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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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一、征税对象:国内(包括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1.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两种情形: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理固体废物的。
二、计税依据
(一)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1.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前三位
2.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前五位;其他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前三位。 ∑(第一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同种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相同
(二)噪声:超国标的分贝数
(三)顺序:①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②监测机构→③国务院环保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④省级环保部门抽样核算
【排污系数】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质量守恒)】原料=产品+废物
三、税收减免
(一)暂免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2.流动污染源,包括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
3.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4.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二)减征
1.减按75%: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国标和地标的30%
2.减按50%: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国标和地标的50%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日
(二)纳税地点:排放地
(三)申报缴纳:月+15日(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15日) 注意: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仍需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