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相关税收政策(精)
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所得税,优惠政策【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出台了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落实国发[2011]4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结合文件相关规定,就相关规定的理解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 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的规定是对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相关政策的重新规定和进一步加强。
㈠定期减免税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分别明确了不同政策,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不同,其优惠也有区别。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两种减低税率优惠。
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国发18号文政策解读
国发〔2011〕4号文件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成果,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以下简称国发4号文),为更直观的了解国发4号文特点以及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做解读如下:一、财税政策(一)增值税①优惠政策1.国发4号文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国发18号文第三章第五条)2.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未能延续国发18号文曾给予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国发18号文第十二章第四十一条)。
但由于历史原因②,18号文针对集成电路增值税的退税优惠政策于2005年被取消(财税[2004]174号③)。
国发4号文并未恢复该项优惠政策,只关注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④额占用资金问题”。
(二)国发4号文首次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⑤。
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影响:对于服务占比高的软件公司短期受益或更加明显。
目前我国软件企业普遍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包括:软件产品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至10%。
而对于集成电路企业来讲,支持力度是空前的,突出扶持了上游芯片设计企业,中游先进制程制造企业,充分体现了IC行业发展趋势。
给予企业营业税优惠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极大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趋势。
中国EDA工具软件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
中国EDA工具软件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EDA工具软件行业主营业务是EDA工具软件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集成电路产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EDA工具软件行业主隶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代码:I652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EDA 工具软件行业主从事的行业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显示,EDA工具软件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所属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主要职能如下: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装备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预测本行业产业与市场;广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能为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评价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软件行业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8政策定相关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及国际合作政策。
202 0. 1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信息技术外包发展。
将企业开展云计算、基础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范围。
培育一批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
201 9. 8发改委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属于“鼓励类”中的“信息产业”中的“……等工业软件”。
201 8. 3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推动集成电路、第五代移动通信、飞机发动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实施重大短板装备专项工程,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财税」“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工作中的一个专题总结:一、“双软”认定标准(一)什么是“双软”认证"双软认证"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企业申请“双软”认证除了获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资质,同时也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更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现在,“双软认证”工作在中国软件行业的统一指导下,具体由各地方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执行,即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时不再进行“双软”企业的认定,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双软”认证流程见下图:(二)认定标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7号)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发文日期】2011-12-16【实施时间】2011-12-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更好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从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的第一笔收入发生之日起计算退税。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既销售软件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其随同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销售额。
四、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
除嵌入式软件产品外,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其销售额应单独开具发票或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
五、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到期后申请延续的,应将新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六、资格认定及退税办理 (一)资格认定 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1);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2);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软件企业认定及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未知文号);申办材料:1、申请企业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2、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有效证明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5、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6、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登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7、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
办理流程:1、企业申报;2、省软件行业协会受理;3、省软件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5、报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6、发布公告;7、发证。
软件企业2011年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最近,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同时宣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税[2016]49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05-08 10: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软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展 的政 策 并 不 少 , 也起 到 过 很 好 的 不 能 及 时 落 实 。 且 这 个 让 软 件 企 方 面 只 承 担 3 或 6 的 实 际税 负 , 而 % %
维普资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软 件 产 业 与 印度 起 步 时 间
一
种 中短 期 的政 府 行 为 , 有 时 间 较 快 , 作 为 固定 资 产 叉 不 能 抵 扣 是 但
其 购 进 时 已 征 收 的 增 值 税 , 此 形 由
刁 相当, 但十多 年后, 软 限制 的 。 2 1 年 以前 , 国软 件产 我国 件 在 00 中
握 得 欠 火候 。 软件 产 业 是 一 个发 展 、 于印度 1 9 年 的政 策 水平 。 91 变化 极 快 的 行 业 , 们 的 政 策 却 总 我
少社 会 整 体 创 新 环 境 的 配 合 。
范虚 开增值税 专 用发票 等 问题 。
第二 , 件 产 品 的 税 负界 定 及 软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 关 于软 件 产 业 的 赖 于增 值 税 的 进 一 步 改 革 。 体 表 经 过 国 家 版 权 局 登 记 注 册 , 不 能 中 具 并 各 项 优 惠政 策 , 因相 关 配 套 文 件 对 现 在 : . 算 机 及 辅 助 设 备 等 用 于 充 分 说 明 该 软 件 是 自行 开 发 的 。 1计 如 操作 程序规 定不尽合理 , 实质 上 是 开 发软 件 产 品 的 主要 工 具 更新 换 代 国外 软 件 产 品 进 入 中 国 市场 时 , 也
软著登记证相关的税法文件
软著登记证相关的税法文件一、企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税收政策是什么?1、转让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2、转让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权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相应的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形成的所得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有哪些优惠政策?1、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具体可参见国务院18号文件;2、“双软认定”的前提: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
信息产业部的《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软件登记时要提交知识产权证明。
此知识产权证明即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
”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都要求必须首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4、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
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6、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我国著作权法规所规定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项行政辅助管理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18号文件均有规定,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推荐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2.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产品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所得税优惠: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3、、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所得税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减免税审批:
(三)、税务机关审批 税政法规科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批材料后,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减免税审批:
(四)、退税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过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填报《退税确认书》,经相关人员签章后,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由计划财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相关概念:
8、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中国软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现行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十 年之 久 的宽 裕发 展 空 间 , 自己做 大做 强 , 时再 把 到
向国家 伸 手要 优 惠政 策 ,恐 怕 就 没有 这 么好 吃 的 大
1 .自行 开发 的软件 产 品其 内涵界 定 不 明确 。 行政 策 规定 ,必须 是 自行 开 发 的 软件 产 品 才 能享 过 国家 版权 局 软件 注册 中心 登 记 注册 的软 件 ,就 属 自行 开 发 的软 件产 品 呢? 从 实 际情 况 看 , 但 经过 国家 版权 局登 记 注册 ,并 不能 充 分说 明该 软 件 是 自行 开
品 的认定 界 限 如何 把握 ,才 能 防止 发 达地 区因财 政
享受 税 收返 还及 如 何征 税 并 不 明确 。如有 的企 业把
升 级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作 为 服 务 性 收 入 缴 纳 了营 业
税 ;有
负 担 小 而 放 宽标 准 ,不 发 达 地 区 因 财 政 负 担 重 而 “ ” 卡 得太 紧这 样 一 种 “ 马太 效 应 ” .享受 优 惠政 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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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上是 一 种 中短 期 的政 府行 为 , 是有 时间 限制 的 。 在
发 的。 国外 软 件产 品进 入 中国市 场 时 , 可 以在 国 如 也 家版 权局 软 件 中心 登 记 注册 。 税 务部 门在 实施 超税
餐了。 加上 对 认 定机 构 层次 的改 变 , 响 了认 定 工作 税 收优 惠 。 谓 自行 开发 的软件 产 品 ? 影 何 能否 理解 为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 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软件产业相关政策介绍
人才政策
• 在人才政策方面, 18号文主要着眼点在扩大 在人才政策方面,原18号文主要着眼点在扩大 人才规模, 号文则更侧重高端人才的培养, 人才规模,4号文则更侧重高端人才的培养,同时 针对我国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实问题, 针对我国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现实问题, 加强高校与企业的结合。 加强高校与企业的结合。除了在人才引进方面加 大力度外, 微电子学院”是一大亮点。18号文 大力度外,“微电子学院”是一大亮点。18号文 催生软件学院和软件工程专业, 18号文将催生 催生软件学院和软件工程专业,新18号文将催生 类软件学院的“微电子学院”大批出现。同时, 类软件学院的“微电子学院”大批出现。同时, 面对产业国际化人才短缺的问题,提出“ 面对产业国际化人才短缺的问题,提出“开辟国 际培训的渠道” 对此会有陆续的政策扶持出台。 际培训的渠道”,对此会有陆续的政策扶持出台。 上述措施为培训机构开辟一片新的市场空间。 上述措施为培训机构开辟一片新的市场空间。
•
税收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 ●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 支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 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前一直控制在 200家内,2009年批准了186家。4号文件出台后,2010年按排 了240家,增加了54家)
Hale Waihona Puke 投融资政策• 在投融资政策方面,政策组合更为丰富,立体性更强,融资渠 道更宽。相比18号文,中央投资支持方向进一步延伸,加强了对国家 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同时提出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商 业性金融机构服务创新,对社会创投资金的引导,对并购整合的支持, 风险担保机制,知识产权质押等一系列相关金融政策,上述政策几乎 涵盖一家企业从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扩张期的各个阶段,此部 分政策需要关注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的政策细则。 • 在投融资政策中,“引导”和“并购整合”是两大亮点。简要来 说,“创投”与国家扶持齐头并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软件和集成电 路产业。国家对优质高新技术企业的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可以为“创 投”基金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保障。二线城市中上市后备企业以及 优秀中小企业是良好的投资对象。同时,引导一线城市中的优质中小 企业在二线城市落地,借助当地的政策扶持,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投 资手段。4号文中,明确提出了“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 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预示着大规模“并购整合”浪潮即将到来。 我们注意到政策明文指出防止地方政府“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直 面产业整合的关键问题,也是为了促进产业资源的合理流动,该描述 暗示后续将有关于“并购整合”的强力政策细则出台。另外,已上市 企业的大量超募资金,也为“并购整合”潮做好了铺垫。
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解读财税[2012]27号: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延续 认定标准从严【标 签】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认定标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了新的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申请享受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掌握政策规定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和增加费用扣除等。
(一)定期减免税规定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减低税率规定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一、软件企业条件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境内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60% 研发费用口径:财税【2015】119号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其他(不含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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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4、汇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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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条件
5、实际税负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 ÷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应纳税额=销项-进项(不能单独确认的,实务中按 收入比例确定) 税负率>3%,超过部分退税;低于3%,无退税
15
一、软件企业条件
收入总额的比例≧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
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 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30%)
9
一、软件企业条件
软件产品收入:财税〔2012〕27号第十六条,指软
13
一、软件企业条件
4、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 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 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注:其他企业销售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有优惠?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 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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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
7、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 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 ;
8、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 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 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优惠:
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 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 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 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 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
减免税审批:
1、软件企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审批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软件企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年 检合证(二年一次); 4、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 5、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6、增值税申报表、税票; 7、申请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审批: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纳税人在准备上述资料后,报办税服务
减免税审批流程图:
纳税人 申请
办税服 务厅受理
税源科会 同税政科实
地核查
办税服 务厅开票
局长办公会 集体研究
税政科 汇总
计财科办 理退税手续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 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
2、《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 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165号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 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优惠: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 可为2年;
6、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概念:
3、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 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 4、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 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 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 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 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 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
相关概念:
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 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 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 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5、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专门研制开 发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用于销售的 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企业,包 括从事软件开发和从事软件生产的企 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增值税优惠:
6、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 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 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增值税优惠:
注意事项:
1、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 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 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 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 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 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 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 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 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增值税优惠:
5、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 自用设备,以及 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 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 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除国务院国 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 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减免税审批:
(三)、税务机关审批
税政法规科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 报送的审批材料后,汇总提交局长办 公会集体研究;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 究通过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退税事 宜。
减免税审批:
(四)、退税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过后, 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填报《退税确认 书》,经相关人员签章后,办税服务 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由计划财务 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增值税优惠: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 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 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 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 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 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 税额。
6、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 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法 ;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 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 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单纯从事软件 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 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 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等技术服务;
减免税审批:
1、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名称及证书号 3、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实现的销售收入, 其中: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所占比例; 4、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实现的销项税额、 取得的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按3%税 负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
5、调查人员必须在2人以上,并在实地核 查报告签名,报税源管理科负责人审核鉴章 后报税政法规科。
注意: 财税字[2008]01号与财税字[2000]25号
不同: “自获利年度起”与“开始获利年 度”的区别。
所得税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 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 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 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 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
3、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 销售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4、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 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 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 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 策;
厅,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 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就受理,否则告知 纳税人须补充的资料;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 人申请后,应及时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科,税 源科接受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安排税 收管理员会同税政法规科对纳税人申请的事 项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实 地核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政策依据: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 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7、《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结束语: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 谢 大 家!
相关概念:
8、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 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 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 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 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相关概念:
9、先征后返又称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 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 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 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 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定方式的 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 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 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 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 到位的问题。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 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 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 纪守法。
税收优惠的方式:
税收优惠的方式主要有:(1)免税;(2)减税; (3)缓税;(4)出口退(免)税;(5)再投资 退税;(6)即征即退;(7)先征后返;(8)税额 抵扣;(9)税收抵免;(10)税收饶让;(11) 税收豁免;(12)投资抵免;(13)保税制度; (14)以税还贷;(15)税前还贷;(16)亏损结 转;(17)汇总纳税;(18)起征点;(19)免征 额;(20)加速折旧;(21)存货计价;(22)税 项扣除;(23)税收停征。
3、、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 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 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 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软件产品相关税收政策
主讲:王明清
南昌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主要内容: 相关概念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税收优惠的方式 增值税优惠
减免税审批
相关概念:
1、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 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 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 软件。
2、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 (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