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增值税发票用票调整(增量)(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账簿凭证管理办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账簿凭证管理办法(老会计人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下: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5.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如下: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的开具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行开具发票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开具除了一般性规定外,对一些特殊性企业、行业等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
应该说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可能需要承担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比如:可能在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土地增值税计算时不得扣除等等。
本文对开具发票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一)发票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1.开具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付款方开具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和国网公司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候。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有先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开具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对于这一点的理解,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应当相互印证着看,并不是说可以随意地,没有时间限制地先开具发票,否则在完全还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很容易触犯刑法,追究刑责。
2.开具的基本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实用资料!税收分类编码,看这篇就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用资料!税收分类编码,看这篇就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大家在进行商品编码选择时,应先按照关键字进行查找;无法直接查找的,根据政策进行行业、大类的划分;在进行小类细划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
一、税收分类编码简介1、税收分类编码是什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是指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中,纳税人开具发票时票面上的商品应与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编码进行关联,按分类编码上注明的税率和征收率开具发票。
也能使税务机关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
我公司可以选定一个或几个编码就不再变动了吗?答:不是的。
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商品编码是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新增的。
但是注意,不能创造编码。
所有的编码都在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有。
(见后文)我现在要开清单发票,销售的货物比较多,都是类似的内容,我可不可以选一个编码来开就可以了?例子:我公司是从事水果销售的纳税人,水果的品种比较多,比如有苹果、梨子、葡萄、香蕉等等,我开票的时候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水果的编码开具吗?答:不可以。
要一一选择对应编码。
2、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时间及适用范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对企业的影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开具时间有无规定?近来,笔者发现,很多人(包括税务机关人员和纳税人)对发票开具有无时间规定问题存在疑问,不知道有没有时间规定,或者存在模糊认识,为此,笔者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供大家参考!相关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解读和分析:①《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实施细则》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②这二个条款,就是对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属一般性规定,或者说是通用规定。
相关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解读和分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相关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和分析:①这是考虑到营改增业务的特殊实际情况,对营改增纳税人的一个特别规定。
②此规定,最迟的情况,是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酒店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谨慎!(老会计人的经验)
酒店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谨慎!(老会计人的经验)小会计:你好!经过前几天的请教,我觉得在销售的时候主要要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且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对于兼营行为就要按照从高税率计算;混合销售、买一送一、视同销售都要搞明白,不需要加计销售的就不要缴冤枉税,需要计提销项税额的,不能不计或者少计,否则就少缴税额会受到处罚.取得的进项税额要分清用途,不能抵扣的就不抵扣,对农产品特别要注意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抵扣条件.我小结的对吧?小税官:嗯!总结的不错.小会计:谢谢表扬!我会骄傲的!嘿嘿!今天请教一下发票的事.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只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对吧?小税官:不对!你们肯定需要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1)向消费者个人能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货物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你们应该要领用普通发票.比如你们的小卖部的烟酒、化妆品等在销售的时候就必须开具普通发票.小会计:那我们的餐饮服务营改增后客户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吗?小税官:根据这次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对于你们的客户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说明禁止开具,但餐饮服务一般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应该开具专用发票,客户也没有必要索取专用发票.小会计:那我们的发廊、足浴、摄影扩印的业务也不应该开具了吧?小税官:对,这些项目都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小会计:那住宿服务应该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吧?小税官:嗯!可以,但是如果是个人消费的也不可以.小会计:我们过去在营业税的时候,在结账的时候,有些客户要求将餐饮费和住宿费开在一起,营改增后仍然可以一起开具专用发票吗?小税官:当然不可以啦!小会计:我们都开成住宿费或者多开点住宿费、少开点餐饮费,不就看不出来了!嘻嘻!小税官:这样可能一时半会不会发现,但是一旦检查,发票就与水单不符了,房价等对比也总是可以会发现蛛丝马迹的.所以,不要作冒险的事,一旦查实,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受到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小会计:哈哈!跟你开玩笑的啦!再问个会议费问题,也是经常碰到的事儿:比方说,客户在我们宾馆召开产品推广会议两天,同时有住宿和餐饮,这样的业务可不可以算混合销售,一起并计会议费开具专用发票啊?小税官: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餐饮和住宿同属于应税服务,一般宾馆也在不同部门之间核算后汇总结算,理应分别开具发票.会议费很复杂,需要进一步探讨.小会计:是的,有时候代这样的开票也很为难!谢谢你!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国税总局答复: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税总局答复: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1、赔偿金无票能否税前列支?(不开票)问题内容: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
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回复意见: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2、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不开票)问题内容: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是什么?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4•【字号】青国税发[2002]158号•【施行日期】200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58号2002年8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完成组织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摸清所辖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税收管理状况、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使《管理办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征税情况,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在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收尾工作,并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宁波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宁波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老会计人的经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纳税人,是指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填写《认定书》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并按《认定书》要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相应的专业证书);(三)税务登记证;(四)营业执照;(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六)验资证明;(七)经营场地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各资金、资产和收益类账户的总账、明细账。
企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以下会计账簿企业必须设置:(一)库存商品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台账;(二)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总账、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三)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总账、明细账;(四)“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总账、明细账;(五)“其他业务收入”的总账、明细账;(六)“应交税金”的总账、明细账及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第五条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要求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到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
实地审查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参加。
审查的重点是:(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真实有效;(二)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与申报的经营地址是否相符;查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真伪;经营场所、设备配置、人员结构和数量是否具备申报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条件;(三)会计账簿设置是否健全,财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能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四)资金构成是否真实,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五)是否具备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铁门、铁窗、保险柜)。
证券公司如何开具代销手续费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证券公司如何开具代销手续费发票?(老会计人的经验)在上一篇文章《金融业代销服务的若干增值税问题》的讨论中,笔者提出了几个观点:1、设置过多的流转税税率,其实并无实际意义,只是徒增了连政策起草者都不知所措的税目适用难题。
如果没有强大的调整理由,纳税人在不超出税目表述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所作的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应给予更多的尊重;2、合同只是市场主体曾经达成合意的象征,也是考量合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工具,但流转税法考量的却是纳税人实现的权利义务。
虽然合同约定会在一些场合下决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如果合同约定最终未履行,仍然会产生纳税义务的对冲;3、发票的开具与流转税纳税义务紧密相关,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主体即享有开具发票的权利和义务;4、应税服务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售的,就像诸如“共享单车”之类的新兴业态,并不需要税法授权,税法只是评价其纳税义务;5、“三流一致”实质上是一个伪命题,大家把税法干涉经济自由的罪名归咎于国税发[1995]192号文,逻辑上是先把它解释成恶法再去批判。
恶法其实并不多,只是被人为地解释成了恶法。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下一个问题,证券公司如何开具代销手续费发票。
场景二:证券公司替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代销基金,双方约定销售手续费归证券公司所有,证券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基金投资者开具手续费发票的问题。
小郭说税系列文章从来不就事论事。
一路探究下去,其实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考量发票开具权利的问题。
发票开具权利是一个鲜有人提及的问题,但发票开具对于纳税人来说既是一个重大的合规问题,也是纳税人得以使经营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发票开具权利的归属判断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出,开具发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经营业务、确认经营收入,这个标准有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什么争议。
但如何确定发生经营业务的主体,在实践判断中会引起一点争议。
在本文提到的场景中,合同双方是证券公司和委托代销的基金公司或其他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代销公司),合同约定在基金销售收入的资金流中划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直接归证券公司所有。
税总函〔2015〕3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运行有关内容(一)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
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运行工作要求(一)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运行方案。
(二)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做好试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试点纳税人按时完成相关系统的衔接改造等工作。
(三)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实施,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的对接(技术方案见附件2)以及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五)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六)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发票的重要性发票基本知识整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的重要性发票基本知识整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作为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重要手段,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
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也是卖方收入证明,同时还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12个发票基本知识,一定要看看哦。
1、发票的基本联次、用途和基本内容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发票联、记账联。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目前浙江省国税发票的种类浙江省国税系统现有发票种类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四大类。
普通发票目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浙江省邮政服务业专用发票、浙江省医疗服务发票等。
(提示:其他省市发票种类请咨询当地12366)3、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五证合一后为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发票领用薄》。
如果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持《发票领用簿》到税务机关办理即可。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通用零部件,那平时买出废纸箱,该如何选择税收分类编码,不在通用零部件下有关系吗,还是要去国税备案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我们公司有转租厂房的业务,开具房租发票已经备案,那水电发票呢,是否也要备案?答:出售废纸箱编码可以选择106010511箱板纸;无需备案,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出租厂房需要开具水、电费也不需要备案,水选择13%的税率、电选择1%的税率即可。
问:XPS挤塑板、养护剂、水不漏堵漏王分别在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是哪一个?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具体涉及的商品如有困难,建议咨询您的主管税务局。
问:我单位是贸易公司,向很多商家购买各种材料东西,例如公司在卖家那里买的螺纹钢、钢网,我公司再开票卖出去,开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对于钢材有好多种,我们可以自已根据分类编码上的编码相应选取,还是一定要卖家公司提供分类编码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再进行开票呢?答:如果卖家开具发票所选的税收分类编码是错误的,您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商品的买进卖出一般与卖家开具税收分类编码是一致的。
问:我单位主营LED鱼缸灯的想问一下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哪一个,还有有时会卖一些灯板,电源之类的这个分类编码是什么?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问:如果税收分类编码归类的不是特别准确,会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吗?答: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如果出入不是很大,应该不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开房屋租金的增值税发票,这个商品编码好像没有啊!不动产租赁业务。
答:在序号4011的其他不动产经营租赁,编码为304050202050000。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5名主犯全部被判刑!(老会计人的经验)几名不法者利用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在甘肃中药材主产区大量开设公司,一面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面对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近日被判处3年~15年的有期徒刑。
前不久,在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和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随着法官宣布判决,来自四川、广东和河南等地的韩勇、付琼华、徐明高、赖秋勇和李世兴都重重地低下了头。
他们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受到被判处罚金、冻结存款和没收有价值物品的惩罚。
A举报中药材产区出现虚开发票乱象2014年8月4日,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交的举报案件。
举报线索称,定西市有5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考虑到案件情节严重,甘肃省国税局在接到转办函的当天即开始组织核查。
次日,提请甘肃省公安厅介入调查。
2014年8月14日,甘肃省国税局和省公安厅联合立案,将此案命名为“8·14”专案。
办案人员了解到,定西市有悠久的中药材种植历史,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主产区之一。
为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当地政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全国各地的客商纷至沓来。
然而,在中药材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悄然滋生,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8·14”专案线索即是例证。
在检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一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发现一个日记本,通过上面记录的销售情况发现,除了举报线索提及的5户企业外,另有8户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遂将检查对象扩围至13户企业。
B调查税警联合取得无货虚开票证据由于“8·14”专案涉案金额巨大,农户遍布各个乡镇,受票方涉及全国19个省,调查取证对象量大面广,工作量极大,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在联合公安立案后,专门和定西市国税局成立了“8·14”专案领导小组,仔细分析案情,制定细致检查方案。
在案件查办中,专案组充分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的特点,以核实农产品收购业务为突破口,对涉案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信息汇总、排序和清分后,一次性调查核实。
【老会计经验】购入旧资产有关折旧年限的确定方法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购入旧资产有关折旧年限的确定方法问:我公司的母公司投资了另一家子公司,与我公司平级。
我公司的一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要卖给新的子公司。
我公司出售给新公司的资产和存货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后才能出售?新公司购入
的旧资产中未提足折旧的是否可以按照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已
提足折旧但尚可使用的,如何确定其使用年限?答:1、贵公司向新公司销售固定资产和存货,其价款由贵公司与新公司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即可,不需要进行评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贵公司与新企业为关联方,向新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和存货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风险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风险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2014年3月,A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甲公司申报2014年1月增值税退税实施稽查。
该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服装。
经相关部门认定,甲公司符合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政策。
税务部门规定,安置一位残疾人每年享受增值税退税35000元。
2014年1月,职工人数500人,其中安置残疾人180人,安置比例36%。
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应税货物销售额929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200万元。
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59万元。
2月实际收到国税机关即征即退增值税52.50万元。
审计人员查阅了1月份纳税申报表、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并结合甲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现下列交易事项:1.在“其他业务收入——商标使用费”明细账中反映确认金额200万元,计提销项税12万元。
2.在“应收账款——丙方”借方,反映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应收增值税15.13万元。
记账凭证附件中,发票列明价款89万元,未确认收入。
3.“主营业务收入——外购货物销售”反映销售的外购各类夹克2000件,单价400元,计80万元,计提销项税13.60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审计人员未发现其他异常项目。
审计人员依据税收政策,分析甲公司增值税退税中存在问题。
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文件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改发票税点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是XX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特此向您提交一份关于修改我公司发票税点的申请书。
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批和支持。
我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始终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确保每一张发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然而,由于近期我国税法的调整,我公司原申报的发票税点已不再适用,因此特向贵局申请修改发票税点。
一、修改原因1. 税法调整: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发票税点政策的通知》,对我公司原申报的发票税点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税法规定,我公司的发票税点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2. 经营需求: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公司的经营业务也发生了较大的调整。
原申报的发票税点已无法满足我公司当前的经营需求,因此需要进行修改。
二、修改方案1. 新的发票税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我公司拟将现有发票税点进行调整,具体税点如下:(1)销售商品:13%(2)提供劳务:6%(3)转让无形资产:6%(4)销售不动产:9%2. 发票管理:在修改发票税点后,我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确保每一张发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合规使用。
三、申请材料1. 申请书:详细说明修改发票税点的理由和方案。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 相关业务合同和协议复印件。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承诺我公司承诺,在修改发票税点后,将继续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公司也将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最后,感谢贵局一直以来对我公司的关心和支持。
希望您能够审批我们的申请,帮助我们解决当前的困难。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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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增值税发票用票调整(增量)(老会计人的经验)
业务简介:
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核定的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用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需要的可提出调整发票用量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含五市税务分局)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1式3份);(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附送由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销项税额汇总表》及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及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三)对申请增加数量较大的,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合同总额与拟申请增量发票开具金额相匹配的近期合同、协议文本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正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增量管理:正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1.纳税人领取并填写《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纳税服务部门;2.纳税服务部门对纳税人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接收,在CTAIS2.0内录入纳税人申请信息,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3.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对符合增量要求的,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的要求核定专用发票领购量。
纳税服务部出具《超限量购买发票通知书》交纳税人留存;4.纳税人持《超限量购买发票通知书》到发票管理窗口(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位)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IC卡信息后,由发票发售岗向纳税人发售增值税发票。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管理的特殊规定:1.月内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征收率预缴税款;2.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3.综
合服务岗岗位人员受理文书后审核资料齐全《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的录入CTAIS(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的日期,并将纸制材料一并转交办税服务厅分管发票的科长审核;4.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对符合增量要求的,根据本单位税收管理的要求核定专用发票领购量。
纳税服务部门出具《超限量购买发票通知书》交纳税人留存。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月用量调整后,负责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的部门应同时更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信息。
专用发票用量的有效期由纳税服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需要进行确定。
使用十万元版以下的,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12个月。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国税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随时提出发票增量的申请。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税务机关当日内完成。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