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信息安全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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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违反保密协议,构成违约;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60、43、92条;《劳动法》第102条;《侵权责任法》等)
• 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
二、信息安全概述
信息安全
商业秘密保护
消费者隐私保护
百度文库
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
三、商业秘密
• 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构成要件: 1. 秘密性: 不为大众所知悉信息所有人根据当时的条件釆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2. 实用和价值性:商业秘密在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是客观有用的,能够在实际操
鑫富。更让鑫富药业担忧的是,新发药业在提高产量后,迅速以低于鑫富药业25%的价格与
之展开“贴身肉搏战”,抢占市场份额,导致该生产领域时刻面临全球重新洗牌……
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经营信息包括:(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 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4)产品 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5)经营战略; (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 刑事责任: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商业秘密保护的合规性要求
• 员工方面: 1、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制度,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随意扩散,不主动获取超出
职权范围的信息; 2、遇到不确定或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积极向主管或法务部门请示和反映。
• 部门主管: 1、信息安全制度与体系的遵守与执行; 2、文档的分级、归档、管理、保存和销毁等; 3、对员工信息安全方面的指导与培训。
• 2002年8月,深圳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王志骏等三人,最终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 • 华为在此案中的损失超过1.8亿元人民币。
• 案例二 可口可乐的商业秘密保护
• 可口可乐的配方自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多年之久。 • 可口可乐百年不倒,基业常青的“定海神针”——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而 不提供原浆(半成品)生产的配方及技术。 • 可口可乐中占不到1%的神秘配料“7X 100”仅极少数人知道。 • “保住秘密,就是保住市场”
•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 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案例四
采购渠道案例
56岁的洛配兹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采购部负责人,人称成本杀手,在他担任通用公司负 责人的3年中,在汽车零件上为通用公司节约了约30亿美元。1993年3月15日,洛配兹带领7名 助手投奔德国大众公司。他的跳槽直接威胁通用公司的竞争优势。克林顿总统甚至命令联邦调 查局采用侦查手段。1996年3月7日,通用公司向美国底特律地方法院提交了99页的起诉书。 后双方达成和解,洛配兹脱离大众公司,在2000前不得作为雇员或者顾问为大众公司服务。
讨论: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 1、在诉讼中,客户名单的秘密属性经常基于以下原因被否定: A、客户名单易于从公开的媒体上获得; B、所有的竞争者都能通过相同的途径取得该客户名单; C、客户名单在该领域内极为有名。
• 如果客户名单仅仅包括众所周知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很容易可以被第三人获得,则不视为商业 秘密。
• 2、但是,如果对这些取材于公众渠道的信息,耗费了人力和财力,进行了投资和整理,那么整 理后的信息就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也就反应了对权利人劳动的保护。
• 3、同时,商业秘密必须是不易通过正当手段或途径取得的信息,易于取得的信息不能独占使用, 也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所以,“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也是判断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属性时所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 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 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案例三
浙江鑫富药业商业秘密被盗取案
2006年7月17日,突然有人向浙江鑫富举报,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已经被山东新发药
业有限公司盗取!
经查实,两年间,山东新发药业通过浙江鑫富药业生产调度员马某等,盗得了一整套
“喷雾干燥反应器”的设计图纸、生产操作规程和 生物酶样本有了设计图纸,有了生物活性
酶,李新发立刻上马生产,公司维B5产量迅速“从原来的200吨飞涨至2000吨”,直逼浙江
员工信息安全培训 ——
培训内容介绍
一、信息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二、信息安全概述 三、商业秘密保护 四、消费者隐私保护 五、1号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一、信息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 案例一 华为公司人员流动泄密案
• 原华为3名技术人员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辞职后,成立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并将“窃 取”的核心技术资料卖给了华为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使其通过使用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开 发出与华为公司功能相同的产品。
作中给企业带来一走的利益。
• 涉及的法律: 1. 《民法通则》、《合同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 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解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 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 据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 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 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 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 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 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 中的部分技术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