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优质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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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优质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增强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质量意识,提高石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参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评审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石油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石油优质工程奖(省部级)的评审,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石油优质工程奖是以石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为主要评定内容,涉及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经济性以及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获奖工程的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期国内(或行业)先进及以上水平。

第四条凡经过批准立项、符合石油优质工程评审范围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可参与石油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活动。

第五条石油优质工程奖的评审执行申报、资料预审、现场复查、石油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公示、发文表彰等程序。

第六条在获得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

第七条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为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八条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申报石油优质工程奖的境外项目,应符合所在国的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参评石油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应为中型及以上规模项目且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的;

对推动产业升级和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工艺技术先进、成熟,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及以上,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技术经济指标及环境排放达标先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程也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参加过优质工程评选没有入选的工程;

(三)由于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及投产运行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五)虽已正式投产或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工程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工程原则上不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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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其设计水平、科技含量、工程质量、节能降耗、环保排放、综合效益应达到同期国内(或行业)先进及以上水平,工程实体质量优良、本质安全,并已同时获得局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

未能参与局级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由协会认可的、局级及以上单位提供能说明工程设计水平、技术水平、工程质量水平等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勘察设计、工程承包、施工、工程监理等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政策。

第十四条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制定有明确的创优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创优计划及措施,并按照“绿色环保、生态文明,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第十五条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为完成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和项目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会议)一年以上四年以内或项目建成投用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四年以内的工程。

第十六条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资料应符合要求,包括项目的各项批复文件及证明材料齐全;工程交工资料、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投产验收手续资料齐全等。

第十七条石油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依本办法产生。对取得科技创新成果显著、推动产品质量升级和行业发展贡献突出、工艺技术属国内(或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的,可授予石油优质工程金奖荣誉。

第十八条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从获得石油优质工程金奖项目中推荐;参评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从获得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中推荐。

第四章申报、评审与组织

第十九条石油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及职责:

(一)评选组织:

1、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秘书处负责石油优质工程奖评选的组织工作并对评审工作的质量负责;

2、设立的“石油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协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所属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油气田和炼化企业的主管领导、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

石油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职责:负责对获得“石油优质工程质量奖”的项目进行最终审定,并推荐参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

(二)资料预审: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石油优质工程资料进行预审,提交初审合格的项目名单及预审意见并经协会领导批准;

(三)现场复查:协会负责组织专家组对预审合格的全部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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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现场复查,并提交“石油优质工程现场复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石油优质工程奖的申报:

石油优质工程奖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包括: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等;

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由局级单位推荐或申报;

参评石油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由一个主申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申报。由多个标段组成或者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项目可协商或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主申报单位负责做好申报的组织工作,其它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申报单位完成申报工作;

鼓励建设单位作为主申报单位申报石油优质工程奖。

第二十一条石油优质工程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规定上报时间内完成对参评选项目的申报材料内容的填写、审核以及申报单位意见签署、加盖公章等;

(二)申报单位在《石油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规定栏内填写签署意见及加签公章等;

(三)推荐单位完成审核及签署意见后,由主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

第二十二条石油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对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竣工投产项目数量拟定年度参与评审项目的数量;

(二)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资料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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