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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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独家合作协议
编号:【】
乙方的身份证信息
主播签字【】
鉴于:
甲方是一家互联网主播经纪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的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乙方为知名主播,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甲乙双方彼此充分信任,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下列词语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直播平台:甲方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平台或甲方为乙方指定的任何工作平台及其他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试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PC端与手机客户端。
1.2互联网直播演艺:乙方在现场表演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及实时直播以供观众消费、观赏的演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才艺表演、聊天、户外活动等内容。
1.3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任何工作平台申请和开设的个人直播间里进行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事务。演艺者亦称“节目主播”。
1.4演艺音频:指利用计算机件或具录音功能的设备将乙方的现场表演、演艺等进行录制保存形成的音频文件。
1.5演艺视频:是指在直播过程中利用计算机软件或具有摄制功能的设备将直播过程及乙方的演艺过程进行录制保存所形成的视频文件,或在已有直播视频基础上后期加入演艺音频形成的视频文件。
1.6推广用名:乙方的网络推广用名、真实姓名、笔名、网名、曾用名以及任何代表乙方身份的文字符号。
1.7每月最低直播要求:指乙方为获得每月直播基础收入而应满足的每月直播时长,直播人气、每月直播天数等最低要求,详见《特别约定》。
1.8每月直播基础收入:指乙方满足约定的每月最低直播要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基础合作费。详见《特别约定》。
1.9虚拟道具收益:指乙方在直播过程中获得的来自观众打赏的虚拟礼物而获得的收益,该收益应根据各方约定的分成基础和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10合作费用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每月直播基础收入、虚拟道具收益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合作收入等。
1.11商业活动:是指(1)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电影、戏剧、演讲会、电子竞技比赛、综艺节目、及其他各种活动(EVENT)以及广告等表演活动(包括现场表演);或(2)参加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的采访见面活动,担任各种活动中的嘉宾、主持、解说、评委等,参加各种奖项评选,颁奖典礼,接受颁奖及奖金;或(3)以自身的艺术及公众形象为产品做代言、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植入甲方指定产品的信息或以其他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推广甲方指定产品;或(4)个人实体或虚拟纪念品品牌以及周边衍生品的商业开发、生产、销售或者授权;(5)本合同4.3约定的宣传、推广方式;(6)以上(1)、(2)、(3)、(4)、(5)未穷尽的,体现与节目演艺相关的商业活动。
1.12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内容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任何其他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1.13月:除非特别说明,本协议凡提及“月”均指自然月。
1.14元:除非特别说明,本协议凡提及“元”均指人民币元。
二、合作内容
2.1根据本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在合作期内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全权独家代理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的相关事务。合同期内,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有权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的相关协议,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2本协议合作期限详见《特别约定》
2.3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在本协议期内签署之合同期限,若超出本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甲方与第三方的合同有效期截止日。
2.4本协议试用期为协议生效之日后,乙方正常履行甲方所述的平台直播义务起15日至30日试用期内乙方如存在任何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全履行其义务且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含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之情形)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3.2乙方就直播内容将获得《特别约定》中的合作要用。
3.3甲方对乙方进行市场开拓、形象宣传、推广和培训等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演艺包装、附带服务等义务,并作为本协议双方的合作对价。但如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本条所述相关费用:
3.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或以实际行动表明终止与甲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3.3.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终止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3.3.3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3.4本协议项下所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以汇款方式进行,在次月的28号后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后支付给乙方,由于乙方账户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款项或款项延迟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应提供合作资源,以各方共同认可的合理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的提高乙方在直播行业内的知名度,使乙方获得更多粉丝的关注。
4.2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一种或几种推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QQ、微信、微博、论坛及其他一切网络渠道和社交媒体)为乙方进行合法合理的宣传。
4.3甲方有权使用或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乙方的推广用名和/或肖像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代言、参加任何网站或电视台举办的演艺节目或比赛等合作),但以不损害乙方权益为前提。
4.4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在协议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任何损害乙方自身名誉或形象的违法行为,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协议,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5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更改委托事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达成更改后的委托事项,但是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告知更改的具体情况。
4.6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实际情况为其介绍直播任务,如无特殊情况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时参加直播。
4.7甲方应根据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其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有权在及时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条件下要求甲方支付合作费用。
5.2甲方代理乙方联系、安排演艺活动,并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协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签署任何相关协议。
5.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推广用名、肖像(包括真人肖像及卡通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