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正本);

(五)保险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六)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第十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保险业务,须先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核发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授权书,明确表示授权同意该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并承诺对其外汇保险业务经营中产生的所有资金风险作最后清偿承诺。分支机构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初审并报其所辖分局最终审核,由分局向分支机构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所属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二)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三)所属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六)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新增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六)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管理局重新申请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

(一)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

(二)近3年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

(四)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级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第(三)项要求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业务,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终止外汇业务申请书;

(二)终止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原因和终止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五)董事会或者上级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六)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总公司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分支机构的外汇保险业务进行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