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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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津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为加快补齐本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历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本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集约发展。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城市更新,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

聚焦群众关切,始终做到停车设施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停车设施发展新格局。

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临时占路堆放物品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规范临时堆放或搭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堆放,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的行为;临时搭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对临时堆放或搭建行政许可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堆放或搭建的行政许可,由相关部门负责联合办理。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占用中心城区快速路、150条主干道路和15片繁华地区临时堆放或搭建的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申请,由许可项目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申请临时堆放物品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堆放物品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物品堆放预设位置平面图;(二)用途证明书;(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二)搭建用途证明书;(三)搭建设计效果图;(四)搭建预设平面图。

第八条临时占路堆放物品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建设施工和公共利益需要;(二)距离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消防队门前两侧和文物保护区范围100米以外,距离到路口、铁道口、消防栓20米以外,收水井口5米以外;(三)不损坏地下管网设施和市政园林等设施;(四)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五)不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六)设有夜间安全警示标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精)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精)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炮竹摊点、糕点摊点、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 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 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等堆物堆料类占路;(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下列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的路段;(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五)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六)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七)盲道设施;(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解决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精神,完善和提高我市公共交通设施功能,现就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权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新建公交场站土地权属确认问题。

按照建城〔2006〕288号文件精神,依据我市城市整体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选址位置,将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确定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无偿划拨。

二、占用市公交集团原有公交场站土地用于新站建设的,采取资产划转方式无偿划拨到城投集团。

三、开发商通过划拨或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要按照规划要求无偿提供公交场站建设用地。

对原未列入规划的公交场站建设用地,应按照现公交场站规划,依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政策予以补偿。

四、按照规划选址定位的新建公交场站,占用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地上物拆迁按照基础设施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新建公交场站占用市土地整理中心或其他对该地块具有土地整理行为单位的土地,均应按规划定位选址位置无偿提供公交场站建设用地。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临时占⽤、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
点、费⽤、条件)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挖掘城市道路。

申请条件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第31条;
数量限制
⼆、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纸质审查——形式审查
流程图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许可服务中⼼B厅72号窗⼝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4⼯作⽇
六、办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委
七、办理费⽤
是否收费
此项⽆需收费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24条;《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28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第33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第31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修订)第36条
⽂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意见(1991年7月17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市容委、公安局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使我市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交通秩序,本着方便群众,合理规划,加强管理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我市车辆停放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市区现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整顿和调整。

(一)对原规划设置的停车场,现已挪作他用的予以恢复;(二)严格控制在交通干道设置停车场,对影响交通和市容的停车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三)属于单位的机动车,原则上都要存放在本单位院内,确无条件存放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存放;(四)有关部门可合理规划一些空地或利用“断头路”、“盲肠路”、支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由经营单位办理占路手续,划定线位,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做到规范停车,周围无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顿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一)对现有的非机动车存车处全部进行一次审核,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其中设置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对违反占道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凡经批准设置的存车处,一律要亮证经营,设专人管理,并要划定停车方位线,车辆停放要整齐。

(三)沿街商店附近无存车处的,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在门前划定停车方位线,并设专人维护门前停车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四)各单位职工的车辆,原则上要停放在本单位院内,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单位确无条件需占用道路停放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手续,批准后按指定的地点、面积安排职工停放车辆,并要设专人维护停车秩序。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2.27•【字号】津政发[1990]160号•【施行日期】1990.12.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12月27日津政发〔1990〕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容委、市政工程局、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区道路的交通功能,维护良好的街道环境秩序,严格控制临时挤占道路的行为,加强占路收费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临时占用道路(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限和标准缴纳占路费。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决定减免临时占路费。

第三条对临时占路按性质和地区不同,实行差价收费。

外环线(含外环线)至中环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含中环线)至内环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含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分别按不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里巷、甬道,按该地区收费标准减收50%;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内的棚亭、摊位,按该地区收费标准减收50%。

第四条临时占路收费,按道路分级管理标准,分别由市、区市政部门收取,并由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除市政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占路费。

所收费用必须到指定银行专户储存,未经统一分配,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第五条占路费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用于道路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市政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使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统一票据。

天津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有关条文“调整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审批部门”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有关条文“调整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审批部门”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有关条文“调整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审批部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1.25•【字号】津政发[1984]190号•【施行日期】198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有关条文“调整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审批部门”的通知(津政发(1984)190号1984年11月2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提出“调整临时占路的审批主管部门”。

经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

据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修改后的条文,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临时占用、掘动道路审批权限的改变,是市区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对于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容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把我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好。

附: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有关条文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审批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原规定的“……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原规定的“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修改为:“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津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审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交通运输领域体制改革,推动本市交通运输领域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按照“分级负责,共同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推动本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

(一)公路1.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承担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和市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组织实施,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0]10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0]10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0]105号1990年8月14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解决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混乱问题,切实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管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而保证我市道路货物运输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道路运输的计划管理。

在道路货物运输管理中,建立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搞好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个层次的结合上。

凡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和军需运输,以及关系全市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运输。

指令性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局),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合理分配,实行责任运输,并监督完成。

凡取得营业性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性运输车队,均有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义务。

接受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单位,必须服从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凡进出港站的集散货物、大宗货物(定量标准另定)、班车货物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运输(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货自运除外)。

指导性计划范围内的运输,由港站、物资集散点、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承运单位和托运单位建立联合办公机构(其中港站的联合办公机构由市交委组织),协调运输中的有关问题。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津交发〔2019〕175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7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明确制发权限及相关程序,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涉及委和直属单位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委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以委名义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委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统一公布等工作。

委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组织清理等工作。

委机关处室和委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解释、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意见”、“通知”、“公告”、“通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部门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部门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部门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津交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部门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部门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第36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委财务处。

2020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一节收入预算第二节基本支出预算第三节项目支出预算第四节政府采购预算第四章预算上报与批复第五章执行与调整第一节收入预算第二节基本支出预算第三节项目支出预算第六章决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部门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津政办发〔2018〕20号)、《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津党发〔2019〕2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9〕45号)以及《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本级及委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委属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缴款、拨款关系的委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预算单位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

预算管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二)真实可靠。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津政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八日天津市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事件分级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处置指挥体系2.2 领导小组2.3 指挥中心2.4 指挥中心其他组织机构与职责3.预警预防3.1 监测系统3.2 预警机制3.3 预防措施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基本响应程序4.3 信息发布4.4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恢复设备运营5.2 善后处置5.3 保险理赔5.4 外事协调5.5 事故调查5.6 总结评价6.附则6.1 预案管理与更新6.2 奖励与责任追究6.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津交委发〔2021〕187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第5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交通运输委各专项预案牵头组织编制部门、单位2.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3.市交通运输委值班应急信息报送流程图4.市交通运输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21年11月17日(联系人:杨希林;联系电话:24539347)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1 总则1.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及其损失。

1.2编制目的为全面提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以及保障能力,有效发挥交通运输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4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应对、舆情引导的工作原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占道管理和严格禁止对各种违规占路行为进行收费的通知-津政发[2000]4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占道管理和严格禁止对各种违规占路行为进行收费的通知-津政发[2000]4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占道管理和严格禁止对各种违规占路行为进行收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占道管理和严格禁止对各种违规占路行为进行收费的通知(津政发〔2000〕48号二000年七月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我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种违规占路行为虽有所遏制,但远未得到根本治理。

目前,“马路摊贩”、“马路餐桌”、“马路作坊”、“马路仓库”等各种违规占路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成为导致城市环境秩序脏乱的主要源头和社会公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已经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

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办公室最近调查发现,各种违规占路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突出原因,是一些街道和管理部门仍以各种名义对违规占路的业主进行收费,使违规占路者以此为口实无视管理,严重妨碍了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针对这个问题,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街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纠正对违规占路行为进行收费的错误作法,严禁以罚款代管理、以收费代管理,下大力量彻底治理违规占路这一脏乱源头。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违法占路的通告》(津政发〔2000〕47号)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落实责任,狠下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切实使综合治理违法占路工作尽快取得更大的成效。

在治理的同时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将此专项治理狠抓到底。

二、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以各种名义向违章占路摆卖者、“马路餐桌”经营者、违章占路加工作业者以及沿街商店“里空外卖”的业主进行收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铁路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现将《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站临时客站地区(以下简称站区),是指东至琳科东路东侧,西至琳科西路西侧,南至旅客疏散区隔离护栏,北至津滨大道南侧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位于或进入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成立天津站临时客站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

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制定并落实站区管理制度;(三)监督、检查站区内公安、交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环保、民政、物价、文化、新闻出版、市政、园林、卫生、工商、运管、客运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四)协调铁路、公交、邮政等单位相关事宜;(五)组织协调站区内各种活动及院校、部队接站工作;(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五条站区内(含铁路管理区域进出站口外)各种设施的设置、拆改、工程建设以及各类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处)设置前,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征求站区办意见。

第六条公安、交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环保、民政、物价、文化、新闻出版、市政、园林、卫生、工商、运管、客运等部门在站区设立或派驻的执法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依法管理,并服从站区办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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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7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4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第一条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爆竹摊点、糕点摊点、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宣传栏、站牌等堆物堆料类占路;
(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
(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
(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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