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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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指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需要银行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用款合理、真实有效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1. 贷款申请审核制度银行在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借款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并进行真实性核实。

同时,银行要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贷款发放制度银行在批准小额担保贷款后,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款计划,并要求借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

银行需要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并要求借款企业按期按量使用贷款。

3. 还款管理制度借款企业在贷款期限内要按时还款,每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均由银行与借款企业协商确定,银行需要在贷款发放后建立还款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还款计划。

银行需要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管和核实,对逾期未还、欠款情况进行催收,以确保贷款本息得到及时收回。

4. 账务核算制度银行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结果和贷款发放情况对借款企业进行账务核算,并建立相关档案和账户,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对贷款风险进行控制和预测。

三、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1. 风险控制小额担保贷款是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借款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以确保贷款安全、风险可控。

2. 账务记录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建立借款企业的账户和账务档案,及时记录贷款本息的收入情况和还款情况,真实反映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便于后续监管和核实。

3. 信息披露银行在向借款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前,应充分告知借款企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罚息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保证借款企业知情、明确贷款细节。

四、总结小额担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重要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合法合规经营,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股权结构。

4、变更公司住所。

5、变更经营范围。

(四)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务范围(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发放小额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不超过净资产_____%的权益类投资。

4、经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_____%。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行为,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第三条前条所指的合格委托人是指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外的,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属经营辖区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委托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人在金融机构有未结清贷款时,需获得有关金融机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方予接受其委托。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任一时点上接受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注册资本金的50%,接受的委托贷款笔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大小比例分别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试点由自治区金融办审批.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

第八条委托贷款用途、投向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用于委托贷款的单笔资金金额下限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期限与利率、费率一、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二、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中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广西南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广西南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广西南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广西南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的内容,具体内容:大学生就业率低下是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鼓励大学生创业是缓解社会就业的途径之一。

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广西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多从事个体...大学生就业率低下是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鼓励大学生创业是缓解社会就业的途径之一。

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广西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多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税毕业两年内创业可申请小额贷款创业资金不足,一向是大学生创业的关键问题。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来自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农村就业服务管理科的讲师黄俊潇介绍说,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打算在南宁创业的学生,以及打算在聘期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都可以申请。

贷款申请流程如何?据介绍,大学生或大学生"村官"准备好材料后,可以向本人所居住的社区劳动保障小额担保经办部门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再依次提交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等审核,最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在贷款额度方面,大学生创业也享受到比一般创业人员更高的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但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创业项目只包括商业类、服务类、加工制作类、种植养殖类,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项目是不在贷款范围内的。

从事个体经营还可减免税在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国一共经过4个阶段的改革,前两个阶段均没有惠及高校毕业生。

今年4月29日,国家出台《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高了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免税限额,并增设了上浮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桂金办函〔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积极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创新,规范本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等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信息、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第三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本自治区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行规定以及本指引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标明“网络小额贷款”字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桂政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和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再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南宁银发[2013]133号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人行、财政、人社)

南宁银发[2013]133号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人行、财政、人社)

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3〕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就业工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和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创办经济实体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

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主要有:商业类——烟酒零售、服装鞋帽零售、日用品零售、小五金零售、糕点食品零售、音像制品零售、书报刊零售、鲜花零售、玩具文具零售、文化用品零售、水果蔬菜零售、其他商品零售等;服务类——餐饮服务、旅店服务、修配服务、家政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租赁服务、中介服务、搬运运输服务、复印打字、理发、机动车美容养护、音像图书借阅、废品回收等;加工制作类——小五金加工制作、饰品加工制作、木铁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服装鞋帽加工制作、家庭作坊加工制作等;种植养殖类——林果栽培、花草蔬菜种植、家禽家畜水产养殖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桂政办发〔202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9日广西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精神,推进全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广西融资担保集团要牵头落实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各项任务,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业务对接,推动更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范围,积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和机构延伸到县(市、区)。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研究构建商业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优质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与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探索将优质民营资本及其经营管理模式、风险管控方式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采取有条件混合所有制经营或有条件承包经营模式,破解现有模式下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研究将玉林、宾阳、宜州等市、县(市、区)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享受中央财政“一补一奖”政策。

二、支持做大做强龙头机构自治区本级统筹整合行业发展、财政、税收、人才、管理等配套扶持政策,支持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做大做强,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品牌、风控、技术、人才、增信、银行合作渠道等支持,逐步形成统一的理念、形象、管理、规范、标准和文化,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包括小额贷款、贴现、金融担保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对外借款业务,需严格按照本指导定则执行。

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资产质量和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第七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合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贷款风险的定量分析和控制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应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和控制,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水平。

第九条贷款利率的灵活设置。

对于不同的贷款客户,可以根据其信用评级和风险水平进行利率的差异化设置,加强风险的分散和控制。

第十条贷款资金的监督和使用。

对于贷款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业务的风险储备。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提前设立相应的风险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管理。

对于贷款客户的信用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管理,提高贷款客户的信用水平,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业务的违约处理机制。

对于贷款客户的违约行为应建立严格的违约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对内外进行披露,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六条资金清算的规范管理。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资金清算,应依法依规进行清算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桂政发〔2009〕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一)发挥信贷投入主渠道作用。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保持全区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合理增长。

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在信贷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的政策支持,设立灵活有序、职责明确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定价、成本利润核算、信贷审批、激励约束、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在考核信贷投放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

(二)实行中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

建立小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机制,确保年末全区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小企业贷款同比要实现多增;城市商业银行应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新增贷款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争实现全年70%以上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涉农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应高于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增速;政策性银行应结合自身改革和业务转型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金融发展第五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桂金办函〔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桂金办函〔2018〕115号各设区市金融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8月2日颁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印发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为全面深入贯彻施行《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按照融资担保业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紧开展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融资担保办通〔2017〕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

《条例》对规范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普惠金融,帮助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规定的法定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22年8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金融领域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2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22、2022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用途及条件第三条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四条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广西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推动广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广西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

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

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

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

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

6、华侨农林场人员。

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

08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08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规范信贷保证担保业务办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保证担保,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保证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可以在信贷业务担保中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结合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第五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保证担保业务时,应当优先选择代偿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三年(含)以上,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连续盈利;(二)有严格、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收入来源稳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四)信用状况良好,自身及控股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经济纠纷;(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自保证人出生日期至信贷到期日不能超过60年;(四)有固定的住所;(五)具备稳定、合法、充足的收入来源,具有较强的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11]255号
【发布部门】贺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1.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

(贺政办发〔2011〕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中直、区直驻贺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贯彻落实<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贯彻落实《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以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政策互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小额贷款助推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良性循环的工作模式,理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落实、贴息、偿还、奖补等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每年由联席办商各单位拟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并分解下达执行。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的领导,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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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广西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推动广西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广西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机构担保、以及借款人采用房产、土地、林权等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创业就业的贷款。

在有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的贷款管理模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华侨农林场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农村富余劳动力。

是指持有广西农村户籍,并自主创业的人员。

4、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大学生“村官”。

是指被组织部门录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

6、华侨农林场人员。

指华侨农林场(华侨管理区)实现就业困难的场员、归难侨及其配偶子女。

7、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

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8、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

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是指当年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一般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个人贷款额度为8万元。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其中,由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七条个人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贷款项目企划书;4、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或其他证明);6、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

社区、街道办或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可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

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四)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

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

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应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第八条企业及合伙经营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

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

其中,妇女合伙经营申请贷款可先向所在地妇联提出申请,再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需提供以下材料: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2年以上未就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5、贷款项目企划书;6、验资报告。

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查。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提交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

(三)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及经办银行核贷。

担保机构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提交经办银行审定。

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中请人阐述理由。

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银行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述理由。

第九条经办银行在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第十条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以及贷款展期,应按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平台,应承担协助经办银行对所推荐并发放的贷款实施贷后管理,对产生的不良贷款协助催收。

第四章贷款利率与贴息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的手续费补助、呆账损失补贴、贴息资金拨付管理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担保基金第十三条自治区、市、县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专户存储,自治区本级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各市、县财政担保基金根据贷款需求可划拨到相关经办银行存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并专项用于小额贷款的担保。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同级财政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

第十四条自治区、市、县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及运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章担保机构及其运作管理第十五条各市、县财政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应委托同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担保机构运作。

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级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章担保和反担保方式第十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土地、林权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具体条件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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