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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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红线是指建筑物可以在红线范围内建造,但不能超出红线范围,在红线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都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定。

首先,在建造建筑物时,应该尊重现有的地形地貌,不要破坏原有的自然环境,特别是不要把红线范围内的水体、森林、草地等涉及到建筑物中。

其次,建筑物应该符合环保要求,可以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建筑物应该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此外,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管理,遵守当地的建筑规范,不能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建设者应该在红线范围内完成建设任务,不得超出红线范围。

总之,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当地的建筑环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提高建筑物的环保程度,所有建筑物的建设者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对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负责,保护当地的自然环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保护和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等重要资源不受侵蚀和破坏,对建筑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下面将就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进行详细说明。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发展的现实需求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城市的核心功能区、特定功能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区。

通过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可以确保城市用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退让范围:根据城市功能规划和用地利用的需要,对建筑用地的退让范围进行明确划定。

退让范围应包括城市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文化保护区、公共设施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2. 划定红线标示:在建筑退让用地的范围内,应设置明确的红线标示。

红线标示可以采用固定柱、地面标识、线条标记等形式,以便于人们识别和认知。

3. 管理与保护措施:根据建筑退让用地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措施。

比如,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应禁止破坏植被、捕捞和采石等活动;在文化保护区,应保护历史建筑和文物遗址等重要的文化资源。

4. 合理利用与开发:建筑退让用地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利用和开发,而是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

可以通过规划和设计来提高用地的利用效率,将退让用地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

5. 监测与评估: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需要进行长期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对退让用地的保护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的实施,对于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等重要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退让用地,可以提高城市用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系统,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因此,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应得到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6.28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24米—100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

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沿城市22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沿22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后退22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22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2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

第八条各类建(构)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4米;第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让用地红线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方案 规划部门对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方案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方案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通常由当地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不同的地区和用途 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规范是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城 市规划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城市安全: 建筑退让用地红 线可以防止建筑 过于接近道路红 线,减少安全隐 患,保障城市安 全。
提升城市形象: 建筑退让用地红 线能够使建筑与 道路分开,形成 良好的空间关系, 提升城市的整体 形象。
促进城市规划的 合理性:建筑退 让用地红线是城 市规划的重要组 成部分,合理的 退让能够使城市 规划更加合理、 科学。
保护城市生态环 境:建筑退让用 地红线能够保留 城市的绿化带, 保护城市的生态 环境,提高城市 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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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 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 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添加标题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 则。
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得出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实施效果的优缺点,为后续的规划和管 理提供参考。
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可以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如加强监管、优化设计等,以提高建 筑退让用地红线的实施效果。
案例选择:选取 具有代表性的案 例,如某城市或 某建筑群

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

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

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对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空间、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功能性。

本文将对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进行详细的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一、退让用地红线用地红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划定的土地使用边界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用地红线的划定,对建筑物与用地红线之间的距离进行合理的退让,以避免建筑物超出自有土地范围,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退让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由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主要供公众使用的交通道路。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城市道路的规划和使用要求,对建筑物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门厅、绿化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城市道路的通行和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三、退让市政设施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如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等设施。

建筑退让市政设施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市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对建筑物与市政设施之间的距离、管线布置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四、退让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公共场所,如广场、绿地、水体等。

建筑退让公共空间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公共空间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对建筑物与公共空间之间的距离、景观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和开放性不受影响。

五、退让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退让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要求,对建筑物与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距离、外观、维护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护文物单位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不受影响。

六、退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保护区域。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附件1)的有关规定。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 1.55倍的间距系数确定。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计算机日照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照视距卫生、消防、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四十三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及建筑间距在用地特别局促的地段,在保证日照、消防等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邻单位协议确定。

第八十五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多‘‘层建筑外墙突出部分超过其总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屋面坡度大于35°时,应为室外地面至房屋脊顶线的距离。

建筑红线退让规范

建筑红线退让规范

建筑红线退让规范建筑红线是指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建筑物与道路的界限线,是保障城市建设的重要法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建筑红线被违法建筑物侵占、闲置土地荒废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城市形象和规划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范是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得到有效的加强和完善。

首先,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是为了保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城市是一个艺术品,建筑物的高低错落、道路的宽窄相间都构成了城市独特的韵味。

然而,不规范的建筑红线退让严重破坏了这一整体形象。

如今,许多城市中依然存在让建筑物挤占公共空间、超出红线的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行人和车辆的通行,还严重损害了城市的美观度。

因此,对于建筑红线的退让规范,必须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者,保护城市整体形象。

其次,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并不容许浪费。

然而,一些闲置的建筑红线土地并没有得到合理利用,被遗弃在城市中。

这不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也给城市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应该包括对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规划。

可以采取提供给市民公共休闲空间、兴建社区设施等方式,使闲置土地得到充分利用,为城市增添活力与美观。

此外,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也为了确保城市的安全性。

建筑红线规范不仅是对建设美观和利用土地的要求,更是对城市安全的保障。

一些违规建筑挤占道路空间,不仅制约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还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而一些闲置的建筑红线土地不仅存在垃圾堆积和野火风险,还可能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藏身之地。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不仅要关注美观和资源利用,更要考虑到城市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建筑红线退让规范的加强对于城市规划和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对建筑红线的监管执法力度,严惩违规行为,保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合理利用闲置土地,使之成为城市发展的一部分。

建筑退线要求规范

建筑退线要求规范

建筑退线要求规范
建筑退线是指建筑不能贴着红线建造,必须后退一段距离,且需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要求进行退让。

将退让后的建筑允建位置画出来,就是建筑退让线。

建筑后退线一般指的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一般多层退让至少5m,高层退让至少10M。

从规划(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 1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建筑红线退让方案

建筑红线退让方案

建筑红线退让方案建筑红线的退让方案是一个涉及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重要问题。

建筑红线是指在城市规划中标注出来的不可侵犯的区域,用于保护城市的景观、历史遗迹、自然环境和基础设施。

在某些情况下,建筑红线的规定可能会对企业、个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不便或限制。

因此,需要制定一些合理的退让方案,以平衡各方的利益。

首先要明确的是,建筑红线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的整体规划,不能随意调整或侵犯。

因此,建筑红线的退让方案应该是谨慎合理的。

在制定退让方案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保护城市的景观和历史遗迹。

在建筑红线划定的区域内,如果存在重要的历史遗迹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景观,可以考虑通过修缮、改建或搬迁等方式进行保护。

在进行退让的过程中,需要与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在建筑红线划定的区域内,如果存在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或珍稀的生物物种,可以考虑通过生态移植、生态修复等方式进行保护。

在制定退让方案时,需要与生态环境部门和专业人士进行合作,确保保护工作符合环保要求和科学技术水平。

3. 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利益。

在建筑红线划定的区域内,如果存在重要的基础设施或公共利益项目,可以考虑通过技术改进、工程调整或合理布局等方式进行保护。

在制定退让方案时,需要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专业人士进行密切合作,确保保护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4. 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建筑红线划定的区域内,如果存在个人或企业的合法建设项目,可以考虑通过合法程序和公正程序进行退让安置。

在制定退让方案时,需要与相关的法律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退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建筑红线的退让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求,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公正性。

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加强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识,并依法依规进行退让工作。

只有通过合理的退让方案,才能实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更好平衡,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筑物与道路边缘距离及退让规定

建筑物与道路边缘距离及退让规定

建筑物与道路边缘距离及退让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建筑物、构筑物的最⼩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建、构筑物量⼩距离(m)表8.0.5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道路级别居住区道路⼩区路组团路及宅间⼩路建筑物⾯向道路有出⼊⼝⾼层5多层33322建筑物⾯向道路⽆出⼊⼝-5 2.5建筑物⼭墙⾯向道路⾼层4多层2221.51.5围墙⾯向道路 1.5 1.5 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区路、组团路及宅间⼩路的边缘指路⾯边线。

当⼩区路设有⼈⾏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8.3.1 除建设⽤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的管线以外,除建设⽤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地退后红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地下室外墙⾯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消防、地下管线布置、⼈防疏散、基坑⽀护和基础施⼯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8.5.1 ⾼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层建筑临道路外墙⾯计;裙房按表4.1.4所列值加5⽶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度不得超过24⽶,裙房超过三层或⾼度超过24⽶时按⾼层标准退让。

8.5.2 临宽度在15⽶以下的步⾏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道净宽度不⼩于3⽶,净⾼不低于3.6⽶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上述规定外,还须满⾜城市绿地和市政⼯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8.5.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房退让合同协议书

建房退让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拟在(地点)建设住宅,因规划、设计或其他原因,甲方需要将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用地退让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退让范围及面积1. 甲方同意将位于(地点)的(具体位置)土地及建筑物退让给乙方,退让面积共计(平方米)。

2. 退让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

二、退让方式及时间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数)内,将退让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移交给乙方。

2. 退让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移交,甲方应提前(天数)向乙方说明情况,并协商确定新的移交时间。

三、补偿及费用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退让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补偿费用,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

2. 甲方支付补偿费用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3. 补偿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数)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双方责任1. 甲方应保证退让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权属纠纷。

2.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合理使用退让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

3. 双方在退让过程中应保持良好沟通,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退让范例

建筑退让范例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关规划要求确定。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 不宜小于12米。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 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退让距离(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路幅宽度W(米)
W≤16
16<W≤32
W>32
3 5 7
5 7 9
7 9 11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深圳市规划条例》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 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住宅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宜退让距离 主要朝向 高层 多层 低层 次要朝向 高层 多层 低层 建筑高度的0.25倍 建筑高度的0.4~0.5倍 建筑高度的0.5倍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须同时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最小退让距离(米) 12 9 6 10 7 4
退让距离(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精心整理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

1.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1.1 除建设用地围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1.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

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2.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90米。

2.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3.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3.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3.1.4所列值加5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24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

3.2 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

3.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

3.4 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满足规定退让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

3.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

3.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

3.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3.4.1要求。

建筑退让要求规范

建筑退让要求规范

建筑退让要求规范建筑退让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满足相应的规划要求和保障公共利益,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一定的退让或调整。

建筑退让是城市更新和改善的一种手段,可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设施。

首先,建筑退让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

建筑退让必须遵循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原则,符合城市设计的整体风格和定位。

建筑退让的位置、面积和形态等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指导性文件的规定。

其次,建筑退让要求应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建筑退让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设施,因此,退让要求应在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再次,建筑退让要求应具有可行性和公平性。

建筑退让是需要相关建筑业主同意的,应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可行性进行退让协商。

退让要求应公平合理,不能对业主进行强制处置,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另外,建筑退让要求应注意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在进行建筑退让时,如果涉及到保护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应特别关注其保护和修复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其完整性和保护效果。

此外,建筑退让要求应注重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

在进行建筑退让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遵守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建设的原则,减少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消耗,提高城市的绿色度和生态性。

最后,建筑退让要求应加强监管和管理。

建筑退让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和管理,应加强对建筑退让项目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顺利实施,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总之,建筑退让要求的规范制定和遵守,不仅有助于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还能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设施。

建筑退让要求的规范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可行性和公平性,注重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并加强监管和管理。

只有这样,建筑退让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工厂建筑间退让制度范本

工厂建筑间退让制度范本

工厂建筑间退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厂建筑物之间的合理退让,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厂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工厂建筑间退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可靠:确保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满足生产和安全需求,防止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二)环保节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合理布局: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合理规划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关系,提高生产效率。

(四)灵活适应:充分考虑工厂未来发展需求,预留足够空间,便于后续扩建和调整。

第四条工厂建筑间退让制度的内容包括:退让距离、退让用途、退让管理、退让监督等。

二、退让距离第五条工厂建筑物之间的退让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根据生产工艺、设备尺寸、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计算确定。

第六条建筑物之间的退让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保火灾时便于扑救和疏散。

(二)防爆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爆间距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距离规定》的要求,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环保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环保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生产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生产间距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三、退让用途第七条工厂建筑物之间的退让区域应明确用途,合理利用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八条退让区域可以用于以下用途:(一)绿化带:设置绿化带,美化环境,提高工厂整体形象。

(二)人行道:设置人行道,便于员工行走,提高生产安全性。

(三)停车场:设置停车场,解决工厂车辆停放问题。

(四)其他功能区域:根据工厂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域。

四、退让管理第九条工厂建筑间退让管理工作由工厂负责人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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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哈政综〔2003〕6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生态型居住社区第四条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

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

建筑外装饰应采用高档石材、金属装饰板、高档涂料、玻璃幕墙等高标准装饰材料。

建筑立面与色调应明快、美观,在统一的基调中寻求和谐与变化。

第六条开发强度居住社区内高层、多层、低层建筑比例为3:3:4;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容积率以1.0为宜,局部地段不大于1.4,其中高层(18层以上)集中设置地段的容积率不大于3.0。

第七条建筑间距居住建筑纵墙之间间距,旧区改造不小于檐高的1.8倍,新区建设不小于檐高的2.0倍。

第八条消防设施与停车场建设根据消防统一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

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1/3,户均停车位按每户0.5至1.0个考虑(并按国家制定的导则执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集中供热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建设中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

新设计的单体建筑物应设计自来水和中水两套给水管道。

社区排放的污水通过排水系统排至社区中水处理站,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对采用中水回用的居住社区,由于节约了能源,减少了污水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量,可给予适当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社区及各类新建建筑由集中供热系统统一供热,不得单独分设供热设施。

原有社区与建筑也应逐步取消锅炉房,实施集中供热。

第十条节能在建筑规划设计中,通过合理组织空间、应用新型节能材料、营造生态环境等途径,达到热、电、水、气等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第十一条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按《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生态居住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居住社区,其临街建筑的底层需设置室内对外公厕,按社区临街长度每200延长米不少于1处。

对公厕面积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二)以社区为单位,集中设置垃圾压缩间。

对垃圾压缩间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三)集中统一建设的生态居住社区,必须在社区内按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市政管线地下管廊,统一考虑配置市政管线。

市政管廊应与社区整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三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二条建筑物退让距离,对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要求的,按规划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沿基地边界及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述规定。

建筑基地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也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十三条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最小值为3米。

第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 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50至100米(含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六条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临主要道路的多层居住建筑不得小于5米,底层设有商服、公建的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第四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和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2倍(2S)之和,即H≤w+2S。

第十九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其控制高度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其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二分之一宽度计算。

第二十条城市行政、金融中心区等特殊区段的建筑物高度可适当突破,但需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松北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松北新区规划管理,加快松北新区城市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按照严格控制个人住宅和工业企业建设的原则,将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划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相对控制区。

第二条严格控制区范围为西起四环路,东至滨洲铁路,南起前进堤,北至三环路(含三环路以北两个街坊)及202国道两侧,总面积27.8平方公里。

严格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个人住宅,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危旧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二)工业企业必须建在工业园区内;(三)个人住房必须建在规划的居住社区内。

第三条一般控制区范围包括松北新区规划区已纳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除严格控制区以外的部分、前进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区及四环路以西的滨江地区,总面积30.34平方公里。

一般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新增个人住宅用地,在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新建个人住宅,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二)非集中村屯建设用地内危旧住宅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三)工业企业必须建在工业园区内,原工业企业的危旧房只允许原址原面积翻建。

第四条相对控制区范围为松北新区规划区内除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部分,总面积52.3平方公里。

相对控制区内个人建房和工业企业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可以在批准宅基地内新建个人住宅,面积要符合有关规定;(二)危旧个人住宅可以原址按规划要求翻建;(三)新建工业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原有工业企业可以在原用地上翻建或新建,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五条本规定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消防设施建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三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对消防给水压力小于5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由城市给水管网统一供给,不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

统一消防用水设施所需投资由受益单位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给水管网第五条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均应设置于松北新区各净水厂内。

第六条消防水池可与净水厂清水池合建,清水池贮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要求,并有平时不动用的措施。

第七条消防泵房可与送水泵站合建,其供水量应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水压应满足火灾时最不利点处供水压力不小于50米水柱的要求。

第八条室外消防给水管网采用生活生产用水合建式,管网应按最大时用水量加消防用水量计算,其管材应满足消防时的压力要求。

第九条城市净水厂消防泵站纳入城市消防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保证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消防水泵和消防用水的供应。

第三章建筑物消防设计第十条凡消防时供水压力小于5 0米水柱的建筑物,均不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由城市消防给水管网统一供水。

第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区消防给水和室外消防给水由城市消防给水管网统一供水;高区室内消防给水水源由建设单位自行设置,但应以小区为单位,统一考虑解决为宜。

第十二条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火灾初期10分钟内消防用水由建设单位自行设置,但应以小区为单位,统一考虑解决为宜。

第十三条室内消火栓上的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应按规定设置,并接入消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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