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2019年整理】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所加入的某些国际公约中,存在关 于相互承认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条款。例如:我国 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 约》第10条规定: “1. 由具有第九条所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判 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要通常复审手 续时,除下列情况外,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 (1)判决是以欺骗取得; (2)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 正机会。 2. 按本条第1款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 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应在各该国立即执行。在 各项手续中不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
(三)非缔约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没有订立或共同参加有关条约的,依我国国内 法进行。 1. 提出请求的方式和案件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 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 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 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1. 民事裁判的范围 多数条约:包括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 调解书等。 有的条约:还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如中国和 保加利亚、古巴、埃及、希腊等国的司法协助协定)。 2. 请求书 申请人→作出该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缔约另一方法 院或中央机关;或者 当事人→被请求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请求书一般要附上相应的文件,如(1)经证明无误的 裁决书副本,(2)证明未出庭一方当事人已经合法传 唤的证明书,(3)在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 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4)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 请求方文字的准确译文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中国没有订立 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 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 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外国 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 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 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 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并根据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 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 不予承认的裁定。
民事裁定书(驳回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驳回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外认……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同意或者不同意申请人请求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精选5篇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用)( )__海法执字第____号申请执行人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__年__月__日经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
由于被执行人______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______于__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则只写明异议的内容、理由和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予执行的具体理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号裁决,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强制执行的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的(____)____字第____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____元,由申请执行人______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附:本裁定书样式供海事法院受理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裁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销执行申请)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三)75.拍卖通知书样式××××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执×字第××号××××(写明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姓名或名称):关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l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评估、拍卖。
经……(如摇珠抽签),已选定拍卖机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拍卖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年××月××日(院印)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法复〔199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1995〕3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检察院是否有权抗诉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
对于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结束——。
民诉笔记
民诉1.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讼标的: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金钱、财产、行为)。
诉讼请求:要求。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金钱数额。
诉讼法律关系:有一方必定是法院。
2.诉的分类:根据原告的请求内容来分(肯定要有原被告才能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不能分)。
分为三类:①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诉,只有确认,不求给付,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②给付之诉,履行某种义务的诉,包括财务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先行确认,再求给付,只要是有给付内容的就是给付之诉。
③变更之诉,消灭或改变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现有关系,再变更。
如离婚诉讼。
3.反诉,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①独立的诉,与反驳不同,反驳仅仅是一个否定,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原告撤诉的,反诉还存在。
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案外人提出的不算。
③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④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⑤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诉的法院牵连管辖(只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级别管辖不牵连)。
⑥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⑦反诉提出的时间: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
过了举证期限不让提。
二审、再审可以随时提,先调解,调不成告之另行起诉。
(二审提反诉,调不成另起诉)4.诉的合并。
主体(当事人)的合并。
客体(诉讼标的)的合并。
客体合并的,可以分别审理,也可以一起审理,可以分别判决,也可以一起判决,但是如果无牵连关系的话,必须分别判决。
5.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必须适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省一级民族自治区制定的民诉法的补充规定,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民诉法补充规定,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民诉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两方权利平等、权利对应。
②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只能是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 (民)<1991>21号颁布⽇期:1991-08-13执⾏⽇期:1991-08-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8⽉13⽇法(民)<1991>21号)(1991年7⽉5⽇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条对与我国没有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活费负担、⼦⼥抚养⽅⾯判决的承认执⾏,不适⽤本规定。
第三条向⼈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应提出书⾯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误的中⽂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不在国内的,由申请⼈原国内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内通知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效或⽣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效的证明⽂件。
法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
法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2018法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国际私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1、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据此可知,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结束——。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6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6(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5,分数:25.00)1.在涉外诉讼中,采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必须遵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______∙ A.其他送达方式不能实施∙ B.送达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C.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D.有详细的受送达人地址(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邮寄送达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必须遵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必须允许邮寄送达。
2.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表现为______∙ A.平行管辖的关系∙ B.涉外仲裁前置∙ C.涉外诉讼前置∙ D.先受理即管辖(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是我国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两种方式。
除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以外,一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对于案件受理问题,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表现为平行管辖的关系。
3.涉外民事案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______∙ A.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B.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D.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的掌握。
(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的送达方式是______∙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D.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选项A和B属于一般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不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
本文作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建红发表出处:《中国法律》2003年6月号,总第42期。
本文所涉及的案件系中国入世后第一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破产裁决的案件,在当时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涉外案件之一。
《中国法律》是向境外发行的中英文双语法律期刊,受该期刊编辑的特别约稿,作者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为该期刊名案精析栏目写下这篇评析文章,向境外读者和关注者介绍了案件裁决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广受重视和好评。
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裁决案刘建红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住所地Via Calzavecchio n.23,Casalecchio d/R(Bologna),Italy。
2000年12月18日,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向中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和执行以下判决、判处令及事项:一、意大利米兰法院于1997年l0月24日作出的第62673号破产判决;该判决宣告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破产;二、意大利米兰民事、刑事法庭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被没收财产转让判处令》,该判处令的主要内容是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于1999年5月5日被申请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购买,责令破产监护人将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破产财产完全交付于购买人B&T Ceramic Group s.r.l有限公司;三、破产的E.N.Group s.p.a股份集团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98%股权,应完全交付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支配;四、确认申请人对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持有98%股权,并恢复申请人在南海娜塞提先锋陶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解释全⽂ (⼀)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
第三百九⼗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是指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为。
第三百九⼗五条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成⽴,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或者当事⼈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六条⼈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执⾏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执⾏裁定⼝头通知负责执⾏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七条⼈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
第三百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对其再审事由⼀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的,⼀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申请⼈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的除外。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8_真题-无答案
司法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题18(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案件中能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形包括:______A. 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提供家具B. 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归还借款,并对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C. 因畏惧还款逃往境外的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D. 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申请支付令2. 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贷款70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南园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还款。
南园实业公司在收到支付令起的第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58万,剩下的12万元,希望免除。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__A. 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B. 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C. 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则可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D. 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58万元3.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以下不属于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共同特点的是:______A. 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 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 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中报权利的程序D. 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4. 公示催告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______A.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 可以独任也可以合议审理C.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D. 由院长决定审理方式5. 甲声称自己的一张支票丢失,票面金额20万,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申请后,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根据甲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
判决作出后,该支票的持有人周某从国外访学归来,他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几日内向法院起诉:______A. 2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B. 3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C. 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D. 任何时间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6.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______A.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报权利B. 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 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无效D. 法院不得调解7.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公众无权向法院申请查阅民事调解书B. 公众有权向法院申请查阅民事调解书C.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公众均有权申请查阅D.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公众均有权申请查阅8. 以下哪种情形可以适用民事裁定?______A.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B.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C. 当事人提出顺延诉讼期限申请处理的D. 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9. 根据民事诉讼相关理论,下列关于判决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______A. 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只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B.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A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并于2006年4月12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甲公司14日提出上诉后,于17日因双方和解申请撤诉并获得法院许可,则该A区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C.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D. 丙公司与丁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真题2013年10月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真题2013年10月(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25.00)1.诉的主体是______(分数:1.00)A.人民法院B.当事人√C.诉讼参与人D.诉讼代理人解析:[考点] 诉的主体[解析]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因此选B。
2.以下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事实的是______(分数:1.00)A.当事人死亡B.当事人撤诉C.诉讼过程中周围城市发生地震√D.原告经过两次传唤拒绝到庭解析:[考点]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解析] 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这些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C项诉讼过程中周围城市发生地震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所以选C。
3.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00)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不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解析:[考点] 辩论原则[解析]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辩论。
因此A错误。
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等属于书面形式的辩论。
因此B错误。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证人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能行使辩论权。
所以C错误,选D。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分数:1.00)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一律由审判员组成解析:[考点] 再审[解析] 对于再审案件,因再审的法院不同,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也有不同。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由于⼀国法院的判决只在其境内有效,因⽽,如果对其境外的⼈或财产产⽣效⼒,需取得他国的承认,若要执⾏则需得到他国的执⾏许可。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是指⼀国法院依⼀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法院已经⽣效的判决,使它在本国境内发⽣效⼒并得到执⾏。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包括承认和执⾏两⽅⾯内容,承认和执⾏既有联系⼜相互独⽴,承认是执⾏的前提,不予承认也就谈不上执⾏。
但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不等于执⾏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果是使外国判决的效⼒延及于本国境内,不等于该判决得到执⾏。
因为执⾏外国法院判决还需要满⾜另外⼀些条件。
⼀般来说,除给予判决以外,对其他判决只需承认,不需执⾏。
在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承认和执⾏⽅⾯不存在公认的国际法,⽽只是由各国法律规定或通过双边协定解决。
(⼀)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的⽅式各国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的⽅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式:1、审查制度。
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令状来承认与执⾏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
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
3、重新判决制度。
由申请执⾏外国法院判决的⼈,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对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规定了两种情况:(1)申请。
由当事⼈直接向中华⼈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
(2)委托。
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民法院承认和执⾏。
(⼆)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各国对于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都持谨慎态度,除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般都以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
从国际条约和各国⽴法来看,承认和执⾏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项:1、该判决是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024年申请书当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用
申请书:当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或仲裁裁决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申请人姓名】
性别:【申请人性别】
出生年月:【申请人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住所地:【申请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二、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申请的目的】
我是【申请人姓名】,向贵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家(地区)】法院/仲裁庭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达成执行当事方所负
担的义务。
【申请的理由】
我作为申请当事人,在【所在国家(地区)】法院/仲裁庭经过审理,最终获得了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其内容如下:
【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该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已经在【所在国家(地区)】法院/仲裁庭生效,并且现在已经到达执行时限,但是被执行当事方未能履行义务。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提供合法证据的情况下,本人请求贵法院依法承认和执行该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三、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原件:1份
2.在所在国家(地区)申请生效证明原件及中文翻译件:1份
3.当事方联系方式证明(如邮箱、电话等):2份
四、申请人的意见和请求
1.依法承认和执行该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2.裁定被执行方承担本次申请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联系方式
申请人姓名: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类别】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发文字号】[2013]民四他字第4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7.30
【实施日期】201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
示的复函
(2013年7月30日[2013]民四他字第43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陕民三他字第1号《关于对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承认和申请执行是否应一并提出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可以选择仅申请人民法院承认,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先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承认的,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2.根据《。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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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
决、裁定申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协外认……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承认/承认和执行××××国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