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部编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一次月考试题
二○二三年春季第一次八年级道法试题满分: 60 分时间: 50分钟亲爱的同学:沉着应试,认真书写,祝你取得满意成绩!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1. 广大共产党员响应党中央号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哪里任务险重,哪里就有党组织坚强有力的工作,哪里就有共产党员当先锋做表率。
这说明( )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②中国共产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③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①②③④2.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规定的是()A. 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工人阶级B.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C.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D.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3. 小梅说:“从我家到学校这条路上有三个国家机关,分别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
”国家机关都是“人民”的,这体现出()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②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都是中国人民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④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②④D. ①③④4. 习近平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下列观点中,属于宪法规定的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是()①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②宪法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③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并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④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公民要担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A. ①②③B. ②③④C. ①②④D. ①③④5. 下列不属于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的是()A. 人身权利不受侵犯B. 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C. 公民享有监督权D. 财产继承权不受侵犯6.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各行政部门在服务中心设立了服务窗口,免去了办事群众的许多麻烦;一些地方政府服务实施“一网通办”,让群众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武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十回十答
武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十回十答1. 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2. 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3.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
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4. 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委托审批事项(一)省政府承接国务院委托事项。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二)省自然资源厅承接自然资源部委托事项。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审批事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先行用地审批事项。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委托事项审查机制。
1.全面实行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牢固树立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
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为抓手,严格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限定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建设用地会审地类审查要点
三、涉及线状地物的占压图斑地类面积计算方法
1.占压的图斑内零星地物面积在广东一般为0;
2.缓冲线状地物,叠加红线求线状地物面积;
3.扣除面积=(图斑面积*占压比例-零星地物面积(步骤1结果)-线
状地物面积)*扣除系数TKXS;
4.占压图斑地类面积=图斑面积*占压比例—零星地物面积—扣除面积。
四、线状地物还原方法
三 单 独 选 址 项 目 及 批 次 用 地 涉 及 无 合
()
03 审查要点
(一)审查材料 组卷报批材料在2020年3月31日前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 报自 批然 地资 类源 问主 题管 的部 通门 知的 》,(执粤行国《土关资于利请进用输一电入步〔副标规20题范11〕建4设0用9号地)
文。
请输入标题
2018 25
粤 国 土 资 利 用 发 〔
〕 号 关 于 建 设 用 地 坐 标 描 述
一、(地一类)审审核0查2 材审料查材料
2.界址点坐标文件操作步骤 目前省厅在决策系统中使用的变更调查据数库和农村集
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均为政务版数库,各地在上传坐标时须 操作以下三个步骤:
坐标导入(导入界址点坐标信息)
建设用地会审地类审核要点
01
政策依据
02
审查材料
03
审查要点
04
常见错误
05
有关责任
01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9〕11号)
3.《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关于提供建设用地审查要点的函》 (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0〕15号)
关于农用地转用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
关于农⽤地转⽤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关于农⽤地转⽤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本⽂作者为沈宗斌律师,⽂章⾸发于《今⽇头条》2020年1⽉1⽇开始施⾏新修正的《⼟地管理法》,其中对农⽤地转⽤审批权限做出具体规定。
农⽤地转⽤的批准机关与⼟地利⽤总体规划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各级政府有存在很⼤程度的对应关系。
⼟地利⽤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地管理法》第⼗九条、第⼆⼗条对各级政府编制和批准⼟地利⽤总体规划做出了明确规定。
1)乡(镇)、县级政府有权编制⼟地利⽤总体规划,但⽆批准权乡(镇)政府根据县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根据设区的市或州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县级⼟地利⽤总体规划。
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授权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2)省级政府有权批准县级政府和⼈⼝较少设区市和州级政府⼟地利⽤总体规划设区的市或州级⼈民政府应根据省、⾃治区、直辖市省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地利⽤总体规划。
县级⼈民政府和⼈⼝不⾜⼀百万设区的市或州级⼈民政府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后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审批较⼤市和州政府、及省级政府⼟地利⽤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经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报由国务院批准。
⼟地利⽤总体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
建设占⽤农⽤地,必须符合上述⼟地利⽤总体规划,并在⼟地利⽤总体规划规模范围内申请集体⼟地。
各级政府关于农⽤地转⽤审批权限1)国务院建设占⽤⼟地,涉及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审批事项,除国务院决定委托试点的⼋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外,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上述事项仍需国务院批准。
对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三⼗五公顷的、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地征收审批事项,除⾸批试点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外,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地征收事项仍由国务院负责批准。
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黔府办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承接好国家授权的用地审批权根据国务院授权,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按城镇批次用地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属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将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冠以“受省政府(××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委托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字样。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09•【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44•【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44欧阳泽华等4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
你们的建议对我们完善政策措施、改进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经商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部级指导机制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纲要》实施的指导,在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制定、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2021年6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纲要》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重庆市、四川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纲要》实施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
我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指导重庆、四川加快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成渝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加强土地管理领域区域协作,大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发展。
二、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深化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对探索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进行了具体安排。
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要求,目前,我部正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其中包括探索建立全国性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拓展优势地区发展空间等。
对露天矿采矿建设用地报批的研究
RESOURCES WESTERN RESOURCES20201.引言当前,土地手续办理滞后是影响国内多数露天煤矿依法合规生产的一大难题,绝大多数露天矿均存在土地报批办理时间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
国内多个露天煤矿(哈尔乌素露天煤矿、宝日希勒露天煤矿等)都曾出现因“无地可用”而被迫停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何能够突破露天矿“无地可用”的这种瓶颈,已成为露天矿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019年以来,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能源公司)胜利一号露天煤矿先后取得自然资源部635hm2、228hm2建设用地的批复,使胜利一号露天煤矿依法合规用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以该矿办理用地手续为例,对露天矿合理、合法办理采矿用地手续进行研究。
2.胜利一号露天煤矿项目概况胜利能源公司是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三方共同出资成立(三方股东股权比例依次为:62.82%、35.18%和2%),主要任务是开发、建设、经营胜利一号露天煤矿和大型坑口电厂,建设现代化大型煤电基地。
200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胜利能源公司建设胜利一号露天煤矿项目(发改能源〔2006〕278号),核准建设规模为2000万吨/年。
2020年2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胜利一号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增方案,同意生产能力由2000万吨/年核增至2800万吨/年。
2005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面积34.3608km2,开采矿种为褐煤,采矿证有效期为2005年—2035年。
该矿分两期建设,一期1000万吨/年,2008年达产,2009年12月通过国家能源局验收(能煤函〔2009〕48号);二期2000万吨/年,2011年达产,2014年11月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验收(内煤局字〔2014〕369号)。
3.露天矿采矿用地报批流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要求,结合胜利能源公司实际办理胜利一号露天煤矿两宗土地用地手续历程,总结用地报批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前期准备阶段、加速冲刺阶段、正式报批阶段。
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
《要点》明确,要大力推进重点立法。统筹安排部 2020 年 立法工作,制定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 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配合司 法部尽早完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加快《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修改进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要加快土 地管理地方性配套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工作;配合立法机关推 进《矿产资源法》修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已报国务 院审议,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和修改 审议工作,同步开展矿法配套法规全面修订工作;积极推进《野 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 起草工作,配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做好《南极法》《国土空 间规划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立法工作。
通知强调,自然资源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双 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根据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及 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
自然资源部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 2025 年)编制
经报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 3月11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 (2021-2025 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启动全国、省、市 县各级规划的编制,规划基期为2020 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 年。
公考遴选每日10道考题【2023年4月27日】
公考遴选每日10道考题【2023年4月27日】1.2023年4月15日,神舟十五号乘组完成()出舱活动,刷新了中国航天员单个乘组出舱活动纪录。
A.第三次B.第四次C.第五次D.第六次答案:B解析:2023年4月15日,神舟十五号乘组完成第四次出舱活动,刷新了中国航天员单个乘组出舱活动纪录。
2.2023年4月8日,《2022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发布。
《蓝皮书》提出,()营造了网络文学繁荣发展的良好环境。
A.坚持党的文艺方针B.遵循发展规律C.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D.团结广大网络作家答案:B解析:《蓝皮书》提出,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是网络文学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遵循发展规律营造了网络文学繁荣发展的良好环境;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是网络文学繁荣发展的坚实基础;团结广大网络作家是网络文学繁荣发展的关键举措。
3.孙某是某影视公司的员工,疫情期间公司经营惨淡,为了节省成本,公司开始裁员,孙某因此失去工作。
这种失业属于()。
A.结构性失业B.周期性失业C.摩擦性失业D.技术性失业答案:B解析:A项错误,结构性失业是由于经济结构、体制、增长方式的变动导致的工艺等工作技能的要求而导致的失业。
比如工厂因工艺升级,工人跟不上发展的步伐而导致的失业。
B项正确,周期性失业又称为总需求不足的失业,是由于整体经济的支出和产出水平下降即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的短期失业,它一般出现在经济周期的萧条阶段。
C项错误,摩擦性失业是劳动力在正常流动过程中产生的失业,比如,大学生毕业后求职阶段的失业、跳槽期间找工作的阶段等。
D项错误,技术性失业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导致的失业。
比如手机出现后,寻呼台的接线员将面临失业。
4.关于能量与做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雨点从高空中匀速下落时只有重力做功B.匀速圆周运动的物体动能始终发生变化C.自由落体过程中物体的机械能保持不变D.向上飞的石子重力做负功导致势能减小答案:C解析:A项错误,雨点从高空中匀速下落,说明雨点受到的合外力为零。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发〔2020〕4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
二、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
上述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内容。
三、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
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范围。
要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组织论证。
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有“受XX机关委托XX权”的意思表达。
四、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根据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宁自然资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47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明确了建设用地审查职责和要点,请各地参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建设用地审查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用地预审(含规划选址)。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
(三)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四)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二、审查程序建设用地申报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六个环节:(一)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规范要求组卷。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用地单位申请,由主办科(室)组卷、相关科(室)审查、局务会会审后,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报件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
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事宜由局务会会审后,将报件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
(二)窗口受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受理后,即时将报件分发给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经办人。
(三)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初步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后将报件发送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报件退回市、县自然资源局。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那些新的变化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目前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但有一些新的变化要求。
一用地预审权下放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提出: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下放列入用地审批权试点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合并办理用地预审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此前,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一是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是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简化改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了简化改进: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
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机场建设前期工作中的用地预审分析
机场建设前期工作中的用地预审分析摘要:在开展机场前期工作的实践当中,土地的问题一直是影响项目进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及时开展用地预审,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机场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笔者选择机场建设前期工作中的用地预审作为研究对象是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的。
关键词:运输机场;用地预审;实践;解决对策前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文,加强机场规划和建设成为民航发展的主要任务。
提出机场特别是运输机场是重要公共基础设施,要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总体战略的要求,抓紧完善布局,加大建设力度的要求,机场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序开展将极大地推动机场建设的早日开工实施。
然而,在开展机场前期工作的实践当中,土地的问题一直是影响项目进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合理地开展用地预审,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机场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笔者选择机场建设前期工作中的用地预审作为研究对象是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的。
一、用地预审办理的时间节点随着法规政策的调整,以及政府机构的简政放权,很多人在办理用地预审时,对政策法规不够熟悉,不清楚什么时间应该开展这项工作,部分单位在可研取得行业审查意见后开展用地预审或者是按部就班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开展用地预审工作,错误的估算办理时长,导致项目前期拖延,用地报批迟迟完不成;按照文件规定民航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根据以上文件要求,可以理解为立项批复后、可行性研究论证之际开展用地预审工作较为及时。
二、用地预审环节用地预审的主要文件及环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征地补偿和土地复垦费用纳入总概算的承诺函、不存在违法用地的承诺、不占用保护区的函(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不符合总体规划时出具规划调整方案、建设项目规划、核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涉及基本农田或占用农用地面积较大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下发补正通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补正报告、自然资源部出具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承接国务院授权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一)批次用地。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德州11市在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按原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城市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数量和范围办理。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
二、规范实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一)将省政府可以授权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市政府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各市政府批准。
(二)将上述授权范围内的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市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初设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 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 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先行用地审批 政策解读和审查要点
目录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征收审批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
问题解答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审批
政策背景
1.国家层面
202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2019年修
订)施行
2020.03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 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0〕1号)
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权限
• 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 、潮州、揭阳、云浮9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 批委托市政府实施。
• 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 、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肇庆、清远 12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市政府实施 。
• 将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 、潮州、揭阳、云浮9市省级农用地转用审 批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实 施。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 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权限
1.农用地转用权限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国务院用地审批权下放的实质与影响
I工作研光□岳晓武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 施,该法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突破和创新。
其中,关于建 设用地审批权,新法延续了之前农用地转用审批(用途 管制、国务院和省政府)、土地征收审批(土地所有权改 变、国务院和省政府)和供地审批(土地配置、市县政府)三个审批事项设置,但调整简化了建设用地审批权,下 放了部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
具体条文是该法的第 44条和46条。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 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 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 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 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 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 永久基本农田;(二)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 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 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 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 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与旧法相比,新法对土地征收审批权和供地审批权未做调整,但区分圈内圈外简化了农转用审批权:圈内批次农用地转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00万以 上人口城市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其他城市由 省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村庄、集镇批次转用可由 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政府审批;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农 用地转用,不再区分建设项目审批机关,而是按照是 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 院审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或其授权 的省政府审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
[2024]6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一、授权委托事项(一)全省91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辖范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总页数】1页(P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决定的通知(赣府字〔2020〕40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
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0〕16号)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青政[2020]50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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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