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而食品检验机构就像是食品安全的“把关者”,它们的工作对于保障我们舌尖上的安全起着关键作用。
要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首先,人员方面的要求是基础且关键的。
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
这些人员不仅要熟悉食品检验的理论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各种检验方法和技术。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而且,检验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设备设施方面,食品检验机构要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设备。
实验室的环境要能够满足不同检验项目的需求,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检验设备则要先进、精准并且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比如说,用于检测农药残留的仪器,其灵敏度和准确性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检测出极其微量的有害物质。
质量管理体系也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就像是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涵盖了从样品采集、检验过程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保证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机制,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在检验方法和标准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这些标准方法是经过科学研究和验证的,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方法,也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方法,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确认。
而且,食品检验机构要及时跟踪标准的更新和变化,确保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始终处于最新和有效的状态。
样品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食品检验机构要有完善的样品采集、保存和处理制度。
样品的采集要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食品的质量状况。
保存条件要合适,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者受到污染。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
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确保食品检验工作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这一准则涵盖了从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设施设备、检验方法到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首先,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
这包括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管理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通过有效的内部沟通和管理评审机制,持续监督和改进机构的运行状况。
人员素质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检验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以跟上不断更新的检验技术和标准。
他们应当熟悉各类食品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程序,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检验结果。
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设施设备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物质基础。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验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的控制。
检验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稳定和测量准确。
此外,还应有充足的样品存储设施和试剂耗材管理系统,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试剂的质量。
在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方法。
如果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必须经过严格的方法验证和确认,以证明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做好记录和数据处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质量控制是保证食品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进行人员比对和方法比对、对留样进行再测等。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外部质量评价活动,以验证自身的检验能力和水平。
另外,食品检验机构还应注重样品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收、保存到检验和处置,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和不受污染,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必须准确、清晰、客观。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为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严格合规,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过程,确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1.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和标准。
2. 资质认定评审的程序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机构满足基本条件。
2.2 现场考察与评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准确地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2.3 结果评定与认证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如果符合标准,将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认证机构为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3. 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能力与设备条件申请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并能够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机构应完善质量检验、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独立性与公正性申请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检测结果不受主观影响。
4. 监督与管理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继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与有关标准或者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与认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与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认定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与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与结果客观、公正与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与结果。
第八条【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资质认定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与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免费下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八)食品检验机构没有技术能力而分包的检验项目,不予认定。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那些条件和要求。
咱就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来说吧,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开起来的呀!就像你要参加一场很重要的比赛,得符合很多规定才行呢。
首先,得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吧!你想啊,如果没有厉害的“武器”,怎么能准确检测出各种成分和指标呢?这就好像战士上战场没有好枪一样,能行吗?比如要有高精度的天平、先进的分析仪器等等。
然后呢,人员也得超级专业呀!这些人就像是超级英雄,得有能力去解决各种检测难题。
他们得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不是随便谁都能来干的哟!比如说,得熟悉各种检测方法和标准,还得能够准确判断结果呢。
还有啊,管理体系也得完善得不得了!这就跟一个家庭要有规矩一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嘛。
从样品的接收、检测过程到结果报告,都得有一套严格的流程来保证准确性和可靠性。
你说要是混乱不堪,那得出啥样的结果呀!
咱再想想,要是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没有这些条件和要求,那不乱套了?那检测出来的结果谁还敢相信呀!所以说呀,这些条件和要求可不是摆设,那是相当重要的呀!
我觉得呀,只有严格符合这些条件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真正为我们的生活和社会提供可靠的检测服务,让我们放心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认定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第八条【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资质认定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资质认定程序】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授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授予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资质授予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并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技术评审时间。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第九条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和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从而提高食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
1.法律法规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2.组织机构和人员: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责任分工、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的机制等。
3.设备设施:食品检验机构应配备先进、完善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方法和技术:食品检验机构应采用规范的检验方法和技术,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质量控制体系: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检验过程控制、质量记录和质量跟踪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确保检验结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7.法定职责和责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包括法定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结果的报告和信息的保密等。
8.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确保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9.客户满意度评价:食品检验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评价,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需求,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10.外部监督和评估:食品检验机构应接受外部监督和评估,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及行业协会和客户的评价和监督。
以上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准则应该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确保资质认定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评审准则的制定也应与食品检验机构的实践需求相结合,既保证规范和标准的统一性,又能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差异性和特点。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资质认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
机构应当有一支经
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业团队,包括食品检验师、化学分析师等相关从业人员。
此外,机构应当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其次,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质量
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标准化操作规程、校准和质量保证活动、实验室设备校验等。
此外,资质认定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机构应独立于需要检验的食品
生产者或销售商,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机构应当依据科学原理和准确的方法进行检验,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最后,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记录,并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紧密合作。
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可靠和高效的原则,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
总之,食品检验复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包括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质量管理
体系、独立性与中立性以及声誉和信誉等方面。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确保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和公正的食品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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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