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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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辽政法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法发[2009]10号)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我省目前已有13个市、1个县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就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当前应对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得到更加扎实深入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国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鲁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06]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全省17个设区的市和91个县级城市,在城市管理领域普遍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同时,在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领域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认识。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国家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结合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各级行政首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

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在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时,不得将其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公议制度的现实命运——以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为分析对象

行政处罚公议制度的现实命运——以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为分析对象

也是实现公共 利益 的具体体现 。在我 国行政执法实践 中,行政 系统 内部 自上而下掀起规 范行
政裁量权 的热潮 。2 0 0 4 年 《 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2 0 0 6 年 《 中办 、国办 关于 预防和化 解行政 争议健全行政争议僻决制度 的意见 》 、2 0 0 8 年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县依 法行 政的决定 》和 2 0 1 0 年 《 国务 院关 于加强法治政 府建设 的意见 》都对 规范和 约束 行政裁 量权 提 出明确和刚性 的要求 。在行政 系统 内部规制裁量 的现实背景下 ,合肥市政府为实现 自我治 理 、 自我反省 ,又开辟 出公众参与处罚裁量 的试 验 田——处罚公议 ,显然是行政系统 主导 的 公众参与 的程序之治 。处罚公议制度作 为规范行政裁量 的防护堤坝 ,一是群众公议员参与评 议 ,等于在执法机关面前植入一种外 在力量 ,意味着对行政处罚权 的约束和 限制 ,能较好地 防治处罚权 的恣意 。二是公议 团成员的确定具有 随机性 、广泛性 、临时性 ,不容易受到执法
2 0 1 0 年3 月 ,安徽省合肥市 出台了 《 合 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暂行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办法 》 ) 。所谓行 政处 罚群众 公议 制度是 指行 政处罚 实施 主体 在作 出行政处 罚决 定 前 ,将 案件卷宗材料 及处罚 的初 步意见 提交群 众公议 团,由群 众公 开评议 ,并 形成 公议 意 见 ,提交行政处罚 实施 主体 ,以作 为处理行政 案件重要 依据 的制度 。该制度 于 2 0 1 0 年 4月 2 O日开始在合肥市城 乡建委 、卫 生 、环保 、城管 4 家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试 点 。4 月2 3日,7 名市 民组成首个群众 公议 团,对合 肥市环保 局 3 宗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群众公议 ,标 志着 该制

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自查报告

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自查报告

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自查报告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自查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按照《x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x府法〔20xx〕2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情况汇报如下:一、率先垂范健全机制为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性,推动行政处罚依法、规范、公开、合理实施,我市自20xx年8月就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由群众公议团成员来参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履行评议、监督职责,我局在全市执法机构中率先开展群众公议工作,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为扎实、有序地开展城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我局从制度建设入手,印发了《《xxx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和《xxx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所属各执法大队每月至少有1件行政处罚案件纳入群众公议,每年群众公议案件不低于总案件的20%,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群众公议,从制度上确保城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常态化。

积极推行群众公议制度与规范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的各项政策措施相结合,完善《xxx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稳步推进城管系统标准化建设,要求做到执法用语、执法流程、行政处罚的标准统一,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的取证意识和执法规范化意识,使所办案件经得起群众的检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为规范。

二、稳步推进成效显著截至目前,20xx年我局共计组织了4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公议了13件行政处罚案件,其中11件案件,公议员一致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额度合理,对处罚意见无异议,有1件案件公议员经评议认为处罚金额偏低,有1件案件公议员经评议认为处罚金额偏高,我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会同具体案件办案人员再研究,认真吸收了公议员的意见,并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作了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让公议员走进城管部门,和城管人员展开充分的交流,让群众监督城管工作的开展,让群众了解城管工作真实情况,让群众认识到城管工作的艰辛和困难,促进群众对城管执法和城管队伍的理解和支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
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0]3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7
【实施日期】2010.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七日合肥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
为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合理、公开行使,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

为保障该制度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通市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依法行政,实现我市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但在某些方面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罚程序不合法,以罚代管、重罚轻纠等问题依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新要求,积极为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印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4〕1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强培训教育,进一步突出法治理念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为契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坚持原有学法制度的基础上,切实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并采取“回头看”、查遗补缺、深化落实等措施,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今年7月,为强化基层政府领导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法制办在省委党校举办首期市、县政府领导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省委常委、副省长徐鸣出席开班仪式并作重要讲话。

11月,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省有关部门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江苏省政府法制系统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修班,省、市、县三级法制办负责同志集中学习一周时间,切实增强新形势下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能力。

二、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突出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一是充实执法力量。

省辖市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统一精简10%,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压缩20%,用于充实基层一线和重点领域的执法人员力量。

二是加强财政保障。

实行有利于财力合理下倾的财政体制,继续加大对监管执法、市场信用体系、标准体系的支持;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执法队伍为事业性质,并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申报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实际,明确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逐步实现正常运转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新政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2日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定“两个确保”,持续落实“十大战略”,推进“十大建设”,围绕市委“1+6+5”工作布局、市政府法治工作安排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新发〔2022〕5号)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显著提升,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更趋完善,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保障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乡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晋司办〔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司办〔2020〕20号戒毒局,办公室、政治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装备财务保障处、科技信息处:根据《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是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制度落实年,为落实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我厅权责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山西在全国发展格局中的时代方位,围绕“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职能定位,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协同发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同感。

二、行政执法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我厅“三定”规定,戒毒局承担行政强制的执法职能,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的执法职能,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在履行戒毒、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管理职能中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完善执法过程记录,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XX区卫生健康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XX区卫生健康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XX区卫生健康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X府办函[2019]X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强化事前公开(1)公布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清单。

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

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所有执法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的,可与行政执法事项合并为一个清单,并标注为“行政执法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明确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3)公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4)权利告知书。

明确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权利。

2.规范事中公示(1)亮证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3)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解读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解读

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合肥市政府法制办一、立法必要性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2010年4月,我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

截至2015年4月15日,共招募群众公议员564人次,开展群众公议活动425场次,对1972件案件进行公议,其中,同意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占91.7%,提出不同公议意见被采纳的,占2.9%,提出不同公议意见未被采纳的,占5.4%;公议员向执法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600余条,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群众公议的案件,未发生一起案件因复议或诉讼而被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群众公议制度作为一项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创新之举,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先后荣获市政府工作创新提名奖、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成功入选2014年全省首届“十大法治事件”。

中央党校《理论动态》、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华社等媒体多次深入报道。

为总结、巩固群众公议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推动群众公议深入开展,市政府将《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14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预备项目。

通过大量前期工作准备,该规章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二、立法过程及总体思路为做好该《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办认真谋划,及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工作:(1)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调研和问卷调查,听取对群众公议制度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2)深入市直部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对群众公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专门召开由公安、工商、交通、城管等处罚案件较多的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研究实行群众公议案件的类型、范围等问题。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张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营造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执法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一、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配套制度,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司法局每年牵头组织1次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的专项督查。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一类、二类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前。

今后长期坚持。

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

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举办1次以上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并将开展教育培训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司法局每年组织1次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集中培训。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一类、二类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晋政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晋政发[2002]2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这一制度十分重视,多次发文作出部署。

目前,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行政执法状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加强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要求,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奠定良好的基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宣传(一)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行政处罚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内容,省司法厅负责将行政处罚法内容纳入考试题库;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培训,将行政处罚法培训与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

2022年6月底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全员教育培训。

(二)广泛开展行政处罚法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处罚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工作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提高宣传工作实效。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三)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行政处罚。

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要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定义,正确区分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拟通过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贺政办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16〕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2016年5月3日,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明确了全区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公示原则、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工作要求等。

为贯彻落实桂政办发〔2016〕5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力措施,对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工作,将其纳入本辖区、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按照职责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我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一)市、县(区、管理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各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三、落实公示平台我市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以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载体为补充。

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的公示方式有效,便于执法对象及时获知执法信息、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2003年8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我省11个省辖市和2个县级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要精简机构和人员,合理配置城市管理领域的政府职能,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各级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

派出所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

派出所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

派出所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贯彻实施工作。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好行政处罚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

公安行政处罚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法治公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贯彻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切实把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打击违法和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大力提升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

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帮助广大民警尽快熟悉掌握、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要于2022年6月前完成。

要突出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的培训,提升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正确有效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能力。

要突出实战实用,结合全警实战大练兵,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以案释法、旁听庭审等实战练兵活动,促进法律学习与实战实用的有机融合。

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干部轮训、晋职晋衔等学习和考核内容,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学习培训。

要紧密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加大对行政处罚法的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社会法治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公安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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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合理、公开行使,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x〕33号)和《关于印发x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x〔x〕18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

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全区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工作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平台,强化公众有序参与权力运行监督;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根据《x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规定,区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梳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群众公议工作程序,区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群众公议工作实施方案;区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可视情形邀请行政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会议,听取意见、建议,构建完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公众参与工作机制。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除《x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规定不宜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外,确保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群众公议,严格控制不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的范围和数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3月31日前)。

实施主体梳理、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确定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公开招募、选聘群众公议团成员,并开展业务培训;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

(二)全面启动阶段(x年4月1日至30日)。

实施主体根据法定职责,梳理本单位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适时向社会公
布,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

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少的单位,可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

(三)常态运行阶段(x年5月1日以后)。

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落实群众公议的情况将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核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实施主体群众公议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公众参与监督长效机制,推动群众公议工作转入常态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成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群众公议的日常工作。

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群众公议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群众公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群众公议案件标准,定期将需提交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扎实推进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二)强化培训宣传。

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业务,熟练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群众公议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标准。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努力扩大工作效果。

(三)合力协同推进。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群众公议团成员的招募、选聘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各实施主体要紧密结合本单位
实际,细化工作措施,不断拓宽群众公议案件范围,积极探索创新群众公议工作办法。

(四)严格责任追究。

实施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实行开门执法,方便群众监督。

通过群众公议工作,建立完善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未按规定开展群众公议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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