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区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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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区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各病区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须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
二、各病区及手术室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品种、数量,上报院
长批准、备案,由病区药房发给备量,并建册,领用、消耗逐日登记,班班交接。
三、麻醉药品注射后之残佘量,须监督销毁,并有记录。
四、凡备麻醉药品的病区切应加强安全防盗意识,设置固定专柜,加锁存放,
不得与其他药品混置。
五、各病区护土长均应向医院签订“病区麻醉药品管理责任书”,凡由于管理
失职造成的流失,追究病区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
一、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在发放与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管理。
二、凡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做到“三查七对”,
确保病人用药药名、剂量、用药途径准确无误,再行投药。
三、用药前应对病员的用药史详细询问,有无使用麻醉药或一类精神药品史、
成瘾史、戒断史,以决定用药选择方案。
四、投药后应对病员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反应情况,并随时记录在
案。
五、当病员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外,应在
12小时内上报不良反应监察领导小组,并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草表,经小组分析核实后,确为麻醉药品引起的可疑不良反应,上报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
六、对市场推广的麻醉药品新品种,及各专业治疗推广的新疗法,应慎重对
待,严格控制,必须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方可试用,并及时观察总结,以确保用药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