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单手册(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2015版)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扩展类条款K1.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保险人扩展承保因主险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或链条本身的损失,但对于正常的检修保养费用、已经摊销的费用以及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传送带或链条的损坏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该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传送条和链条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2.刀具扩展条款保险人扩展承保因主险承保风险造成刀具本身的损失,但对于正常的检修保养费用、已经摊销的费用以及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刀具的损坏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该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以刀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K3.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保险人扩展承保因主险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刀具本身的损失,但对于正常的检修保养费用、已经摊销的费用以及已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传送带或刀具的损坏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该条款项下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传送带、刀具的保险金额,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精心整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不不动。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单实例
附:货物运输保险单实例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总公司设于北京一九四九年创立Head Office: Beijing Established in 1949货物运输保险单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发票号(INVOICE NO.)HMHP-2010 270 保单号次合同号(CONTRACT NO.)MKDOIB-10-043 POLICY No. PYCA20104601010050213信用证号(L/C NO.)LC1141750被保险人INSURED ① BEIJING ××× IMPORT & EXPORT CO., LTD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面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 AT THE REQUEST OF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⑥SAY:U.S. DOLLARS TWENTY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THIRTY THREE ONLY.保费:启运日期:装载运输工具:PREMIUM:⑦ AS ARRANGED DATE OF COMMENCEMENT:⑨AS PER B/L PER CONVEYANCE:⑧WH 0434-748自经至FROM⑩ TIANJIN,CHINA IV A TO PALERMO, ITALY承保险别:CONDITIONS:⑾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B),INSTITUTE WAR SRCC CLAUSES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简易赔案处理单
非车险简易赔案处理单
报案 号:
出 险 通 知 ( 索 赔 申 请 )
被保险 人:
报案时 间:
出险时 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受损标的(财产)名称:
事故经过:
联 系 人: 出险地点:
险种: 保险单号:
联系电话: 出险原因: 受损标的(财产)数量:
兹声明本人(单位)所填写上述资料均为真实情形,没有任何虚假和隐瞒。否则,愿放弃本保险单之一切权 利,并承担法律责任。
失 核
3
定 情
4
况5
合计
本案赔款总计: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小写:¥
元)
残值处理方式: □统一回收 □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理赔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损
兹声明本人(单位)认可上述内容真实且完整,同意上述金额作为本案确定的损失金额,并以此向保险公司索
失 赔。
确
认
被保险限公司
分公司:
被保险人签章:
查勘时
查
间:
年 月 日 查勘地点:
勘 查勘报告/记录:
意
见
责任 认定
核定出险原因:
是否为第一现场查勘:□是 □否
查勘员 签字:
是否属保险责任: □是
□否
索赔金额(索赔人填写)
核损金额(保险公司填写)
序 号
受损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索赔金额
损失 程度
残值
损失金额
赔付 比例
核损金额
备注
1
损2
本人(单位)同意贵公司将赔款直接划入本人(单位)下列帐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助贷险业务建立高效、准确、清晰及完整的操作流程,指导专营机构顺利完成各环节作业。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助贷险线上业务制定(险种代码:BBR),线下业务也可参照执行(险种代码:BBW)。
第三条实施专业化的流程管理, 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不断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规范业务流程各环节上各岗位的操作职责,减少作业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包括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系统对接测试、投保申请登记、核保审核、复核面签、保单签订、合同签订、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提前结清、逾期催收、理赔处理、委外追偿、财务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活动描述、角色和职责第五条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工作及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测试第六条投保申请登记环节第七条核保审核环节第八条复核面签与保单签订环节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及放款环节第十条放款后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环节第十一条逾期催收环节第十二条贷款提前结清环节第十三条理赔追偿环节第十四条线上业务的财务处理环节附件1:人保助贷险业务流程图附件2:与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填报日期:备注:被保险人关系代码是在承保系统中,录入被保险人关系信息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关系人代码”。
若业务类型为线下业务,合作银行方面支行名称和一级分行名称相同。
服务运营岗签字:专营机构经理签字:附件3:人保助贷险专营机构业务档案清单附件4:需要银行提供模板单证1、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2、授权委托书-代扣保费3、借据4、贷款合同5、贷款结清证明-提前还款6、贷款结清证明-理赔结清附件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向贵公司申请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为个月,该贷款用途将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二选一),并承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和股票、购置机动车辆等投资、消费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车险出单操作
车险出单操作业管部/出单中心二〇一六年二月第一章客户信息管理1.1 客户信息收集客户信息是公司的重要资源。
随着社会与科技的进步,客户信息已不仅是一些与个人或者企业业务直接相关的简单信息,不只是对客户情况的粗浅反映,将来对客户数据价值加以挖掘,势必为公司带来附加价值、形成市场引导作用。
因此,全面收集和分析客户数据,将客户数据应用于产品设计、市场规划、销售过程,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客户信息收集坚持“谁接触、谁收集;谁收集、谁负责”原则,每一位客户接触点都是信息收集的责任人。
在出单环节,出单人员须负责将客户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1.1.1 个人客户个人客户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客户。
1.1.1.1 身份证明(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二代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护照等;(2)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包括回乡证及其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4)外国籍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外国籍人员的有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护照中文翻译本。
1.1.1.2 关键信息(1)联系电话(被保险人手机号码),应提供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业务员或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2)联系地址(如长期居住地址、工作年满一年的公司联系地址、身份证地址),应提供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1.1.2 单位客户单位客户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客户。
1.1.2.1 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客户实名制的要求,投保时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重点留意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单位客户的信息,进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点击“信息核查”,查询该客户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准确(该平台开放时间为正常工作日8:00—17:00)。
1.1.2.2 关键信息(1)联系电话(如联系人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号码、联系人家庭电话号码),应填写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业务员或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中国人民保险企业财产一切险保险单(格式文本).do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保险单(格式文本)-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单号次: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中国人民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
明细表┌──────────────────────────────────┐ │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财产占用性质:│├──────────────────────────────────┤ │保险费:费率:│├────────┬────────┬────────┬───────┤ │ 项目号│ 保险财产名称│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填写不下,请另附清单。
│├──────────────────────────────────┤ │总保险金额:│├──────────────────────────────────┤ │备注:││ ││ │└──────────────────────────────────┘ ××XX公司日期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会部文号:保财[1994]6号发布日期:1994-2-4执行日期:1994-2-4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为做好我公司系统资金运用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014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201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成本管控,规范理赔费用列支,根据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理赔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赔费用管理目标是通过界定理赔费用内容,明确理赔费用列支渠道,严格理赔费用管理责任,规范理赔费用开支行为,通过合理费用投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运营,提高理赔工作质量,降低整体赔付成本。
第二章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第三条理赔费用是指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务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
第四条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确定到该赔案的费用。
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
直接理赔费用应逐案列支(为简化手续可集中支付),不得将多个案件的费用集中列入某一赔案。
直接理赔费用包括:(一)专家费。
专家费是指因案件的定责和定损需要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权威意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支付给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劳务费、咨询费、调查费,以及专家参与案件处理发生的需要由我公司承担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二)律师与诉讼费。
律师费是指以我公司名义聘请律师直接参与保险事故处理(包括事故调查、诉前保全、诉讼、仲裁等),根据委托合同应由我公司支付或分摊的律师费用。
诉讼费是指因保险事故发生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应由我公司支付的费用。
本项费用中还包括执行费、公告费。
(三)损失检验费。
损失检验费是指发生灾害及事故后,聘请第三方机构(特殊情况下还包括被保险人所属的专业部门)参与损失检验或事故处理,因此发生的检验费、服务费、手续费。
包括DNA检验费、水险中的海外代理人代理费、专业检验人检验费、船级社检验费、海损理算费以及委托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发生的鉴定费等。
财产保险公司《产险单证》 最终稿
括单证边沿留白规则标准、单证公司标识、单证首部和单证主体等功能区分布设计规则标准; 3. 单证功能区要素设计标准:保险单、批单和通用保险单证的公司标识、单证首部和单证主体
等功能区包含的基本要素,以及所使用的中文或外文种类、文字字体、文字大小等标准; 4. 单证的防伪与油墨标准; 5. 单证的印刷质量标准与输出方式; 6. 主要单证样张。
引言
本标准的目的是在于统一保险业务过程中通用单证的基本格式标准和格式要素规范,是保险行业 自身发展和监督管理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统一保险行业标准,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有利于规范产 险公司经营管理,加强保险行业监管 ;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形象,保护消费者利益,履行社会责任。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1. 单证的纸张规格标准:保险单、批单和通用保险单证的纸张规格标准,包括尺寸、质量、颜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97-1997 无碳复写纸标准 GB/T 7705-2008 印刷质量标准 GB/T 17001.1-1997 防伪油墨 第 1 部分 GB/T 9698-1995 信息处理击打式打印机用连续格式纸通用技术条件 GB/T 19425-2003 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JR/T 0033-2007 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
3 单证的分类
3.1 按单证性质分 单证按照其性质可分为: ——保险单,按照是否定额可分为: ——非定额单证,主要保险要素需打印或填写的单证; ——定额定费单证,除其它保险要素外,确定每份单证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单证; ——定额不定费单证,除其它保险要素外,仅确定每份单证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但不确定总 保额和总保费的单证; ——保险批单,用于批改原保险单承保内容的单证; ——保险卡(证),用于激活注册投保或方便被保险人携带的保险凭证; ——需按保险合同管理的其它单证,特殊需求的其它保险合同单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信息补充单
通讯地址:
邮编:
□□□□□□
电话:
住所:
邮编:
□□□□□□
电话:
名称: 经营范围:
住所: 与被保险人关系:
投
组织机构代码:
保
人
执照/证件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有效期:
证件号码:
非自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性别:
证件有效期: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 □
授权办理业务人姓名:
性别:
证件有效期: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其他
证件号码: 姓名:
□□□□□□□□□□□□□□□□□ 证件有效期: □
性别:
国籍:
职业: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其他
受益人一
法
证件有效期:
定
继
工作单位:
证件号码:
□□□□□□□□□□□□□□□□□□
与被保险人关系:
承
人
通讯地址:
邮编:
□□□□□□
电话:
以
住所:
邮编:
□□□□□□
电话:
外
的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业:
指
定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其他
受
证件有效期:
益
人
工作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安全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安全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就业培训中心、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安全综合管理机构等教育类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有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学生的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经履行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学生发生下列事故或情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非意外身故(含猝死)或一级伤残*,经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认定被保险人需支付抚恤金的;(二)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学生因自杀死亡,经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认定需支付特别抚恤金的;(三)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学生因妊娠(含宫外孕)死亡,经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认定需支付特别抚恤金的;(四)学生因遭遇恐怖活动导致死亡,经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认定被保险人需支付特别抚恤金的。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财产险常用险种出单手册
财产险常⽤险种出单⼿册财产险常⽤险种出单⼿册⼆O⼀三年七⽉⽬录⼀、财产基本险(QBA) (3)⼆、财产综合险(QBB) (7)三、财产⼀切险(QYC) (11)四、总版机器损坏保险(QSB) (15)五、个体⼯商户财产保险(QEJ) (18)六、现⾦保险(TXL) (21)七、计算机保险(SDK) (23)⼋、建筑⼯程⼀切险(GGH) (26)九、个⼈贷款抵押房屋保险(JHD) (29)⼗、家庭财产综合保险(JAB) (32)⼀、财产基本险(QBA)1、业务来源:根据实际情况录⼊2、渠道码:根据所选的业务来源,选择对应的渠道码3、保险期间:**年**⽉**⽇零⾄**年**⽉**⽇⼆⼗四时⽌保险期限为⼀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承保短期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录⼊,按照对应的短期费率计收保费;如遇银保业务,需要连续承保多年,保险期限不超36个⽉且⾃留额不超常规⾃留额报备省公司财产险部,其他需逐笔报批省公司财产险部。
4、国民经济代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尽量选择到最后⼀级菜单,务必要⽣成对应的中⽂字,如果只显⽰数字代码,需要重新选择。
5、占⽤性质:根据所选的国民经济代码会⾃动⽣成对应的占⽤性质,不需要⼈⼯录⼊。
6、所有制代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选择7、司法管辖:选择“01”,即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8、争议解决⽅式:按照所在公司需求,选择“诉讼”或“仲裁”,选择“仲裁”的,需同时选择相应的仲裁委员会9、联共保标志: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注:⾮联⾮共:我公司独家承保。
主联保:只有⼈保系统内部公司参与项⽬,我公司为主承保⽅。
从联保:只有⼈保系统内部公司参与项⽬,我公司为从承保⽅。
主共保:有外公司参与,系统内只有我公司⼀家,且为主承保⽅。
从共保:有外公司参与,系统内只有我公司⼀家,且为从承保⽅。
主共主联:有外公司参与,⼈保系统内多家参与,我公司为主承保⽅。
主共从联:有外公司参与,⼈保系统内多家参与,⼈保其它公司主承保,我公司为从承保⽅。
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得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她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得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得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得,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得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得其它必要得、合理得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她专门职业所产生得赔偿责任;(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得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得卫生装置,以及售出得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她人得损害;(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由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得任何牲畜、车辆、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她升降装置造成得损失;(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得损害责任;(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赔偿责任;(六)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得停产、停业等间接损失;(七)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得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固定场所内布置得广告、霓红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得地点范围内所有、使用或经营得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得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赔偿责任。
最新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一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一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样本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助贷险业务建立高效、准确、清晰及完整的操作流程, 指导专营机构顺利完成各环节作业。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助贷险线上业务制定( 险种代码: BBR) , 线下业务也可参照执行( 险种代码: BBW) 。
第三条实施专业化的流程管理, 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不断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规范业务流程各环节上各岗位的操作职责, 减少作业差错, 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包括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系统对接测试、投保申请登记、核保审核、复核面签、保单签订、合同签订、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提前结清、逾期催收、理赔处理、委外追偿、财务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活动描述、角色和职责
第五条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工作及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测试
第六条投保申请登记环节
第七条核保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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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不得外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单手册(2015版)销售管理部/城网办前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单手册》(简称《手册》)是公司首个出单业务的指导手册,首版于2014年初印发,是在公司保费收入突破2000亿的大背景下,按照公司标准化建设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出单中心运营管理与人员操作而制订的指导性文件。
2014年,以公司新时期发展战略为指引,在坚持“有效控制风险,有效降低后台运营成本、最大程度方便内外部客户”的指导思想下,公司全面启动出单运营管理模式优化工作,实施“集中管理、授权操作”的出单运营方式,并以职能调整、流程优化、制度建设、系统应用、技能提升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出单中心对“资格、权限、质量、考核、培训、单证”的管理能力,强化出单风险管控,提升客户服务能力,降低出单运营成本,逐步建立起管理精细化、业务规范化、网点标准化、人员专业化、运营合规化的出单运营平台。
伴随出单运营管理模式优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项管理制度的逐步落实,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为提高《手册》的全面性、指导性和适用性,总公司销售管理部组织开展了集中修订工作。
2015版《手册》共八章,在首版《手册》基础上,结合2014年以来公司在客户信息、承保业务印章、出单权限、出单上岗资格、外部出单点、收付费操作、单证等方面的最新管理规定和要求,以及核心业务、收付费等系统的更新完善内容,对原有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并新增多个业务流程及要点提示等内容。
《手册》修订工作得到了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宁波、青岛6家分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由衷感谢。
由于分公司在出单中心运营管理方面存在部分差异,因此可在本《手册》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则。
由于水平有限,《手册》难免存在错误疏漏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希望《手册》可以为出单中心日常工作、学习培训、答疑解惑提供有力支持。
销售管理部/城网办2015年7月目录第一章客户接待与客户信息管理 (1)1.1 上门客户接待 (1)1.1.1 营业厅环境标准 (1)1.1.2 人员礼仪标准 (1)1.1.3 业务办理标准 (2)1.1.4 客户识别 (2)1.1.5 客户引导分流 (2)1.1.6 产品咨询 (3)1.1.7 客户投诉处理 (3)1.2 客户信息收集 (4)1.2.1 个人客户 (4)1.2.2 单位客户 (4)1.2.3 反洗钱相关内容提示 (5)1.3 客户信息管理 (5)1.3.1 客户信息查询 (6)1.3.2 客户档案建立 (6)1.3.3 客户档案修改 (7)第二章投保资料审核 (9)2.1 投保单填写规则 (9)2.2 车险投保资料审核 (9)2.2.1 客户提供的资料 (9)2.2.2 交强险 (9)2.2.3 商业险 (10)2.3 非车险投保资料审核 (12)2.3.1客户提供的资料 (12)2.3.2以财产险为例 (13)2.4 批改业务 (15)2.4.1 车险批改业务 (15)2.4.2 非车险批改业务 (16)2.5 报批提示 (16)2.5.1 车险超权限报批提示 (16)2.5.2 非车险超权限报批 (17)2.6 营销管理系统出单专岗职责 (17)第三章录单 (18)3.1 车险承保系统 (18)3.1.1 单车录入 (18)3.1.2 团单录入 (27)3.1.3 批改处理 (33)3.2 非车险承保系统 (39)3.2.1 投保录入 (39)3.2.2 基本信息 (40)3.2.3 关系人信息 (42)3.2.5 保险责任 (43)3.2.6 缴费计划 (45)3.2.7 特别约定 (45)3.2.8 联共保信息 (45)3.2.9 特约临分 (47)3.2.10 费用跟单 (48)3.2.11 保存并提交核保 (48)3.2.12 续保录入 (48)第四章保费收付操作 (49)4.1 相关定义 (49)4.2 收费 (49)4.2.1 现金缴费 (51)4.2.2 刷卡缴费 (52)4.2.3 支票 (53)4.2.4 认领银行流水 (53)4.2.5 抵扣暂收款 (55)4.2.6 多笔缴付费通知单合并缴费 (56)4.3 转暂收款 (56)4.3.1 银行流水转暂收款 (56)4.3.2 超额认领转暂收款 (57)4.4 退费 (58)4.4.1 批减批退 (58)4.4.2 退暂收款 (58)4.5 合并收支 (59)第五章单证打印 (61)5.1 查询/选择待打印保单 (61)5.2 投保单打印 (61)5.3 保单打印 (63)5.3.1 单张保单打印 (63)5.3.2 多张保单连续打印 (64)5.4 意健险预借发票打印 (65)5.5 三代核心业务系统发票打印 (65)5.6 新收付费系统票据打印 (66)5.6.1 单张发票打印 (66)5.6.2 发票合并打印 (66)5.6.3 打印审批 (68)5.6.4 发票重打 (69)5.6.5 退保收据打印 (70)5.6.6 退保发票打印 (70)第六章单证管理 (72)6.1 承保单证管理 (72)6.1.1 单证发放 (72)6.1.2 单证领用 (72)6.1.4 单证使用 (72)6.1.5 单证整理装订归档 (72)6.1.6 单证核销 (73)6.2 财务单证管理 (74)6.2.1 财务单证领用 (74)6.2.2 财务单证使用 (74)6.2.3 财务单证作废处理 (74)6.2.4 财务单证交接 (74)第七章风险提示 (75)7.1 权限管理风险提示 (75)7.1.1 机构权限管理 (75)7.1.2 人员权限管理 (75)7.1.3 代码管理 (76)7.2 投保环节风险提示 (76)7.2.1 客户信息管理 (76)7.2.2 投保资料管理 (76)7.3 收付费环节风险 (76)7.4 单证管理风险提示 (77)7.5 承保业务印章管理 (77)第八章附件 (78)出单服务主流程图第一章客户接待与客户信息管理出单服务是对公司一线销售的后台支持,也是承载公司企业形象的重要客户服务环节,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客户接待和出单等工作。
客户接待是出单服务中最普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客户接待的质量直接体现了出单人员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客户与公司的合作意向,同时也是获取客户真实信息的重要途径。
因此,做好客户接待与信息收集,是各级出单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扎实掌握、有效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1.1 上门客户接待1.1.1 营业厅环境标准(1)营业厅内应设置受理区、引导区、休息区等基本服务区域,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服务引导、咨询投诉、客户休息等候等基本服务功能。
(2)柜面应采用开放式设计。
柜面及柜面上,应配备岗位标识牌、书写笔。
柜面及柜面前,应为客户提供座椅等服务设施。
柜面所有物品应按要求整齐摆放,私人物品不得摆放在客户视线之内。
(3)营业厅内各功能区/岗位应设立醒目、规范、易于理解的指示性标识牌。
明示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告示板、资料架等应摆放于显眼处,整齐排列、及时更新。
(4)营业厅内应配备饮水机、水杯、复印机等服务设施,柜面、地面、墙面、天花板应清洁完好,出现破损、污渍及时修复、清理。
营业厅环境标准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界面标准化操作手册(2015版)》第三章“营业厅服务”。
1.1.2 人员礼仪标准(1)仪表仪态着装:服务人员须统一着工装或正装,并保持衣装整洁,不穿拖鞋、布鞋、休闲鞋上岗;不过分佩戴饰物。
工牌:服务人员须佩戴样式统一、标有姓名或工号的胸牌。
仪容:头发、指甲应保持清洁,长短适中。
男士不留长发、不染发、不蓄须;女士发不遮面、不染明显色发、不化浓妆、不染彩色指甲。
(2)行为礼仪当客户进入营业厅或走近柜面时应主动招呼,热情引导,目视客户并向客户问好;客户临走时,应礼貌道别。
与客户交谈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推诿言辞,严禁对客户的询问不理不睬。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吃东西、打瞌睡,需离柜中断服务时,要明示“暂停服务”。
办理业务时不应随意接听电话,特殊情况必须接听电话的,要征得客户同意,并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接受客户批评和听取意见时,要态度诚恳、表示感谢,不要争辩,自己解决不了的,请示领导解答处理。
在工作中受到委屈时,要顾全大局,谦和礼让,求得理解,禁止与客户争吵,不准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打骂客户。
服务礼仪标准详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界面标准化操作手册(2015版)》第二章“通用服务”。
1.1.3 业务办理标准(1)出单人员应了解掌握与出单业务相关的业务知识及规章制度,并能运用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2)出单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操作技能;要掌握与业务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知识,熟练操作本岗位各种电子设备。
(3)出单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处理业务认真、准确、优质、快捷,不超过规定时间。
(4)营业厅应设置专人处理客户咨询、投诉和疑难突发问题等。
与客户发生争执或吵闹时,应立即将客户引领至独立接待室进行调解,避免扩大不良影响。
(5)对不能现场确定结果的业务申请,应按照业务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将审批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客户。
(6)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应对外明示,对于资料不完整、填写错误的业务申请,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客户补充更正,并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
单证填写样单应在显眼位置对外明示。
1.1.4 客户识别当客户进入营业厅时,大堂经理应主动上前,面带微笑,了解客户需求,如“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与客户初步交流后,确认用户要办理的业务,通过客户的外在特征以及行为表现来区分客户类别。
1.1.5 客户引导分流大堂经理或导服人员应根据客户所需要办理的业务,引导客户到相应业务区域(如自助办理区、VIP 专区、电网销专区、理赔受理区等)办理。
如客户办理的业务可通过自助渠道办理,应主动推荐客户使用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同时向客户介绍自助服务的益处;对于公司VIP 客户,应引导其到VIP窗口,获得优先服务。
引导分流要做到“合宜”原则,不同客户、不同业务区别对待,并及时与相关业务窗口做好沟通,服务传递做到无缝对接。
(1)营业厅内如配备叫号机,要提醒客户在叫号机上取号(如需填单,遵循先取号后填单原则)。
(2)如客户需要引领,在客户左前方二、三步处,用手势为客户指引方向,按客户步速前进;如客户不需要引领,按客户的需求对其进行指引,分流客户到相关的服务区域。
(3)营业厅应尽量开设VIP 专区或VIP 接待室,为VIP 客户提供优先服务。
如果没有条件开设专属柜台,可利用叫号机实现优先服务。
同时应注意避免普通客户的不满,当发生客户抱怨时通过合理的话术,避免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