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维修与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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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维修及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
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不断规范车辆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及费用报销管理的相关事宜。
(一)公司车辆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日常经营管理的小型车辆,由总经办小车班负责统一管理,具体由小车班班长管理;另一类是用于生产物流的货运车辆,由物流部负责统一管理,由物流部指定车辆班长负责统一管理。
(二)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保养维修与故障维修两种,不需去修
理厂的车辆日常维护由司机自行完成,车辆班长监督执行。
二、车辆维修规定
(一)公司的车辆的维修与司机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制,即负责每辆车维修的司机相对固定,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与维修。避免因司机对车辆情况不熟悉而发生不当维修。因出车需要在其他司机出车时发现车辆有问题的,需告知责任司机及上报车辆班长,由责任司机负责按规定维修。责任司机一但确定,原则上不随意变动,并向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备。
(二)日常保养维修原则上每5000公里做一次,需要在《维修申请单》上注明里程数备查。轮胎原则上根据磨损程度每6万到8万公里更换一次。车辆三滤、机油的更换和年审,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里程维护规定和车辆年审时间,按期更换和审验,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延期和拖审。故障维修根据车辆实际故障进行,须提前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三)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要严格按照行车规程规范操作,自觉做好平时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驾驶员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班长,并先进行自修。每天上班出车前,也要进行车辆的常规检查。
(四)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类别和损坏原因及费用预算,经车辆班长审核并签字后报总经办或物流部领导进行审核,属于3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车辆班长报请总经办或物流部领导批准修理;300元以上修理项目的,由车辆班长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在维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由总经办或物流部领导报请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修理。
(五)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
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六)公司的指定修理厂的选择应先由车辆班长进行市场调查,货比
三家,从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及与公司距离等相关因素综合评估后,最后
经过总经办主任、财务部部长及车辆班长综合评估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确定。公司根据需要选择两到三家作为指定修理厂,签署合作协议,争取优
惠价格。
(七)指定修理厂原则上每年进行综合评估一次,如果在价格或服务
方面不能达到公司要求,则可以重新选择。
(八)常用汽车零部件如轮胎、电瓶、机油格等的价格应先按公司现
有车辆的情况提前做好市场调查,给出三种档次规格的价格备查。每次更
换前做出预算。
(九)公司的高级公务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由于维修价格较高,必须由车辆班长提出书面《车辆维修申请单》,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由总经办主任或物流部长审核,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后,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十)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班长需要加强监督,发现计划
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确认是否可理,如不合理,要与修理
厂沟通处理。如是合理情况或之前没有预料到的问题,须及时上报总经办
或物物流部负责人,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合理价格。
(十一)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
宜由车辆班长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总经办或物流部审核,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同
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二)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详单》,此单
一式两份,修理厂及司机各持一份。内容包括维修工时费、更换零部件及其他相关费用明细,车辆班长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如有与维修申请不符的,应在维修申请表上进行及时补充说明,并签字确认。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三)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
班长负责清点,如还可以再利用的,要登记入库,由车辆班长管理。若无
法再利用,可作报废处理。
(四)车辆班长应为每一辆车建立一个《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及时完善,作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及费用报销的重要依据备查。《车辆维修档案》是车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
(五)车辆档案由相关部门车辆班长负责建立与完善,档案内容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随车)、车辆购车凭证复印件(原件存财务部)、车辆维修档案、车辆年检记录、车辆保险单等与车辆有关的一切档案资料。三、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一)司机或车辆班长应妥善保管《车辆维修申请单》、修理厂出据的
实际维修单明细表(需有经办司机及车辆班长的签字确认),及每辆车的日
常维修档案记录,在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二)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或维修费用原则上应在
预算以内,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超过预算的必须按本规定第二条第(十)款和第(十二)款的要求提前沟通并向部门领导报备,并要有当时
书面说明或记录。事后说明或在报销时才说明的,一律不予报销。
(三)车辆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的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修理
厂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到公司统一结算,费用应先由车辆班长按公
司规定审核签字,并报部门领导审核确认金额后,再由修理厂开具正规税票,按公司规定履行报销流程,原则上下月10日前支付。
(四)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就近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