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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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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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财产一切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险条款

投保须知1. 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投保四份。

2. 被保险人年龄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

3. 意外医疗每人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4.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 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人群,如被保险人出险时为4类或以上职业,则其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出险时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系数(对应的保险金额系数:4类职业为0.571;5类职业为0.358;6类职业为0.286)。

职业为6类以上(不含6类)的,则不在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如需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到本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的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条款内容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总则、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

各个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合同。

【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财产。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需求,可以选择一年期或长期保险。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雪、冰雹、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机器设备损坏、运输工具倾覆等。

3.盗抢:存放在保险财产中的财物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3.财产的自然磨损、朽烂、变质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6.保险理赔流程7.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该保险条款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险、盗窃险等多种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2.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保险期间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2.核事故、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财产损失;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为1 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时。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1.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协商确定。

2.赔偿方式分为现金赔偿和修复赔偿,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理赔流程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3.双方根据事故情况和保险合同约定,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4.保险公司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将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

五、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1.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财险所有。

2.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条款内容明确、保险责任清晰。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摘要:
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简介
2.条款的主要内容
3.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特别说明
4.条款的注意事项
正文: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一种保险条款,主要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财产保障。

该条款旨在为企业和个人在面临财产损失时提供经济支持,以降低损失。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责任保险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导致的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提供的保障;意外保险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因工作、生活等日常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的保障。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

特别说明的是,该条款不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金银、珠宝、古董、艺术品等贵重物品。

此外,该条款还特别说明,对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政治骚乱等导致的损失,以及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购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需要仔细阅读
条款,了解保险的种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其次,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财产和风险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并制定合理的保费;最后,需要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在面临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支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对上述第与第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第六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第七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有关的法律文书;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赔偿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和第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就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与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从业人员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一项进行投保,也可同时投保条款其余责任需同时投保第四条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一部分从业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从业人员遭受的各项财产损失;从业人员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第八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投保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从业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2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从业人员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者遭受的各项财产损失;第三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本保险单未载明,但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3责任;被保险人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死亡或伤残所产生的责任责任限额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三部分救援费用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单价低于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责任免除第十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清污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4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救援费用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六条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第四部分通用条款保险责任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5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第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主管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通用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与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6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二十七条如未约定分期付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7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保险单、批单、投保清单、保费发票;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残疾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死亡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伤亡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书面赔偿请求以及被保险人已经向伤亡人员或其代表支付赔偿金的8书面证明材料;如存在救援情况下,被保险人支付的救援费用凭据;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三十四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三十五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十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伤亡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赔偿:发生人员死亡的,保险人在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发生人员残疾的,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9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约定的限额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付;受伤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经医院证明,保险人依据事故发生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每人/天补偿误工费,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的赔偿以第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完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完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完整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保险人”)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相关许可的保险公司,愿意为乙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1.1 本保险合同涵盖对乙方财产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相关条款。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乙方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3 保险金额:本合同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0%。

1.4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地震、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盗窃、抢劫、抢夺等意外事件;以及其他合同中明确列出的风险。

2.2 乙方负责确保所投保的财产处于合适的保护措施下,减小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如乙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则保险公司有权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的扣减。

第三条保险赔偿3.1 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的索赔材料。

3.2 保险公司收到乙方完整的索赔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将赔偿款项支付给乙方。

3.3 如乙方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第四条保险费与合同终止4.1 乙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和缴费期限支付保险费。

4.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3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应规定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合同解释与争议5.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放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1. 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概述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是我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一项重要责任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不受侵害。

在日益加重的老龄化社会压力下,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作用日益凸显。

2.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深度评估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涵盖了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责任事故。

这些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财产损失、非法行为等。

保险条款中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赔偿责任,还明确了双方在事故发生时的应对程序和赔偿流程。

通过对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的深度评估,可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在责任事故发生时的具体保障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更好地规避风险、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安全。

3.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广度评估除了以保障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核心,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还涉及了与养老服务紧密相关的众多方面。

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中,不仅触及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健康安全等多个方面,还包括了与其他机构合作、与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等多项内容。

这些广泛的内容涵盖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综合性保障,不仅拓宽了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也为保险双方在合作中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指引。

4. 对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受关注的保险产品,其条款设计既考虑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与权益,也充分重视了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意外保障。

在老龄化社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出现和完善,为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注入了更多保障力量,对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doc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

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二)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三)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五)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七)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九)被保险人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十)被保险人医务人员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十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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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 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
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
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
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第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
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
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
.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
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
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赔率为 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 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
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0%。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
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
但不包括投保人、 被保险
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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