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相关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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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

2020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0 第33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1【司法实务】收稿日期:2020-01-08作者简介:黎一舟(1997-),男,湖南岳阳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黎一舟(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摘 要〕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维了之”的现象严重,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导致行政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改变了原有的被告制度,强制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弥补制度漏洞,督促复议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这一做法也带来了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致使制度产生的效果大打折扣。

只有透过这些问题,挖掘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为制度的下一步修改找寻正确的方向,更好地实现立法初衷。

〔关键词〕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1-0102-04 《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当中新确立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从未停止过讨论与质疑。

新法规定,复议之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复议机关与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这一修订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改善我国行政复议维持率一直以来居高不下的状态。

旧法规定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被告只能是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复议机关只有在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下才成为被告。

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复议机关更愿意做出维持决定以避免诉讼缠身。

如此一来,行政复议维持率始终在高位徘徊,行政相对人通过复议维权的道路受阻,行政复议制度应当发挥的监督、救济等功能被噬空,大量行政纠纷案件涌入法院。

因此,为了迅速扭转这一局面,立法机关决定强制性地将复议机关列为复议维持案件的共同被告,以此倒逼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职。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_范文模板及概述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_范文模板及概述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范文模板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扰,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将介绍行政复议的背景和意义,并简要描述目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现状。

第三部分将详细阐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最后一部分总结回顾主要观点和论证内容,并展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未来的发展前景。

1.3 目的通过本文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旨在引起相关方面对该领域问题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希望能推动相关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和认可。

2. 主体部分:2.1 行政复议的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被复议方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裁决或纠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它具有迅速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2.2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现状在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就。

各级行政机关已建立相应的应诉机构并着手开展应诉工作。

同时,还加强了与人民法院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调合作,促进了相关问题的及时解决。

然而,目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2.3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首先,能力不足是影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许多参与应诉工作的人员难以准确把握行政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判例,导致应诉材料质量低下,甚至出现错误的辩护观点。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调整与应对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调整与应对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调整与应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涉及到多个被告的情况下,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共同参与作为被告方参与复议程序。

这一制度的调整与应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复议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是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调整与应对的探讨。

首先,调整被告的角色。

在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中,应明确各个被告方的责任和权益。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中明确说明涉及到的所有被告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涉及民间投资方或其他私营企业作为被告的情况下,要明确其合法经营权。

其次,完善复议程序中的保护措施。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复议程序,包括被告的告知权、申辩权、质证权等。

同时,要加强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中的尽职调查和审查责任的监督,确保被告方依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情况说明。

再次,加强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下的协作与合作。

在存在多个被告方的情况下,各行政机关应密切协调合作,共同参与复议程序。

可以通过联席会议、跨部门听证等方式,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商。

特别对于涉及到民间投资方或其他私营企业作为被告的情况下,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最后,加强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制度建设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进行制度建设,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个行政机关在共同被告制度下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公正判断能力。

综上所述,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的调整与应对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从被告的角色、保护措施、协作与合作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做好了相应的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复议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一、背景介绍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于某些特定的案件,除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外,还可以将其他相关方共同列为被告。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多方利益关系和责任问题,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意义1. 解决多方利益关系行政争议往往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例如行政机关、申请人、第三方等。

在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中,只有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无法充分反映多方利益的平衡。

而通过引入共同被告制度,可以将其他相关方也列为被告,使得复议程序更加公正客观,能够更好地考虑各方的利益。

2. 明确责任归属在行政争议中,行政机关往往是主要责任方,但也有可能存在其他相关方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责任。

共同被告制度可以将这些其他相关方列为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也能够促使行政机关等相关方更加谨慎行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3. 提高行政复议效率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中,由于只有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效率低下。

而引入共同被告制度后,可以将其他相关方也列为被告,使得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各方可以一同参与审理,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有助于加快审理进程,减少复议周期。

三、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适用范围共同被告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而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行政争议。

以下是一些适用范围的案例:1. 涉及多方利益的案件当行政争议案件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且各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时,可以考虑引入共同被告制度。

例如,一起土地征收案件中,除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外,还可以将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等列为共同被告。

2. 需要明确责任归属的案件在一些行政争议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也有其他相关方存在一定责任。

此时,可以通过共同被告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归属。

例如,一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除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外,还可以将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列为共同被告。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二、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三、从行政审判看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加强依法行政的几点建议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权——立法机关国家权力行政权——行政机关司法权——司法机关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特点: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解决对象;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第一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不利变更禁止,全面审查,有限调解。

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六条,第七条);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2、不服行政强制决定的;3、不服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照的;4、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申请的证,照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旨在提高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以下是一篇内容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文章。

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在行政司法改革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该制度确保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实现了权力制衡和司法保障的双重目标,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不仅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还将牵涉到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单位共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这一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有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履行,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与权益。

首先,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保障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在行政复议中,不仅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还必须牵涉到其他可能影响决策和执行的行政机关共同参与。

这一机制有效防止了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提高了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共同被告制度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监督。

在行政复议中,上级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明确了其在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义务。

这一制度能够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了行政机关的自我裁量和滥用行政权力。

再次,共同被告制度激发了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要求相应的部门和第三方参与诉讼,这对行政机关来说无疑是一种监督和约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客观地处理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在重要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会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提升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最后,共同被告制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

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规定了行政机关、相应部门和第三方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义务和责任,当事人有了更多的救济途径和选择权。

这种制度安排使得行政复议的结果更加公正、合理,有效防止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不当打压和侵犯。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实施是我国行政司法改革的一大突破。

这一制度保障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摘要:我国目前刑事的《行政诉讼法》中当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当做被告的具体情形。

随着当前复议体制改革方式的不断变革,复议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入整体的制度在这一设计过程当中会面临着比较高的维持率,这种情况就不能更好的实现复议救济工作和监督工作发挥出功能。

因此需要对行政诉讼当中被当做被告问题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复议机关被当作被告的制度面临的挑战首先,这一情况会导致整体工作面临着比较高的原案维持率,这种情况的存在,就严重的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的意义。

从当前阶段的整体运行情况来看,行政首长很难在行政诉讼当中被当作被告,对于这件事情很难接受。

并且复议机构在办案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是种种方面的压力。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通常采取维持原决定的方法。

所以会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作用。

根据相关统计得到的数据,当前全国法院行政审判过程当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在复议决定中占至少一半。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判决,并不是由于执法力量高,而是说明了复议机关在本身的制度上存在比较大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发现。

除此之外,不利于对于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济。

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当中,相关机关单位往往会由于不想作为被告而维持原来的判决,使得整个复议制度设置的目的落实不到实处,当事人的行政申请不但不能得到良好的纠结,反而增长了诉讼的时间,增加了诉讼的负担。

最后,不利于复议机关发挥出自己的价值,减弱了复议制度的公信作用。

行政复议机关会做出比较大的维持原判的决定,很容易给人出现一种官官相护的印象,这就会使得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公信力比较低,不利于及时纠正自身的问题,实现行政的进一步推进。

二、对复议维持决定的审查应坚持司法最终原则行政复议仍旧是一项具体行政活动,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对国家行政权具体运用的结果。

它与普通的具体行政活动一样,特殊性只能反映在监督性和救济性问题上面。

公共管理纠纷化解新思路——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下的行政诉讼中调解问题初探

公共管理纠纷化解新思路——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下的行政诉讼中调解问题初探

1 相关规定及分析行政诉讼30年,为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人治”到法治作出不可磨灭贡献,但民众对行政诉讼即所谓“民告官”的公平性常存质疑。

随着社会对政府转型、法治政府的要求日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提升,公共管理领域纠纷增长迅速,行政诉讼总量激增、类型出新。

提高提质增效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

新中国的调解制度溯源可至中国共产党立党之初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非诉”“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之下,调解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

堵不如疏,调解本是重要解决途径之一。

但面对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质疑,如何调则面临挑战。

复议共同被告案件尤为特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层级不同的两种方法。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以类似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在行政诉讼中却与复议程序中的被裁判者即原行政行为机关一起以被告身份出现。

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参与、以何种身份、如何调解,都是行政诉讼调解面临的实际问题。

1.1 相关规定(1)复议中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复议调解适用情形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同时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和送达、生效进行了规定。

(2)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沿革。

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不适用。

2015年施行的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不适用为原则+特殊适用。

除了与一般调解一样需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现行有效的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的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进一步对达成的调解书的形式、送达、效力以及调解协议、调解过程的公开、第三人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且强调不得拖延、当判则判,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不得据之制作判决。

1.2 行政诉讼中调解的制度分析1.2.1 制度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法时的勇敢尝试,是基于我国国情、社情作出的合理选择,也可以视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新的努力。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

Reflection o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rgan Being Defendant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作者: 青锋[1] 张水海[2]
作者机构: [1]国务院法制政府协调司司长 ,北京100017 [2]国务院法制政府协调司干部,北
京100017
出版物刊名: 行政法学研究
页码: 9-14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 被告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情形。

随着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改革,行政复议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的这一设计面临着行政复议案件高维持率、
不利于行政复议救济和监督功能的发挥等诸多挑战,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的问题
需要进行重新审视。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多种观点,我们需要从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居中
裁决的性质以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之思考

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之思考

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之思考作者:马芸芸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了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是为了解决过去复议案件“高维持率”的现象,但这一制度在实务和学理界均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并无专门的复议机关和人员解决复议案件,难以应对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行政案件数量猛增这一巨大压力,该制度的合理性有必要进一步探析。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一、引言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势在于其专业性、效率更高,而该制度饱受争议的一点在于复议机关变成了“维持会”。

据统计,2011年全国84387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有49941件,维持率为59.18%[1]。

新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为解决这一高维持率的现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纠纷的作用,于第26条规定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时与原告作共同被告制度,但该制度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之存在问题1.行政复议机关面对巨大的工作压力我国行政诉讼过去采用的立案审查制造成了立案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法采用了立案登记制。

这导致大量行政纠纷案件涌入法院,法院的工作压力也与日俱增。

这其中,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也同样激增,而我国并无专门解决行政复议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

并且新法第26条对原25条的改变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不论作出维持决定或者是改变决定,都面对着作被告的风险,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一方面要处理其日常事务,另一方面要解决行政纠纷并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另一方面还要出庭应诉,而行政复议机关人员有限,并且并非所有人员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行政复议机关也并非只具有解决行政纠纷这一职能,这无疑会导致降低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及人员紧张、工作压力大等问题出现。

全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全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全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报告不管时代多么先进,想要这个世界一件犯罪案件都没有是很难的,因为人性都是有缺点的,不管是多么厉害的人,也有自己的缺点,所以这个世界才会有那么多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

这几天搜集了一篇全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报告,大家可以好好地学习学习。

一、全市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基本情况1、案件受理情况20供电公司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诉讼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诉讼申请441件,申请人总数582人次,与20xx年444件案件数量相比变化不大。

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91件,占收案总数的88.66%。

20供电公司年,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诉讼申请188件,与去年187件案件数量基本持平,占全市收案总数的42.63%。

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供电公司9件,占收案总数的79.26%。

2、被申请人情况20供电公司年,全市收到的441件行政复议诉讼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部门的112件,占25.40%;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29件,占6.58%;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248件,占56.24%;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8件,占1.81%;被申请人是其他部门的(如市政府征收办、交巡警大队、公安派出所等)44件,占9.98%。

3、行政复议诉讼申请事项分类20供电公司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诉讼机关收到的441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125件,占28.34%,比去年增加了2.46%;对行政强制措施申请复议的55件,占12.47%,比去年增加了25.00%;对行政征收申请复议的13件,占2.95%,比去年增加了1200.00%;对行政确认申请复议的61件,占13.83%,比去年减少了39.34%;对行政确权申请复议的4件,占0.91%,比去年下降了33.33%;对行政许可申请复议的供电公司件,占3.17%,比去年增加了55.56%;对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的23件,占5.21%,比去年增加了4.55%;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的56件,占12.70%,比去年增加了5.66%;其他情况90件(有待于国务院行政复议诉讼统计报表的进一步细化),占20.41%。

对行政复议机关被告地位的质疑

对行政复议机关被告地位的质疑

免 自身 成 为行 政 诉 讼 的被 告 或 国 家 赔 偿 的义 务 机 关 ,
对 于 其 受 理 的 复 议 案 件 , 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 不 明 当, 仍 然 作 出 维 持 决 定 或 不 作 决 定 , 议 机 关 的 消 却 复
极 态 度 , 一 定 程 度 上 使 行 政 复 议 这 一 独 立 的 权 力 监 在 督 、 利 救 济 制 度 虚 置 , 能 充 分 发 挥 其 积 极 作 用 。 权 未 ” 针 对 存 在 的 问题 , 少 学 者 提 出 , 加 重 复 议 机 关 的 小 应
认 为 , 化 复 议 机 关 被 告 地 位 , 改 革 路 径 选 择 上 强 是
的 错 误 。 复 议 制 度 应 当 改 革 ,但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 应 以有 利 于 发挥 复 议 制 度 的 功 能 , 利 于 更 加 高效 、 有 快 捷 地 化 解 行 政 争 议 , 利 于 在 更 大 范 围 内 保 护 行 有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改 革 的 目标 。在 改 革 的 具 体 路 径 上 , 应 是 加 重 而 是 减 轻 复 议 机 关 的 被 告 负 不 担 ,增 强 复 议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使 其 从 被 告 地 位 的 尴 尬 局 面 中 解 脱 出 来 , 为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便 捷 地 化 解 成 行 政 争 议 的 主 渠 道 , 为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法 律 成 制度 。
讼 成 为 二 分 天 下 之 势 。受 案 数 的 多 少 确 与 复 议 机 关 二 的被 告 地 位 有 关 ,我 们 赞 成 对 现 行 的 被 告 制 度 进 行 改 革 , 加 重 复 议 机 关 的 被 告 负 担 并 不 会 大 幅 度 提 但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

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

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愈发频繁。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主观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成为了常见的途径。

本文将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应予修改、撤销或者确认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并明确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具备当事人资格、复议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3.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结果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调查、听证和决定等环节。

行政复议的结果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可以是修改、撤销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如果仍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1. 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法院予以确认、修改或者撤销。

2.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期限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具备原告资格、被告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等。

3.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行政诉讼的结果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也可以是修改、撤销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调整与应对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调整与应对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调整与应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仅可以指定对其中一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机关作为被告,还可以指定相关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复杂的行政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调整与应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设立统一的被告人管理机构。

在行政复议中,被告人可能会涉及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多个机构,为了确保被告人的管理和协调,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被告人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个被告人的行为,确保他们能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完善共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界定。

共同被告人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责任分配和关系,为了确保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公正,需要对共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的界定。

可以参考刑事法中的共同犯罪理论,对共同被告人的责任进行分析和界定。

3.强化行政复议的程序保障。

在共同被告制度中,需要保障各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和进行辩护。

为此,可以加强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明确听证权、申请证据、辩论等程序权利,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和透明。

4.加强行政复议的随机性和公正性。

在指定共同被告时,应该避免政府部门或与原行政行为有利益关系的机构作为被告。

可以引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保被告的选择是公正和公平的,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5.加强行政复议结果的执行。

在行政复议结束后,应该加强对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

可以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监督和执行,确保复议决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同时,对拒不执行复议决定的机构或个人,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应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还需要加强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公众公示共同被告人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让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到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监督和监管各个被告人的行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以谁为被告

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以谁为被告

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以谁为被告一、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以谁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之反思——以《行政复议法》修改为视角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之反思——以《行政复议法》修改为视角

作者: 程敏;郑磊
作者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
出版物刊名: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60-65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一体化理论;行政复议法;复议维持
摘要:2014年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意在解决"复议维持会"问题.这一具有明确针对性的制度在确立之初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因缺乏理论基础和制度合理性,不但未实现立法目的,反而引发许多制度和实践问题.文章通过分析该制度引发的各项问题及原因,立足行政复议制度,抓住《行政复议法》修改契机,探索在复议机关不作共同被告前提下,从根源解决"复议维持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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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相关问题浅析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相关问题浅析作者︱李志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郭喜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载︱《山东审判》2016年第1期【摘要】本文通过对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案由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等进行探讨,以期呈现出一个系统、完整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为行政审判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复议机关;共同被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但关于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被告和管辖的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起诉和受理以及审理和判决,新法并没有作出系统的规定,而是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规定,还有不少问题并不明确,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惑。

一、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定(一)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适用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可见,应对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广义的解释,既包括明确以“维持”的方式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也包括从实体上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即进行实体审查后未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情形),但是不包括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情形。

从字面理解该条款,“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不能列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适用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适用解释》改变了《执行解释》第7条对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规定,缩小了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范畴,仅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因此,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无论起诉人是不服原行政行为还是不服复议决定,还是对二者均不服,都只能起诉复议机关,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案件被告的确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设计本是为了改变复议机关一味维持原行政行为、不积极行使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的现状,但是,《适用解释》第6条第1款关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解释,又将这一制度推入另一困境。

该解释将“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情形排除,导致复议机关为了规避作被告,可能会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这种情况初步显现。

笔者认为,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愿坚持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主张权利,仍然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驳回复议申请或者驳回复议请求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5号)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与决定不予受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类似于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关系,仅是复议决定的形式有所不同,参照上述〔2010〕行他字第15号答复的精神,当事人不服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无关,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被告是其应有之义。

综上,一般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从受理条件上否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实际上是具有选择权,如果不服原行政行为,应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单独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应以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被告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

(五)复议前置案件被告的确定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些行政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法律之所以规定复议前置,一是复议机关和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效率的优越性容易凸显,从而更容易将纠纷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成本,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二是由于一些问题专业性极强,行政机关具备解决此类争议的专业优势,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精通各种专业知识很不现实。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若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应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若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与当事人自愿选择复议的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并无二致。

但是,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以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仅能以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在笔者看来,复议前置制度是法定的复议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机关必须要对行政争议作出实体处理,行政相对人不能绕道,复议机关也无权逃避。

因此只要复议机关未对行政争议作实质性处理,行政相对人就只能以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提起。

二、经复议的案件管辖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经复议的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解释》第8条则对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情况下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因此,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经复议的案件管辖的确定问题。

(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管辖的确定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中,根据《适用解释》第8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起诉人既可以选择到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到复议机关所在地向相同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某县公安局,该行政行为经市公安局复议维持,那么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该县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个基层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时管辖的确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此,应根据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既可以由原行政行为作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复议机关从受理条件上否定复议申请时管辖的确定包括不予受理,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两种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行政行为实际上经过了复议,只是复议机关未进入实体审查。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仍适用于这两种情形。

即无论当事人不服原行政行为还是复议决定,均既可向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应根据被告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如某县公安局作出了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无论行政相对人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还是复议决定,都既可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可以向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时管辖的确定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不属于“经复议”的案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调整与规范。

当事人不服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被告、向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由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将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和行政赔偿类案件,并确立了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笔者认为,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案由应采取“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的形式,如“治安处罚行政复议”、“工伤确认行政复议”,“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

在开庭审理以及裁判文书中对案件进行表述时,应当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原行政行为’、诉复议机关(即共同被告)‘行政复议’一案”。

如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以及其他场合关于案件的表述应为“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诉共同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案由应为“工伤确认行政复议”。

四、举证责任分配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其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普通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一样,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复议机关,由于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其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均承担举证责任。

《适用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无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共同被告,原告的举证责任都未改变。

首先,原告应当对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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