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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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8-2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 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第七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2007年6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福利(一)月工资。

受聘的第一年月基本工资500元。

以后工作每满2年,晋升一档基本工资,每一档月增资20元。

(二)津补贴。

每人每月382元的津补贴,其中:物价福利性补贴52元;水电补贴50元;交通费补贴50元;通讯补贴80元;午餐补贴150元。

(三)奖金。

月度奖金每人每月250元;年终奖金人均1000元。

(四)其他福利。

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和国庆等节日加菜费及清凉饮料费计发标准分别为500元、600元、200元、500元、250元;实物比照正式干部职工的标准发放。

二、社会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为合同工建立各种社会保险,按期为他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

三、假期待遇(一)合同工依法享受休息、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1.法定节假日。

合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加班费按《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的比例计发,即: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原则上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原则上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12日)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稽查局、县局: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计划征收科反馈。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职责(一)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的职责1.向当事人依法制作、送达相关税务文书;2.填制、收集、审核、传递《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其它相关原始凭证;3.设立税务代保管资金备查账;4.其它相关职责。

(二)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1.收集、提供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并通过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2.通过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变更、撤销手续。

3.其它相关职责。

(三)计会部门的职责1.填制、收集、审核相关原始凭证;2.办理资金收付及账户资金余额核对;3.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4.负责各种报表、信息的统计和编报;5.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日常管理(包括开户许可证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账户年审工作等);6.其它相关职责。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使用要求(一)账户的使用范围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付,不得将税款或《办法》规定的税务代保管内容以外的款项作为税务代保管资金,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进行收纳、缴库。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南市国税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8〕85号)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确保新法的顺利实施,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方案》(桂国税发〔200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国税系统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顺利实施,南宁市国税局成立“新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元卫南宁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刘坤南宁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樊茗南宁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科科长邓其荣南宁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覃标南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杨准南宁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罗大益南宁市国税局计划征收科科长石玲玲南宁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各级国税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组织领导。

(二)召开宣传动员会议。

市局召开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税合同工待遇

国税合同工待遇

国税合同工待遇国税合同工待遇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这篇文章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国税合同工待遇的情况。

首先,国税合同工是指在国家税务系统中从事一定时间的工作的合同制职工。

相比于正式的国税工作人员,合同工的待遇往往存在差异。

一方面,合同工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不受传统的工作时间限制;另一方面,与正式工人员相比,合同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不够完备,这成为了合同工待遇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国税合同工的工资待遇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系统的规定,合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合同工的基本工资一般按照税务系统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而绩效工资则根据个人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但是,由于绩效工资的评估标准存在主观性,有可能导致合同工的工资待遇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国税合同工的福利待遇也有待改善。

合同工在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时,往往存在一定的限制。

特别是对于退休金和职工福利等方面,合同工的待遇相对较差。

这使得合同工在工作压力较大、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待遇。

针对国税合同工待遇不公平的问题,税务系统应该加大对合同工的关怀和照顾。

首先,应当建立公平、透明、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合同工的工资待遇能够真正反映个人的工作表现。

其次,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合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为合同工提供更加全面、稳定的保障。

此外,对于国税合同工来说,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才能在职场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更高的待遇。

因此,合同工应该主动学习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同时也要注重培养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提升自己的职业竞争力。

综上所述,国税合同工待遇的问题需要引起各方的重视,并通过合理的政策和制度改革来解决。

只有在保障合同工权益的同时,提高合同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合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国家税务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国税系统人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税系统各类专业人才的作用,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才强税战略要求,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税系统专业人才库的组建、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人才库具体包括税收、计算机、行政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

第四条南宁市国税系统专业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选拔、择优录取;(二)分开建设、动态管理;(三)人才自律、发挥效用。

第五条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旨在通过建立专业人才库,全面掌握具有专业特长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有针对性的实施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培养各专业的岗位能手,为全市国税系统各方面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人才库的建立第六条专业人才库应满足全市国税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各项中心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人才库的建立采取逐年递增的方式,人才库总人数不超过全市国税系统人数的20%。

计划2007年达到10%,以后每年按2.5%比例递增,2011年达到20%。

第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业人才库领导小组,小组由市局领导、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及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分别下设税收征管、行政管理和计算机三类考评组,税收征管类考评组由政策法规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计划征收科、车购办、票管中心及稽查局派员组成;计算机类考评组成员由信息中心派员组成;行政管理类考评组由办公室、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党办、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派员组成。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休假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休假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休假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休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为加强干部职工假期使用管理,完善各种假期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就干部职工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丧假和学习假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年休假(一)年休假待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年休假办法》(桂发〔1991〕24号)有关规定,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休假7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休假14天。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奖金不变。

(二)休假计划。

各单位(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征求干部职工本人的意见,制定下一年度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分期分批安排好干部职工的年休假。

各单位(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落实,不得无故取消干部职工的休假。

休假期内,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休假的同志参加日常工作。

市局中层领导(含县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休假计划要报市局人教科备案,一般干部的年休假计划由各单位(部门)备案。

(三)年休假的审批。

中层正职请年休假,须将“请假单”和“各种假期使用登记卡”交市局人教科审核登记后,再呈市局局长审批;中层副职请年休假,由所在单位(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后登记备查;干部职工请年休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登记备查。

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如有特殊原因,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可顺延1年使用。

二、探亲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即周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得分期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29•【文号】国税发[1997]93号•【施行日期】199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双重控制。

第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实行资格确认(评审、考试、认定)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制度,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有关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培训、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用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采取逐级核批的办法。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核批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各单位聘任技术职务后空余和自然减员空出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七条在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高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尚有空余时,可作为低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用,但低一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一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29•【文号】财税字[1994]001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九)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1994]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考核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考核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考核办法(2006年4月30日)为了规范我局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局公文写作水平,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3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对象及责任范围(一)考核对象。

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均列入考核范围,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对办公室的考核结果由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根据我局上报文件提供。

(二)责任范围。

办公室负责公文的传送、登记、复核、拟办、定密、编号、排版、缮印、用印、分发,对公文中出现的程序、格式、排版、印刷、用印、分发等差错以及办公室起草的公文中出现的错别字、数据差错、引用错误负责;机关科室负责公文的拟稿、校对,对所拟公文中出现的错别字、数据差错、引用错误等负责。

三、考核项目及扣分标准(一)公文种类。

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2章第12条至第24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二)公文格式。

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3章第25条至第43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三)行文规则。

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4章第44条至第63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四)发文办理。

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5章第64条至81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五)收文办理。

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6章第82条至第91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六)公文归档。

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7章第92条至第99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七)公文管理。

考核内容为《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8章第100条至第114条,每差错1处扣0.1分。

南宁市事业单位合同工的工资发放制度

南宁市事业单位合同工的工资发放制度

南宁市事业单位合同工的工资发放制度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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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合同工待遇 2024

国税局合同工待遇 2024

国税局合同工待遇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二章:合同期限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职责3.1合同工的主要工作内容与职责:3.1.1负责国税局的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工作;3.1.2遵守国税局的工作纪律,服从国税局的管理;3.1.3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税局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工作时间:4.1.1合同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税局规定执行;4.1.2合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4.2休息休假:4.2.1合同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4.2.2合同工的年假、产假、婚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5.1劳动报酬:5.1.1合同工的工资按照国税局的规定执行,每月支付一次;5.1.2合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5.2福利待遇:5.2.1合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5.2.2合同工享有国税局提供的培训、晋升等机会;5.2.3合同工享有国税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6.1劳动保护:6.1.1国税局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6.1.2国税局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6.1.3国税局应对合同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6.2职业健康:6.2.1国税局应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6.2.2国税局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培训;6.2.3国税局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七章:保密与知识产权7.1保密义务:7.1.1合同工应保守国税局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7.1.2合同工不得泄露任何与国税局相关的保密信息;7.1.3合同工应遵守国税局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国税合同工待遇 2024

国税合同工待遇 2024

国税合同工待遇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合同目的与范围2.1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国税合同工待遇的具体事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2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在国税合同工岗位上的各项待遇及权益。

第三章:合同工岗位及职责3.1岗位设置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国税合同工岗位,乙方担任该岗位工作。

3.2职责范围3.2.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国税合同工岗位的职责。

3.2.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待遇及福利4.1工资待遇4.1.1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4.1.2工资支付方式及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4.2福利待遇4.2.1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4.2.2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合同期限及终止5.1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2合同终止5.2.1合同到期,双方如无续签意愿,则合同自然终止。

5.2.2在合同期限内,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六章:保密条款6.1保密义务6.1.1乙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南市国税发[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8〕114号)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税收分析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

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税收分析工作职责税收分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税收形成和征管的全过程,是税务机关内部所有业务管理部门应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系统性工作,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开展税收分析。

(一)税收分析工作纵向实行分层管理的工作机制,分市、县(区)2级管理,上级税务机关负责本级税收分析工作和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反馈分析的具体执行情况。

1.市局税收分析工作职责。

(1)按照自治区国税局税收分析工作要求,负责本级税收分析工作,组织并指导下级国税机关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2)负责制定与完善全市税收分析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税收分析指标及方法体系,指导县(区)局国税机关开展税收分析工作,并对其工作成绩进行考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南府发[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精神,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改革目标,逐步建立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贯彻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和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的工资宏观调控新模式,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定义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即“两低于”)的原则,自主决定企业工资发放水平的办法。

二、试行范围暂在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后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中试行。

三、试行条件(一)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相关经济指标稳步增长;(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形成经营与分配制约制衡机制;(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扎实。

涉及财务管理、劳动工资、人工成本统计等方面均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基础数据齐全;(四)有健全的工会组织或职代会制度,已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五)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六)企业依法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各项政策规定。

合同制员工个税

合同制员工个税

在我国,合同制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办法与正式员工相同,但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合同制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制员工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1. 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合同制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 纳税申报方式合同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行申报:合同制员工每月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需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2)单位代扣代缴: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发放工资薪金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对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超过12万元或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合同制员工,需要在年度内进行汇算清缴。

3.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合同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执行。

具体如下: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500元的 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442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42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42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425二、注意事项1. 合同制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便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2. 企业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确保合同制员工的权益。

3. 合同制员工在发生工资薪金所得调整、离职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或汇算清缴。

国税合同工工作

国税合同工工作

国税合同工工作国税合同工工作是指国家税务局招聘的一种雇佣形式。

合同工是指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工作内容从事相应的工作。

在国税合同工工作中,员工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局的规章制度,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国税合同工工作的岗位很广泛,包括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等。

根据合同的约定,合同工需要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与此同时,合同工也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

国税合同工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首先,国税合同工需要熟悉税收政策和法规,了解税务相关知识。

合同工应掌握税务申报、纳税审查、税收征收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指导。

同时,合同工还需了解税务软件和系统的操作方法,以便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其次,国税合同工需要负责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征收工作。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和要求,合同工需要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材料,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在征收方面,合同工需要跟踪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及时核查和催缴相关税款。

合同工还需要定期检查和更新纳税人的档案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再次,国税合同工需要协助税务局开展相关工作。

合同工需要配合税务局的税收稽查和监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在税务稽查中,合同工需要协助进行账务核算和数据分析,帮助发现和解决税务问题。

合同工还需要配合税务局的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最后,国税合同工需要保护税务机关的利益和形象。

合同工需要保守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商业秘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同时,合同工要履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诚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公正、公平地执行工作。

国税合同工工作的意义在于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合同工作作为税务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税收秩序和稳定税收收入的重要责任。

通过国税合同工工作,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加强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和配合,推动税务改革和发展。

总之,国税合同工工作是一项具体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合同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合同制员工的税点

合同制员工的税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合同制员工成为企业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制员工在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工作待遇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本文将对合同制员工的税点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制员工的定义合同制员工,又称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享受工资、福利待遇,但不具有企业正式编制的劳动者。

二、合同制员工税点的构成1. 基本工资合同制员工的基本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为7级,最高税率为45%。

2. 奖金、津贴合同制员工获得的奖金、津贴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补贴合同制员工享受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同制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5. 其他扣除项目根据税法规定,合同制员工还可以享受以下扣除项目:(1)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2)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3)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三、合同制员工税点计算方法1.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五险一金 - 起征点 - 专项附加扣除2.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累进税率 - 速算扣除数四、合同制员工税点注意事项1. 合同制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项目,以便正确计算税点。

2. 合同制员工在享受各类补贴时,应注意区分是否属于免税项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 合同制员工在计算税点时,要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合理享受各项扣除政策。

4. 合同制员工在离职时,如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确保税务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地税合同工待遇

地税合同工待遇

地税合同工待遇地税合同工待遇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合同工是指与地税机关签订合同,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的人员。

相比于公务员或正式员工,合同工的待遇经常受到争议。

本文将从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对地税合同工的待遇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是工资待遇方面。

地税合同工的工资水平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税机关的财力状况等因素有关。

通常来说,地税合同工的工资较公务员或正式员工要低。

因为合同工的劳动性质不同,合同工的合同期限相对较短,而且合同工的离职风险也相对较高。

此外,合同工的晋升机会也较为有限。

因此,合同工的工资待遇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然而,即使是合同工,也有一定的工资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其次是社会保障方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地税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地税合同工在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这一方面保障了合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对合同工的重视。

再次是福利待遇方面。

地税合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并不如公务员或正式员工丰厚。

一方面,合同工在职位晋升、公务员考试等方面的机会相对较少。

另一方面,合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假期、奖金、补贴等方面也相对较低。

然而,合同工的福利待遇也在逐渐得到改善。

一些地税机关会根据合同工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提供相应的奖金或津贴。

此外,一些地税机关也会在节假日给予合同工相应的奖金或福利。

虽然福利待遇相对较低,但地税合同工仍然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福利保障。

总结来说,地税合同工的待遇相比于公务员或正式员工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

合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晋升机会有限,福利待遇相对较少。

然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地税合同工在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保障和待遇。

此外,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改善和地税机关的行政效能提升,地税合同工的待遇也有望逐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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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2007年6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福利
(一)月工资。

受聘的第一年月基本工资500元。

以后工作每满2年,晋升一档基本工资,每一档月增资20元。

(二)津补贴。

每人每月382元的津补贴,其中:
物价福利性补贴52元;
水电补贴50元;
交通费补贴50元;
通讯补贴80元;
午餐补贴150元。

(三)奖金。

月度奖金每人每月250元;年终奖金人均1000元。

(四)其他福利。

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和国庆等节日加菜费及清凉饮料费计发标准分别为500元、600元、200元、500元、250元;实物比照正式干部职工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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