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厂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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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内容简介:分七章,

每一章:总则,阐明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介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职业病防治法》

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每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职业及健康检查。我厂是对造成职业病较重的岗位每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二、新工人的安全心理特点

根据大量的工伤事故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年龄存在一定关系,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最大值发生在18-30岁之间,而且发生在入厂工作的头一、二年,即刚入厂工作不久的青年最易发生工伤事故。这是因为青年工人具有某些对安全生产不利的心理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

1、年轻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识较差,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不够

强。

新工人大多是从学校毕业或是第一次从农村出来打工,没有受过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入厂后虽然经过厂级、车间、班组教育,初步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但缺乏工作实践和亲身经验,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仍然肤浅,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在最短时间内,学会技术,达到独立操作的目的,因而忽视安全,甚至认为反正有师傅带,有领导抓,安全不应该有什么问题。

2、年轻人好奇心强,活泼好动,刚入厂不久,见到许多对他们来说是新的东西,总想摸一摸,动一动,研究研究,有时只是觉得好玩,想试一试,结果一不小心发生了事故。例如,私自动吊车造成吊物脱落或是损伤了设备;私自动气焊伤到眼睛或是引起回火爆炸。

3、年轻人血气方刚,逞强好胜,把某些问题看得很简单,常有大材小用的感觉,总认为自己行,感觉不到什么潜在的危险,这个特点,也常导致发生工伤事故。例如:私自动电焊机,造成触电、被电弧光打伤眼睛。

4、年轻人自恃自己体力强,不注意劳逸结合,过度疲劳也会导致发生事故。例如下班时间长时间喝酒,打牌,出去蹦迪,上网,上班时精力不集中,吊运工件时碰坏设备、伤及地面人员等。

5、年轻人往往涉世不深,在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容易激动,情绪不稳定,这样在操作时容易精神恍惚,反应迟钝或感情冲动,思想不集中而发生事故。(领导批评、同事相处、爱情受挫等)

6、年轻人爱美、爱酷,在工作中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怕压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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