐玉玉案 (六)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