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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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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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裁判文书民事类)序号名称页码1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2期)3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3期)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4期)6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5期)7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年第6期)8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7期)9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2008年第7期)10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8期)11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2 中国家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9期)1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5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0期)16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展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1期)18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2008年第12期)19 荷属案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0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册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融、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8年第12期)21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期)22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1期)2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2期)24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2期)25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9年第3期)26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4期)27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2009年第5期)28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2009年第6期)29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7期)30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年第8期)31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2009年第9期)3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0期)33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9年第11期)34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09年第11期)3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9年第12期)37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8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1期)39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2期)40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2010年第2期)41 山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2010年第3期)42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0年第3期)43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2010年第4期)44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5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5期)46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0年第5期)47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6期)48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49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年第7期)50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0年第8期)51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0期)52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1期)53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2010年第12期)54 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年第1期)55 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1年第2期)56 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年第3期)57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2011年第3期)58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4期)59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5期)60 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6期)61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2 宁夏瀛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瀛海银川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债权纠纷案(2011年第7期)63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4 艾斯欧洲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明日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明日国际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8期)65 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2011年第9期)66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道竞争纠纷案子(2011年第10期)67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2011年第10期)6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所、第三人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11年第11期)目录(裁判文书行政类)序号名称页码1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2009年第10期)2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2010年第9期)3 重庆得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2011年第11期)。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裁判要点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基本案情原告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诉称:被告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仿冒原告产品,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蒙特莎公司的上述行为及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蒙特莎公司不得生产、销售,正元公司不得销售符合前述费列罗公司巧克力产品特有的任意一项或者几项组合的包装、装潢的产品或者任何与费列罗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相似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巧克力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蒙特莎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

被告蒙特莎公司辩称:原告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并没有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而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产品在中国境内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法〔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和编纂。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经清理和编纂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裁判要点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对“国外知名因素”能否成为认定知名商品的考虑因素之思考

对“国外知名因素”能否成为认定知名商品的考虑因素之思考

“ 国外 ”是与 中国境 内相对的概念 ,原 则上包 括世界上 中 国之外 的 所有 国家 和地 区 ,范围极广 。随着 经济全 球化 的发展 ,一种 商品生 产 、 销售 的地点很有 可能位 于不 同国家 ,而由于商品的竞争 市场 、面对 的消 费对象 以及投人 的广告宣传不 同,商 品在生产 国和销售 国的知名度很 有 可能千差万别 。因此 ,将 “ 国外 ” 的范 围简 单界 定在 商 品生产 国或 销 售 国都是不合理 的,应 当根据具体案件来具体分析认定 。但是 ,商 品究 竟只需在一个 国家知名 即可还是要求在在数个 国家都有 一定知名度 ?具 体到某一个 国家 ,商 品知名 的范 围是要求全 国范 围还是在 国内某一地 区 知名即可 ?对于这些 困惑 ,最高院并未提 出相关 的界定 或解释 。这就 导 致 “ 国外” 的地域范围非常模糊 、很难界定。 国外知名 因素要求商品在 国外市场 已经达到知名 的程 度 ,那么法官 在司法实践中应 当如何对 “ 知 名 ”进 行判 断 呢? 目前 国 内正在对 知名 商品认定的具体标准进行研 究和讨论 ,尚无较 为科学 客观有效 的结论 。 那 么 ,对于认定 国外知名商品的标准可否照搬国 内的认定标 准呢?本文 认 为 ,国际市场情况变化多端 ,与中国市场情况不尽相 同,其 知名商 品 的认 定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且国内的法官对国外的情况 了解 有限 ,让 法 官花大量时间精力去了解分析国外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做法 也不具 有可行性 。因此 ,法官在 国外 知名商 品 的认定 问题 上本 身就处 于一 种 “ 弱势 ”地位 ,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照原告提交 的相关证据 “ 懵 懂” 地 认定其商 品在国外 是否达到知名的程 度。在费列罗诉 蒙特莎案 的判决书 中,并没有 看到原 告递交 的证 明其在国外具 有知名度 的相关证据 ,而只 是 由法 院查 明 “ 费列罗公 司于 1 9 4 6 年在 意大利成 立 ,1 9 8 2年其生产 的 F E RR E RO R O C HE R巧克力投放 市场 ,在亚 洲 多个 国家 和地 区的 电视、 报刊 、杂志 曾发布广告 ” ,并在二 审和再 审中 由此认 定费列 罗巧克力 在 国外 已经知名 ,显然是非 常草率也过 于宽松 了。

最高院国际私法案例表

最高院国际私法案例表
最高院认为:本案为中外(香港)合作经营企业股权(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依法适用内地法律解决,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莱尔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与西班牙达迈尔产品股份公司(PRODUCTOS DAMEL, SOCIEDAD ANONIMA)申请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民法院二审认为,达迈尔公司所诉莱尔食品公司制造、销售假冒PECTOL产品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09)民三终字第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虽然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与被告MGAME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游戏许可协议》第21条约定产生的争议应当接受新加坡的司法管辖,但是双方同时约定“本协议应当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协议适用法律上选择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因此,双方协议管辖条款也必须符合选择的准据法即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限定在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范围内。而本案聚丰网络公司与 MGAME公司协议约定的管辖地新加坡,既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也不是本案游戏许可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争议发生地,所以与本案争议无任何联系,其约定超出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限定范围,该约定管辖应属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原告聚丰网络公司住所地法院,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在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案例一: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

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

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案例二:奇瑞腾讯“QQ”商标争夺案情:2003年3月,奇瑞“QQ”轿车上市两个月前,奇瑞公司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号“QQ”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中的大客车、电动车辆、小汽车、汽车等商品上,但腾讯公司随后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就此开始“QQ”商标“鏖战”多年。

结果:商评委作出过裁定,对腾讯公司持有的争议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腾讯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腾讯公司继续表示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

双方11年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终于有果,腾讯彻底输了。

案例三:苹果IPAD和唯冠的商标之争案情:杨荣山利用手下数家子公司,从2000年到2001年,先后在31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并成功注册了总共十个iPad商标,其中就包括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

2012年初,深圳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

并指出“盗用”了深圳唯冠的商标,并以iPad的名义涉嫌非法销售平板电脑。

结果:iPad与唯冠的商标之争,在经历一年多的马拉松之后终于以ipad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商标而尘埃落定,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正式圆满解决。

案例四:“老干妈”商标之争案情:贵阳老干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称商评委核准的“ 川南干妈” 商标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蒙特莎与费列罗、正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蒙特莎与费列罗、正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但由于FERRERO ROCHER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 潢的整体形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蒙特莎公 司在其巧克力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与FERRERO ROCHER巧克力特有包装、装潢又达到在视觉上非常近 似的程度,即使双方商品存在价格、质量、口味、消费 层次等方面的差异和厂商名称、商标不同等因素,仍不 免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金莎TRESOR DORE 巧克力与 FERRERO ROCHER巧克力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 综上: 蒙特莎公司在其生产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 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 巧克力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引起相关 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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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FERRERO ROCHER巧克力是否为在 先知名商品:
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 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 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 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国 外已知名的因素。 根据FERRERO ROCHER巧克力 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销售情况以及费列罗公司进 行的多种宣传活动,认定其属于在中国境内的相关 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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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23日,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申请注册“金 莎”文字商标,1991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核准注册。费列罗公司在1994年曾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但未 获支持。 2002年,张家港乳品一厂向11年前设立的合资企业蒙 特莎公司转让“金莎”商标。蒙特莎公司开始生产销 售“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产品,并于2003年获得 TRESOR DORE商标注册。同时,其仍延续使用了之前 的包装要素及装潢。 正元公司为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在天津市的 经销商。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2015—05—07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导读:1、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是否有权制止他人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行为人在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自己在原单位学到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在搜索服务经营者的搜索结果页面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公司使用与其他企业的知名字号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6、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装潢,其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不同经营者对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进行模仿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7、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8、经营者损害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9、作家是否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将姓名修改与知名作家一致后署名出版发行小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0、经营者对经许可使用的商标不正确使用,将自己商品名称的文字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近似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1、经营者用“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一种特色风味菜肴的通用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2、在他人知名软件名称之后加上年号作为新的软件名称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3、市场调查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将调查中获得的委托人的商业信息公开的,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4、未经许可,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5、经营者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名誉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6、企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字词登记为企业字号,且生产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权人相同,后该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曝光进而影响注册商标权人声誉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详解1、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是否有权制止他人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报案例: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主讲提要
• • • • 一、案情简介 一审、二审、 二、一审、二审、再审之对比 三、法条适用状况 四、各抒己见
一、案情简介
• 费列罗公司称其于 1984年进入中国市场, 年进入中国市场, 年进入中国市场 就使用中文“金莎” 就使用中文“金莎” 商标,并于1990年和 商标,并于 年和 1993年分别在我国台 年分别在我国台 湾和香港地区注册, 湾和香港地区注册, 但未在大陆注册。 但未在大陆注册。而 其包装、 其包装、装潢也为其 特有, 特有,在国际市场上 具有很大知名度。 具有很大知名度。 • 蒙特莎公司的前身张 家港市乳品一厂, 家港市乳品一厂,自 1990年开始使用并注 年开始使用并注 金莎”商标, 册“金莎”商标,并 使用类似包装、装潢。 使用类似包装、装潢。 其产品多年来在国内 屡获大奖, 屡获大奖,也具有很 大知名度。 大知名度。
五年征程
2003年7月,费列罗公司在天津将蒙特莎公司和其销售代理商天津正元行销 年 月 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和近似的包装、装潢, 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和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 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05年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费列罗公司的 年 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诉讼请求。费列罗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于2006年1月 诉讼请求。费列罗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高院于 年 月 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 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70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 万元人民币。 蒙特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 蒙特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在2006年5月 年 月 10日下达的裁定书中决定,依蒙特莎公司的请求,将提审该案,并在再审 日下达的裁定书中决定, 日下达的裁定书中决定 依蒙特莎公司的请求,将提审该案, 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和 年 月 日和 日和2007年1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 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日作出判决。 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维持了天津市高院二审判决中的几项主要 年 月 日作出判决 内容,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 内容,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了费列罗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 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构成侵权的包装、装潢, 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构成侵权的包装、装潢,而赔偿额则由人民币 70万元改为 万元。 万元改为50万元 万元改为 万元。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一、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一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案件事实:费列罗公司主要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寄售业务,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

该产品包装上使用 "金莎"商标(包括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未在中国商标局注册。

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是:1、每一粒球状巧克力用金色纸质包装;2、在金色球状包装上配以印有"FERRERO ROCHER"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作为装潢;3、每一粒金球状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纸质底托作为装潢;4、若干形状的塑料透明包装,以呈现金球状内包装;5、在塑料透明包装上使用"椭圆形金边"图案作为装潢,椭圆形内配有产品图案和商标,并由商标处延伸出红金颜色的绶带状图案。

其中8粒、16粒、24粒和30粒立体包装于198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为立体商标。

被上诉人蒙特莎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生产销售花色巧克力食品。

此前,张家港市乳品一厂自1990年开始生产巧克力食品,使用汉字"金莎"商标,并获得注册,其产品包装、装潢与上诉人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主要特征相同。

争议焦点在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产品在国外的知名程度是否应延伸至国内及如何判定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在中国大陆为知名商品及知名的时间;2、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3、双方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

费列罗巧克力广告策划书

费列罗巧克力广告策划书

广告策划书——"费列罗Rocher巧克力"策划人:王娟班级:1016401学号:16目录前言……………………………………………………………… - 3 -一、市场分析…………………………………………………… - 3 -1.现有糖果市场格局………………………………………… - 3 -2.消费者分析……………………………………………………- 3 -二、产品分析………………………………………………………- 4 -1.费列罗巧克力特点……………………………………………- 4 -2.竞争产品的特点………………………………………………- 5 -3.产品优劣势分析………………………………………………- 5 -三、广告策划…………………………………………………… - 7 -1.广告目标…………………………………………………… - 7 -2.广告对象…………………………………………………… - 7 -3.广告地区……………………………………………………- 7 -4.广告创意……………………………………………………- 7 -5.广告媒体……………………………………………………- 8 -四、促销方式…………………………………………………… - 8 -前言费列罗(FERRERO ROCHER)是意大利费列罗集团,是全球第四大巧克力制造商,拥有一系列优质创新的产品,费列罗巧克力(FERRERO ROCHER)更是享誉全球的著名品牌。

公司于1946年,由Pietro Ferrero先生始创于意大利北部,全力家族式经营,至今第三代,已发展到享誉盛名的跨国集团,并拥有一系列自创的名牌优质产品。

费列罗公司早在1982年就将其著名的费列罗ROCHER品牌引入了中国。

目前,费列罗公司不仅在上海设立了中国区总部,还在广州,天津,北京,杭州,成都,南京和深圳设立了办事处。

为精准定位目标消费群体,吸引潜在消费者尝试购买,稳定、扩大忠实消费者群体规模,以实现费列罗ROCHER巧克力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先发起新一轮的广告策划。

从“费列罗案”谈我国不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论文

从“费列罗案”谈我国不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论文

从“费列罗案”谈我国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摘要:竞争是市场机制的灵魂,必须遵守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实践中,由于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有部分竞争者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竞争的有序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混淆行为,本文通过讨论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对混淆行为中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特有包装、装演的行为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知名商品混淆行为知名在先一、案情简介(一)案情介绍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rero s.p.a)(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自1984年起就在中国的市场销售中使用了特有的金色呈球状的纸质包装、装潢的巧克力产品(“ferrero rocher”),主要的销售渠道为免税店和机场商店。

1986年费列罗公司在中国取得了“ferrero rocher”商标的注册并于1993年开始正式在中国的主要大城市进行销售并为此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

2000年6月,“ferrero roch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ferrero rocher”巧克力是世界闻名的高档巧克力产品,其独特的口感给人以非凡享受,而其精美的包装、装潢也成为该产品特有的标志。

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自1990年起一直仿冒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产品并使用了几乎相同的外包装和装潢。

蒙特莎公司还于1991年4月抢注了“金莎”文字商标并在其产品上使用了这一商标(“金莎巧克力”)。

金莎巧克力在质量、口味、价格等各个方面都与“ferrero rocher”巧克力有很大差距。

经过十几年的销售和大量的广告宣传,金莎巧克力产品已成为了在中国巧克力销量名列前茅的产品,多次获奖成为中国市场优秀品牌巧克力推荐产品之一,其在中国的知名度甚至超过了ferrero rocher巧克力。

(二)争议焦点本案从立案到最终判决生效,历经了一审、二审到再审,一审、二审法院在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认定原告费列罗公司胜诉,被告蒙特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成立。

论费列罗产品渠道

论费列罗产品渠道


* 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最主要的费列罗产品系列是臻品巧克力糖果系列,包括最核心的费 列罗Rocher榛果威化巧克力,以及费列罗臻品巧克力糖果礼盒,拉斐尔和费列 罗朗慕。 我们还有健达巧克力, 富含牛奶深受孩子喜爱。不仅如此,健达家族还有健达奇 趣蛋,健达缤纷乐同时,我们还有美味独特的能多益榛果可可酱。 1994年确定中国官方经销商 1998年广州代表处正式成立 2000年上海代表处成立 2002年健达缤纷乐电视广告被引进广州 2007年广州在巧克力市场份额占市场第一位。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确认了费列罗Rocher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费列罗Rocher的三维立体商标成 为中国第一个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的立体商标。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费列罗在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 司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费列罗Rocher特有的包装、装潢得到确认和保护。 该判决结果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导,并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 事件。 5月费列罗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 健达被指定为训练局运动员专对屈臣氏不同管理阶层推销及游说 工作,好让屈臣氏能成为其示范销售点。另一方面,屈臣氏的管理阶层 认识到费列罗的潜力,认为由此可以中和屈臣氏“西药”方面的形象, 在某种程度上缓和店内货品的导向关系而产生的冷峻及与消费者的疏离 感。费列罗的金色包装、高雅而不呆板的形象,以及能营造节日气氛的 特质使屈臣氏将多一些温暖和亲切感。 在双方经营理念一致的情况下,业务发展十分理想。费列罗以独特的方 式登场,借着屈臣氏的成功经验,加上少许变通,在短时间内形成了一 个质量与数量均佳的销售网络,知名度大增。在各经销商纷纷接受费列 罗时,与惠康、百佳的谈判也瓜熟蒂落。 如今,费列罗巧克力的销售在世界各地市场上已名列前茅,成为国际著 名品牌。费列罗的定价、销售及推广等策略,均定位于高贵品质和高尚 形象的基础之上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一、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一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案件事实:费列罗公司主要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寄售业务,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

该产品包装上使用”金莎”商标(包括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未在中国商标局注册。

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是:1、每一粒球状巧克力用金色纸质包装;2、在金色球状包装上配以印有”FERRERO ROCHER”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作为装潢;3、每一粒金球状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纸质底托作为装潢;4、若干形状的塑料透明包装,以呈现金球状内包装;5、在塑料透明包装上使用"椭圆形金边”图案作为装潢,椭圆形内配有产品图案和商标,并由商标处延伸出红金颜色的绶带状图案。

其中8粒、16粒、24粒和30粒立体包装于198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为立体商标。

被上诉人蒙特莎公司于1991年12月成立,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生产销售花色巧克力食品。

此前,张家港市乳品一厂自1990年开始生产巧克力食品,使用汉字"金莎"商标,并获得注册,其产品包装、装潢与上诉人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主要特征相同。

争议焦点在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产品在国外的知名程度是否应延伸至国内及如何判定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在中国大陆为知名商品及知名的时间;2、费列罗公司的FERRERO ROCHER系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3、双方当事人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

关于费列罗案的几点思考

关于费列罗案的几点思考

Practice 知名商品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

“概念也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2】。

”因此,揭示知名商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研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明确提出了知名商品的概念,但对何谓“知名商品”,却没有准确地界定。

在理论界,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学者们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获奖商品为知名商品。

无论获什么奖,只要获奖,就证明此种商品的知名度较高,应该认定为知名商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优质商品为知名商品。

第三种观点认为名牌商品为知名商品【3】。

这些观点对知名商品概念的界定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仍有失偏颇。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禁止仿冒规定》)首次对知名商品作了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知名商品作了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

”为使该定义相对更加完善,《禁止仿冒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又作了如下补充:“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做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都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1 禁止仿冒规定》对知名商品的概念界定得较为科学,尤其是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起到了补漏的作用。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解释》)也对知名商品进行了界定,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准确界定知名商品,《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还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

费列罗巧克力

费列罗巧克力

费列罗巧克力费列罗〔FERRERO ROCHER〕是意大利费列罗集团是全球第四大巧克力制造商,拥有一系列优质创新的产品,费列罗巧克力〔FERRERO ROCHER〕更是享誉全球的著名品牌。

公司于1946年,由Pietro Ferrero先生始创于意大利北部,全力家族式经营,至今第三代,已开展到享誉盛名的跨国集团,并拥有一系列自创的名牌优质产品。

公司名称:意大利费列罗集团成立时间:1946外文名称:FERRERO ROCHER 经营范围:巧克力生产企业总部地点:意大利创始人:Pietro Ferrero企业背景公司于1946年,由Pietro Ferrero先生始创于意大利北部,全力家族式经营,至今第三代,已开展到享誉盛名的跨国集团,并拥有一系列自创的名牌优质产品。

这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创立了自己名字的公司。

追溯这个成功的根源,我们不得不回到二战刚完毕的那个时期。

那时候米开力·费列罗的双亲成功地将他们的小糕饼店开展成一个工厂。

这些重要的起步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米开力的双亲创造〔事实上是创造〕出的产品以及由他舅舅组织的高效率的销售网络。

费列罗的成功故事如今已开展到了第三代。

米开力的儿子皮德罗和乔万尼作为首席执行官领导着集团。

因此,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于稳固的家族构造,而且集团将继续在他们的领导下稳步开展。

无论如何,在品牌背后,在所有财务报表后面,在一个大跨国企业的扩展后面,都有一个故事,讲述了一个来自意大利皮埃蒙特大区的朴素、有创造力并且意志坚决的家族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1]编辑本段产品介绍最著名的要数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开创多层式用料,外面铺满牛奶巧克力和碎榛子〔hazelnut〕,里面有威化〔wafer〕、软巧克力和一粒完整的榛子,带来多重口感的享受。

不管从包装到价格都“金〞光闪烁,每颗ROCHER都选用金箔纸独立包装,陈放在纸质或透明礼盒内,意念新颖独特,装潢典雅华贵。

夹着果仁的巧克力外衣脆脆的,里面的巧克力心柔软浓滑,甜而不腻入口即化。

最新-(2019)高行终字第28号 精品

最新-(2019)高行终字第28号 精品

(2019)高行终字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à,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库纳奥省阿尔巴市彼得罗•费列罗广场12051。

法定代表人塞尔焦•特斯塔和马斯姆•格丹诺,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张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俊霞,该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费列罗有限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8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费列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雯、孙涛,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闫俊霞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5月23日,费列罗有限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图形三维标志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见附图注册申请,国际注册号为783646,并于2019年8月8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国家包括中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等。

201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缺乏显着特征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接到上述驳回通知后于2019年4月4日通知费列罗有限公司;费列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9年10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9〕第319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783646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3191号决定,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2008年第1期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

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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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裁判要点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基本案情原告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以下简称费列罗公司)诉称:被告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莎公司)仿冒原告产品,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被告蒙特莎公司的上述行为及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销售仿冒产品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蒙特莎公司不得生产、销售,正元公司不得销售符合前述费列罗公司巧克力产品特有的任意一项或者几项组合的包装、装潢的产品或者任何与费列罗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相似的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巧克力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诉讼费用,蒙特莎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

被告蒙特莎公司辩称:原告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并没有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而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产品在中国境内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

原告诉请中要求保护的包装、装潢是国内外同类巧克力产品的通用包装、装潢,不具有独创性和特异性。

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其和专业设计人员合作开发的,并非仿冒他人已有的包装、装潢。

普通消费者只需施加一般的注意,就不会混淆原、被告各自生产的巧克力产品。

原告认为自己产品的包装涵盖了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多项知识产权,但未明确指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具体侵犯了其何种权利,其起诉要求保护的客体模糊不清。

故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费列罗公司于1946年在意大利成立,1982年其生产的费列罗巧克力投放市场,曾在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报刊、杂志发布广告。

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费列罗巧克力取名“金莎”巧克力,并分别于1990年6月和1993年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注册“金莎”商标。

1984年2月,费列罗巧克力通过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采取寄售方式进入了国内市场,主要在免税店和机场商店等当时政策所允许的场所销售,并延续到1993年前。

1986年10月,费列罗公司在中国注册了“FERRERO ROCHER”和图形(椭圆花边图案)以及其组合的系列商标,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

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是:1.每一粒球状巧克力用金色纸质包装;2.在金色球状包装上配以印有“FERRERO ROCHER”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作为装潢;3.每一粒金球状巧克力均有咖啡色纸质底托作为装潢;4.若干形状的塑料透明包装,以呈现金球状内包装;5.塑料透明包装上使用椭圆形金边图案作为装潢,椭圆形内配有产品图案和商标,并由商标处延伸出红金颜色的绶带状图案。

费列罗巧克力产品的8粒装、16粒装、24粒装以及30粒装立体包装于1984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为立体商标。

费列罗公司自1993年开始,以广东、上海、北京地区为核心逐步加大费列罗巧克力在国内的报纸、期刊和室外广告的宣传力度,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专柜进行销售,并通过赞助一些商业和体育活动,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

2000年6月,其“FERRERO ROCHER”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我国广东、河北等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多次查处仿冒费列罗巧克力包装、装潢的行为。

蒙特莎公司是1991年12月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与比利时费塔代尔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生产、销售各种花色巧克力的中外合资企业。

张家港市乳品一厂自1990年开始生产金莎巧克力,并于1990年4月23日申请注册“金莎”文字商标,1991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2年,张家港市乳品一厂向蒙特莎公司转让“金莎”商标,于2002年11月25日提出申请,并于2004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

由此蒙特莎公司开始生产、销售金莎巧克力。

蒙特莎公司生产、销售金莎巧克力产品,其除将“金莎”更换为“金莎TRESOR DORE”组合商标外,仍延续使用张家港市乳品一厂金莎巧克力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

被控侵权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包装、装潢为:每粒金莎TRESOR DORE 巧克力呈球状并均由金色锡纸包装;在每粒金球状包装顶部均配以印有“金莎TRESOR DORE”商标的椭圆形金边标签;每粒金球状巧克力均配有底面平滑无褶皱、侧面带波浪褶皱的呈碗状的咖啡色纸质底托;外包装为透明塑料纸或塑料盒;外包装正中处使用椭圆金边图案,内配产品图案及金莎TRESOR DORE商标,并由此延伸出红金色绶带。

以上特征与费列罗公司起诉中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印象和主要部分上相近似。

正元公司为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在天津市的经销商。

2003年1月,费列罗公司经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正元公司处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

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7日作出(2003)二中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费列罗公司对蒙特莎公司、正元公司的诉讼请求。

费列罗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蒙特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侵权包装、装潢;3.蒙特莎公司赔偿费列罗公司人民币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4.责令正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5.驳回费列罗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蒙特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6)民三提字第3号民事判决:1.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2.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蒙特莎公司立即停止在本案金莎TRESOR DORE系列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与费列罗系列巧克力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蒙特莎公司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赔偿费列罗公司人民币500000元;4.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责令正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金莎TREDOR DORE系列巧克力商品。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费列罗巧克力是否为在先知名商品,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蒙特莎公司生产的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使用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争议焦点问题。

一、关于费列罗巧克力是否为在先知名商品根据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与费列罗公司签订的寄售合同、寄售合同确认书等证据,二审法院认定费列罗巧克力自1984年开始在中国境内销售无误。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在国际已知名的商品,我国法律对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其所主张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

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本案二审判决中关于“对商品知名状况的评价应根据其在国内外特定市场的知名度综合判定,不能理解为仅指在中国境内知名的商品”的表述欠当,但根据费列罗巧克力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销售情况以及费列罗公司进行的多种宣传活动,认定其属于在中国境内的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正确。

蒙特莎公司关于费列罗巧克力在中国境内市场知名的时间晚于金莎TRESOR DORE巧克力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费列罗公司费列罗巧克力的包装、装潢使用在先,蒙特莎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涉案包装、装潢为自主开发设计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二审判决认定蒙特莎公司擅自使用费列罗巧克力特有包装、装潢正确。

二、关于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特有性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在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

费列罗公司请求保护的费列罗巧克力使用的包装、装潢系由一系列要素构成。

如果仅仅以锡箔纸包裹球状巧克力,采用透明塑料外包装,呈现巧克力内包装等方式进行简单的组合,所形成的包装、装潢因无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而不具有特有性;而且这种组合中的各个要素也属于食品包装行业中通用的包装、装潢元素,不能被独占使用。

但是,锡纸、纸托、塑料盒等包装材质与形状、颜色的排列组合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将商标标签附加在包装上,该标签的尺寸、图案、构图方法等亦有很大的设计自由度。

在可以自由设计的范围内,将包装、装潢各要素独特排列组合,使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可以构成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费列罗巧克力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因其构成要素在文字、图形、色彩、形状、大小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费列罗公司的费列罗巧克力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保护的特有的包装、装潢。

蒙特莎公司关于判定涉案包装、装潢为特有,会使巧克力行业的通用包装、装潢被费列罗公司排他性独占使用,垄断国内球形巧克力市场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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