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什么情形下可以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将原“基本农田”正式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主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永久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也是可以占用和调整的。
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1、重大建设项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对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定了六类情形。
主要特殊政策是: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可以种树吗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禁止”条款并无明确的对应罚则。
对现实中难以避让和实际大量存在的永久基本农田种树问题,目前开了一些“口子”,有一些特殊政策。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注意:“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是否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的其他树种是可以种的。
■国务院扶贫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构树扶贫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国开办发〔2019〕18号)明确:构树扶贫试点工程推广的构树为杂交树种,不同于植物学上的一般构树,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非贫困地区,对已占用的可以调整补划。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是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服务保障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但也有个别地方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视不够、实地踏勘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将现状非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以及建设用地等非耕地问题。
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补划任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必须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补划地块应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11•【文号】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两部”)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党委政府扎实推进,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了上图入库、落到实地,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对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巩固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非法占用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
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关于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解读与分析高慕蓉
关于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解读与分析高慕蓉发布时间:2021-09-28T06:49:09.018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9期作者:高慕蓉[导读] 永久基本农田是土地征占范畴中的严格控制地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正当合理性。
湖北省劳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064摘要:永久基本农田是土地征占范畴中的严格控制地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正当合理性。
从实践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文件,各地都出台了有关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方案,如广西、安徽、重庆等地。
本文主要基于广西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指南》(简称《指南》)对占用补划方案进行解读和分析,以此来概括、了解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重点关注和警惕的事项。
关键词:农业资源;重大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发文明确提出要从数量、质量和生态三方面对耕地加强保护,对永久基本农田要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控制非农业事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长期稳定作为农业生产资源的土地和田地,在推动农业生产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目前。
我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完成,各地开始研究、编制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并已形成一定成果。
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一环,解读、分析占用补划方案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指南》的编制背景为实现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地方在开展重大项目如交通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水电设施建设等工程时不免会占用一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必须要坚持从严保护、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和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严格控制。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自然资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限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 机场项目。
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1)省级高速公路。
(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
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
批次用地审查要点
附件4批次用地审查要点一、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审查要点(一)审查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二)政策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地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19〕1439号)。
4.《关于建设占用“可调整地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意见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0〕10号)。
(三)审查要点1.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告中对拟审批的用地有无涉及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是否进行说明;2.核查厅本级是否存在正在办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3.如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召开会审会议,由行政复议诉讼涉及的实体问题对应的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审会议决定是否通过会审。
二、地类审查要点(一)审查内容对地市申报材料中请示文的地类面积与批次用地生成的图形,分析提取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
(二)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三)审查材料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报告)。
2.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上用红线标注建设拟征(占)用土地的范围。
3.批次用地坐标红线。
(四)审查要点1.一般审查要点(1)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为依据(每年省厅都会发文明确使用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时间),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或审查报告)中涉及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确保各地类和面积准确。
(2)提供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清晰且符合相关要求,拟征(占)用土地范围、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直观地反映在相关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面上等。
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与管理
二、土地储备管理
■ (五)强化债务风险防控 ■ 1、控制债券资金使用主体 ■ 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
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主体。名录外的机构不能使用债券资金,各级政府和财政 部门也不得挪用债券资金。 ■ 2、控制债券额度规模 ■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额内单列。 ■ 3、控制债券资金用途 ■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涉及的取得土地费用、前期开发费用以及项目管 理费用。 ■ 4、控制投入收益平衡 ■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发债项目,偿债资金也来自项目产生的收益。
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 主要特征:从“项目等地”变为“地等项目”。 ■ (三)土地储备主体 ■ 1、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 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
国土资发〔2014〕18号实施之前 占一补一,占多少补多少。
国土资发〔2014〕18号实施之后 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类型相同。
三、建设用地审批
■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 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建设用地审批
■ 依据《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 71号)的规定,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对列入 上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重大产业项 目所在县(市、区)奖励。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9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按照《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一)符合建设占用项目类型。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同意按重大建设项目办理的紧急用地项目建设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控建设占用。
重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源头把关作用,协助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严格落实补划要求。
符合相关规定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要求,直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
补划地块必须为小于25度的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与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相当,空间位置上集中连片,涉及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踏勘论证确实难以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补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深度贫困地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深度贫困地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深度贫困地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8〕338号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西吉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中宁县、海原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切实做好我区深度贫困地区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严格限定政策适用范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97号)已明确我区深度贫困地区范围,各局只能将规定范围内的,自治区级及以下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报区厅办理用地预审。
二、严格审查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要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
重大项目建设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必须先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划修改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及时办理用地预审各局对符合政策要求,确实无法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要抓紧完成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和相关资料准备工作,尽快上报区厅审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皖自然资〔2019〕85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85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紧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立即行动,抓住机遇、把握节点,深入、全面、细致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成果核实工作。
对《通知》列举的划定不实类型逐一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编制整改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开展整改补划工作,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要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非耕地和非可调整地类不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县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有序规范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标注实际利用情况和管理信息。
2019年10月31日前,各市要对县级提交的工作成果完成市级论证审核工作;2019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级验收。
二、从严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属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方案比选阶段,建设单位要将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方案优选的重要指标。
自然资源部3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限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机场项目。
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1)省级高速公路。
(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
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
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二、严格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宁自然资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宁自然资办发〔2020〕47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相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明确了建设用地审查职责和要点,请各地参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建设用地审查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建设项目用地初审、用地预审(含规划选址)。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查。
(三)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四)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二、审查程序建设用地申报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六个环节:(一)市、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规范要求组卷。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用地单位申请,由主办科(室)组卷、相关科(室)审查、局务会会审后,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报件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
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事宜由局务会会审后,将报件发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
(二)窗口受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窗口受理后,即时将报件分发给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经办人。
(三)土地和矿业权集中审批服务中心初步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初审后将报件发送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报件退回市、县自然资源局。
推动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落地——解读《广西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指南》
·法律§政策法规·一、《编制指南》印发背景为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广西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时,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
经过两年的实践,广西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指导和论证工作获得自然资源部的高度认可。
但是,工作中仍存在补划方案质量参差不齐、对确实难以避让的理由论述不充分等问题。
为引导项目合理选址选线,指导开展补划方案编制和踏勘论证工作,提高补划方案质量,有效衔接好全国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确保广西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依编者按: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和踏勘论证工作,2020年12月28日,广西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了《广西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指南》(桂自然资发〔2020〕81号,以下简称《编制指南》)。
《编制指南》进一步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编制要点、审查论证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方面内容。
请关注本期政策解读——推动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落地——解读《广西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指南》● 肖 君,张 雁2021.02 南方国土资源29南方国土资源 2021.0230·法律§政策法规·规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了《编制指南》。
二、《编制指南》核心内容《编制指南》全文共3个部分,包括总则、方案编制要点、程序和材料要求。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4〕94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现就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地踏勘论证的范围(一)线性工程。
公路、铁路、河流、管线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20公顷(含20公顷,下同)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20公顷以下或者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下、50公顷以上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核实;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耕地50公顷以下,或者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有关部门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
能源、矿山、水利、环保工程等面(块)状建设项目,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4公顷(含4公顷)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的项目以上、或者跨省辖市行政区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基本农田在4公顷以下或者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下、35公顷以上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核实;属省政府有关部门立项且占用耕地35公顷以下,或者属省辖市或省直管县政府有关部门立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辽自然资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实施意见辽自然资规〔2019〕1号各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国土资源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一)全面核实划定成果并整改。
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重点对已批准建设用地、已有矿业权、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增减挂钩建新区以及其他按照《通知》不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要求的土地进行核实梳理,明确属于划定不实等需要调出的土地,并协调好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关系,确保三条红线不交叉。
核实后各市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县为单位编制整改补划方案,报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进行全面清理、整改,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占用问题,并相应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进行调整,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十二日川府发〔2000〕29号)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解决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中存在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把关不严、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立项)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的重要依据。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项目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
在四川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立项前,都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凡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决策水平,在项目可研论证阶段,坚决杜绝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建设规模超用地指标和定额,土地补偿费用和耕地开垦费不足额列入工程总投资等情况的出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基本建设程序》增添了新的内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
二、预审程序及其内容。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权限,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书面预审意见。
对于用地规模大、用地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评估报告,出具书面预审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论证审查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论证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论证审查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论证工作,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工作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是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这是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政策的发展和延续。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扎实抓好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论证工作。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条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在所在地乡(镇)范围内进行补划,对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较大、所在地乡(镇)确实无法完成补划任务的,可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补划。
补划的数量不少于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应与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相当。
占用城市周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也必须位于城市周边。
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现状应当为耕地。
项目用地审批政策的十大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要求,8月2日和8月3日,自然资源部出台两个重要文件:一是会同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二是《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
两份通知中的部分政策措施属于以前政策的延续或重申,部分政策措施和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超出原规划的建设项目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
具体来说,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近期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
二是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三是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过去,建设项目分期分段申报或办理用地审批,有“拆分”报地批地、规避法定审批权限的嫌疑。
此次明确提出,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四是允许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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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 机场项目。
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
(1)省级高速公路。
(2)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
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
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二、严格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
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踏勘论证,并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
对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必须先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入库要求,方可受理其用地预审。
三、严格用地预审事后监管
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管理和补划方案的要求,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上图入库工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监管平台进行严格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进行动态监管。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列为监管的重点内容,通过实地核查、遥感监测、卫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实行全链条管理,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初审报告格式
3.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格式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