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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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创新与完善。

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值税的预缴政策于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通过提前预缴税款,确保税收按时足额归集,减少税收的逃漏和拖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预缴税款的比例设定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企业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要预付上期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增值税。

二、预缴操作流程1. 登录税务局官网纳税人需要登录所在地税务局的官方网站,选择“税务服务大厅”进行登录。

2. 选择预缴功能在大厅的界面中,纳税人需要选择“预付增值税”功能,如有需要,还需下载并安装相应的预缴软件。

3. 填写预缴信息在预缴功能界面中,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报期次等。

根据税务局预设的计算公式,系统将自动计算出所需预缴的税款金额。

4. 选择支付方式预缴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纳税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然后按照系统指引进行操作。

5. 缴费完成当纳税人成功完成预缴操作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缴费凭证并显示在页面上。

同时,纳税人还可以选择下载并打印相关凭证,作为纳税申报的证明材料之一。

三、相关细则1. 预缴税款抵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将预缴税款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抵减税款的金额上限是当期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不能继续抵减。

2. 预缴税款退还如果企业在预缴税款后,发现当期的应纳税额少于预缴税款的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退款申请需要在纳税申报期截止前进行,逾期将无法申请。

3. 预缴税款的利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预缴税款是可以获得一定利息的。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息率由税务局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设定。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 收取的预收款(含税) 3 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简易计税:=含税销售额÷(1+3%)×3% 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1+11%)×2% 简易计税:=含税销售额÷(1+5%)×3% 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含税销售额÷(1+5%)×1.5% 一般计税:=含税销售额÷(1+11%)×1.5%
(市)的不动产。
范 围




是否适用一 般计税方法
是 □ 否 □ 打“√”或“×” 。
范 围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 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 不需要填写。
具体地址。
预征率 3
预征税额 4
3%或2%3%5%、3 Nhomakorabea 或1.5%
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项目编号
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 项目名称 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目, 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项目地址 预征项目和栏次
一、预征项目
销售额 1 扣除金额 2
建筑服务 销售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
附件5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一、增值税预缴业务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例1: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

2016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111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

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206-)÷(1+3%)*3%=万在本案例中,如果丙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一、预缴的时点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三、另一种税负「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请问,附加税……?」「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额征收税款的税收制度,是我国主要的税收之一。

对于纳税人来说,预缴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正确的计算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财务效率。

下面,我们将介绍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步骤,确定应纳税额和计算预缴税款。

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总额,适用税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确定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

接下来是计算预缴税款的方法,预缴税款=应纳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上期留抵税额是指上期预缴的增值税中,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售额而无法抵扣的部分,需要在本期继续留抵的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以满足资金周转和税务合规的需要。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计算方法:1.按月预缴,企业按照每月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和预缴税款,在每月的预缴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2.按季度预缴,企业按照每个季度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和预缴税款,在每个季度的预缴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3.按年度预缴,对于销售额相对稳定,且进项税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进行预缴,减少预缴频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无论采取哪种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企业都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预缴税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做好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记录和核对工作,避免因为数据错误而导致预缴税款计算错误。

总的来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掌握了正确的计算方法,企业才能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财务效率,避免因为税务问题而影响正常经营。

希望本文介绍的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财务管理中能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是一种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预缴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预先缴纳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制度。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合理的计算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准确预测并合理安排资金,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首先,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二是按照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是指纳税人根据实际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纳税额预缴给税务部门。

而按照应纳税额计算是指纳税人根据应纳税额和税率计算出预缴税款,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预缴税款上缴给税务部门。

其次,对于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的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准确计算销售额,包括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服务销售额。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分为17%、11%和6%三档。

最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纳税额预缴给税务部门,一般是每月或每季度进行预缴。

对于按照应纳税额计算的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包括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服务销售额。

其次,要根据不同的税率计算出预缴税款,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将预缴税款上缴给税务部门。

最后,要及时办理税款凭证,确保预缴税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除了上述两种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外,纳税人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减免、增值税抵扣等。

只有全面了解并熟练掌握了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进行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工作。

总之,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安排和经营发展。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预缴。

同时,要不断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自己的预缴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税收问题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是我国主要的税收之一。

为了正确计算和预缴增值税,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帮助您正确预缴增值税,避免税收风险。

首先,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应税项目确定、计税方法选择和税率确定三个方面。

应税项目确定是指确定哪些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般来说,货物销售、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转让等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在明确应税项目的基础上,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选择是指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

目前,我国主要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在选择计税方法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确定适用的税率。

税率确定是指确定不同应税项目适用的税率。

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定,货物销售适用的税率为一般税率和低税率,一般税率为百分之十六,低税率为百分之六。

劳务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六。

不同的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在预缴增值税时需要准确确定适用的税率。

在确定了应税项目、计税方法和税率之后,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计算预缴增值税:首先,根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次,根据应纳税额计算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应纳税额-已预缴税款。

如果应纳税额大于已预缴税款,则需要补缴税款;如果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款,则可以申请退税。

最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时,需要填写预缴税款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总之,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涉及应税项目确定、计税方法选择和税率确定三个方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和税率,并按照规定的步骤计算和预缴税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预缴⼟地增值税计算⽅法是什么?具备下列情形之⼀的,纳税⼈应⾃满⾜清算条件之⽇起90⽇内办理清算⼿续。

1、房地产开发项⽬全部竣⼯、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的。

3、直接转让⼟地使⽤权的。

按照《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在项⽬全部竣⼯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法据以计算⼟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地增值税,待该项⽬全部竣⼯、办理结算后再进⾏,多退少补。

”我国的房地产、特别是专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般对其应缴纳的⼟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法。

但⽬前普遍反映房地产⼟地增值税计算⿇烦,准确率不⾼,为此,笔者将⼟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的⽅法介绍如下,供参考:⼀、预缴⼟地增值税计算⽅法预征是按预售收⼊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假定A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 2015年年底竣⼯交付使⽤,预计收⼊总额50000万元,2014年⼀季度取得预售收⼊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汇算清缴的⽅法⼟地增值税的汇算清缴主要包括清算时间的确定、收⼊的确认、扣除额的确定、未出售产品相关事项的确定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清算时间的确定⼟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根据以下情况确定:1、具备下列情形之⼀的,纳税⼈应⾃满⾜清算条件之⽇起90⽇内办理清算⼿续。

(1)房地产开发项⽬全部竣⼯、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的。

(3)直接转让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进⾏⼟地增值税清算,纳税⼈应⾃接到清算通知之⽇起90天内办理清算⼿续。

(1)已竣⼯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积占整个项⽬可售建筑⾯积的⽐例在85%以上,或该⽐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积已经出租或⾃⽤的。

工程施工企业预缴税(3篇)

工程施工企业预缴税(3篇)

第1篇一、预缴税的概念预缴税是指企业在取得收入时,按照税法规定预先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

工程施工企业预缴税是指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二、预缴税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预缴税的范围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实际利润的一定比例预缴。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附加税费。

四、预缴税的流程1. 办理进京备案:外省建筑企业在京施工,需办理进京备案手续,取得《进京施工备案证》。

2. 合同备案:将合同报送给北京市城乡与建设委员会(市建委)进行备案。

3. 预缴税款: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4. 打印完税证明:预缴税款后,打印完税证明作为项目施工的合法凭证。

五、预缴税的注意事项1.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金额预缴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 预缴税款后,如发生退税、抵扣等事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3. 企业应建立健全税收核算制度,确保预缴税款的真实、准确。

4. 企业在预缴税款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求帮助。

六、预缴税的意义1.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预缴税款有助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 维护税收秩序:预缴税款有助于规范建筑行业税收秩序,防止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预缴税款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资金,降低税收风险,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工程施工企业预缴税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缴税义务,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2篇一、预缴税的概念及适用范围预缴税是指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前,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预先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值额的大小征收税款的税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对于纳税人来说,预缴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务工作,正确的计算方法可以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合理规划税收成本。

因此,掌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而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税务政策的要求选择适合的计税方法。

其次,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其中,销售额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税率是指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

通过这个公式,企业可以计算出应当预缴的增值税额。

而对于简易计税方法来说,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率是指简易计税方法中规定的预缴税率。

通过这个公式,企业可以计算出应当预缴的增值税额。

除了以上两种基本的计算方法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准确地记录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次,要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政策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预缴税款;最后,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预缴增值税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正确的计算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税收成本,避免税务风险。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学习和掌握,确保税款的准确预缴,遵守税法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增值税预缴政策

增值税预缴政策

增值税预缴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增值税的征收,稳定税收收入,我国实施了增值税预缴政策。

二、增值税预缴政策概述增值税预缴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在向购买方收取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同时,预先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给税务机关。

这样做的目的是将征税时机前移,提前完成纳税义务,有利于稳定税收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

三、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具体操作1. 纳税人确认纳税义务:在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时,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确认自己的纳税义务,并在交易发生时计算出应交纳的增值税额。

2. 缴纳增值税款项:纳税人应当在货款或服务费用收取时,根据预缴税率计算预缴税额,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3. 申报和结算:预缴税款缴纳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增值税申报和结算工作,以确保预缴税款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4. 增值税抵扣:预缴的增值税款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后续的增值税申报中进行抵扣,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四、增值税预缴政策的优势与问题1. 优势:(1)提前完成纳税义务,有利于稳定税收收入;(2)缩短纳税周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3)减少纳税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2. 问题:(1)增加纳税人预算负担,对资金流动造成一定影响;(2)税务机关需加强对预缴税款的监控和管理,避免出现滥用和失误。

五、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应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增值税预缴政策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预缴。

六、增值税预缴政策的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不断完善,预计未来增值税预缴政策可能会进一步优化和调整。

例如,可能会出台更加灵活的预缴税率制度,以适应各行各业的特点和需求。

七、总结增值税预缴政策作为一种有效的税收征管手段,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预缴法律规定(3篇)

增值税预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增值税预缴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按照规定预先缴纳的增值税。

为了规范增值税预缴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增值税预缴法律规定。

二、增值税预缴的基本概念1. 增值税预缴的定义增值税预缴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预先计算并缴纳的增值税。

预缴的税款在以后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2. 增值税预缴的适用范围增值税预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预缴的法律规定1. 预缴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2. 预缴金额预缴金额根据纳税人当期应税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金额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一般纳税人:预缴金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预缴金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3. 预缴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4. 预缴税款的抵扣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具体抵扣方法如下:(1)一般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内,将预缴税款计入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内,将预缴税款计入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 预缴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可以申请退还预缴的税款:(1)纳税人发生错误,多预缴税款的;(2)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的;(3)税务机关依法决定退还预缴税款的。

纳税人申请退还预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6. 违规处罚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加之一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让很多财务人员措手不及。

下面将这些情况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统一汇总,以备不时之需。

一、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4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4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具体情形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2.预缴税款计算(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3.纳税地点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1.具体情形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10%)×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 ÷(1+3%)×3%3.纳税地点(1)按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具体情形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税款计算(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0%)×3%(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预缴(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减按1.5%预缴: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3.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的分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贯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始终的主要税种。

两个税种均直接与销售房地产收入和开发成本息息相关,且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收上都有先预缴的流程。

本文主要从政策依据、缴纳时间、计算方法等方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

增值税预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预缴时间:实际收到预收款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项目: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政策依据:财税2016年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纳税义务发生:财税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

增值税预缴税款是什么

增值税预缴税款是什么

增值税预缴税款是什么普通纳税人通常在税务系统预警的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普通根据行业税负来预缴,即销售收入*税负-本来缴纳的增值税。

二、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提供建造服务(一)跨县(市、区)提供建造服务普通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造服务,按照适用的计税办法,根据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造服务不适用。

(二)提供建造服务取得预收款纳税人提供建造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适用的计税办法,根据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照适用的计税办法,根据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1)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根据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2)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根据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根据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销售房地产(一)企业实行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普通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普通计税办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三、不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纳税人有哪些1、供建造服务和出租不动产,挺直申报纳税,不预缴税款,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即非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向地税机关预缴税款,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预缴增值税财税处理

预缴增值税财税处理

1352019.11MEC 财税研究MODERNENTERPRISECULTURE一、增值税四种预缴情形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6号、17号、18号等相关税收法规,目前,预缴增值税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在预缴税款后,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种情形:如果一般纳税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是跨县(市、区)的,那么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增值税的预缴工作。

第四种情形: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采用的是预收款方式,那么在收到预收款后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由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计税方式不同,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现将三种类型的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归纳如下: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适用范围: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核算科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账务处理:实际预缴时,根据取得的完税凭证等,计入“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预缴增值税额;已预缴的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其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先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明细核算增值税。

月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当应纳税额大于留抵税额时,预缴税预缴增值税财税处理王丽莉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11-135-01额结转额以当期应纳税额为限,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未结转的预缴税款仍在“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期末,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资产”;当应纳税额小于留抵税额时,预缴税额不结转,预缴税款仍在“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期末,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资产”。

“营改增”后不动产业务预缴增值税政策解析

“营改增”后不动产业务预缴增值税政策解析

推荐RECOMMEND10“营改增”后不动产业务预缴增值税政策解析文/曹清洪 徐淑华摘要:我国全面“营改增”后,所有不动产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大多数不动产业务都有预缴增值税的要求。

文章针对四类不动产业务预缴增值税额计算方法进行阐述,并举例解析。

关键词:不动产;预缴;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所有不动产业务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规范。

转让不动产、经营性出租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性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四类业务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一、预缴增值税额计算方法(一)转让不动产影响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关键因素是所转让不动产的来源,即不动产是取得(不含自建)的还是自建的。

该类业务应纳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四种,应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如下:第一种计税方法是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一般计税方法,第二种计税方法是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①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第三种计税方法是以余额为计税依据的一般计税方法,第四种计税方法是以余额为计税依据的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②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二)经营性出租不动产影响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关键因素是所选用的应纳增值税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该类业务应纳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共有三种,应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也有三种,分别如下:第一种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该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③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11%)×3%第二种计税方法是出租除住房以外的不动产的简易计税方法,该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④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第三种计税方法是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的简易计税方法,该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⑤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影响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关键因素是所选用的应纳增值税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按预收款计算增值税的项(3篇)

按预收款计算增值税的项(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核心税种,其计算方法也在不断优化。

其中,按预收款计算增值税的方式,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来说,既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种财务管理的手段。

本文将围绕按预收款计算增值税的项,从政策背景、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其核心在于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我国税法规定,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可以按照预收款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以下几类情况:1. 预收款销售业务: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先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项,再按照约定时间或条件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

2. 预收款代销业务:指企业受托代销商品,先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项,再按照约定时间或条件交付商品。

3. 预收款租赁业务:指企业出租动产或不动产,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金,再按照约定时间或条件交付动产或不动产。

二、适用范围按预收款计算增值税的项主要适用于以下行业和企业: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可以先收取部分或全部房款,再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2. 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可以先收取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再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

3. 零售企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可以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款,再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

4. 住宿和餐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可以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再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

5. 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服务通常以预付费方式提供,因此也可以采用预收款计算增值税。

三、计算方法按预收款计算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预收款金额: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款项。

2. 税率:根据税法规定,不同行业和不同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3.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预收款金额× 税率。

4. 已纳税额:已纳税额 = 应纳税额× (1 - 预收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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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
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涉猎的范围越来越广,加之一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让很多财务人员措手不及。

下面快学会计就为大家讲讲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以及预缴税款的计算:一、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8号公告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
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68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二)纳税人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预缴税款的计算:? 单位(个体出租住房除外)区分计税方法:一般计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5% ? 个体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1.5%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的计算: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非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政策依据]:——税总〔2016〕14号公告第六条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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