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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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综述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综述论文关键词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交易市场
论文摘要众所周知公司债券能否有效发挥其融资和治理作用与其交易的场所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很大的正相关关系最近几年来我国公司债券行量都在增长但是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仍然滞后不少学者提出了有益的见解和政策建议在此本文选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文献进行综述这主要涉及以下研究方面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首先要区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其次要取消公司债券强制担保并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再者要促进债券交易市场发展重点是发展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来提高公司债券流动性这也是目前研究的热点
一、要区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一)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券可以从企业债券中划分出来(沈炳熙2007)
从逻辑上分析公司债券确是企业债券的一种;从现实需要来看公司债券可以从企业债券里划出来并不需要重新建立一套专门为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服务的市场基础设施而是完全利用现有的场内外市场设施
以发债主体来确定债券性质的逻辑来看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不仅在本质上是同一类债券而且在范围上也相差不大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司是企业的具体形式之一公司和企业在内涵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允许国有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因此多数国有企业也是公司而在我国企业债券多是由国有企业发行所以可以说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实生活中要复杂得多第一现在企业债券中确有一些非企业发行的债券如由铁道部发行的铁道建设债券第二在现有的企业债券中用于项目建设的债券所占比重过高而用于经营目的债券所占比重过低第三从债券发行监管的角度看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但是目前
一些上市公司发行是由中国证监会管理的由于上面的原因企业债券既不可能把全部公司债券都包括在内也无法排斥某些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为了保持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的稳定性在不对监管格局进行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公司债券应该从企业债券中划分出来企业债券中非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以项目建设为筹资基本用途而发行的债券应当继续留在企业债券之内;而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在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下、由经营非特许业务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当列入公司债券的范围之内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必须将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相分立(王国刚2007)
王国刚认为企业债券实质上是政府债券并非公司债券但是我国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混为一谈从而在管理体制上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所以他认为必须将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相分立两种债券在制度上、体制上和管理部门上相分离同时保留企业债券
他以2006年内新发行的企业债券为例说明企业债券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债券范畴第一发债主体发债规模巨大其中地方企业平均每个发债主体所发行的债券额为11多亿元中央企业平均高达46多亿元第二发债主体基本为国有企业绝大多数为国有独资企业一小部分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第三发债资金几乎都投入了政府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第四审批部门并非债券市场监管机关而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五企业债券有政府信用支持其票面利率基本无差异
同时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并非企业债券他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发行主体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而我国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的发债资金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
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公司债券是以自己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为信用基础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基本是政府信用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债券市场监管机关要求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特别重视发债后的市场监管工作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审批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并且债券发行后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
为了更好地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他觉得我们不能再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混为一谈而要分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不管是“划分”还是“分立”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债券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政府债券”政府以企业的名义发行债券这样企业债券代替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再代替企业债券其结果是政府必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进行严格核准和采取强制担保措施等所以要想发行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还要注意一点应该修改1993年颁发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并加上明确规定“本条例不包括公司债券”这才能从根源上分立两种债券使得企业债券无法代替公司债券才能避免政府对公司债券的干预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
二、要取消公司债券强制担保并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根据现在相关规定企业债券必须有国有银行、中央级企业或者国家基金担保这改变了企业债券信用产品的性质投资人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评价转化成对担保人(一般是银行)的信用评价一方面导致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趋同市场没有形成层次(颜炬石磊2007);另一方面还是把企业债券风险集中在银行风险上这与银行贷款所带来的风险没有多大区别债券市场没有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李丽(2006)认为政府的强制担保要求产生了双重道德风险问题发债企业
的道德风险和投资者的道德风险企业由于有担保而倾向于投资高风险的项目投资者由于有担保就没有激励动力来运用自己的风险识别能力对企业和项目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并且担保越多发债企业选择的投资项目风险越大企业违约概率增加由于有了担保投资者识别风险和监督企业的激励减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不起作用了消弱了机构投资者识别和监督发债公司的积极性为了能使债券市场在分散风险中发挥作用消除发债企业和投资者的道德风险我们就要取消强制担保没有了这种强制担保公司只能依靠自己的信用来发债那就需要信用评级体系来识别公司信用等级信用评级还能防范信用风险
信用评级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对债权人如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和损失的严重程度(马玉超黎继梓2006)信用评级对市场信用风险作出客观、独立的评价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李建云田京海2006)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
由于政府强制担保我国信用评级在企业债券发行中只起到陪衬作用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发展不尽人意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公司债券发行数量有限评级市场小且由发行人支付评级费用导致评级机构依赖于发行人生存公正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二是公司债券监管当局采取的是严格的审批制度发行人资质的确认实质上由监管部门负责这导致评级机构没有动力提高评级技术评级结果难以得到市场的检验信用评级流于形式不能揭示公司债券的真正风险特征(王丽芳余菁2007)三是相关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例如有关信用评级的机构管理、从业资格、行业自律、评级方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系统分散在不同的法规规章中(许军李新2006)这样这些评级结果就不具有权威性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公信力都不高(颜炬石磊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