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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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

企业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的

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智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

和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三条

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

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公司所属的公司和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行政方代表,

采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进行签字。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

动标准不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第六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

(二)

平等合作,协商一致

(三)

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四)

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的规定。如果个人劳动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时,应取消个人劳动合同的有关条

款,按集体合同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领导协调的作用。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

进行管理监督。公司工会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等协商

的内容

(一)

工的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

(二)

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的履行、监督、检查;

(四)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

职工民主管理;

六)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

和工会是平等协商的主体。双方代表人数应相等。根据公司实际,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各确定为本10

人 组成公司平等协商委员会,在平等协商时双方各设记录员一名。

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首席代表因

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应有其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

企业方其他代表有企业董事、经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会方其他代表由工会

副主席、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和职代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

成。双方可聘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可以连任。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

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双方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

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

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商代表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义务相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五条

协商会议由企业和工会双方代表轮流主持。有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劳动人

事部门、工会的代表参加,并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

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当在案15

日内作出回应。双方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

点、内容及有关事宜。一般每半年就有关问题协商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约定

时间协商。

第十七条

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

日。平等协商意见一致,应当订立集体合同或单项

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终止协商

终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

日。具体终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措施。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方法,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

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付酬标准等。要把劳动关系中最要害、企

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工资协商达成的协议,既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一项内容,也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合同。工资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

工作时间

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 休息休假

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

社会保险和福利

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依法参加的社

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等;

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和改造,职工文体活动的经费及来源,

职工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

养等;

(五)

职业技能培训

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培训,培训的时间及待遇等;

(六) 劳

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标准,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

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劳动者健康检查,劳保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抢险救护办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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