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1]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建筑后退红线依据
一、侧后退距离
1、现状条件:
北侧:道路红线宽40m;与北侧建筑距离43m;地块角度11度;北侧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裙房功能为金融商贸服务。
南侧:亮马河;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西侧:道路路面宽6m;建筑距用地红线12m;道路中心线距用地红线7m;不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东侧:路面宽度15m;道路红线宽40m;道路中心线距用地红线20m;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依据:
1、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详见下
2、(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
1.1的系数;
3、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单位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下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当建筑物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时,除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外,不得影响道路红线另一侧相邻单位建设用地的权益。
当建筑物临区
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该道路为本单位代征时,以代征范围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
)。
亮马河上游河两岸的隔离带左岸为20~50m;右岸为30~50米
5.在正南北向按照1.6(改建区)或1.7(新建区)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120米时,可按120米控制建筑间距。
在正东西向按照1.5间距系数计算后,建筑间距大于50米时,可按50米控制建筑间距。
得出结论
拟建高层部分,高度大于60m,从上表看出:此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已不受建筑性质的影响。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建筑控制线)
①技术术语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②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为了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和城市空间环境的统一要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进行建设,退线距离一般根据城市道路宽度,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以及建筑与城市道路之间是否有开口而定。
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书中会提出具体要求。
如无要求,建筑设计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052-2005 4.2款中有关规定执行。
③建筑退让城市规划其他控制线的距离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④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建筑应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退线距离,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
定,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
如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
建筑退距(内容清晰)
注:摘自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44条: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5控制。
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9米,多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6米,低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4 米,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等要求。
如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退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5米控制。
表5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第45条:当相邻建设用地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市应根据公平性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
第46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表6控制。
表6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第47条: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 (见附图C)进行退让控制,控制距离按表7。
表7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控制指标
附图C
第48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
离栏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于30米。
第49条: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少于15米。
第50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表8控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表8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
第51条:有大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符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
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对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空间、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其他建筑物以及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功能性。
本文将对建筑退让的标准定义进行详细的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一、退让用地红线用地红线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划定的土地使用边界线。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用地红线的划定,对建筑物与用地红线之间的距离进行合理的退让,以避免建筑物超出自有土地范围,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退让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由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主要供公众使用的交通道路。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城市道路的规划和使用要求,对建筑物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门厅、绿化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城市道路的通行和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三、退让市政设施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如给水、雨水、污水、中水等设施。
建筑退让市政设施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市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对建筑物与市政设施之间的距离、管线布置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四、退让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公共场所,如广场、绿地、水体等。
建筑退让公共空间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公共空间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对建筑物与公共空间之间的距离、景观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证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和开放性不受影响。
五、退让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建筑退让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要求,对建筑物与文物保护单位之间的距离、外观、维护等方面进行合理的退让,以保护文物单位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不受影响。
六、退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保护区域。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公共空间第三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建筑退让道路边界线
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四十四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建筑非平行于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其退让距离按照建筑长边的中点至城市规划道路的垂线长度计算,且最近点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少于5米。
第四十五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间距的一半,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的规定;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0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0.5米,后退道路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不少于1.5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四十六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高度24米以下的不少于10米,24米以上的不少于15米。
第四十七条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30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四十八条建筑后退城市公共通道边线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四十九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五十条建筑后退城市集中公共绿地的距离,高度19米以下的不少于10米,19~60米的不少于15米,60米以上的不少于20米。
重庆市建筑控制线标准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4)交通开口系指建设工程邻规划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进入建设用地的出入口;
(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1(>0)
>3(>0)
>3(>0)
>5(>3)
>1(>0)
>3(>0)
>3(>0)
>5(>3)
>5(>3)
>1(>0)
>3(>0)
>5(>3)
>5(>3)
>7(>5)
>1(>0)
>3(>0)
>5(>3)
>7(>5)
>7(>5)
>3(>0)
>5(>3)
>7(>5)
>7(>5)
>10(>7)
>1(>0)
(6)规划建筑与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一致时,各点距离的平均值不小于上表数值,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7)有关其他建筑在底层设置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的商业用房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8)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设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至10米。
>5(>3)
>7(>5)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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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线标准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建筑退线指建筑控制线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主要包括建筑退用地界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河道水体蓝线和建筑后退绿线。
规划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的使用功能,结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街巷空间、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按以下规定控制,但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控制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4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边界外是建筑的除符合表8.5的规定外,同时必须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
●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3.0米执行。
●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的规定执行。
●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
●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在其用地范围内预留。
表8.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注:H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功能性质等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各类建筑的后退用地红线按表8.5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进行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按用地界线后退3米。
建筑后退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区别和定义是什么?
建筑后退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区别和定义是什么?建筑后退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区分?建筑后退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定义是什么?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掌握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掌握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后退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区分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掌握线。
详细点说就是道路红线内包括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人行道,是道路的两侧最外边的线。
2、用地红线是用地范围的规划掌握线。
例如一个居住区的用地红线,就是这个居住区的最外边界线,居住区内的建筑和绿化以及道路只能在用地红线内进行设计。
3、建筑红线一般称为建筑掌握线,是建筑物基地位置的掌握线。
说白了,就是建筑物与地面接触的范围线。
有的建筑离开地面的建筑是能够超出建筑红线的,这是依据各个地方的要求不同来设置的。
4、绿化线就是绿化位置的掌握线。
意思如上。
定义建筑后退红线的定义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掌握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掌握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掌握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掌握线;建筑掌握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掌握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掌握线,假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掌握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筑。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用地红线的定义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与建筑红线相比,用地红线词义明显宽泛。
只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建筑红线后退损失谁担当?原来,城市规划红线发生转变是属于"不行抗力'。
但利用挂牌取得的内土地使用权是受法容律爱护的,特殊是物权法颁布以后。
由于红线退让而损失的土地部分价款确定是要退还开发商的。
建筑后退
第十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1 ―(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退让距离(米)路幅宽度W(米)建筑计算高度H(米)W≤1616<W≤32W>32H≤60 2 3 560<H≤100 3 5 7H>100 5 7 9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惠州建筑退线规定
建筑红线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建筑红线及建筑退让(总结版)征地红线最大,规划部门根据征地红线及环境划出用地红线有时候规划部门还会给你粗略的建筑红线,精确的建筑红线,还是得自己根据用地红线及建筑本身和环境来进行计算确定。
(比如,规划部门画了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3米,但你设计的是高层,考虑到消防、日照、卫生防疫等关系,实际需要退用地红线9米才能满足各方面要求,因此你真正的建筑红线是在9米的地方,而不是规划部门给的3米处。
不过图中表达的建筑红线还是画在3米的地方,实际布置建筑的时候却不能超过9米。
)道路红线其实是一种环境制约,遇到了就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退就可以了。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
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第二十二条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 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 1.5米35千伏3米110千伏 4米220千伏 5米500千伏 8.5米第二十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
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沈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颁布日期:2016年01月06日实施日期:2016年01月06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用地界线及城市规划控制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同一建筑工程在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退让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四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设计要点),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一)新建、扩建建筑工程与用地界线之间的最小退界距离应当符合附表一,且不得小于居住建筑间距的50%。
(二)拟建建筑为遮挡建筑,建筑高度60米-100米的(含60米),规划用地界线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居住建筑间距值的60%。
(三)被遮挡一侧为现状保留居住建筑的,退界距离除应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与现状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还应当满足有关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
(四)被遮挡一侧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及疗养院病房、养老院宿舍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除满足其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居住用地控制。
(五)地下建筑工程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退用地界线不小于4米。
(六)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退让确有困难,相邻两用地单位愿意统一规划,且允许某一方减少退界距离时,应当签定有关协议,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减少退让。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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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2.3.1 定义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包括:规划道路、绿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河湖隔离带、高压走廊隔离带)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当路面为单幅路时,系指路牙线;当路面为三幅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隔离带分隔)时,系指非机动车道路牙线。
2.3.2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一般规定:
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坡道、花池、散水、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米;
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
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米;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4)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3.退让城市主、次干道的距离:
(1)规划市区范围内的三环路、四环路和外环路(即公路一环路)以及北京地区的公路二环路,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为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2)以规划市区二环路为起点,向外放射的九条规划主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直到北京辖区边界,下同),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3)总体规划规定的次干道,通过城镇地区的路段,按规划干道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规划干道红线为准,两侧向外分别各划70米为绿化隔离带。
(4)规划规定需修建立交的干道路口,位于城镇地区的,按规划立交红线的要求控制建设;位于农业区的,应按规划立交红线向外划100米为绿化隔离带。
(5)已经正式列入全市"进京第一印象"工程的"五河十路" 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按照市政
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河"是永定河、潮白河、大沙河、温榆河、北运河;"十路"是京石路、京开路、京津塘路、京沈路、顺平路、京密路、京张路、外二环路等8条主要公路和京九、大秦2条主要铁路。
注:
(1)九条规划主干道为:
京承公路:东直门―酒仙桥―顺义―怀柔―密云―古北口―承德。
(含机场路支线,原定整顿范围超过一百米的部分不变)。
京榆公路:建国门―通州―山海关。
京津塘公路:东南城角―马驹桥―武清―塘沽新港。
京开公路:西南城角―西红门―黄村―固安―开封。
京保公路:广安门―六里桥―卢沟桥―良乡―保定。
京原公路:复兴门―八角―衙门口―潭柘寺―紫荆关-原关。
京大公路:阜成门―金顶街―三家店―雁翅―斋堂―大同。
京张公路:德胜门―昌平―德胜口―延庆―张家口。
京丰公路:安定门―立水桥―小汤山―九渡河―四海―琉璃庙―丰宁。
(2)规划次干道(第一批)为:
十条豁口―平房―通州; 朝阳门―定福庄―通州;
广渠门―双桥―通州; 体育馆路-垡头;
天坛东侧路―东高地―青云店―安定; 永定门-南苑;
陶然亭豁口―团河―黄村; 西南城角-丰台;
吴家场-卢沟桥; 西便门-衙门口;
车公庄大街-模式口; 西直门―小南庄―圆明园―温泉―大觉寺;
西直门沿京包铁路经清河―老牛湾―昌平; 东北城角―沙子营―高丽营―怀柔;
亮马桥―东坝―徐辛庄; 顺义―杨各庄―平谷―海子水库;
黄土坡―良乡―房山―长沟―张坊; 良乡―闫村―燕山石化区;
燕山石化区―周口店―云居寺―张坊; 昌平―南口―西拔子―延庆;
十三陵(定陵西)―永宁-白河堡; 怀柔―汤河口―琉璃庙;
通镇―马头―觅子店。
4.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
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设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详见下表。
建设工程与一般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小距离(米)
(2)括号内数字适用于二环路以内地区;
(3)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系指建设工程首层外墙最凸出处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二层以上部分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4)交通开口系指建设工程邻规划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进入建设用地的出入口;
(5)当建设工程临城市道路的面宽大于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6)规划建筑与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一致时,各点距离的平均值不小于上表数值,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相应数值的下一档数值;
(7)有关其他建筑在底层设置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的商业用房时,应按照表中数据乘以1.1的系数。
(8)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
但建设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至10米。
(9)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次干道(含次干道)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
隔声措施。
(10)中小型电影院、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市规划按0.2m2/座留出集散空地的要求;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
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米。
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这一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道通向空地。
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宽度不得小于3.50m。
(11)建设工程与特殊城市道路(如长安街、商业街、风貌街、城市快速路等)之间的距离,另行研究确定。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建筑在解决市政、交通、消防等问题的前提下可不退让铁路、河湖、高压走廊、城市绿化隔离带的绿化控制线。
2.3.4 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为了合理使用城市各类用地,公平地保障相邻用地单位权益,有效地维护城市空间环境,根据有关规划原则和法规特制定关于建筑物退后用地边界的掌握标准。
除沿城市道路两侧按规划要求毗邻联建的商服公建、在居住区中按总体规划统一建设的各类建筑和在城市建设用地上按详细规划同期建设的各类建筑外,凡在单位建设用地上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按下表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当建筑物临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时,除符合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外,不得影响道路红线另一侧相邻单位建设用地的权益。
当建筑物临区间路以下道路时,以道路中线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当该道路为本单位代征时,以代征范围计算后退边界线距离。
)。
当其相邻用地内有现状(或已审定规划方案的)建筑时,还应符合有关建筑间距要求.在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按双方协议(包括文字意见和附图)的意见执行,不再按照下表计算建筑物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2)上表中的板式建筑、塔式建筑定义详见本章2.4.1中的说明。
朝向指该建筑主要用房的开窗方向。
(3)拟建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后退各方向边界距离均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拟建建筑为公共建筑时,后退北边界距离应按照上表的规定执行,后退其它方向边界距离由规划行政部门参照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提出。
(4)退让距离栏中前面数字为下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小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后面数字为上限(即按照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大于该数字时按该数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