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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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丨法规出处

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政策丨法规出处

在进出口实操过程中,生产型企业有时需要外购原材或是成品直接与自产货物出口,可以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对政策适用性的法律出处进行了归纳学习指导性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而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首要条件就是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对于持续时间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类、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高规模企业,外购的出口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项或具有相关性即可视同自产货物。

对于其他企业,出口外购货物、配套出口货物、委托加工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需要经过税务机关核查确认,方可视同自产货物出口。

对于不符合视同自产的非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即国内采购的商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第二章 增值税习题

第二章 增值税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从理论上说,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是指()。

A.c+v+mB.v+mC.mD.v2. 2009年,我国的增值税类型转为()。

A.生产性B.收入型C.消费型D.混合型3. 下列项目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饮食业举办的啤酒屋销售生产的啤酒B.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费C.招待所预定火车票的手续费D.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下列哪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

A.某生产企业外购钢材用于扩建厂房B.某厂家委托商店代销家具C.某运输企业外购棉大衣用于职工福利D.某歌厅购进一批饮料用于销售5.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

A.企业销售代销货物B.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C.企业将外购的汽车用于分红D.企业将外购的汽车发给职工作福利6、某黄酒厂销售的黄酒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发出货物包装物押金为5.85万元,定期60天收回,则该黄酒厂当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A、17万元B、17.85万元C、117.99万元D、18万元7、某白酒厂销售白酒的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发出货物包装物收取押金5.85万元,定期60天收回,到期末收回包装物押金为2万元,则该白酒厂当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A、11.9万元B、12.75万元C、12.8945万元D、12.9612万元8、某商场采用还本销售方式,将市场价为3000元一台的彩电定价6000元销售,同时承诺10年首将还本,届时会退给顾客6000元。

则该厂商的彩电的单台(不含税)销售额应是()。

A、3000元B、6000元C、0D、5128.21元9、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商品期货B、贵金属期货C、不动产D、集邮商品10、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过主管的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的增值税年销售额为()。

A、50万元以下B、80万元以下C、100万元以下D、180万元以下11、某单位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单独开发票,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是()。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有哪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中哪些要交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2
STZC-02
3
STZC-03
4
STZC-04
5
STZ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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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ZC-06 STZC-07 STZC-08 STZC-09 STZC-10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 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 标识作废。
附件3: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1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 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 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 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 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 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 收购的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 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 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 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退(免)税业务 类型代码 STZC-01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1、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8218;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0)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8218;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3、纳税人办理时限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2018最新】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word版本 (3页)

【2018最新】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篇一: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和申报注意事项(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01X年1月1日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对视同自产产品能否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总局没有明确。

后来,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1X]152号文,正式明确生产(来自: : 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 )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但由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1X]1170号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对外购货物(非自产产品)不能纳入视同自产产品管理的,不得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1、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国税函[201X]1170号文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一类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第二类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第三类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财税[2012]39号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自产地板用于装修办公室是否需征增值税

自产地板用于装修办公室是否需征增值税

自产地板用于装修办公室是否需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同销售共8种情形,涉及自产货物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需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征税范围新增了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服务,除用于社会公众或公益活动外,无偿为其他单位提供的需视同销售。

所以将自产的地板用于装修办公室,不属于以上情形,更不属于非应税项目,所以无需视同销售。

原理上讲期间费用都是要计入成本的,相当于增值税链条并没有断,只是在成本中体现了。

再者,一般纳税人将使用过的物品用于销售,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将使用过的物品用于销售,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第二章 增值税习题答案

第二章 增值税习题答案

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增值额的理论构成是v+m。

2.【答案】C【解析】我国在200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我国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3.【答案】D【解析】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均属营业税征收范围。

4.【答案】B【解析】选项B属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计算征收增值税。

A是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

选项CD是运输企业和娱乐业企业,不缴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5.【答案】D【解析】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红、无偿赠送均视同销售。

6.【答案】A7.【答案】B8.【答案】B本题为还本销售,按售价计算,不能扣除本9. 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商品期货B、贵金属期货C、不动产D、集邮商品【答案】C10. 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过主管的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的增值税年销售额为()。

A、50万元以下B、80万元以下C、100万元以下D、180万元以下【答案】A11. 某单位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单独开发票,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是()。

A、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B、不扣除折扣额的销售额C、折扣额D、加上折扣额的销售额【答案】B12. 某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语言复读机,取得含税收入是5850元,收购旧录音机共支付收购金额2340元。

此项业务应申报的销项税额为(B )元。

A、510B、850C、1190D、1392.3【答案】B ,5850×17%/(1+17%)=13.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B.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偿电信服务C.装演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D.零售商店销售家俱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答案】D14. 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15年注会考试税法基础班刘颖讲义_016_0211_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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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本节结构: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三、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四、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征税政策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了解,能力等级2)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1.出口免税并退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免税政策;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征税政策。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了解,能力等级2)(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两个登记一个权”的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两个登记没有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2)非出口企业: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视同出口货物:P85,(1)~(8)。

其中(8)新增: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1、出口退税企业范围: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1)出口企业: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出口企业分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2)非出口企业: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2、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最主要的三种价格术语:FOB贸易术语。

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含义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以及办理出口通关的相关事宜及费用,所以实务中又称“离岸价格”。

FOB价格应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之前所有的风险与费用以及卖方的利润、税金、报关费用等均包含在其中。

注意:由于FOB价格是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它的价格非常关键,由于对“船舷”的理解不一样,还有四个FOB的变形。

2014视同自产业务类型对照表

2014视同自产业务类型对照表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 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
退(免)税 业务类型代 码 STZCSTZC-03
4
STZC-04
5
STZC-05
6 7 8 9 10
STZC-06 STZC-07 STZC-08 STZC-09 STZC-10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 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
附件 3: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1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 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 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 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 自产货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 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 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财税[2012]39号

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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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解读
来源:日期:2012-08-0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新政策),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主要为:
一、增加了前置条件
对可按照视同自产货物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必须是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二、扩大了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外购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二)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调整了视同自产中配套货物的政策
新政策对配套出口视同自产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外购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调整为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附件: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附: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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