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索债行为的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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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催收非法债务罪开题报告

论催收非法债务罪开题报告

论催收非法债务罪开题报告1. 引言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债务催收行为中涉及非法手段、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侵犯债务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秩序和正常经济运行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借贷市场的扩大,催收非法债务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就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成因以及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2.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定义及特点2.1 定义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催收人员在债务追讨中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威胁等方式,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行为。

2.2 特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非法手段:催收人员通过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威胁、恐吓、伤害等行为来达到债务追讨的目的。

- 暴力行为:催收人员对债务人使用暴力手段,包括殴打、恶意损坏财物等行为,对债务人产生威胁和恐惧。

- 社会危害:催收非法债务罪不仅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会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的发展。

- 国家法律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是被明确禁止的。

3.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成因分析3.1 经济因素 - 经济困境:债务人由于经济压力过大,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发生。

- 利益驱动:催收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追讨债务,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3.2 社会因素 - 缺乏法律意识:债务人和催收人员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容易产生违法观念。

- 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地区、群体的文化传统和观念对催收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3.3 制度因素 - 缺乏监管:催收行业的监管相对薄弱,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滋生。

- 制度漏洞: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未能有效防止催收非法债务的发生。

4. 催收非法债务罪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4.1 社会影响 - 破坏社会和谐:催收非法债务罪行为的发生会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和谐稳定。

- 人民群众生活受困:债务人受到非法催收的困扰和威胁,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非法索债行为的刑法适用

非法索债行为的刑法适用
非非法法索索债债行行为为的的刑刑法法适适用用
□文 / 赵世琪 刘爽 牛增辉
所谓非法索债行为是指行为人为索取 债务不采取正当合法的程序而是采取不正 当途径索取债务的行为。非法索取债务的 行为具有特定性、暴力性、多样性。特定性 是指这类犯罪因债务纠纷而引发,犯罪的 对象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而发生。暴力性是指行为人在索债 的过程中大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在精神上、肉体上摧残债务人或其近亲属, 迫使债务人就范。多样性是指行为人为索 取债务采取多种手段、触犯多部法律、多个 法条。为索取债务而采取的非法手段主要 有以下几种:威胁、恐吓他人,非法扣押、拘 禁他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打砸抢等。就 债务而言,有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之分。非 法之债又分这几种情形:赌债、高利贷等明 显不符合法律的债务,索取债务的数额明 显超出正当债务的数额,索取的债务不存 在等。由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对于此类案 件的处理应区别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以索债为目的而非法 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的 分歧主要集中于索取非法债务,存在以下 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主观上为索取债务,但债务 明显系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的定性。 有人认为应定绑架罪,有人认为应定非法 拘禁罪。笔者倾向于赞同前者。行为人明知
是非法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迫使债 务人或债务人的近亲属交付财物的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债权人实 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以被扣押人为 人质要挟其近亲属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而应定绑架罪。
行 为人为 了索取 合法 债务而 采取 威 胁、恐吓他人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因为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不构成 犯罪。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威胁、恐吓 他人,如债务人未交付财物的,由于社会危 害性轻微,不够成犯罪;如债务人已交付财 物的,除了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误以 为存在债务关系外,应定敲诈勒索罪。

非法讨债调研报告

非法讨债调研报告

非法讨债调研报告非法讨债调研报告引言:非法讨债是指以非法、暴力、欺诈等手段进行的债务追讨,严重侵害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本报告旨在就非法讨债的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非法讨债的定义非法讨债是指债权人以非法手段对债务人进行债务追讨的行为。

非法手段主要包括恐吓、暴力威胁、言语辱骂、诽谤、抄家、恶意打击等。

二、非法讨债的现状1. 非法讨债活动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如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

2. 非法讨债行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严重影响了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3. 非法讨债的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化,包括电话、短信、社交媒体等,给受害人带来了更大的困扰。

4. 非法讨债案件多发地区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三、非法讨债的危害1. 个人利益受损:受害人因非法讨债而受到精神和财产上的双重损失,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安全感。

2. 社会秩序受扰:非法讨债行为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3. 经济发展受阻:非法讨债的盛行导致经济失信问题严重,影响了贷款和借贷的正常进行。

四、非法讨债的原因1. 经济压力:一些债务人因经济困难而无力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讨债。

2. 缺乏法律意识:一些人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和信任,认为法律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选择非法手段进行讨债。

3. 执法不力: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非法讨债行为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打击力度,加大了非法讨债的嚣张气焰。

五、解决非法讨债问题的对策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教育等渠道加大非法讨债行为的宣传,提醒债务人和债权人遵守法律,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2. 加强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讨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执法监管:加强对非法讨债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4. 加强经济扶贫: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力度,减轻贫困人口的负担,缓解其经济压力。

“套路贷”案件中“软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套路贷”案件中“软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年第3期2018年134********2019年940640273672020年52326353168案由刑事案由民事案由总数一、“套路贷”的界定及行为阶段1.“套路贷”的界定。

“套路贷”并非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而是从大量的案件中总结而来的。

关于“套路贷”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称《意见》)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据此,“套路贷”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但“套路贷”本身并不等于犯罪,“套路贷”行为往往披着民事借贷的外衣,以民间借贷为假象,在貌似合法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的大量“套路贷”案件法院最后都仅仅对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处罚,并未对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处罚。

在套路贷案件中的软暴力行为虽不具有暴力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但仍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人身危险,因此,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1)狭义“套路贷”的局限。

首先,两院两部发布的《意见》中“套路贷”的含义是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也就是说,“套路贷”仅仅是违法犯罪活动。

但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存在区别,即“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路贷”中占有目的的非法性并不等同于《刑法》中有关财产犯罪的非法性。

“套路贷”一般发生在金融领域中,而金融管理本来就采取特许制度,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就从事金融业务直接就视为形式违法并不妥当。

且《意见》并未说明非法究竟是民事违法、刑事违法还是行政违法。

其次,如果仅仅将“套路贷”等同于犯罪,那么“套路贷”构成何种犯罪?这样直接的认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特征、成因和对策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特征、成因和对策
z hi g o n g f al v.
浅谈索债型 非法拘禁犯罪的特征 、成 因和对 策
王 炜
( 3 5 4 3 0 0 福建省武夷 山市公安局景 区派 出所 福建 武夷 山 )
秩 序 的保 护 者 ,司 法 机关 在 严 厉 打击 非 法拘 禁 犯 罪行 为 的 同时 必 须 加强 法 制 宣传 ,增 强公 民依 法经 营、依 法 解 决 经济 纠 纷 和 依 法维 护 自身 合法 权 益的 意识 , 教 育公 民树 立市 场经 济就是 “ 法 治 经 济 ” 的观 念 ,克 服 社会 上 一 些 不 正确 的错 误 观念 。同 时 , 索债型非法拘禁 犯罪 案件 的特征及原 因 通 过典 型案 件 ,以案 说 法 ,让 群众 充 分 认识 到非 法 拘禁 等 违 法 ( 1 )案 件 发 案 量 较 大 。据 不 完全 统计 ,我 局 从 2 0 0 7年底 犯 罪行 为 的危 害 性 , 以震慑 犯 罪 、教 育 群 众 ,增 强人 们 的守 法 至2 0 1 5 年4 月 ,共 破 非法 拘禁 案 件 1 3 6 起 ,其 中索 债型 非 法拘 自觉性 。嘲 禁 案件 1 1 1 起 , 占总破案 件 的 8 1 . 6 %,其 中涉 及借 高利 贷 和因赌 ( 2) 加 大 打击 赌博 活 动 的力度 。赌博 行为 是 产生 巨额 非 法 博输钱后借款的共 7 0起 ,涉及赌债的 2 1 起。发生非法限制他 债 务 的 主要 途 径 ,也 是 非法 拘 禁 行为 的高 发 地带 。重点 加 大 对 人 人 身 自 由案件 6 5起 ,其 中索 债 型 的案 件 有 5 3 起 , 占总 数 的 涉 赌犯 罪 案 件 中开 设 赌 场 、赌 博公 司负 责人 等首 要 分子 的打 击 8 1 . 5 %,其中涉及借高利贷和因赌博输钱后借款的共 3 6起 ,涉 力度 ,坚 决 打击赌 博公 司开 档设 赌 、暴力 收账 的嚣 张气焰 。 及 赌债 的 l 2 起 。加 之 有些 非法 拘 禁 案件 或非 法 限制 他人 人 身 自 ( 3 ) 切实加强外来人员长效管理 。随着高铁时代 的到来 , 由案 件 的 被 害人 未 报 案或 目前 尚 未侦 破 的 ,实 际发 生 的案 件 高 人 员 的 流动 性 大 大加 强 ,需 要 加 大对 外 来 人 员 的管 理 力 度 。公 于 以上 数据 。 安 部 门对 来 到 辖 区 内 的外 来 人员 做 到 “ 及 时 登 记 ,及 时撤 销 ” ( 2 )索取高利贷和赌债案件 占相当比重。从 2 0 0 7年底至 确 实做好 一 张社会 防 控 网。 今 的非 法 拘禁 犯 罪 案 件 看 ,除 2 5件 案 件 由其 他 原 因 引 起 外 , ( 4) 规 范 行业 管 理 ,建立 行业 防控机 制 。对 辖 区 的宾 馆洗 8 1 . 6 % 的非法 拘禁 案件 由索 取债 务引 起 ,有索 要货 款 、索还 借款 浴 场所 做 到 检 查 与教 育 相结 合 ,加强 对 宾 馆 洗浴 场 所 从业 人 员 等, 其 中索取高利贷和赌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 占首位 , 共9 1 起, 的教 育 ,不 允 许在 场 所 内发生 “ 黄赌 毒 ” ,发 现 有 可 疑情 况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法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炸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炸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件。

被害人李某(化名)经营一家小商店,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和王某(化名)为索要高额赔偿,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李某索要钱财。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以李某的商店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

李某拒绝支付,张某和王某遂采取威胁手段,强行要求李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2. 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经调查,张某和王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采用言语威胁、恐吓、跟随等方式,给李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

3.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和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遂将其抓获归案。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以李某的商店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强行索要赔偿金,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给被害人造成心理阴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行为给李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具有公开性、反复性等特点,容易引发公众恐慌,破坏社会风气。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四、案件处理1. 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其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在面对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时,要勇敢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论“索债”型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论“索债”型抢劫罪的几个问题

论“索债”型抢劫罪的几个问题2004-1-15 9:08:22 胡洪超实践当中办理抢劫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由,否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而通说认为,对于行为人为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不以抢劫论处,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但由于实践当中所谓的债务形式多样,而行为人往往行索债之名,结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如强行劫取非法债务,强行劫取超过合法债务之财物,以假想债务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帮助他人索债为名敲诈他人财物,等等。

这就给实践中正确认定抢劫带来了诸多困难,因而有必要对此做正确的分析。

一、债务与非法占有的区别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是一个民法上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民法上的债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等。

合法的债务是受法律保护的。

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抢劫罪的主观表现形式,也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或合理依据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从而达到使用或处分的目的。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支配、管领,它是一个事实意义上的概念,与民法的占有概念相比,其具有更为现实的内容。

而“非法占有”的内涵并非限于非法地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不仅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整体侵犯。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收分的权利。

刑法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占有权。

具体理解为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由自己非法行使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并因此排除原财物所有人对于该财物行使所有权的可能性。

浅谈软暴力追债问题

浅谈软暴力追债问题

浅谈软暴力追债问题作者:王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近年来,采用“跟帖靠”方式索取债务的方式大嚣尘上。

它有别于为索债非法拘禁,也不同于采用暴力方式追债。

这种方式称之为“软暴力”。

即不动口也不动手,但是一直尾随着当事人,通过公开盯梢的方式给当事人及其家庭施加精神压力。

“软暴力”追债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触及法律盲区,难以规制。

一些债务人雇佣讨债人员对债务人公开盯梢,但行为并未违法,民警难以插手。

本文拟从完善刑事立法,民法规制和行政责任等方面扫除软暴力追债行为的盲区,塑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软暴力追债非法债务隐私权刑法立法行政责任作者简介:王梅,深圳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91-02张焕文于2006年11月成立专门的讨债公司,2008年10月22日,张焕文交给于长海一份委托授权书,上写着“我因向吕€讇鬃诽止こ炭钍掠桑厥谌ㄎ杏诔ずN业拇砣耍ò炖泶碜诽终瘛弊盅8萏ㄉ搪老壬拿枋觯好刻欤加屑父鋈俗际弊嫉闼嫠焦荆父鋈嘶嵯癖o谝谎驹谒陌旃颐趴冢凰党雒虐焓拢嵊辛搅境邓媸备僮坊鳌F扔谖弈危老壬蕉缺ň5旖酱脚沙鏊释昵榭龊螅鲇诩扔械恼窦拔泻贤讲缓貌迨志镁婪祝缓萌八堑椒ㄔ航饩鼍婪住5优沙鏊丶业穆飞希诔ずR廊徊灰啦蝗牡囟月老壬硎荆煲材魏尾涣怂恼庵中形?一、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出现的追债方式是近年来新型的追债方式,它有别于为索债非法拘禁,也不同于采用暴力方式追债。

这种方式称之为“软暴力”。

即不动口也不动手,但是一直尾随着当事人,通过公开盯梢的方式给当事人及其家庭施加精神压力。

软暴力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易被感知。

无论软暴力行为是公开进行还是秘密进行,相对人很容易感知到行为的真实存在,并能准确理解行为背后的迫切“含义。

(2)非武力性。

行为人使用非武力造成对方精神上的压力。

(3)心理压迫性。

软暴力行为的强度或程度以达到令相对人产生“恐惧、恐慌、无助、无奈”等压迫心理为限。

梁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梁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梁某,男,32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起因系梁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梁某因索要债务不成,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二、案件事实1. 梁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曾共同从事经营活动。

后因经济纠纷,梁某多次向被害人索要债务。

2. 2019年10月某日,梁某再次到被害人住处讨债,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梁某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3. 梁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梁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梁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梁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梁某的犯罪动机为经济纠纷,属于一般犯罪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分为一般犯罪动机和严重犯罪动机。

梁某的犯罪动机为经济纠纷,属于一般犯罪动机。

4. 梁某的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

梁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刺死,其犯罪手段残忍,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梁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应当依法严惩。

四、案件启示1. 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手段。

2. 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纠纷,应当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

3. 国家应当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五、结论梁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梁某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第2篇一、案件背景梁某,男,某市某区居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暴力讨债方法不可取

暴力讨债方法不可取

暴力讨债方法不可取最近有报道,发生了两起暴力讨债,一起被警方击毙,没有拿到欠款,反而丢了生命;另一起被警方制服,同样是没有拿到欠款,反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几年,时有报道,讨债最近有报道,发生了两起暴力讨债,一起被警方击毙,没有拿到欠款,反而丢了生命;另一起被警方制服,同样是没有拿到欠款,反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几年,时有报道,讨债人讨不到债要跳楼自杀,还有采取过激手段的,给社会造成了新的伤害。

债权人讨债难,法院执行难,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今社会欠债人却成了大爷,有悖无恐,你去告吧,我奉陪。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间的经济来往越来越广泛,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多,债务纠纷也会越来越多。

如何解决好债务纠纷,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解决债务纠纷,是有很多法律上的规定的,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债务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现就这个问题谈五点意见:一、聘请法律协助讨债。

在讨债遇到困难时,要聘请法律来协助,法律协助讨债具有参谋、预防和敦促作用,能够帮助债主作出较好的讨债方案,预防欠债人逃脱债务责任,搜集有效的讨债证据,敦促欠债人还款,同时,法律还可以与工商、金融、法院等部门相配合,加强讨债力度。

二、讨债要早要快。

通常债务形成在一个月内抓紧清欠,基本上都能解决,当债务在三个月以上,解决的可能性只有90%;当债务在六个月以上,解决的可能性只有70%;当债务在1年以上,解决的可能性不足50%。

因此发生债务,债权人越早清理越有利。

本来一件很简单的欠款事件,拖久了就会节外生枝,形成纠纷,给清欠工作带来困难。

三、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信誉体系。

使那些欠债不还的人步幅艰难,寸步难行。

现在有的地方做出了限制欠债者的一些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依靠某一个部门,只在某一个地区做出一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要形成整体社会的信誉体系,要从多方面对欠债不还者做出限制。

有人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经济发展,恰恰相反,欠债人对国家经济建设只有危害,而没有任何益处。

对以下提纲进行简明扼要的评析软暴力讨债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对以下提纲进行简明扼要的评析软暴力讨债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对以下提纲进行简明扼要的评析软暴力讨债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软暴力讨债行为是指债权人通过非法手段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恐吓或威胁,以达到催债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不涉及直接的肢体暴力,但对债务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和心理困扰。

软暴力讨债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 法律界定:需要明确法律界定软暴力讨债行为的概念和界限,确保对该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刑事法律责任:债权人在进行软暴力讨债行为时,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需要研究具体哪些软暴力行为应被认定为犯罪,并确定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民事法律责任:债权人在软暴力讨债行为中对债务人造成精神和心理损害,需要研究债务人是否可以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并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4. 证据问题:软暴力讨债行为通常难以收集到明确的证据。

因此,研究应该探讨如何获取和使用间接或隐性证据来证明软暴力行为的存在。

5. 相关机构合作:软暴力讨债行为通常涉及多个方面的合作,包括公安机关、法院和社会组织等。

研究应该关注相关机构在打击软暴力讨债行为中的协作机制和协调方式。

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对软暴力讨债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

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

索债型非法拘禁是指债权人为了讨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限制、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损害了人的基本权益,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首先,索债型非法拘禁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在被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受害人可能会遭受到殴打、侮辱、威胁等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导致身体和心理上的受伤。

这种伤害不仅影响了受害人的健康和生活,也给其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另外,被非法拘禁的人在被剥夺自由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家庭的崩溃。

因此,索债型非法拘禁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社会道德。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属于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债权人为了讨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限制、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权利,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谴责。

同时,索债型非法拘禁也违反了社会道德,背离了人性的善良和正义,不应该得到社会的容忍和纵容。

最后,针对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打击和遏制。

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人们明白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其次,要加大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让他们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为那些因债务问题受到侵害的人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索债型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暴力抗法的调查及分析

暴力抗法的调查及分析

竹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对暴力抗法事件的调查与分析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案外人无视法律尊严,公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阻止执行人员(包括协助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法罪活动,简称暴力抗法。

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

暴力抗法事件,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

竹山县人民法院作为全国人民满意人民法院,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暴力抗法事件和暴力阻挠法院执行和诉讼事件的现象。

一、暴力抗法的现状1、暴力抗法情况。

竹山法院真正意义上的暴力抗法事件并不多,从2004年以统计情况看,真正意义上的暴力抗法事件只发生过两起。

一起是2005年7月22日,竹山民法院城关法庭在向被告黄龙福、薛申梅夫妇二人送达判决文书时遭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辱骂、围攻与殴打。

一起是2006年11月29日,竹山法院官渡法庭法官熊彩平、刘东辉、余云国找被执行人熊国祥执行时,被执行人不仅拒绝履行确定的义务,还挥舞菜刀将执行法官刘东辉的左手砍伤。

2、抗拒执行造成法官身体受到损伤的情况。

抗拒执行造成法官身体受到损伤的事件在竹山法院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全院共发生此类事件30余起。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衣服被扯破,身体被抓伤、咬伤、打伤的情况第年都会发生10余件。

3、法官及其亲属遭到暴力威胁、语言恐吓的情况。

法官亲属受到案件当事人威胁、恐吓的事件在竹山法院尚无记录,但法官特别是执行法官遭到暴力威胁、语言恐吓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的。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4年以来,竹山法院有10余名法官遭到案件当事人20余次暴力威胁或语言恐吓。

如该院执行局在执行李红兵财产分割一案中,李红兵因对执行局执行法官不满遂于2005年月日早上,在该院执行法官南金俭上班路上将其拦下,封住其领口,对其进行辱骂,威胁。

暴力索还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暴力索还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因为 被告 人刘 某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对其 实施 了殴打 ( 造 成 曾某 大 部分侵 犯财 产罪 的最 本质特 征 。 抢劫 罪 的前提是 以非法 占有 根 据《 刑 法》 第 2条与第 l 3 条的规 定 , 刑法 应 当保护财产 轻 微 伤 甲级) , 并逼 迫 曾某 写下借 陈某 五万 元钱 的借 条和 胁迫 曾 为 目的 , 某 到 自动 提款 机 处取 了一 万元 钱交 给刘 某 。欠条 作 为债 务关 系 所 有权 。 但保 护财 产所 有权 的前提 , 是有 效保护 对财 物 占有 的本 双 方 的一 张凭 证 , 具 有价 值, 强迫 写下 欠条 的 目的是 为 了产生债 身 。 财产 犯 的法益 首先 是财产 所有 权及 其他本 权 , 其 次是 需要通
构 成 犯罪 。 因为犯 罪嫌 疑人 主观 没 有非 法 占有为 目的。犯 罪嫌 在 返还 问题 , 需要通 过法 定程 序收 为国家 所有 。 某人 对摩托 车 的
疑 人刘 某与被 害人 曾某在 案发前 相互 熟识 , 因为双 方因为 律师代 理 费用 产生 了纠 纷 , 曾某拒 绝返 还律 师代 理 费, 犯 罪嫌 疑人 刘某
而且 侵犯 了他人 的人 身权利 。 构成 要 件中 当场 被告 人刘某 质 问 曾某代 理其 案件 中的代 理 费花 费情况 , 并要 求 曾 侵 犯 了他人 财产 , 某退 还五 万 元代理 费 。 曾某拒 绝退还 代理 费 , 刘某 就用拳 头对 其 使用暴 力 、 胁 迫或者 其他 强制方 法 是手段行 为 , 强 取公 私财物 是 实施 殴 打 ( 造成 曾某 轻微 伤 甲级 ) 并逼 迫 曾某 写下 借刘某 五万 元
罪还 是抢 劫罪 。 第一 种意 见认 为 , 该起 案件 中应认 定刘 某等 人构 成抢 劫罪 。

暴力事件结论分析报告

暴力事件结论分析报告

暴力事件结论分析报告
根据暴力事件的结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重要的结论。

首先,暴力事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经济压力、人口密度、不平等分配、政治动荡等。

通过分析这些因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暴力事件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处理类似事件。

其次,暴力事件通常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不仅对个人和群体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建立健全的安全机制以及加强社会治理是预防和应对暴力事件的重要手段。

这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推动社会教育和文化的发展等。

另外,暴力事件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资源。

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各级政府与社区、警察、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暴力事件。

同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制度,及时收集和传递有关暴力事件的信息,提高信息共享和处理效率。

此外,媒体在暴力事件的报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媒体应秉持客观、公正、负责任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有关暴力事件的信息,避免过度渲染和制造恐慌。

媒体还可以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暴力事件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分析暴力事件的根源,加强社会治理和安全机制建设,加强各方合作和提高媒体报道的质量,我们可以为预防和应对暴力事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陈某某绑架案

陈某某绑架案

陈某某绑架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6.02.09裁判规则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

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构成抢劫罪。

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绑架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绑架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用刀子逼迫、绳子捆绑、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何明耀索要巨额钱款,并将何明耀随身携带的现金劫为已有。

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构成绑架罪,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当庭询问了证人赵秀权、刘长,宣读了被害人何明耀陈述笔录、证人书面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出示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曾为何明耀做过很多事。

2002年11月,何明耀与人发生纠纷,叫我去了事。

我去了以后,发现对方是我认识的人,就叫何明耀走了,我与对方喝酒闲聊,后因付账问题与对方打了起来,对方用刀将我腹部捅伤。

此次是为何明耀受伤,何明耀应当付给我钱。

在数次向何明耀索钱未果的情况下,我曾于2005年4月去香港,胁迫何明耀写下“借港币20万元”的借条,何明耀也答应此次来沪时给我5-6万元。

2005年6月2日,我是在接到何明耀的电话后去他住的酒店拿钱。

我的行为是以暴力索债,不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某曾因为被害人何明耀办事而身受重伤,他们之间存在着民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

陈某某劫持何明耀,主观上是向何明耀索要自己应得的赔偿,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法律非法放贷案例分析(3篇)

法律非法放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繁荣,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放贷现象。

非法放贷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放贷案件,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急需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介绍,向当地一家非法放贷团伙借款100万元。

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共计支付利息24万元。

在借款期间,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非法放贷团伙遂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索要债务。

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非法放贷团伙雇佣多名打手,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恐吓、殴打,甚至对其住宅进行非法侵入。

在遭受暴力威胁的情况下,李某被迫同意以更高利息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再次向非法放贷团伙借款200万元。

此后,李某不堪重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解救。

三、案件分析1. 非法放贷团伙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非法放贷团伙通过收取高额利息、暴力追讨债务等手段,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已构成非法放贷罪。

2. 非法放贷团伙犯罪手段分析(1)收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团伙在放贷过程中,往往收取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2)暴力追讨债务:非法放贷团伙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恐吓、殴打、非法侵入等暴力手段,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甚至损害他人人身安全。

(3)签订虚假合同:非法放贷团伙在放贷过程中,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合同,掩盖非法放贷事实,逃避法律责任。

3. 非法放贷案件的社会影响(1)扰乱金融秩序:非法放贷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使得合法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非法放贷团伙通过暴力手段追讨债务,给借款人及其家人带来身心伤害,甚至引发命案。

(3)诱发违法犯罪:非法放贷行为可能诱发借款人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法律案例欠债分析材料(3篇)

法律案例欠债分析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债务人李某与债权人王某之间的债务纠纷。

李某因经营不善,欠下王某人民币10万元。

在多次催讨无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债务。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事实1. 债权人王某与债务人李某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2.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向王某交付了借款。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3. 随后,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债务人李某是否应当偿还王某的债务?2. 若李某应当偿还债务,则偿还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债务人李某是否应当偿还王某的债务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

3.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偿还王某债务的责任。

(二)关于偿还金额的确定1.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应向王某偿还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某辩称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全部债务。

2. 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认为,李某虽经营困难,但仍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债务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具体计算如下:(1)本金:人民币10万元(2)利息:10万元×6%×1年=0.6万元(3)合计:10万元+0.6万元=10.6万元四、结论本案中,债务人李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债务,构成违约。

欠钱打架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欠钱打架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欠钱打架案例分析报告模板1. 案件背景该案件涉及两个个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甲方欠乙方一定金额的债务,乙方通过暴力手段试图强迫甲方偿还债务,导致双方发生打斗。

本案例分析旨在探讨该事件的原因、背后的动机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2. 案件过程2.1 事件发生前的经济纠纷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一笔债务。

根据调查,甲方因为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导致债务逐渐逾期。

乙方不满甲方的拖欠行为,多次催收未果,最终决定采取暴力手段来迫使甲方偿还债务。

2.2 事件发生乙方找到甲方并以恐吓和威胁的方式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债务。

甲方拒绝了乙方的要求,双方陷入激烈的争吵。

最终,争执升级为打斗,导致双方身体受伤。

2.3 事件调解与处理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介入调查。

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经调解,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同时甲方表示愿意尽力偿还债务。

3. 案件分析3.1 债务纠纷根源导致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甲方的债务逾期以及乙方的催收行为。

甲方经济困难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而乙方则采用了不合法的手段来迫使甲方偿还债务,从而引发了事件。

3.2 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在经济纠纷中,双方应该寻求合法渠道解决纠纷。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寻找法律途径解决债务问题。

乙方在成为债权人后,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采取过激的催收手段。

3.3 暴力解决纠纷的后果采用暴力手段来解决纠纷不仅会导致人身伤害,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在该案例中,双方的打斗不仅是一次身体冲突,还可能会导致双方声誉受损、法律行动和经济损失等后果。

4. 结论与建议本案例中的经济纠纷事件发生是因为债务逾期以及债权人采取不当手段的结果。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以下是我们的结论和建议:1. 对于债务方而言,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并与债权人协商解决问题。

2.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合法框架内催促债务人偿还债务,同时也要尊重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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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常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在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中,大部分人能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但也有少部分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解决纠纷。

那么暴力索债行为的性质如何?暴力索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对暴力索债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阐述。

主题词:暴力、索债、抢劫罪。

案例一、2000年10月陈伟儿、麦国庆纠集李德亮,李德亮又纠集李德恩等10余人,共同窜到广洲市番禺区洛溪新城,以追讨陈伟儿妻妹黄某向吴某下注,但吴某否认的“六合彩”赌款,追款过程中对吴某的丈夫卢某殴打,并迫使吴某支付一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虚构赌款殴打拿钱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确实接受了陈伟儿妻妹黄某的电话投注,后吴某没有帮忙下赌注,又没有及时告知对方,对方误以为吴某已帮忙下注,据此,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赌债纠纷,陈伟儿、麦国庆等人为追讨赌债而殴打了吴某的丈夫,并拿到了赌债,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能认定被告人采取不合法手段追债,因而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二、药材老板陈家慧为了讨回78万元的药材货款,精心设计安排女婿假冒卖药人,巧妙地将“失踪”两年的赖帐人史菲“钓”了出来,并将她随身携带的55万元货款全数搜走。

史菲在报案后,陈家慧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审却以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判处其讨债行为无罪。

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是:暴力索债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暴力索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我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

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在关于案例的讨论中,焦点集中在抢劫罪是否成立方面。

肯定说认为陈伟儿、麦国庆、药材老板陈家慧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公然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否定说认为,陈伟儿、麦国庆、药材老板陈家慧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债之关系,他们采取行动的目的是在“索债”,因而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非法占有,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和合理依据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从而达到使用或处分的目的。

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重要特征。

(二)行为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抢劫。

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

(三)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

这里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当场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是客观上这种可能性能当场实现。

(四)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抢劫的手段行为,劫取财物是目的行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与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现与结果。

这决定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双重客体中的主要客体,人身权利是非主要客体。

[!--empirenews.page--]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故意,不具有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胁迫行为,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财产,索取受害人应付的债务,不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肯定说认为被告人暴力索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同时在主观上也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由于被告人使用了殴打等暴力行为,所以构成了抢劫犯罪。

这种由客观行为上的违法性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从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却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客观规律。

我们既不能从一个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合法来判
断其由此所为行为的性质;更不能从一个人的客观行为的性质简单的推定指导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否合法,而应综合全案进行分析。

我同意否定说,认为不能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行为人为索债采取暴力等方法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具有抢劫罪成立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不成立抢劫罪。

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区别目的行为——索债和手段行为——暴力等。

索债并不能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侵权或犯罪的只能是手段行为。

案例一与案例二何其相似,但其差异也是显见的:赌债在现行法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应当被追缴的。

那么,债是合法抑或非法,对认定暴力索债行为之性质到底有无影响?怎样的影响呢?依债的本意,其为一种关系——债权债务,这是一种事实状况,所以,债本身并不包含合法性判断,基于此,债可分为合法之债和非法之债(仅限合同之债)。

合法之债具有债之法律效力即请求权及强制执行力,非法之债则不然。

案例二的分析中所谓索债,究限于合法之债呢,或是指一般意义的债。

在分析案例二即一般的合同之债情形时,只是考虑了债的客观存在,并未进一步去认定药材老板和买药人之间的合同到底是不是完全有效的。

事实上它有可能是可撤消、无效,或自然之债。

可以说,在这样的案例中虽然需要关注的因素很多,但从认定行为性质的目的出发,最具重要性的因素是债之关系的存在,而非其他。

如果说对于合法之债的情形已经没有分歧的话,为了弄清非法之债的问题,可以通过类比的方法进行。

正是基于刚才对重要性事实因素的分析,所以我认为,非法之债的“非法”这个特征在认定索债行为性质方面,不具有重要性,不应对案件处理有影响。

所以,案例一应当与案例二有相同的处理。

但是,对于非法之债的情形,除了认定其索债方法行为的性质并追究相应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债法的要求,收缴债之标的财产。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结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只有同时符合主体、客体、主观目的、客观表现这些具体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

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具备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构成要件。

肯定说和否定说在本案的主体、客体及客观表现三个方面均不存在争议,根本分歧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行为就构成抢劫犯罪,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行为就不构成抢劫犯罪。

我认为,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索取债务为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索取债务与赤裸裸的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抢劫具有明显的不同,抢劫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无任何经济关系,被告人只是为了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就象索债型拘禁犯罪与勒索型绑架犯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均有索取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均实施了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但是我国刑法对两罪加以严格区分。

索债型拘禁犯罪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不管此债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勒索型绑架犯罪则不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它决定了行为人的犯罪欲望、主观恶性、行为动机,进而决定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赌债虽然是不合法的,但不合法这个特征在认定索债行为性质方面,不具有重要性,不应对案件处理有影响,只要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告人索取债务的行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empirenews.page--] 综上,暴力索债行为,由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行为人使用暴力只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主观上,不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债务是合法或是非法,对索债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具有重要性,因此,暴力索债行为只是采用不合法的手段追债,不构成抢劫罪。

但债权人索取债务应采取合法、正当的途径。

如果为索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索债过程中暴力行为突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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