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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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1.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的通知(2014)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
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
第四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最大幅度,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全额交易暂定为±10%。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5%。
第五条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简称单边市)是指在某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七条对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 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清算时,交易
首付款比例从10%提高到15%。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5%提高到8%。
第八条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D2交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由15%提高到20%,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8%提高到10%。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为15%,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8%。
第九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交易首付款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当日收盘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为15%,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8%。
若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风险化解,则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正常水平5%;若还未化解风险,则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
第十条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决定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首付款,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部分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二:在D4交易日,交易所按照D2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协议平仓,折价清盘。
第十一条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必要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三章限仓与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最大交易限额。
第十三条对会员自营限仓数额的规定:
(一)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类型、资信评定和经营情况确定限仓数额。会员的自营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本额度、信用额度和业务额度三部分组成;
(二)基本额度:是会员总的限仓额度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由交易所分别确定基本额度,金融类会员:10吨,综合类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