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宁波大学学位文件

宁波大学学位文件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0‟105号宁波大学关于各类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奖励)的若干原则意见为规范我校对各类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奖励),特制定本原则意见。

第一条本文件所指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建设项目、队伍建设项目、创新平台项目、科研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以及各类课题等项目。

第二条学校对各类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奖励)都必须以学校发文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为依据。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经费配套的各类项目各单位须根据要求落实好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的筹措由学校、学院和团队共同承担。

鼓励各单位积极引入社会资金配套。

第四条学校配套经费分为直接配套经费和间接配套经费,直接配套经费是学校直接拨付给各类项目的支持经费;间接配套经费是学校对各类项目所在学科(专业)的统筹配套经费。

具体按如下确定:—1—1.学校支持该项目的相关资助经费及配套经费可确定为学校对该项目的直接配套经费。

2.同一学科内的重点学科配套经费、科研创新平台配套经费、教学实验室配套经费、创新团队配套经费、队伍建设经费,学校设立的校优势特色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经费、教学实验室资助经费等可确定为学校对各级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等项目互为配套的间接配套经费。

3.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内的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实验室、教学团队、基地、课程、教材等)配套经费、科研创新平台配套经费、重点学科配套经费,学校设立的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实验室、基地、课程、教材等)资助经费等可确定为学校对各级教学建设项目互为配套的间接配套经费。

4.队伍建设项目的资助经费要坚持同层次人才资助强度相等或相近的原则,且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可确定为各级队伍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经费。

第五条学院和团队的自筹经费可从以下几方面筹措:1.争取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上级各类项目资助经费;2.本项目组成员中申请获得的各级纵向课题的配套经费、横向课题经费;3.争取的各类社会资助经费。

第六条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得的有经费资助的部分项目可按附件1标准给予直接配套经费支持。

继续教育学院 招生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 招生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招生经费管理,提升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经费使用范围1.招生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含租车和自驾车费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2.宣传费用,包括举办招生宣传、会议、活动所需的参会人员差旅费、场租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刊载和播发费、邮寄费、医药费、宣传用品费、通讯费、先进单位及个人奖励等;3.招生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费用;4.与招生相关的公务接待费用。

二、经费报支1.预算执行与控制招生工作经费须凭票实报实销。

报销时须经办人签字、招生负责人证明,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2.差旅费用参照学院差旅管理规定,出差前填写招生出差申请,填写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全部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申请预算、出差起始及结束日期、出差事由和出行方式等信息。

相关费用报销参照如下规定执行:(一)城际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严格按照学院差旅费标准为限据实凭票报支,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人,交通补助80元/天/人(含同一县区的城区与非城区间)。

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出差的,按如下规定执行:(1)招生目的地必须在市区以外、周边省份(苏、鲁、豫、皖)以内,且公共交通难以到达的偏远地区,特殊地区招生用车需向学院特别申请。

(2)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注明自驾车出差,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

(3)自驾车出差需选择车况良好、证照齐全并有保险的车辆出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风险由驾驶人本人承担处理。

随乘招生人员费用均按自驾车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4)过路费作为出行时间、行程依据,可凭票据实报销。

其他交通费按照1.5元/千米给予交通补贴,包含油费、停车费、维护保养、车辆磨损等一切交通相关费用,驾驶人及随乘人员均不再享受任何交通补贴,严禁以招生为名报销油票、油卡等费用。

(5)里程数以地区到目的地的之间的导航距离的两倍(即往返里程)为参考基准,以车辆出差实际行驶的里程数据实计算补贴,招办负责对实际里程数的合理性审核把关,不符合事实情况的应予调整。

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财务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0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办学收入是学校事业收入的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类教学班经费分配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计财处负责核算分配。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按如下安排:成人教育学院支出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

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支出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45%。

校外合作单位合作办学分配经费按合作办学协议划转,其中教学成本由合作方开支的一般不超过收入预算的70%,合作方只开支管理成本的一般不超过30%(表1)。

表1.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经费分配三、自考助学班办学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按如下安排: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支出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不含学生管理);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45%;学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预算经费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

校外合作单位合作办学分配经费按合作办学协议划转,一般不超过60%(表2)。

表2. 自考助学班办学经费分配—1 —四、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办学单位支出经费预算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85%。

学校管理费15%。

远程教育等与外单位的合作办学因办学主体不是宁大,也按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管理。

五、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开展的非学历教育,财务收支由该机构独立管理,学校收取办学总收入15%的管理费。

该机构收支情况按月上报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

六、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和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答辩费等分配仍按宁大政[2008]119号文件执行。

即总收入的10%归学校,70%归学科性学院,20%归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

若某一实践性环节考核人数不足5人(含5 人),则学校和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不参与分成,所有费用全部拨给学科性学院。

宁波大学文件

宁波大学文件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7〕125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部门:《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经第7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2017年8月24日—1—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校外教学点的办学质量,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教学点设置第一条校外教学点是指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本部以外设立的各类函授站、教学点或学习中心(以下统称为教学点),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行政上接受设点依托单位的领导。

第二条学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合理设置教学点。

教学点一般设在生源相对丰富、交通便利、便于组织教学活动的地区。

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设一个教学点。

第三条设点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并能得到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的支持,具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及符合办学所需的师资、场地、设施等基础条件。

第四条有意向与学校合作办学的设点依托单位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书面合作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办学的各项条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经考察确认后,双方应达成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合作范围、合作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

合作办学协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设点依托单位负责所设教学点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2—的备案工作;经合法备案后的教学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以“宁波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XXX(设点依托单位)教学点”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章教学点主要职责第六条教学点一般应配备负责人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教学管理事项;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并保持相对稳定。

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成人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步规范成⼈⾼等学历教育管理,促进我校成⼈⾼等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政〔200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种层次(⾼中起点本、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和各种形式(函授、业余等)成⼈⾼等学历教育。

第⼆条:成⼈⾼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计划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全校成⼈⾼等学历教育的归⼝管理⼯作。

第四条:成⼈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成⼈⾼等学历教育的⼆级学院,承担成⼈⾼等学历教育的⽇常办学⼯作。

第五条:承担教学⼯作的学院,应设⽴专门的成⼈⾼等学历教育教学教务管理机构,由⼀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的管理⼈员。

第六条:校外合作单位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作。

第七条:成⼈⾼等学历教育招⽣专业设置、年度招⽣计划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招⽣⼯作领导⼩组确定,新⽣录取⼯作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招⽣宣传、⼴告印制与刊登,上报名相关⼯作,⼊学通知书寄发等由成⼈教育学院负责。

第⼋条:成⼈⾼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由成⼈教育学院协调相关学院制定,并报继续教育与培训处批准。

各专业必须严格执⾏经审核批准的教学计划,未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

第九条:承担教学⼯作学院要选聘⼯作责任⼼强,业务⽔平⾼的教师担任成⼈⾼等学历教育教学⼯作,对不合格或不适宜的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换。

严格禁⽌未取得⾼校教师资格的⼈员单独承担教学⼯作。

第⼗条:成⼈⾼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作统⼀使⽤规定的教学⽤表,建⽴教学档案。

第⼗⼀条:成⼈⾼等学历教育实⾏弹性学习制度。

各专业按招⽣计划设定的学制制定教学计划,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年。

第⼗⼆条:成⼈⾼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包括⼊学、注册、考核与成绩管理、课程免修、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退学、延长学业等)以及毕业、结业初审等⼯作由成⼈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X学院继续教育收入支出分配管理办法(经典实用模板收藏)

X学院继续教育收入支出分配管理办法(经典实用模板收藏)

关于印发《X学院继续教育收入支出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处(室)、教学教辅单位:现将《X学院继续教育收入支出分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x学院2022年5月13日X学院继续教育收入支出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继续教育创收与支出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激发全校教职员工参与继续教育工作的积极性,拓展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促进继续教育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施继续教育收入的使用管理,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范继续教育的收入与支出。

第三条继续教育收入主要来源于高职扩招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普通专升本考前辅导培训、自考专升本相沟通、各类培训考证、各类社会培训、各类社会考试、各类社会服务及其他继续教育创收项目。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归口管理,合理使用。

继续教育项目收费实行归口管理,所有收费首先缴交到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

各项目创收经费支出须按本办法规定流程办理。

一2 一第五条合规办学,合理收费。

所有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均须向继续教育处提交培训工作方案,包括项目的合规合理性、组织招生宣传、课程课时安排、教学实施管理及质量保障机制, 报校领导审批和备案。

对于有明确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对于没有明确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成本、市场同类项目价格和毛利率(原则上不低于30%)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如果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需与第三方校外机构合作开展,则必须说明合作的必要性、校外机构合作资质及合作资源,并签订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合作协议。

第六条直接成本, 分类核算O继续教育项目直接成本包括招生组织费、第三方合作分成、课酬及教学管理费、学生事务管理费、税费、项目所需的其他直接费用等。

第三方合作分成及税费按照合作协议执行;课酬及教学管理费、学生事务管理费、项目所需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X学院继续教育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继续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经费筹集、分配、使用、监督和审计等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 预算管理原则:经费使用应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3. 效率效益原则:经费使用应注重效率和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4. 透明公开原则:经费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包括:1. 国家财政拨款;2. 学费收入;3. 社会捐赠;4. 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各经费来源的具体管理规定如下:1. 国家财政拨款:按照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执行,专款专用;2. 学费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用于继续教育项目开展;3. 社会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和捐赠协议执行,专款专用;4. 其他合法渠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费预算第六条继续教育经费预算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经费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 继续教育项目预算;2. 教学设施设备购置预算;3. 教师培训经费预算;4. 专项活动经费预算;5. 其他必要开支预算。

第八条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经费使用第九条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条经费使用范围包括:1. 教学设施设备购置;2. 教师培训;3. 继续教育项目开展;4. 专项活动;5. 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流程:1. 提出经费使用申请;2. 经费管理部门审核;3. 财务部门支付;4. 使用部门报账;5. 财务部门审核并报销。

第五章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单位应设立继续教育经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浙财科教〔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1号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我们修订了《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19年1月7日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省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省属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

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省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申报及评审第五条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省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六条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确认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

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宁波大学文件

宁波大学文件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4〕4号宁波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服务型继续教育体系建设,增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竞争力,促进各专业的内涵建设,学校决定启动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的成人高等教育应积极“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要求为指导;以立足宁波,服务浙江,面向全国,更好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实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坚持办学行为的规范性、培养方式的成人性、培养规格的高等性、培养特色的职业性;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全面提高我校成人高等—1—教育教学质量。

二、培养目标成人高等教育充分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特色,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着力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岗位(职业)技能,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各专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学校宏观人才培养目标指导下确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按本意见要求确定本专业的具体人才培养目标体系及规格要求。

三、基本原则(一)深化人才培养改革,实行“学历+技能”模式。

坚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技能”复合型应用人才培养。

(二)加强职业素养培养,引入双证制教育。

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职业素养、实训实践类课程。

以在职从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实际需求和学生职业发展为导向,引入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教育,突出岗位能力培养。

(三)规范课程设置,完善课程设置科学体系。

根据“学历+技能”复合型应用人才培养要求,建构“三层面、四模块”课程体系,按照“基础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三个层面,“文化素养课、专业素养课、职业素养课、实训实践课”四个模块设置课程。

继续教育学院分配方案

继续教育学院分配方案

继续教育学院分配方案继续教育学院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职业培训和终身学习机会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顺利开展,学院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分配方案,以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各项工作的高效运作。

一、学院组织架构为了实现继续教育学院的目标,学院分为培训中心、教务部、招生就业处和后勤服务部四个主要部门,各部门彼此配合协作,共同促进学院的整体发展。

1. 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是继续教育学院的核心部门,负责策划、组织和管理各类培训项目。

该部门下设多个培训项目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

2. 教务部教务部负责学院的教学管理和课程评估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和学员学习效果。

教务部还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并协助培训中心进行教师招募和培训。

3. 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招生工作和学员就业指导。

他们与各行各业的企业建立紧密联系,积极为学员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职业规划和职业培训咨询服务。

4. 后勤服务部后勤服务部负责学院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场地维护等。

他们为学员和教师提供必要的后勤支持,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资源分配方案1. 人力资源继续教育学院的人力资源是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

为了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学院将采取以下措施:(1)招聘专业教师。

学院将根据不同专业领域的需求,及时招聘合格的教师,并按照工作量和学术水平进行师资配备。

(2)提供持续培训。

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学院将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师资队伍的专业发展。

2. 教学资源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学院将提供充足的教学资源:(1)教室和实验室配备。

学院将根据课程需求,保证每个培训项目都有适宜的教室和实验室,并且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工具。

(2)教材和学习资料提供。

学院将提供优质的教材和学习资料,帮助学员进行系统学习和复习。

3. 经费分配合理的经费分配是学院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1)学院将制定详细的年度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支出和收入。

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制度1.教育项目以国家卫计委、卫计委获准批文为依据。

学员收费标准参照上级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每学分收费40~80元,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每学分收费有手术观摩、实验带教类内容可上浮收费10%,由财务处派专人现场收取,开具收据。

2.未经批准的学术会议,应该在举办前3月提出书面申请,提请院部讨论同意后方实施。

3.继续教育学习班项目、学术会议经费由财务列专项资金账户,使用执行“以会养会,专款专用”原则。

4.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在举办前1月应根据本项目执行中学员、教师、教材、会场情况作出经费使用预算,交教学办公室审核,经同意方可执行,无预算的项目不得举办。

5.继续教育项目或学术会议有院外捐赠的,至少应在办班/办会前1月按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及流程。

任何科室或个人无权收受任何形式捐赠。

经费使用范围按协议条款执行。

5.教育项目/学术会议总收入的8%作为医院管理费成本纳入财务收入。

6.管理的使用情况见医院相关文件规定。

同时还须缴纳相关税费,具体执行标准见财务处相关规定。

7.继续教育项目、学术会议经费使用范围:授课费、邮资、讲义费、学分证书费、会场费学员餐费(≤20元/每餐)、专家餐费(≤5000元/每项目),宣传费、照片、学习班办公用品、茶歇、学员纪念品(≤50元/人均),可列入经费使用范围。

8.专家授课费标准:国外专家:每次不大于3000元(专家差旅费实报实销);国内/市内知名专家:每次不大于2000元(专家差旅费实报实销);院内专家:正高:每次不大于600 元/次;副高:每次不大于400元/次;中级:每次不大于300元/》,项目负责人应在15d 内按批准的预算,将经费结算清单以及相关发别签收单等交教学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结清所有费用。

10.节余部分:80%用于主办科室劳务,20%纳入教学办公室管理经费。

如遇特殊原因员人数较少.收支不能平衡,需通过特殊申请,报请院部讨论减免成本及管理!11.申报获批未能执行的退回申报费1000元,并列入项目负责人及科室年度考核。

2024年大学学院经费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大学学院经费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大学学院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经费归口与分类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部门职能和预算安排情况,对所有经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

一、院领导。

院领导基金。

二、院党委。

党务工作费、____活动费等。

三、院工会。

教职工活动费、慰问探望和救急费等。

四、院办公室。

印刷费、宣传费、业务交流费、招待费、车辆使用费、会务费等。

五、人事处。

工资、加班费、误餐费、职工福利费(节假日慰问金、礼金)、五险一金、新员工招聘费、员工学习培训费、教职工激励费用、教职工体检费等。

六、教务处。

教师课酬、教学活动经费、毕业实习实践经费等。

七、学生处。

学生经费(含军训费、奖学金、学生体检费、勤工俭学及助学费、素质教育、学生团委活动经费等)。

八、招生办公室(国际交流与职业教育办公室)。

招生宣传费、招生录取费、招生工作总结费,外教招聘费、外教薪酬补贴费等。

(一)工资。

各部门于每月____号前将上月的考勤提交给人事处,人事处于每月____号前将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的工资表提交给财务处,财务处制定实发工资表,报主管财务院领导及董事会指定董事审批后,于每月____号发放上月工资。

教职工于每月____号后到财务处领取工资单。

九、科研处。

学术研讨会务费、课题资助费、论文奖励费、着作资助费、立项结项评审费、科研奖励费。

十、总务处。

行政办公与后勤设备购置费、基建工程款、军训用品购置费、修缮费、水电费、电话费、太阳能柴油费、后勤杂费等。

十一、保卫处。

安保设备购置与维护费、处理____费等。

十二、教学督导办公室。

督导员酬金、学年评优奖金、教学竞赛费、课程评估费等。

十三、实验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

教学设备购置费、校园网费、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

十四、图书馆。

数据库及图书购置费、报刊订购费等。

十五、各部门。

各部门办公经费、部门总结、会务交流费等。

第二条根据经费支出的性质及控制情况,把经费项目分为非控制性经费和控制性经费。

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

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和费用报销,根据宁波市卫计委的政策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持之以恒地进行人才培养,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学习地点、次数及费用支出的报销标准和审批程序我院做如下规定:1、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在我院从事医疗服务的中级及以上医务人员。

原则上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项目一次,获取继续医学教育一类或二类学分。

参加继续教育,利用个人假期参加,不得在工作时间参加。

继续教育的费用由医院报销。

2、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区域选择原则上以省内为主,省内没有相关专业的可考虑省外,以上海为主。

一般情况下临床、医技科室的科主任或正高职称的主任医师可以参加本专业的国内学术会议,每年一次,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可以参加本专业国内或国际的学术年会每年一次。

副高职称只能参加浙江省的本专业学术年会,一年一次。

中级人员只能参加宁波市的学术会议一年一次。

3、参加学术会议是鼓励职工积极了解最新医学信息,掌握医学动态,引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升科室的诊疗技术水平及医院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广大患者服务。

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持有大会主办单位寄给本人的邀请函,或省、市医学会的文件作为邀请函。

用手机转发的会议信息不能作为参加会议的文件,一律不予批准。

医务部和主管院长要严格掌握标准,不得超范围审批。

特殊情况由主管院长特批后,才能参加会议。

4、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参加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要按程序逐级审批,批准后方可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未经批准参加了继续医学教育的费用一律自理。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只限于正高职称的学科带头人),经医务部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参加会议。

,返回医院后,必须向医院汇报会议精神,必要时要向全院医务人员报告最新医学动态,及时传播医学信息,介绍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

管理层,院长参加医院管理方面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报销。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2016年1月12日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审批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各经费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管理人。

第三条经费审批权限(一)经费支出一般审批权限单项支出(即单张报销单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先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最后由院长审批签字;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课题制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按课题制管理的教学类建设项目和央财项目的经费支出审批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1.继续教育学院的经费管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由学院办公室办理报销等财务手续。

2.继续教育学院(项目、课题)负责人离校期间,应当授权委托本部门(项目、课题)其他负责人代为行使经费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3.各科室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通过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经费报销第四条学院各项经费报销必须按规定审批签字。

第五条报销的发票(收据)必须是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并且每张发票(收据)具有合法性,即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且购票人与开票人一致的发票,或者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收据。

第六条每张发票(收据)上必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日期、内容、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并加盖发票(财务)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

第七条如有发票(收据)遗失,必须取得原开具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作为报销凭据。

第八条报销凭据背面应有票据取得人的签名。

第九条必须用钢笔或水笔正确填写单据,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学院继续教育教学、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继续教育教学、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继续教育教学、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培训费的发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我校《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教务管理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指导费、专家咨询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教务管理费是指参与培训班级管理的行政人员发生的费用,教务管理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五)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六)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七)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八)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市级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参训人员实际伙食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教师类培训的费用发放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教师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补充制度

浙江省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补充制度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进高等教育事业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旳《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财政厅印发旳《浙江省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制度》等六个制度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特点,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第一条高等学校旳财务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旳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旳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旳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规模较大旳高等学校,应设立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旳财务工作;规模较小旳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旳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高等学校应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学校旳财经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旳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旳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旳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

第四条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机构旳,应经学校财务处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学校旳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处旳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旳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会报表,并接受财务处旳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等学校开设银行帐号须由校级财务机构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到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确因特殊需增设帐户旳,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旳批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校内设立旳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

校内各级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旳任免,应当先经上一级财会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规定旳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旳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旳评聘须由校一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二、收入管理第七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她活动依法获得旳非归还性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财务管理,促进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大政〔200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办学收入是学校事业收入的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类教学班经费分配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计财处负责核算分配。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按如下安排:成人教育学院支出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

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支出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45%。

校外合作单位合作办学分配经费按合作办学协议划转,其中教学成本由合作方开支的一般不超过收入预算的70%,合作方只开支管理成本的一般不超过30%(表1)。

表1.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经费分配
三、自考助学班办学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按如下安排: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支出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不含学生管理);承担教学任务学院的预算经费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45%;学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预算经费不超过收入预算的15%。

校外合作单位合作办学分配经费按合作办学协议划转,一般不超过60%(表2)。

表2. 自考助学班办学经费分配
—1 —
四、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办学单位支出经费预算总额不超过收入预算的85%。

学校管理费15%。

远程教育等与外单位的合作办学因办学主体不是宁大,也按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管理。

五、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开展的非学历教育,财务收支由该机构独立管理,学校收取办学总收入15%的管理费。

该机构收支情况按月上报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备案。

六、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和自学考试毕业论文答辩费等分配仍按宁大政[2008]119号文件执行。

即总收入的10%归学校,70%归学科性学院,20%归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

若某一实践性环节考核人数不足5人(含5 人),则学校和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不参与分成,所有费用全部拨给学科性学院。

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学院)负责具体结算,经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审核后由计财处负责分配。

七、学科性学院继续教育办学年度支出预算经费主要用于继续教育的基本建设、教学投入、办学成本(含教学和管理酬金、业务招待费)和办公经费开支。

八、继续教育办学使用学校教学资源(教室、实验室等),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校内脱产办学的学生住宿费按全日制在校生办法执行。

九、发放继续教育与培训各类酬金,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和学校有关薪酬管理办法,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从2010年起,学校从当年继续教育办学纯收入比上年的增量部分提取10%作为奖励经费,以现金奖励形式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收入及奖励对象均不含成人教育学院)。

十一、从2010年起,成人教育学院管理体制及办学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2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