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合同工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2007年6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福利

(一)月工资。受聘的第一年月基本工资500元。以后工作每满2年,晋升一档基本工资,每一档月增资20元。

(二)津补贴。每人每月382元的津补贴,其中:

物价福利性补贴52元;

水电补贴50元;

交通费补贴50元;

通讯补贴80元;

午餐补贴150元。

(三)奖金。月度奖金每人每月250元;年终奖金人均1000元。

(四)其他福利。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和国庆等节日加菜费及清凉饮料费计发标准分别为500元、600元、200元、500元、250元;实物比照正式干部职工的标准发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