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00财政部14号令国有资产主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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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2001年12月31日目录目录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 (3)第三章治理结构 (4)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 (7)第五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8)第六章财务管理 (10)第七章监督管理 (11)第八章责任追究 (12)第九章附则 (13)附件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XX国有企业(下文称“企业”),包括XX国有独资企业、XX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和XX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XX依法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XX根据XX授权,代表XX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五条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第七条新设立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经出资人审核后,由筹备组按程序报XX会议审批。

第八条XX会议同意后,由出资人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九条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一)企业名称、住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总额等事项变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财税:理论版》
【年(卷),期】2002(000)0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相关文献】
1.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改革的若干问题 [J],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J],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J],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J], 无
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条法司编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信息反映第 17 期财政部条法司编 2006年4月10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第35号、第36号部令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事业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财政部承担拟定政府公共财产和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制度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为此,我部制定了新的《行政办法》、《事业办法》,作为我部履行相关职能的重要制度。

为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行政办法》、《事业办法》的内容做以下简要介绍。

《行政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6条。

《事业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0条。

《行政办法》、《事业办法》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规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随意、家底不清等现实问题做了相应规范,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自1998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陆续撤销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工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日趋凸现。

为了理顺体制、合理分工,《行政办法》、《事业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责任。

《行政办法》第七条、《事业办法》第五条分别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2.22•【文号】财文资[2012]1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2012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文化企业特点,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

各级中央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负责备案。

第四条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实施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资料报送财政部。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2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 4 -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8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0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17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22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25 -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31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34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39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 41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45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5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57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62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65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71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76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81 -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86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89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91 -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 93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28•【文号】财教[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9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拥有的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国有资产处置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总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央级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 资产处置前的准备工作•制订资产处置计划,明确处置目标、方式、程序和责任。

•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编制资产处置公告,公开资产信息。

3.2 资产出售程序•成立资产处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资产处置计划和决策。

•组织资产拍卖或公开竞标,确保处置方式公平公正。

•签订资产出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3 资产转让程序•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编制资产转让公告,公开资产信息。

•组织资产转让谈判,确定转让对象和条件。

•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4 资产租赁程序•进行资产评估,确定租赁价格。

•编制资产租赁公告,公开资产信息。

•组织资产租赁谈判,确定租赁对象和条件。

•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应加强监督与评估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制度,加强对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提高组织内部审计的覆盖面,加大对资产处置的审计力度。

•对资产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措施。

5. 处罚与激励为了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约束力,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在资产处置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来源:财政局财政局2020-4-10 11:05:32 阅读:[157] 评论:0 检查评论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顺序的规则。

行政单位停止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外部需求实行以下顺序:〔一〕资产运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央求。

〔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运用状况、运用年限、账面价值等状况停止综合剖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三〕财务部门依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正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运用进程中所发作的运转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

依据上述状况,停止仔细剖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平安性、可用性、损耗水平等方面停止技术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停止片面剖析,提出最终处置意见,依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解读:第三十一条来源:财政局财政局2020-4-10 11:06:01 阅读:[325] 评论:0 检查评论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方法,除国度另有规则外,由财政部门依据本方法规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方法制定权限的规则。

一、本方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则1995年,经财政部赞同,原国度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顺序作出了规则:〔一〕审批权限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房屋修建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度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02•【文号】资发评价[2005]281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资发评价[2005]281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有效解决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的全面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

加强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是国资委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集团公司加强各级子企业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规范,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各企业要本着“依法经营、从严治企、规范运作”的原则,组织做好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基础工作,并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不得违规设置“账外账”。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模版一、总则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通过合法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1.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负责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2.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的登记和备案1. 国家设立国有资产登记和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备案。

2. 国有资产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所有的国有资产登记备案。

四、国有资产评估1.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合格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五、国有资产处置1.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置。

2.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最大化。

六、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1.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

2. 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定,用于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领域和项目。

七、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1. 国家设立国有资产监督和审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2.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八、法律责任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

2.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追究。

九、附则1.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2.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模版,旨在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确保国家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处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保证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治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治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方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治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同意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治理工作,同意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治理创新,提升国有资产治理水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治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治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治理责任,爱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治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治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治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财务治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六条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证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操纵的原则。

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配置资产:(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国管局按照国家政策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各部门负责制定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报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符合履行职能差不多需要,严禁铺张白费,并按照国家政策、经济社会进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
试行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6.09.28
【实施日期】1996.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
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局内各司室、评估中心:
现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国资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办公室合署办公,统一指导、协调各司室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

各司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或检查,并提出处罚意见。

对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财会〔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政部2021年1月26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一、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本解释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解释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PPP项目资产,是指PPP 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本解释规范的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呕心沥血整理版】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呕心沥血整理版】

第五章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字体:大中小】【打印】【考点提示】(P20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1。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前述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考点提示】(P20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责职权出资人权利.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制定章程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委派股东权。

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考点提示】(P20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事权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人选2。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财企[2005]1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
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5]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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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4号)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条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三)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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