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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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7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4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第一条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爆竹摊点、糕点摊点、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宣传栏、站牌等堆物堆料类占路;
(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
(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
(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