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送资料及时间要求附件1企业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
附件1: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时间及资料要求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备案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2)购买单据或交割单;(3)国债利息结付证明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1、备案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投资人、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性质、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2)投资时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股票买卖交割单;(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备案时间:(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编号、批准机关、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政策依据等;(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及《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3)相关事项声明(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备案时间(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要紧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与禁止并符合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报送资料: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北京市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含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同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与动力费用。
202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内容1、再投资退税审批(1)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主表及附报资料(1)退税的书面申请和《再投资退税申请表》;(2)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2)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3)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4)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5)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6)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明证明。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分类一览表
3.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4.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5.企业对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说明及安置的残疾职工在企业上岗工作的说明
6.具备安置残疾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税[2009]70号
事后备案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事后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批准、注册证明件;
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税〔2008〕1号
事前备案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1.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提供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优惠备案及其办理时限是多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优惠备案及其办理时限是多久⼀、办理时限纳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投资经营的纳税⼈应于从该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后15⽇内办理备案;2.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录》规定的饮⽔⼯程新建项⽬投资经营的饮⽔⼯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后15⽇内办理备案;3.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个⽉内办理备案;4.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起4个⽉内办理备案;5.⽣产和装配伤残⼈员专门⽤品的纳税⼈,可在年度终了4个⽉内办理备案;6.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起4个⽉内办理备案;7.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纳税⼈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资料要求纳税⼈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报送的相关资料详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览表》。
纳税⼈所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使⽤A4纸复印,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相关字样,并加盖纳税⼈公章。
三、办理流程纳税⼈办理优惠备案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具体流程如下:(⼀)⽹上备案1.⽹上提交备案信息。
纳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站()办理⽹上备案,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信息,主要为备案表和清单。
2.税务机关确认。
税务机关查阅纳税⼈⽹上提交的备案信息后予以确认。
3.报送纸质备案资料。
纳税⼈⽹上报送的备案信息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后,纳税⼈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要求的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报送的资料详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览表》。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的及填写表格
核心出品必属精品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经研究,现就2011年度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优惠备案对象及时间申报享受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3月15日前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不需报送备案资料,但应在完成网上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时,同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附件四)。
各单位应结合年度汇缴政策和申报培训,将各项优惠备案要求辅导培训到纳税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进行优惠项目的备案,在年度申报中及时享受相应优惠。
二、纳税人提请优惠备案应报送的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及对应附表(一份)(表式见附件一);2、具体优惠项目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资料一览表》(附件二)列明的备案资料(一份);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二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
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须由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优惠项目备案资料,应当进行完整性和法定性审核,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备案。
税务机关受理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同时告知纳税人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2、报送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退回,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理由以及需补正的资料。
纳税人不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备案材料的,税务机关应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名目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效劳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正确录进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效劳厅审核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c、依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效劳厅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办理备案。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一览表
优惠类别
优惠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附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非营利组织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除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
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政;策《依企据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国税发 〔2008〕116号;苏国税发[2010]107 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13〕70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 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加计扣除
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认定证明复印件。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4 份。
财税[2008]1号;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
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
3、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4、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
第86条;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doc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一)国债利息收入1.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五)其他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分类及资料报送要求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分类及资料报送要求一、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85条;财税[2009]第122号;财税[2009]123号2、附报资料:(1)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2)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国税发〔2009〕81号。
2、附报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2、附报资料:(1)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2、附报资料:(1)购进软件是否单独计价、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摊销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附购货合同、发票;(2)被替代的旧软件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预缴申报前备案事项因不常用仅列举项目如下: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6、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二、预缴申报前备案并于年度终了后补充备案的事项(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第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报送资料
(二)有效的残疾人员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五)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支付证明; (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工作(工种)情况说明。 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 报送资料: (一)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动物诊疗所许可证、远 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以及相关农、林、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证明; (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三)产品品目明细表; (四)税收优惠项目说明及核算明细帐。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小型微利企业。 报送资料: (一)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数的计算资料; (三)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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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 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 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 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 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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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五)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报送资料: (一)固定资产性能、使用情况说明及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 (二)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等情况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选择哪一种折旧方式; (四)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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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送资料及时间要求附件1企业所以下规定的备案资料,有原件的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企业带回,复印件地税机关留以存档。
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在我公司(局、协会等)”。
一、事前备案类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运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运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二、事后备案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