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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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合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较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公司属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从事接触粉尘、噪声、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高温、手传振动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各生产单位还应根据施工性质及特点,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更为细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五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措施
一、各生产单位提供给职工的工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三、各生产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四、在确定有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六、各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或有特殊健康要求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必须实行岗前的入职培训及健康体检工作,并对其做好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及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制度。
岗前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本岗位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后能及时报告和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程序等。
七、在编制计划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时,要提出防治职业性危害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八、各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即对职业危害评价、作业环
境监测、职业危害分级、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管理程序、工作内容,包括检查考核和治理措施等内容。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测定,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程技术工作。
九、坚持技术进步,对有职业性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其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消除危害。
1、凡是产生粉尘的生产职业场所,要采取湿式、密闭、通风和技术革新、管理、教育、检查及个人防护等综合措施;对生产作业场所内产生的高频、微波、激光、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也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使用有毒物质的单位,要尽量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有毒和高毒的物料或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流程,使生产作业场所的有害粉尘和有毒气体的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根据作业场所危害物质的种类、性质、环境条件等,有针对性的发给作业人员有效的防护用品、用具;对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设置淋浴设施;定期对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体检,发现有不适宜某种有害作业的疾病患者,须及时调换工作岗位;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预防劳动疾患的措施
一、改变不良的工作个体,尽量把屈曲、倾斜的体位改为端正的体位;把立位改为坐位,并使其舒适端正,高矮适合。工作台和座椅的高矮和距离要根据个人的高度和胖瘦来调节。
二、为防止压迫和摩擦引起的疾患,应使用形状合宜、软硬适度和不导热的把手,工具经常接触人体的部分应有软垫,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男女工人推拉装卸和抬举重物标准,应按规定的劳动负荷限量并严格加以执行。这对避免劳动造成的损伤,特别是女工、未成年工更为重要。
四、加强职业训练,如抬举重物时身体应尽量靠近物体,缓慢平稳地举起,不要突然猛举或扭转躯干,以避免扭伤、下背和疝气等。
五、改善作业环境,如尽量避免高温高湿,对预防职业性下背痛、关节炎等具有一定的作用。给予充足合理的照明,是预防视觉器官紧张的重要措施。
第七条预防粉尘危害的措施
一、综合防治措施
1、加强岗前体检及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工作,发现有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时,及时予以调离。
2、加强劳动者的个人防护与个人卫生工作,按规定正确佩戴适宜的防尘口罩;注意个人卫生习惯,不吸烟,遵守防尘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未佩戴防尘口罩不上岗操作的制度;开展体育锻炼,注意营养,增强体制以提高抵抗力。
3、防尘常采用如下措施:
1)、湿法防尘:粉尘遇水后,很容易吸收、凝聚、增重,在生产和工艺许可的情况下,如爆破拆除、场地平整等作业,在施工中或作业后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来降低扬尘,可大大减少粉尘的产生及扩散,改善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
2)、密闭尘源:将尘源有效地密闭,是防止粉尘外逸的一项有效技术性措施,它常与通风除尘技术措施配合使用。
3)、通风除尘:用通风的方法将尘源予以有效的控制,并将含尘气体抽出,经除尘器净化后排入大气,使其作业区空气含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使尾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
4)、个人防护:根据粉尘的种类和浓度为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配备合适的呼吸防护用品(如口罩、防尘口罩、防尘面具、防尘头盔等),并定期予以更换;此外粉尘接触人员应做好戒烟、控烟教育。
5)、维护管理:加强对防尘设施的维护管理,防尘设备投入运行后,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修,同时制订合理的管理和操作制度,使防尘设施及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二、水泥除尘措施
1、流动搅拌机除尘:采用通风除尘系统,即在搅拌机拌筒出料口安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