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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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二

2017年石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二

2017年石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二【案情】:被告人吴某,男,33岁,个体工商户。

2004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

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5万元。

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张某的丧葬费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

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

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8万元。

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吴某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1.田某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正确答案】:具有。

田某作为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并且她本身也是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田某因吴某的犯罪行为受轻微伤,造成医疗费等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欢迎阅读!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案情】: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

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

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

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

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

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

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

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

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

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1.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答案】:对吕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吕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中,组织卖淫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引诱、介绍、容留甚至强迫的方法,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部分,而不能单独定罪。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如果要想取得司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以下是整理的2017卷四案例分析习题,欢迎学习!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教育网[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出版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所有权答案: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财物拒不归还D. 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使用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哪种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B.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C.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D.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答案:A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项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项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 保障人权C. 公开审理D. 无罪推定答案:C(此处省略15题)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哪些属于公司的设立条件?A.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B. 有公司名称C. 有公司住所D. 有公司章程E. 有法定代表人答案:ABCDE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些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A.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答案:ABCDE(此处省略18题)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30分)1.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出售一批货物,李某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张某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答案:张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货物或支付货款,并可要求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2017年宿州市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考试卷二

2017年宿州市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考试卷二

2017年宿州市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考试卷二【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

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

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

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

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

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题】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解析】1.对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总书记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精品)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精品)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2分)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总书记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参考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参考答案

试卷四本卷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能力,考生答出的其它观点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学原理,符合法律规定,说理充分的,也可作为评价参考。

一、略二、参考答案: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

(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

(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

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

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1

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模拟试题及答案11

第⼀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0分) ⼀、本题(12分) 案情:某个体户孟某平⽇在朋友中被称为“认识⼈多,路⼦野、能量⼤”。

1999年6⽉某⽇,孟某的朋友齐某找到孟某,称其⼦当年参加中考想进重点⾼中,但考试成绩很不理想,想请孟某找⼈帮帮忙。

孟某说:“帮忙不成问题,可是现在……,你也知道!”齐某当即表⽰钱的事不成问题,只要孩⼦能进某重点⾼中花多少钱都愿意。

于是孟某带着齐某找到平⽇关系不错的某市⼟地管理局局长⾦某,说明来意,并暗⽰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某遂答应下来。

数⽇后,⾦某借故设宴,招待该市招⽣办公室主任⾼某,在席间⾦某提出齐某⼉⼦⼊学⼀事,⾼某表⽰此事违反规定不好办。

⾦某⼤怒:“办事情要想想退路。

”⾼某回去后考虑到本单位职⼯宿舍建设⽤地正在⼟地管理局审批,遂指令某重点中学接受齐某的⼉⼦⼊学。

事后齐某给⾦某送去了现⾦2万元,⾦某推辞⼀番后,全数收下。

问: (1)孟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2)⾦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3)齐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4)⾼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本题15分) 案情:2004年5⽉23⽇,商⼈李某到素以安全著称的“⼤富豪”酒店住宿,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扭伤了脚踝,花去医疗费500元。

经查,酒店的楼梯安检合格,但李某认为如果配置更⼈性化⼀点,他可能就不会摔倒。

当晚,李某⼜在“⼤富豪”酒店客房⾥遭仇⼈甲毒打,致成重伤。

警⽅事后从酒店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甲在⼊室作案前,曾尾随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上下电梯,但酒店保安⼈员⽆⼀⼈上前对形迹可疑的嫌疑⼈进⾏盘查;李某也曾接到甲的电话,但认为酒店安全,甲不敢找到这⾥,就没有告诉酒店保安。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不少考生认为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是最难的,今天店铺来为大家破解难题,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

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

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

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

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

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

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

司机也乘机逃走。

甲干脆自己开车。

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

因此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

逃亡中又撞倒三人。

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

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

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

丙说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

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答案】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导语】想要⼀举拿下国家司法考试,光看书还是不够的,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家喜欢。

【案例⼀】 【案情】被告⼈甲、⼄共同将被害⼈丙杀害。

⼀审程序中,在公诉⼈对被告⼈甲、⼄同时进⾏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公诉⼈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死亡时间及原因进⼀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发现被告⼈⼄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提出上诉,⼆审法院仅就⼄的犯罪部分进⾏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对被告⼈甲、⼄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发问。

3、戊作为证⼈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证⼈,控辩双⽅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进⾏发问。

5、公诉⼈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式向⼈民法院提出,公诉⼈不能当庭迳⾏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不能以决定的⽅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审查,包括甲、⼄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案例⼆】 【案情】2007年2⽉10⽇,甲公司与⼄公司签订⼀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公司3⽉10⽇前办理托运⼿续,货到付款。

⼄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2】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2】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精析【2】[2]自诉案件、法庭审理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段锋(1984年5月出生)于2000年8月与李琳(1983年8月出生)相识。

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

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

2000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

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

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

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

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

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

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

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

2001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

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

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

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1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

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

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

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

法院决定于2001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

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

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

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

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

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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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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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案例一】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

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

某乙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

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

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

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

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

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参考解析】1.违反。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说明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大的分值,为了让大家对案例分析题有一个全面的复习,下面店铺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以下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举例,希望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民工意外身亡鉴定2014年12月13日,山西省某派出所干警在处警时与民工周某等人发生冲突,周某在冲突中倒地不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多个论坛、网站纷纷上传现场拍摄的录像、照片,甚至出现了类如“某省农民工讨薪命丧太原某派出所”的帖子,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

中央电视台多次播报该事件。

为弄清事实真相,尽快平息事态,当地检察院与周某的家属协商后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派出由刘良主任法医师带队的骨干鉴定团队前往该市进行司法鉴定。

在检察院的协助下,该鉴定团队首先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来龙去脉,随后于2015年1月5日对周某的尸体进行系统全面的解剖检查。

解剖中发现,在C3-C6颈椎存在9.0cm×10.0cm×4.0cm范围内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出血,以右侧为重,触动颈椎时可扪及骨擦感。

分离项部软组织,见C4-C5颈椎椎间盘断裂。

将C3-C6颈椎带颈髓取下,见取下的椎体周围软组织广泛性出血。

在脊柱椎骨中,虽然颈椎体积最小,但负重较大,且有不少重要神经、血管伴行,那么颈椎损伤会不会是导致周某死亡的真正原因?为了得到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鉴定团队决定提取部分颈椎及重要器官组织进行后续法医病理学检验。

首先对死者周某C3-C6颈椎及相应段颈髓进行X光平片及CT检查,提示C5、C6椎体右侧横突粉碎性骨折。

后打开颈椎椎管,带硬脊膜取出颈髓,发现硬脊膜外广泛出血,并仔细切开颈髓,提取部分组织制作病理学切片进行显微镜观察,结果于镜下观察见椎管前韧带广泛出血,颈髓硬脊膜外广泛出血,C4、C5颈髓实质内多发性灶性出血。

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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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殴打行为当中,数名行为人徒手殴打被害人,其中一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经法医鉴定,重伤系木棒击打所致,此种情况下,其他参与殴打行为的人应否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答: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人都去了现场,他们的行为都是共同实行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共同正犯处理上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有人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对所有人量刑基准都应当是10年以上。

不能把用木棒导致被害人重伤者与其他人在对结果的责任上分开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的,所以,都要对行为结果共同负责。

否则,就是把共犯当成单独犯罪看待。

当然,对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在最后量刑时可以区别对待,例如,可以考虑引用从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2.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用后次骗来的钱归还前次骗的事主,如何计算数额?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这一规定的被害人是否包括不同被害人的情况?该司法解释新刑法修改以后实施,是否还适用?答: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并不重要。

关键看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

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任何人的财产占有、所有都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都对诈骗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以此决定最后的定罪量刑,这是符合实践的需要。

2017司法考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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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知识要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的积累巩固,临时抱佛脚是不行的。

以下是整理的2017司法卷四典型案例分析题训练,欢迎学习!1、卷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

”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那么:(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法律教育网答:(1)该租赁合同有效。

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

(2)抵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

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

(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

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

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4)不可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

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天理”即合乎自然的道理,是“法律之法律”的公平正义。

国法之外要有天理,天理在国法之前。

“国法”即国家的法律,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国法要符合天理、顺乎人情。

“人情”是指人之常情,民心、民情,正所谓“凡治天下必因民情”。

一个公平的司法裁判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产物。

“天理、国法、人情”对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

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与民意存在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普通理性与技术理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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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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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1.同殴打行为当中,数名行为人徒手殴打被害人,其中一人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经法医鉴定,重伤系木棒击打所致,此种情况下,其他参与殴打行为的人应否对重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答: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人都去了现场,他们的行为都是共同实行行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共同正犯处理上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有人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对所有人量刑基准都应当是10年以上。

不能把用木棒导致被害人重伤者与其他人在对结果的责任上分开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是相互配合的,所以,都要对行为结果共同负责。

否则,就是把共犯当成单独犯罪看待。

当然,对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但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在最后量刑时可以区别对待,例如,可以考虑引用从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2.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用后次骗来的钱归还前次骗的事主,如何计算数额?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这一规定的被害人是否包括不同被害人的情况?该司法解释新刑法修改以后实施,是否还适用?
答:诈骗的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并不重要。

关键看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

诈骗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任何人的财产占有、所有都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害人是同一个人,还是不同的人,都对诈骗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以此决定最后的定罪量刑,这是符合实践的需要。

由于新旧刑法在普通诈骗罪方面的规定没有太大修改,所以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刑法实施之后,还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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