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询问笔录制作中应把握好的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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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制作中应把握好的三个环节
调查询问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查处难、定罪难,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询问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质量有直接的关系,调查询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极易成为被询问人日后翻供的借口,成为其辩护的“突破口”。因此,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认为必须高度重视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调查询问笔录的首部、正文、尾部环节中的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调查询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一、首部环节制作中应注意“四要”
调查询问笔录首部环节是笔录的开头部分。具体包括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这部分笔录制作看似很简单,其实也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1、时间、地点填写要规范。一是时间应统一。询问时间应采用公历记录,写明某年某月某日,用阿拉伯数字记录,如“2012年11月23日”;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一般要求只写到年月就可以了。二是地点应精确。填写询问地点要精确到询问所在的科室、房间号,在宾馆、旅店等
地方,询问地点要精确到谈话所在房间的房间号。(例如XX 宾馆300房间);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要详细记录,方便开展对被调查人常住地的调查工作,如果被询问人是证人,则再次取证时方便寻找。
2、基本情况填写要细致。一是填写法定姓名。要书写正确,要写法定姓名,有曾用名、别用名或绰号,如与案情有关的,必须在基本情况中注明。二是年龄要用阿拉伯数字。三是文化程度要如实填写,不能觉得不是案件的关键因素,就随意填写,你上面写个小学,接下来的正文中让他介绍本人基本情况时,又变成大专,前后矛盾,笔录就显的不严肃了。四是政治面貌如果是党员应写明是什么党派的党员,而不能简单的只写“党员”。五是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全称,不能用简称。
3、书写形式要留意。如果是电子笔录,询问人和记录人要用手写签名,不能都直接打印出来。如果是手写,要注意数字不换行,最好也别在每一行的开头,前面有个字最好。
4.告知事项要严谨。告知事项也是询问笔录首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介绍身份应出示证件。有些笔录只填写“介绍身份,说明谈话要求”,便直接进入正文。由于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化,被询问人容易借此否认曾经告知,进而翻供。比如,以询问人与被询问人有利害关系,辩称询问人员没有
告知有回避的权利等。因此介绍调查人员的身份时应写明:“我们是中共××省、市、区(县)纪委的工作人员”,同时应出示证件,不能只是笼统地写“介绍身份”。二是告知事项要有回应。在询问笔录中一定要询问被询问人“以上内容听清楚没有?”这句问话绝非赘述,因为告知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询问笔录上没有被询问人承认已听清楚,表示已懂得这些内容的记录,是不够严谨的,此处留下缺口,容易被被询问人利用,成为日后翻供的“突破口”。
二、正文环节制作中应做到“五个坚持”
正文是整份笔录的核心部分,是决定被询问人是否构成犯罪、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正文环节询问笔录制作中要做到“五个坚持”,即:客观真实,重点突出;用词准确,通俗易懂;一事一问,公正合法;要件清晰,记录完整;粗细结合,前后贯通。
1、坚持客观真实,重点突出。一是杜绝“有闻必录”。有的人认为笔录就是要全面、客观、真实,应当问什么就记什么,被询问人怎么说就怎么记,这是不正确的。询问笔录的全面、客观、真实并不等于“有闻必录”。在询问过程中,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常常会语无伦次,反复兜圈子,甚至不着边际、答非所问,倘若“有闻必录”,将使笔录杂乱无章,内容混乱,让人费解。二是体现重点突出。调查询问人员要问清整个事件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
结果,同时也要记录与被询问人有关的人和事,特别是涉及到案件核心内容、定性量纪等关键内容,要详尽记录,防止遗漏。
2.坚持用词准确,通俗易懂。一是用词准确。不能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使用模糊用词,如表述时间用“大概”,表述地点用“好像”,表述数字用“大约”,表述事情经过用“基本是这样”,在询问笔录中涉及的人物,只记名字,却不询问这个人的基本情况。这样的话一个调查询问笔录记下来,没有一个时间、地点、数字、人物、事情是确切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通俗易懂。有些被询问人文化水平不高,在询问中回答问题模糊,甚至答非所问,询问人员往往在笔录中用自己的语言习惯和口气组织记录,这就不能准确反映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日后在庭上质证时,被询问人极易否认询问笔录中的内容,很可能会提出“我的文化水平很低,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等等。因此,记录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尽可能实事求是记录,不能使用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形容词等随意谴词造句,如需要记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失被询问人的原意进行表述。
3、坚持一事一问,公正合法。一是集中一事一问。询
问过程中,要集中一事一问,不要问问这个又问问那个,但是都问不到点上,使调查询问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都是白费劲的事情。由于案件一般都复杂,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询问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要把一个事问清楚,制作好笔录,再问另一件事。二是确保公正合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一些询问人员语言的合法性运用不当,导致法院难以采用,如在询问受贿人的收受数额时,有的“开门见山”地询问:“你收了某某送的钱是不是人民币10万元?”在问及受贿主观故意时就直接询问:“你收了钱是不是就想为了某某在工程上给予特殊关照啊?”等等。在受贿人翻供的情况下,笔录难以被法院采信。
4、坚持要件清晰,记录完整。如:目前调查询问笔录中构成要件有时不清晰,如受贿案件中常会记作“为与某某搞好关系”来表现意图,这样记录容易被法官理解为这是“礼尚往来”,实际上只要在笔录上再追问一句“搞好关系是为了什么?”行贿人自然会回答:“为得到受贿人在某某方面的帮助或关照”等等。实践中,谋取利益有的是明确的,有的是没有明确讲过,但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心知肚明,是先感情投资,以后遇到事情再求人帮忙的,这种情况在做调查询问笔录时至少要记明送的人是为了想通过行贿得到受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