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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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社会工作者

1.2 职业定义

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社会工作者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社会工作者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社会工作者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社会工作者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观察、理解、判断、沟通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1959年以前出生者可放宽至中专及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1

社会工作者四级:不少于320学时;

社会工作者三级:不少于160学时2;

1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来确定晋级培训。

社会工作者二级:不少于160学时;

社会工作者一级:不少于160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3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教育满3年者,或取得二级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担任社会工作者四级、三级、二级的培训教师;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教育满3年者,或取得一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者,可担任社会工作者一级的培训教师。

1.7.3培训场地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具有社会工作实务培训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试运行期间按照试鉴定申报条件。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职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职业能力考核采用笔试、口试、角色扮演等测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职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为合格。社会工作者一级和二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和职业能力考核的合格成绩(含单项考核成绩)2年内有效。

1.8.4考评人员和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人员和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职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3:1;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职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6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职业能力考核在配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验室进行。

2指除去上一级别的培训期限外,还需增加的培训学时数。以下同。

3这里是指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

二、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尊重个人价值尊严;

(3)维护服务对象隐私;

(4)提升案主发展潜能;

(5)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6)及时反映社会需要;

(7)协助解决社会问题;

(8)促进社会公正进步。

2.2 基础知识

2.2.1社会工作基本理论

(1)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

(2)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与伦理;

(3)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知识;

(4)社会问题与社会政策方面的知识;

(5)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中与社会工作有密切关联的知识。

2.2.2社会工作基本方法

(1)个案工作的基础知识;

(2)小组工作的基础知识;

(3)社区工作的基础知识;

(4)其他社会工作基本方法的基础知识。

2.2.3社会工作实务过程

(1)接案的基础知识;

(2)收集资料与预估的基础知识;

(3)制定计划的基础知识;

(4)执行计划的基础知识;

(5)评估与结案的基础知识。

2.2.4社会工作实务领域

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司法社会工作等实务领域的基础知识。

三、工作要求

“职业功能”、“工作内容”一览表

本标准对社会工作者四级、社会工作者三级、社会工作者二级、社会工作者一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社会工作者四级

3. 2 社会工作者三级

3.3 社会工作者二级

3.4 社会工作者一级

三、比重表

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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