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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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青政发[2008]2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06
【实施日期】2008.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告
(青政发〔2008〕26号)
为确保青岛奥帆赛的顺利进行,保障无线电台(站)和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青岛奥帆赛期间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青岛奥帆赛期间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帆船比赛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帆船比赛筹备和举办期间。

二、青岛奥帆赛期间在青岛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和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的无线电台(站)和各种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除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800MHZ/900MHZ/1800MHZ频段)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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