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能否以公告的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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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法律规定(3篇)

收回闲置土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土地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闲置土地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国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的收回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附以实施指南,以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所帮助。

一、闲置土地的定义及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是指已依法批准,未经开发或者开发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土地。

闲置土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 未按期动工开发的土地:指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2. 未按期竣工的土地:指已动工开发,但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连续停工满一年的土地。

3.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

二、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明确规定,闲置土地应当按照规定收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程序和法律责任。

三、收回闲置土地的程序1. 闲置土地的认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

2. 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土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

3. 责令限期改正: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4. 依法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律责任1. 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动工开发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

2.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竣工或者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

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性质而应优先受偿的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 征用土地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不应该出现。如果出现这个问题,也应是一个国家补偿的问题。因为拥有征地 权利的主体只有一个,即政府。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说,只与政府有关系,与用地者并没有直接关系。
案例分析
➢土地出让金有无优先受偿权
某市有一宗土地,在欠交土地出让金300万元的情况下,就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该土地使用权 人以这宗土地作抵押,从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未能被偿还,现该银行通过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现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把土地权属过户到银行名下。而国土资源局认为,过户可以,但应优先清偿所欠土地 出让金,理由是出让金属于政府收益,应优先受偿。但银行和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享有优 先权。
话题一:出让金作为政府收益能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 如果能,就会出现两个新问题:A.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性质而应优先受偿?B.土地抵押 登记时,国土资源局未告知抵押权人欠交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属于权利瑕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话题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协商拟定,如果 抵押权人只同意过户而不参与处置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 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 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由此可 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 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省厅培训复习题案例分析标准答案

省厅培训复习题案例分析标准答案

省厅培训复习题案例分析答案————————————————————————————————作者:————————————————————————————————日期:省厅培训复习题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5.2 案例分析(7题)【案例5.2.1】2003年3月,甲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征用了本镇乙村耕地10亩,并签定了征地补偿协议。

甲镇政府对此块土地进行平整后,兴建了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甲镇所属的乡镇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

2007年5月,该化工厂破产,厂房一直闲置。

2007年底,甲镇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丙厂,甲镇政府将原化工厂使用的土地以及厂房租赁给丙厂使用,租期10年。

2008年7月,当地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对此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但不知如何处罚。

1.甲镇政府批准使用乙村土地的行为是非法批地还是非法转让?如何处罚?甲政府批准使用乙村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批地行为;甲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徒弟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镇政府没有批准征收土地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国土资源局依法应作出:责成甲镇人民政府解除与乙村签定的征地补偿协议;责令丙厂退回非法占用的10亩耕地。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

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案例
案例
某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投资80万元建一分 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 2亩(以出 让方式取得土地使有权),经县人民政府批 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 地(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 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合同规 定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 权出让年限为7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 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
案例分析
(2)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的规定,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
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析
(3)该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方式应该是: 由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批准征用A村的土地, 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 用权出让给工厂,由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 工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厂依合同 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 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工厂用地70年是否 合法?为什么?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得 土地使用权?
案例分析
(1)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 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 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 例中由A村直接向工厂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违法 的,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政府收回土地的决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可能被撤销

政府收回土地的决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可能被撤销

政府收回土地的决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可能被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本文分析的主案例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四十一,确立了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否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判规则。

各级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例时应当适用该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简介一、原告宣懿成等18人系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

2002年12月25日,被告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前述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懿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及相应诉权等内容。

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

二、原告不服,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通知》。

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通知》。

三、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要点法院判决撤销《通知》的原因在于:第一,《通知》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被告不能证明《通知》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辩称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作出《通知》,但其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作出的《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形,故被告主张其作出的《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4年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尤其当涉及到违约性收回时,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更为突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实践中的案例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原理首先,我们应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和内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依法取得并享有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权利。

当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时,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这一权利的行使,旨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三、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及条件1. 违约情形:常见的违约情形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发利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收回条件:在满足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前提下,国家可以依法收回违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存在明确的违约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造成严重影响。

四、违约性收回的法律程序及实践案例分析1. 法律程序: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等环节。

在这一过程中,应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实践案例分析:本文将分析几个典型的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案例,包括案例背景、处理过程、法律适用及结果等方面,以揭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五、违约性收回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1. 法律后果:违约性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可能面临土地资源丧失、信用受损等后果。

2. 应对策略:为避免违约性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协调,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计划。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行政进阶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行政进阶

行政法律进阶案例一、城东公司与定安县政府土地纠纷案CASE|案例指引|城东公司与定安县政府土地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政府收回土地的真实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全文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涉及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与价值、当事人在违反正当程序案件中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与举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如何适用撤销判决、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如何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法院在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案件中如何补救当事人的损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案情|1994年9月10日,定安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委)就定城人民北路东横街排水和路面建设工程与城东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后因县建委拖欠城东公司工程款80.472万元,县政府同意在该县塔岭工业开发区划出10亩土地作为补偿。

1995年10月27日,县政府根据城东公司递交的《关于给人民北路东横街续建工程重新调整补偿用地问题的请示》,作出定府函[1995〕117号《关于重新调整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补偿用地的批复》,决定在见龙路旁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重新调整10亩土地给城东公司。

1995年12月8日,定安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土地局)给城东公司颁发第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月27日,县政府作出定府[1995]299号《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的决定》,将位于塔岭开发区东北侧的6706平方米土地,以总价款80.472万元,出让给城东公司作为建设用地。

随后城东公司与县土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995年12月28日,城东公司就出让所得6706平方米土地申请登记发证,但其填报申请土地登记时未写明土地用途,县土地局在审核过程中亦未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文书上载明土地用途。

1996年1月22日,县政府根据城东公司的申请和县土地局的审核,在城东公司缴纳土地登记费后,给该公司颁发了定安国用(96)字第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6号国土证)。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因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转让、收回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在中国的城乡发展中,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转让、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继承等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探讨其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未来避免类似纠纷的对策。

案例背景:某省的一家村民自行购买一块土地,并在上面建造了一座房屋。

后来,当地政府以“城市建设需要”为由对这块土地实施征收,并向村民提供了一定的补偿。

然而,村民对政府提供的补偿不满意,认为其土地的使用权未得到合理保障,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更高的补偿。

纠纷的原因:1.土地征收程序不合规:村民认为政府对土地的征收程序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自己未得到合法的赔偿。

2.土地使用权未得到保障:村民认为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未得到保障,因此要求更高的补偿。

3.城市建设规划异议:村民可能认为城市建设需要并非充分的理由,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提出异议。

解决问题的方法:1.强化征收程序的合规性: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的纠纷。

2.建立土地使用权保障机制: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权保障机制,明确土地权益归属,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土地使用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3.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公开与信息披露:政府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开规划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未来避免类似纠纷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可以完善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程序规范和赔偿标准,减少征收纠纷的发生。

2.加强政府部门监管:政府可以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征收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的纠纷。

3.加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参与和监督,确保城市建设规划的民意基础和公正性,减少因规划异议而引发的纠纷。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第二章案例分析1、案例情况:2021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1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21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2021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

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

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

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丙。

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配机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育,现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依据(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

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市场管理不断规范有序,但由于配套政策出台滞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明确,实际补偿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发育,侵害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为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松原实际的政策性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包括: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下列土地通过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3.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的工业用地;4.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5.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6.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2012行政法案例分析

—2012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

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

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

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

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

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

最高法案例: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

最高法案例: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

最高法案例: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对其房屋即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紫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福州市乌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杨益民,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陈紫瑜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3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紫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其关于涉案房屋被征收是否合法的诉讼尚在进行,征收未完成,其拥有涉案地块使用权情况下,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涉案地块上市进行转让明显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进而认定其没有起诉资格,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341号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对其房屋即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转让土地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转让土地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土地整理的企业。

200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块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甲方也依约将涉案土地交付给了乙方。

然而,在交付土地后不久,乙方发现该土地存在产权纠纷,且该纠纷已经影响了涉案土地的开发建设。

为此,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甲方则认为,其已经依约将土地交付给了乙方,且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乙方存在产权纠纷,因此不应对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1.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明确了甲方的义务是将涉案土地交付给乙方,且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要求甲方保证土地产权的完整性。

因此,从合同约定来看,甲方并未违反合同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转让民事权利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如实告知乙方涉案土地存在产权纠纷,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乙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土地转让合同》。

综上所述,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鉴于涉案土地已经交付给乙方,且乙方已支付全部转让款,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1。

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

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598.5平方米,以每31.5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

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 9 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10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第47条规定: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

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

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2.2006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请问:(1)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否合法?(2)该工厂为了摆脱困境,将10亩土地转让给畅达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畅达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答:(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该工厂用地10亩是合法的。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所以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一些典型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1.案例一:农民自建大棚种植水果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村农民小王在自家耕地上自建大棚种植水果。

由于该地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且没有经过土地流转手续,村委会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规定,并要求小王停止种植并清空大棚。

小王认为自己是在自家耕地上种植并且能够为村里带来一定的收益,拥有使用权。

随后,小王起诉村委会,要求维护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小王和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委会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但也应当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而小王作为耕地的使用者,在不违反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并获取收益。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

而根据小王的说法,他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水果只是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没有侵犯他人的土地权益。

因此,小王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如果小王的行为没有侵犯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可以继续种植水果,并且应当得到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保障。

但如果小王的土地使用行为严重威胁到村委会和其他村民的利益,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相应的行为。

2.案例二: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耕地建设项目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某市某地城市开发商私自占用农民的耕地建设住宅小区。

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农民的耕地被城市开发商非法占用,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和抗议。

农民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和进行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城市开发商占用耕地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案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案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案例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法是指由国家行使对土地实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的权益,并通过法定程序出让或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案在某县城的城郊,村民甲使用一块被划定为宅基地的土地近十年,然而,甲的邻居乙也对这块土地提出了使用权的要求,并声称其祖辈曾经拥有过这块土地。

此时,双方陷入激烈的争议。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村民、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镇区非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向其划拨的用于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

考虑到村民甲已经连续使用该土地十年,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时间超过十年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判定为自然形成的宅基地。

因此,在该案中,甲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乙以其祖辈曾拥有过土地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

案例二:农用地使用权变更案某村农民丙拥有一块农用地使用权,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丙希望将土地用于养殖业,而并非原本的种植业。

然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区仅规定了种植业的农用地使用范围。

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理念,丙希望将农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养殖业的使用权。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进行变更。

丙可以提出申请,向相关部门提交养殖业的经营计划,并说明其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如果相关部门认可丙的申请,并且经过审批程序,最终可以将农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养殖业的使用权,以满足丙的经营需求。

案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案某市开展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

为此,市政府依法对市内的一块农用地进行拆迁,并将该土地划拨给开发商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依法划分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法 案例分析

土地法 案例分析

• 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 •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对各 自使用的土地行使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法律保护的内容 1.相邻便利提供
2.邻地利用 3.相邻妨害禁止
12
案例
• 1995年6月,某服装集团公司与某对外 贸易公司及某省外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三方 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制衣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制衣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还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了破产清 算组。在清算的过程中发现,服装集团公司 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 权。本案中是否应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列入破产财产?
• 问:王某应否获得土地补偿款?
7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1.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小滩村第一村民小组有1961年 前称第一生产队,1962年浚县人民政府向小滩村第 一生产队颁发了生产资料所有证,载明“千王 地”43.54亩。1974年,当时的王庄人民公社为下 乡知青提供劳动锻炼的场所,成立了青年队,无偿 占用了小滩不可救药第一生产队“千王地”43.54 亩,未办任何征地手续和补偿。1984年知青回城, 青年队解散,其使用的土地一直由乡政府管理,从 80年代初,村民小组一直向政府追要该幅土地, 2003年村民小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乡政府 返还非法侵占的土地43.54亩。 • 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此案?
17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 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 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 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 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 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18
案例
• 武某所在村实行土地承包五年一变动政策, 其两个孩子在读大学期间,村委会重新分配 土地,孩子因户口变动带入学校所在地而没 能分到土地。而武某家的经济收入主要是土 地收益,所以失去孩子的承包地将更加难以 维持两个孩子的学业。因此,武某将此事诉 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维护了其合法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益。

专升本民法-84

专升本民法-84

专升本民法-84(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60.00)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不属于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的情形是( )。

A.用地单位已经迁移的B.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1年未使用该土地的C.用地单位已经撤销的D.用地单位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分数:2.00)A. √B.C.D.解析:本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直接作答,A项正确。

2.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人的授权(分数:2.00)A.B. √C.D.解析:3.一般诉讼时效和短期诉讼时效( )。

A.分别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B.都不适用中止的规定而适用中断的规定C.都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D.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分数:2.00)A.B.C. √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5条的规定作答。

4.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A.不以法院调解为必经程序B.以法院调解为必经程序C.诉前已有有关部门调解的,不以法院调解为必经程序D.诉前未经有关部门调解的,以法院调解为必经程序(分数:2.00)A.B. √C.D.解析:[解析]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5.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 )A.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B.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C.民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D.民法效力的范围(分数:2.00)A. √B.C.D.解析:[解析] 考点是民法空间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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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如果此宗地确为闲置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缴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已经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如果不能,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谁?另外一个问题是行政相对人ABC公司的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去音信,无法联系,存在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如何送达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其实是能否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ABC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ABC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否则,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行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因此ABC公司行政主体资格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向ABC公司作出。
问:文登ABC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占用A镇某村耕地108亩,其中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7亩,其余81亩有威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该宗地经我局确认为闲置土地。我局根据A镇政府的申请,拟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但该单位目前已经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且法人代表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失去音信,无法联系。我局拟采取公告的形式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在公告期限内如果该单位仍无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我局能否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给其他用地单位?
答:来信主要涉及的是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的问题。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我国法律仅对是否应予以收回的情形加以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对在因闲置土地、公共利益、旧城区改建、出让合同期满等情形下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如何收回、应遵循何种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最后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因此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后,重新出让之前,应先对ABC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注销登记。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送达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民事诉讼法》对境内送达进行规定的主要是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由于ABC公司被吊销,其法定代表人又失去音信,因此只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关于公告送达的相关规定。公告期满,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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