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新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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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五项新制度有关情况解读
同志们,今天上午我们召开了全市农信社“贯彻落实贷款五项新制度”动员大会,姜主任就落实五项贷款新规做了动员讲话,讲话内涵深刻,重点突出,态度鲜明;我宣读了《邯郸市农村信用社关于落实贷款五项新制度全力以赴打好清非攻坚战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活动组织、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要求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今天参加培训的信贷部室经理都是咱们信贷战线上的“排头兵”、“先锋队”,即时落实五项贷款新规的执行者、又是落实者,所以搞好这次五项制度培训对促进我市信贷管理规范、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今天我主要就贷款五项新制度出台背景及要点内容制订时的考虑因素等进行重点解读。
一、五项新制度的出台背景
省联社成立以来,相续出台了数百项管理制度,在不良贷款管理与清收方面也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对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等13项办法和制度。这些办法制度实施以来,在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推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也发现,这些办法和制
度还不够完善,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因规定较粗,实际操作中对同类同质同金额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措施差异较大,确定责任人赔偿贷款额度时就低不就高,显失公平;对新官不理旧账、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等问题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造成我省不良贷款余额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几年随着信贷规模的快速扩张,又产生了不少新增不良贷款。以省联社、河北银监局2010年检查贷款占用形态真实性为例,共发现隐性不良贷款225亿元。信贷管理系统上线后,剔除调实的隐性不良贷款外,全省农村信用社又增加不良贷款170亿元,2011年底不良贷款余额达到619亿元。总体来看,我省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管理,特别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信贷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增强贷款信息的公开及透明度,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针对以上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在2012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上,文进理事长提出了“加强信贷管理,全面推行五项信贷管理新制度”的工作要求。按照这一要求,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负责起草贷款损失经济赔偿办法、信贷问责终身制管理办法、不良贷款清收销号管理办法和任期收贷承诺制,纪检监察室负责起草贷款发放公示办法。
入理解相关要点或条款的涵义,确保在执行中能够做到统一、规范、到位。
(一)贷款损失经济赔偿暂行办法
1、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见第2条和第3条。按照办法规定,贷款损失经济赔偿的适用对象为2005年7月1日后新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责任人,只要责任人未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在不良贷款转为岗位清收或进行核销、置换及债权转让时,要根据贷款损失情况给予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处理。赔偿贷款损失后,责任人责任终止。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市县反馈“办法适用范围(2005年7月1日后新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涉及面太广,对信贷工作负面影响太大,建议适用范围改为2012年1月1日后或文件印发之日后”。对这个问题,省联社主任办公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均进行了讨论和研究,认为自省联社成立以来,信贷管理不断加强,新放贷款质量理应较高,形成风险的责任不良贷款也理应严格问责;如果按照现在时间划段,会使大量贷款不能涵盖,形成信贷管理断档,且无论怎么划段,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所以经研究讨论,认为办法适用范围还是确定为2005年7月1日后新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比较合适,这样规定也有利于维护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
2、关于赔偿比例和金额划段,见第4条和第5条。按照办法规定,对贷款损失赔偿采取分段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征求意见中各市、县对此计算方法普遍支持。省联社在制定贷款损失赔偿标准中,赔偿比例和金额划段曾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修改的原因一是开始制定的起点金额较高,赔偿标准过高,各市县普遍反映赔偿金额较大,实践中不好落实;二是原定的累计损失超过200万元就直接给予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起点金额过低,处理面过大。为此,省联社经认真研究讨论后,认为目前经济赔偿作为最后的责任追究手段,体现更多的是惩罚意义和警示作用,小额可以全额赔偿,大额应按比例赔偿,重大损失应给予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但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起点金额均不宜过高,应给予责任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起点金额可适当增高,以增加可操作性。按照以上思路,形成了目前制度中规定的赔偿标准和7个金额划段。
3、关于分期赔偿期间责任人的责任问题。部分市县反映:贷款损失执行分期赔偿的,因赔偿期间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工资计发成为难题。对此,经研究讨论后,专门增加了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见第6条。规定:分期赔偿期间,责任人的责任暂时中止,但要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工资而不予发放。赔偿期限到期赔偿款项落实到位的,责任人责任终止,计提的工资予以补发。此规定不仅明确了责任人分期赔偿期
间的责任问题,还可有效防止责任中止期间,责任人赔偿失信,造成可能多发给其几个月工资的问题。
4、关于赔偿操作过程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问题。见第10条-第12条。之所以规定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的同时信用社应将该部分债权等额转让给责任人,是吸取基层行社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为有效避免因不良贷款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入账所带来的与债务人的潜在纠纷。这几项条款除明确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的同时,信用社应将该部分债权等额转让给责任人外,还详细规定了操作流程,制作了债权转让参照协议,使操作更具规范性。
5、关于办法落实中的法律风险问题。为避免办法落实中产生劳动纠纷,规避法律风险,我们按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专门做了相关规定,见第17条。各县级行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使本县自定的实施办法具备法律效力,扫清法律障碍,避免潜在纠纷。有法律顾问的县级行社,在制定本县办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法律顾问的法律知识和意见,确保办法本身和落实过程依法合规。
(二)不良贷款清收销号管理暂行办法
1、关于不良贷款前50大户的筛选问题。见第6条。规定:市、县及网点选定的不良贷款前五十大户不含上级机构锁定的五十户。这段规定明确了各级农村信用社机构在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