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六条禁令”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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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六条禁令”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六条禁令”的严格执行,严肃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六条禁令”为:

(一)严禁越权经营;

(二)严禁制造虚假利润;

(三)严禁埋单、撕单和制作阴阳单;

(四)严禁制作假赔案;

(五)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六)严禁在赔款中列支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行为人违反“六条禁令”中任何一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为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行为人违反“六条禁令”,未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给予处理。

第四条对违反“六条禁令”人员所在分支机构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违反“六条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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