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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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概念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致经过这样的一个历程,由最初的行政措施的试行到中央政策主导与推动再到以法律为保证的规范发展这样一个复杂的、多维度政策化到法治化的历史变迁过程。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 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为支撑的法律体系。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fh条对于企业改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见,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
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为,是政府、企业、企业职工、外部投资者、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市场经济的重新调整过程。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可以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风险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界定及其分类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 号)对“企业风险”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
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
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可见,该指引将
法律风险作为企业五大类风险之一,并强调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国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相关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或改制行为参与者或相关利益
主体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一是依据法律责任的形式,可将法律风险分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二是依据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可将法律风险分为国有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等。1(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制定改制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职工安置及职工持股等方面。
1、制定改制方案
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环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对于企业改制的审批程序和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
1钟亮、李婧:《企业改制重组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5 页。
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有些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没有进行充分论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决定或批准程序,企业及相关的责任人不可避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清产核资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但是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工作比较马虎,没有对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特别是没有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导致清产核资结果不够真实、准确,账实不符,甚至有部分资产悬空。针对清产核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企
业来说,主要有以下法律责任:一是在清产核资中违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三是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二是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