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众合合同法-丁绍宽30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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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2010法条串讲班李建伟商经讲义

众合2010法条串讲班李建伟商经讲义

2010年商法(一)企业法串讲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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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丁绍宽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丁绍宽

第四部分合同之债(33个专题)(丁绍宽)专题一合同的主要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3: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3: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4: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的区别:举例:自然人有息借款、无偿保管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条)(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215条)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4、须经登记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合同法2010

合同法2010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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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口头形式 • (三)其他形式 • (四)合同要式的法律效力 • 证据效力 • 成立效力 • 生效效力 •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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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条款和分类 • a 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 b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 c 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23
• 3、承诺的内容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无条件的承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 实质性内容变化----新要约(
• 非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有效承诺(例外: 要约人反对、要约禁止)
24
• 试问于下列情形,买卖契约是否成立? • 甲对乙表示出售《金庸武侠小说神雕侠
侣全集》,乙答以购买第四册。 • 甲对乙表示出售《民法总则》一百部,
3
二、合同的分类
• 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是否适用合法的履行抗辩权 • *合同风险负担 •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a 责任的轻重不同 • b 主体需求不同 • c 可以行使撤销权不同 • d 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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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 • 4、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区分意义:合同的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6、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 区分意义:是否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 7、 利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 8、预约与本约
• (1)乙能否请求甲交付该套房屋,并移转其所有权? • (2)假设甲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其法律关系如何? • (3)假设甲将价款100万误写成10万时,甲得主张何种权利? • (4)假设该房于3月1日或3月6日被火烧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丁绍宽民法讲义

2010年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下)丁绍宽第六部分债权(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158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丁绍宽民法讲义

2011年众合重点学科班丁绍宽民法讲义

2011年重点学科班民法授课讲义主讲:丁绍宽第一部分民法概述前言:民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和体系1.民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民法的性质:私法、基本法、权利法、实体法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民法的体系:体会法律结构之美总论:基本概念(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体系: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用益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5种)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准物权——占有债权体系:债法总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物权与债权的特征区别:(1)物权特征:静态、公示、支配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追及效力、优先性、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债权特征:动态、不必公示、请求权、相对权、相容性、无追及效力、平等性、债权约定、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体系: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亲权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婚姻家庭继承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物权平等原则;债权的平等性;继承法上的男女平等2.自愿原则: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受公权力干预,也不受其他私权力干预;合同自由原则;强制缔约例外3.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履行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当得利;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4.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权利1.权利:主体实施行为的界限2.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3)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4)既得权、期待权其中重点为依效力进行的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010众合专题讲座袁登明刑法讲义

2010众合专题讲座袁登明刑法讲义

刑法学专题100点说明:将司法考试视野中的刑法学细分为100个小专题,每个小专题由几个相关联的重要考点组成,每个小专题之间又相对独立。

计划每个小专题用30分钟左右的时间进行条分缕析、让考生真正地、彻底地掌握这些知识点,成为目前司法考试培训领域最为详尽、最为深入细致的课堂。

上篇刑法总则第一部分刑法基本原理一、刑法的基本特质:对“刑法”的基本认识(一)刑法之渊源及分类1、刑法渊源刑法渊源即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注意:刑法修正案属于什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前有一个单行刑法、七个刑法修正案。

2、刑法分类有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之分、也存在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之分。

特殊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的时间、特别地点或者特别事项。

(二)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一般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都要进行调整(保护),但刑法同时具有不完整性或片断性,一者并非所有的侵害法益都规定为犯罪,二者即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漏网之鱼),这个特点就要求遵循罪刑法定。

2、最后手段性即属于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

刑法制裁手段最具严厉性,“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故刑罚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足以制止某危害行为时,才动用刑罚。

这表明刑法具有谦抑性。

3、保障性即属于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是其他部门的保护(障)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三)刑法之机能1、保护法益机能保护法益是刑法的根本任务,由此得出“刑罚目的论”2、保障人权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由此得出罪刑法定主义。

二、刑法解释法律需要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刑法亦如此。

刑法解释从效力上讲,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之分;刑法解释从解释方法上讲,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之分。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词含义以通常使用方式进行阐释。

法规及相关知识第30讲讲义

法规及相关知识第30讲讲义

合同形式及合同的主要条款22202050 合同形式及合同的订立22202051 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即时清结的合同或内容简单的合同可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履行困难和争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2202052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仅仅列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场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场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

合同中记载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是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标志,而住所则在确定合同债务履行地、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标的标的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合同中的标的条款应当标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并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范围。

合同的标的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变化,总体来说,合同标的的包括有形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3)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

因此,合同标的的数量一定要确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确定的或者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

(4)质量合同标的的质量是指检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标准。

它和标的的数量一样,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

因此,在确定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有特别约定时,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标的的质量要求。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答合同的定义与特征2、理解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3、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04年考题5分)4、理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5、简答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合同的法律特征(03年考题5分)6、如何理解“合同相对性规则”(重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简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00年考题10分)(重点)第三章合同的成立(重点)1、简答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2、简答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03年、04年考题5分)3、理解要约的性质4、简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共同点和区别点(重点)5、理解要约失效的原因(合同法第二十条)6、简答要约承诺的要件7、重点理解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此节每年都有考题出现:(1)简述缔约过失的类型(2000年考题5分)(2)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简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8、理解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案例一:甲乙系多年好朋友,乙看到甲家住在一楼且邻街,便提出自己愿意拿出10万元与甲利用此房开餐厅,但甲必须先腾空房并将此房重新装修。

甲原有此意,正苦于无足够资金,见乙主动提出,便一口答应。

后甲多次追问乙的承诺是否是真的,乙信誓旦旦地说两人是多年好友,怎会欺骗甲。

甲便将全家另租房居住,甲向银行贷款3万元将房屋装修一新。

正准备与乙进一步洽谈开餐馆事宜,乙却说:甲的房屋所处地段不好,开餐馆恐怕无人光顾,不愿投资了。

甲当然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履行其诺言。

请问,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因乙不愿投资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水承担?案例二: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 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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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十一讲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一、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种类【真题再现】(二)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1.没有起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

2.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了变化:如被申请人在保全期内履行了义务。

(五)财产保全的救济1.2.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008】87.A 地甲公司与B 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 地,乙到期未能交货。

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 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臵于其设在D 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 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二、: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2[1]【真题再现2003】70.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1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2个月内赔付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二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二、基本制度3[1] (2009年)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4[1] 【2006】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二十讲民事裁判【真题再现】5[1] 【2005】38.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一讲执行程序C.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D.关于罚款的决定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九讲期间、送达一、期间二、送达第十讲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二十二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三、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比较四、司法协助第二十三讲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十四讲仲裁协议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十六讲审判监督程序【真题再现】五、再审的审理6[1]【2008年〃四川】44.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各级检察机关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诉权B.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应当经当事人同意C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十七讲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特点归纳一、适用支付令程序的条件【真题再现】7[1]7[1] 【2002】65.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第十九讲公示催告程序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真题再现】8[2]【真题再现】9[3]向高甲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向高甲第二十讲民事裁判8[2]【2005】40.下列哪一项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各种票据的公示催告C.除权判决应当宣告票据是否无效D.当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提起上诉9[3] 【2004】74.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臵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10[1] 【2008不定项】100.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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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参考书: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第一节契约与合同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

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

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

*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

3、契约与合同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

有学者提出, 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广为流传, 而‘契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 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

”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

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

*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

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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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谢谢!源自44合同法讲义课件(共享)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威·厄尔

众合2010重点学科班马特民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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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作者:马特2010年新法必考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体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1.平等主体的判断?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意: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奖励合同案例(2002.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3.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东权(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1.主权利——含义——范围2.从权利——含义——范围(担保权、地役权)(1)成立的从属性(2)消灭的从属性(3)处分的从属性(三)依义务范围分类: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为什么能对抗第三人?——公示: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登记(四)依权能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考点: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2.形成权的除斥期间:(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3)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4)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5)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6)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7)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案例(2004.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掌握民法分析的钥匙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物权——物债权——行为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发生——变更——消灭5.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案例(2008.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出生考点:出生时间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2.死亡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案例(2008.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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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丁绍宽专题一合同的主要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3、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3、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4、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5、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的区别:举例:自然人有息借款、无偿保管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条)(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215条)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4、须经登记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3)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批准(《专利法》第10条)6、须经公证的合同(1类):涉外收养协议。

注意:其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七、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签字;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八、本约与预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九、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雇佣、租赁、仓储、合伙合同及供应水电气热力的合同)1、区分标准: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2、区分意义:溯及力不同、期限届满后果不同专题二合同的形式、内容(条款及其解释)一、合同的形式:1、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法解释(二)对默示合同的推定解释:停车场案件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法上典型的沉默规定:继承与遗赠的不同、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的沉默、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沉默等二、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37条)3、其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215条)《合同法》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内容1、提示性条款规定: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3、非必备条款的补充顺序(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交易习惯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专题三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的相对性定义二、主体、内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合同法》相关法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合同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专题四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格式条款的特点: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定型化;相对人的附从地位三、格式条款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未尽以上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该条款。

(1)提请注意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格式条款的无效(1)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2)符合合同法第53条的;(3)消费者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格式条款的解释:(1)通常理解的解释;(2)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

专题五要约与要约邀请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依据法律规定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④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及其区别1、要约的撤回: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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