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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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
DB42/365——2006
1、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的安全技术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拆装作业与施工作业的安全。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以卷扬机或曳引机为动力,以型钢制成导轨架、吊笼装载物料沿导轨上、下垂直运输,禁止载运人员的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包括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1.3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应满足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1.4 本规定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无导轨架的升降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现状制订。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00 碳素结构钢
GB/T1955——2002 建筑卷扬机
GB/T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8918 钢丝绳
GB/T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981 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
GB985 手工焊接接头型式和尺寸
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8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5099 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
3 术语
本规范采用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中的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rope suspended material hoist
采用钢丝绳提升、禁止运载人员的施工升降机
3.2 自升平台lifiting plant room
升降机配置的,专门用于导轨架标准节的增减,可自行沿导轨架垂直升降的作业平台。

3.3 最大独立高度maximum free standing height
导轨架在无侧面附着时,能保证施工升降机正常作业的最大架设高度。

3.4 最大自由高度maximum free height
能保证升降机在附着情况下正常作业,导轨架在最上一道附着架上部允许架设的最大高度。

3.5 最大附着间距maximum accrete distance
能保证导轨架不失稳,相邻两道附着架允许的最大垂直间距距离。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应能正常作业:
a)环境温度为-20℃~+40℃;
b)顶部风速不大于20m/s;
c)电源电压值与额定电压值偏差为±5%,供电总功率不小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值。

4.1.2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应能在风速不大于13 m/s条件下进行架设、接高和拆卸导轨架作业。

4.1.3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设计计算应符合GB/T3811的有关要求及GB/T10054——2005中的
5.1.4的要求。

4.1.4 金属结构、材料及连接
4.1.4.1 承重结构件的材料应采用符合GB700中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的规定;对主要受力杆件应不低于Q235B。

4.1.4.2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重要焊接结构的焊缝质量应按规定进行无损探伤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射线探伤中二级焊缝,或超声探伤一级焊缝的规定。

4.1.4.3 焊条、焊丝和焊剂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4.1.4.4 焊条应符合GB981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的规定。

4.1.4.5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4.1.4.6 高强螺栓的连接应采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设计要求拧紧。

4.1.5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在未设置超速保护装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最大架设高度不应大于50m;
b)吊笼最大提升速度不应大于0.63m/s;
c)最大载重量不宜大于1200kg。

4.1.6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用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且按GB/T5972的规定进行检验和报废。

4.1.7 用于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材料、钢丝绳及配套零部件产品均应有其制造商的出厂合格证,并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无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用于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生产。

4.1.8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上的防雷与接地应执行JGJ46——2005的规定。

4.1.9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4.1.10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可靠性指标应符合GB/T10054——2005中的
5.1.13的各项要求。

4.1.1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标志应齐全,其附属设备、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均应与制造商的装箱单相符。

制造商随机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范,且至少应有:
a)设计总图;
b)出厂合格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配套零部件产品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

4.1.12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应是经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

4.1.13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T10054——2005中的
5.1.16的各项要求。

4.2 性能要求
4.2.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在工作或非工作状态均应具有承受各种规定载荷而不倾翻的稳定性。

在最大独立高度时抗倾翻力矩不应小于该工况最大倾翻力矩的1.5倍。

4.2.2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在动态试验时应有超载25%的能力。

但在正常工作时,不得超载运行。

4.2.3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提升速度与额定值的误差不应大于8%。

4.2.4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传动系统、液压系统不应出现滴油现象(15min内有油珠滴落为滴油)。

4.2.5 吊笼在额定载重量、额定提升速度状态下,按所选电动机的工作制工作1h,蜗轮蜗杆减速器油液温升不应超过60℃,其他减速器和液压系统的油液温升不应超过45℃。

4.2.6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外露并需拆卸的销轴、螺栓、垫圈,把手,链条及防坠安全器等零部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4.2.7 卷扬机或曳引机在正常工作时,其机外噪音不应大于85d B。

4.2.8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每个吊笼必须装有断绳及停靠防坠安全器。

4.2.8.1 断绳防坠安全器。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发生松绳或断绳时,安全器应能将额定载荷状态下的吊笼夹持在导轨上保持静止状态,同时:
a)制动距离不应大于100mm(对瞬时式)或0.15m~1.4m(对渐进式);
b)导轨及标准节不应造成损坏;
c)吊笼的控制回路或动力电源已被切断,卷扬机或曳引机的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
d)只有将吊笼提起,安全器才能释放复位。

一旦将吊笼提升,安全器应自动恢复常态。

4.2.8.2 停靠防坠安全器。

应是由人员手动的安全器,在吊笼停靠后,人员进入吊笼前开始起作业,吊笼不能启动并被安全器夹持在导轨上,此时,即使吊笼的提升钢丝绳发生断裂,吊笼也不会坠落。

4.2.9 两种防坠安全器均不应影响吊笼的正常运行;不应将断绳防坠安全器作为停靠防坠安全器使用;若安全器包含钢丝绳,则钢丝绳的张拉力应是安全器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且不小于300N。

4.2.10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应装有对吊笼自重载荷、吊笼内载荷及吊笼顶部载荷均有效的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检测应在吊笼静止时进行,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10%前超载装置应终止吊笼启动。

4.2.1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底架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的缓冲器。

缓冲器应能承受吊笼以额定载重量、额定提升速度产生的冲击力。

4.3 机械传动机绳轮系统
4.3.1 曳引驱动
4.3.1.1 对重应和吊笼自重、额定载重量形成平衡系统,即:
P总=G总+KQ额
式中,P是对重的总质量,G是吊笼的总质量,Q是额定载重量,K是平衡系数(取值为0.4~0.5)。

4.3.1.2 对重两端应有滑靴或滚轮导向,并设有防脱轨保护装置。

4.3.1.3 对重应涂成警告色。

4.3.1.4 若对重使用填充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窜动,应对每一个单独的填充物标明自重,且有详细的提示以说明所需对重的总质量。

4.3.1.5 如果对重处于吊笼的运行通道,对重也应装有断绳防止安全器。

安全器可以借助一根安全绳来动作。

4.3.1.6 曳引吊笼和对重应采用彼此独立的两根或两根以上的钢丝绳,并应装有自动平衡张力的装置,曳引绳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

当单根钢丝绳过分伸长或破坏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停止吊笼的运动。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直径不应小于8mm。

4.3.1.7 钢丝绳曳引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吊笼装载至125%额定载荷的情况下,应保持平层状态不打滑;
b)必须保证在任何紧急制动的状态下,不管吊笼内是空载还是满载,其减速度的值不能超过缓冲器(包括减行程的缓冲器)作用时减速度的值;
c)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施工升降机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可能提升空载吊笼。

4.3.1.8 曳引轮节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20。

4.3.1.9 钢丝绳的末端与吊笼、对重的固定应可靠,在钢丝绳保留3圈的状态下,应能承受1.25倍的钢丝绳额定拉力。

4.3.2 卷扬驱动
4.3.2.1 卷扬驱动只允许用于无对重的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且不允许将吊笼作为对重。

4.3.2.2 卷扬驱动的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当采用一根提升钢丝绳时,应以双绳提升吊笼。

4.3.2.3 卷扬机不允许采用溜放型。

吊笼下降运行时不允许断电松刹溜放。

4.3.2.4 卷筒节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20。

4.3.2.5 钢丝绳绳端在卷筒上的固定应牢靠,当吊笼停止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不得小于3圈。

4.3.2.6 钢丝绳卷入卷筒时应排绳整齐。

当钢丝绳多层缠绕时应有排绳措施。

钢丝绳的出绳偏角不应大于2°(自然排绳时)或4°(有排绳器时)。

4.3.2.7 卷筒两端挡板的边缘与最外层钢丝绳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4.3.2.8 卷扬机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卷筒的保护装置。

4.3.2.9 钢丝绳的直径不应小于8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4.3.3 传动系统的各零部件应装配良好,达到以下要求:
a)卷扬机或曳引机运转平稳,无振动和异常响声;
b)滑轮转动灵活,无啃阻、窜动现象;
c)曳引轮、滑轮应有有效的防脱槽措施及防止异物进入槽内的措施。

4.3.4 滑轮绳槽应为弧形,槽底半径R与钢丝绳半径r的关系应为1.05r≤R≤1.075r,深度不少于1.5倍钢丝绳直径。

4.3.5 曳引轮绳槽的加工应符合电梯的有关规定。

4.3.6 每个吊笼应有独立的自动系统。

传动系统中的制动器应为常闭型,其额定制动力矩不应小于额定力矩的1.5倍。

禁止使用带式制动器。

4.3.7 卷扬机的齿轮、蜗轮蜗杆、卷筒、卷筒轴、制动器等部件的加工质量均应符合GB/T1955-2002的要求。

4.4 吊笼
4.4.1 吊笼内净高不小于2m;吊笼地面登机门及两侧立面应全高封闭,吊笼层楼登机门封闭高度不
应低于1.5m。

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

吊笼顶部也应全封闭。

4.4.2 吊笼门及立面若采用网板结构,应采取低碳钢钢丝编织网。

钢丝直径不小于2mm,孔径不大于25mm。

在框架顶端任一点作用1.0KN的垂直力或在任意处500mm2的面积上,作用300N的外力时,应无永久变形。

4.4.3 吊笼顶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轧钢板及间距不大于750mm的型钢骨架,在任意处0.1m ×0.1m面积上应能承受1.5KN的力而无永久变形。

4.4.4 吊笼顶板应有防滑措施,四周应设置护身栏杆。

上栏杆高度1.2m,下栏杆高度0.6m,护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

4.4.5 吊笼底板应能防滑、排水,其强度应能承载125%额定载荷而无永久变形。

底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或厚度不小于2.5mm的花纹钢板。

4.4.6 吊笼应采用具有足够刚度的导向滚轮以防脱落或卡阻,且应有防止驶出导轨的措施。

4.4.7 吊笼门(包括吊笼顶部出口门)应有与控制系统电气联锁的安全开关,使吊笼在吊笼门未关闭的状态时不能运行。

4.4.8 吊笼结构在坠落试验中不应发生焊缝破坏、永久变形现象。

4.5 导轨架与天梁
4.5.1 导轨架可以是双立柱式,即通过与天梁连接组成龙门架;导轨架也可以是单立柱式,吊笼可以被立柱包容,即井字架,也可以不被立柱包容。

4.5.2 导轨是承受较大冲击力的压杆,不得采用柔性的物件(如钢丝绳等)及脚手架钢管。

若采用钢管作为防坠安全器的导轨,应采用壁厚不小于4mm的无缝钢管。

4.5.3 天梁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能承受各种规定载荷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且挠度不应大于计算长度的1/700。

4.5.4 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1.5‰。

4.5.5 标准节应保证互换性,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的偏差不应大于最大边长的3‰;标准节拼接时导轨结合面的对接应平直,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
a)吊笼导轨不大于1.5mm,若兼做防坠安全器的导轨不大于0.5mm;
b)对重导轨、防坠安全器导轨不大于0.5mm。

4.5.6 标准节若采用螺栓连接结构,各杆件之间应采用高强螺栓连接;螺栓直径不得小于12mm,强度等级不得小于8.8级;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

4.5.7 螺栓连接应紧固牢靠,螺杆应露出3个螺距以上。

4.6 导轨架的附着
4.6.1 导轨架的安装高度超过设计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必须附着。

4.6.2 制造商应对附墙架进行设计,使附墙架在导轨架立柱与建筑物之间形成稳定结构,并应有效地保证导轨架立柱的附着截面不会发生扭转变形,保证导轨架的安装垂直度符合4.
5.4的规定,保证各导轨结合面的对接精度符合4.5.5的规定。

4.6.3 附墙架的设置间距应保证导轨架在各种工况下的稳定性。

任何情况下,附墙架间距不得大于该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值,并使导轨架的自由端高度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高度以内。

4.6.4 导轨架的附着应采用附墙架与建筑物结构刚性连接方式,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4.6.5 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标准节相同,杆件的长细比不得大于150。

4.6.6 当使用缆风绳稳固导轨架时,为保证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正常作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与制造商协商,订购特殊设计符合建筑施工要求的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不得擅自改动导轨
架结构;
b)其最大提升高度不允许大于50m;
c)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计算、施工要求均应符合JGJ88第7章的各项规定;
d)在建筑物结构具备附墙条件时,应及时改用附墙附着。

4.7 电缆
4.7.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上的所有电缆电线在布线和安装时应注意防止机械损伤。

4.7.2 与吊笼随行的电缆应有相适应的强度和防止风力、冰雪等气候影响的保护措施。

4.8 电气部件和安装
4.8.1 电气部件和安装应符合GB/T1955-2002中的
5.3.6的要求。

4.8.2 对电子元件制造商给出的使用环境温度规定应予考虑,当使用环境温度超过规定时,必须使用加热或散热装置。

4.8.3 为防止不正确的插入,插头插座应有防止误插的机械配对设计。

4.9 电气控制和限位装置
4.9.1 电器操作控制柜
4.9.1.1 电器操作控制柜应有如下功能:
a)行程控制,报警显示;
b)楼层自动停靠控制和楼层停靠显示;
c)超载控制,报警显示;
d)楼层联络信号显示;
e)急停开关。

4.9.1.2 电器操作控制柜应符合JGJ146—2005的要求。

4.9.2 上、下行程限位开关
4.9.2.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应设置吊笼的上、下行程限位开关;
a)上限位开关应采用非自动复位型,切断均是动力电源。

b)下限位开关可是自动复位型,切断的是控制回路。

4.9.2.2 行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上限位开关。

吊笼触发开关后,上部的越程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m。

b)下限位开关。

以额定载重量下降的吊笼触发下限位开关被制停时,吊笼不应碰到缓冲器。

4.9.3 层楼停靠
4.9.3.1 吊笼应能自动停靠层楼。

4.9.3.2 自动停靠后吊笼底板与登机平台的垂直误差不超过±20mm。

4.9.4 层楼联络
4.9.4.1 控制操作点应有层楼联络音响信号和层楼联络显示信号。

4.9.4.2 层楼联络宜使用对讲系统。

4.9.5 操作控制点和层楼登机平台处应有充足照明。

4.9.6 急停开关
操作控制装置应有非自动复位型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动力电源停止吊笼运行。

4.9.7 超载控制
当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信号;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110%时,应能切断动力电源。

4.10 地面防护围栏和底架
4.10.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应在基础上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地面防护围栏,对重应设置在内。

围栏的登机门开启高度不应小于1.8m,并装有电气开关使吊笼只有在登机门完全关闭后才能起动。

4.10.2 基础底架应能承受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作用在其上的所有载荷,并有效地将载荷传递到其基础上。

4.11 附属设备
4.11.1 安装吊杆
4.11.1.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出厂时,应配置拆装标准节的专用安装吊杆。

4.11.1.2 安装吊杆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直径不应小于6mm。

4.11.1.3 安装吊杆的额定提升速度不应大于10m/min,额定起重量不应小于标准节自重的1.25倍。

4.11.1.4 安装吊杆宜装有手动回转定位装置,可将吊杆锁定在任一回转角度。

4.11.1.5 安装吊杆宜装有吊钩超高保护装置。

4.11.1.6 安装吊杆的电器操作控制装置应是便携式安全按钮装置。

其上升和下降按钮开关应是自动复位型且互锁,停止按钮开关应是非自动复位型,任何时候可切断总电源。

禁止采用倒顺开关操作。

4.11.1.7 安装吊杆应采用独立电源,并应在切断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动力电源后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使用。

4.11.2 自升平台
4.11.2.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可配置拆装标准节作业专用的可沿导轨架上、下运行的自升平台。

4.11.2.2 自升平台应具有承受各种规定载荷而不会倾斜或倾翻的稳定性。

其结构的安全系数及报废应符合JG5099-1998中4.3和4.4的各项规定。

4.11.2.3 自升平台应采用具有足够刚度的滚轮导向,以防脱落或卡阻,并有防止驶出导轨的保护措施。

4.11.2.4 自升平台顶部应符合4.4.4的各项规定,且应有栓安全带的位置。

4.11.2.5 自升平台的额定提升速度不应大于5m/min.
4.11.2.6 自升平台的传动系统应有自锁稳定功能或符合4.3.6中规定的制动器,使平台不因自重而下滑或坠落。

4.11.2.7 自升平台应采用支腿作业。

支腿应能承受1.5倍的额定工作载荷而不会变形或位移。

支腿允许支撑在标准节的水平腹杆上,此时,水平腹杆应有足够强度,不会在此工况下变形。

4.11.2.8 兼作天梁的自升平台在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应与导轨架连接成整体,相互间不会发生任何方向的位移,且不宜由支腿承受和传递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工作载荷。

4.11.2.9 采用钢丝绳提升的自升平台应装有断绳防坠安全器。

当断绳时,该安全器应能将平台可靠地制停在导轨架上,且不会损坏导轨架。

4.11.2.10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直径不应小于8mm。

4.11.2.11 自升平台的电气操作控制装置应符合4.11.1.6中各项规定,其电源应符合4.11.1.7的各项要求。

4.11.2.12 若安装吊杆安装在自升平台上,自升平台运行时,安装吊杆不得工作,吊钩不得悬挂任何物件,吊杆应锁定不得回转。

4.11.2.13 自升平台禁止超载人员,禁止超载运行及超载作业。

5 安装与使用
5.1 施工现场安装的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应是已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商按设计图纸
制造、型式试验合格、属于制造许可明细表规定的产品,并经出厂检验合格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合格。

5.2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拆装应由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质的专业拆装单位实施。

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5.3 施工现场拆装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时,应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后实施,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4 基础的处理应符合JGJ88-92第7.1.1条、第7.1.2条、第7.1.3条的规定。

5.5 基础的定位应考虑到以下安全规定:
a)吊笼等运动部件与建筑物或固定施工设备之间保持有不小于0.25m的安全距离。

b)JGJ88-92第8.13条规定的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5.6 当制造商允许采用脚手架钢架钢管及扣件联接附着时,除应符合4.6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墙间距应满足施工安全作业的要求,一般不大于4m,且在建筑物顶层必须设置一组附墙件。

b)钢管扣件的质量应符合JGJ130—2001中3.1和3.2规定的各项要求,且钢管的壁厚不应小于3.5mm。

c)连墙件钢管的长细比不得大于120,两端与标准节及建筑物结构预埋钢管的连接点,应采用十字扣件,并加装有防滑扣件。

d)所有的附着钢管不允许与脚手架连接,并应涂成警告色。

5.7 拆装作业中,应有专门的通讯工具保持高空与地面的联络,并有专人负责指挥作业,划定安全警戒区域,设专门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落实施工方案制订的安全措施。

5.8 拆装作业不得在雨雪、大风等恶劣气候下进行,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时应有良好的照明。

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5.9 拆装作业中若采用吊笼作为运输工具或工作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a)拆装作业前进行吊笼坠落试验,确认断绳防坠安全器有效;进行松绳试验,确认停靠防坠安全器有效。

以上试验,吊笼应装卸额定载重量,但不允许载人。

b)拆装作业的全过程必须保持各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性。

c)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制造商应对此工况下吊笼允许达到的最大载重量、最大高度及其越程的安全距离作出规定,并对吊笼停靠在作业高度时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出详细的说明。

d)吊笼的运行与停靠,应在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正常作业的工况下进行。

e)吊笼作为平台作业时,防坠安全器应处于正常工作的状态,但不应成为吊笼及载荷的支承件。

作业人员只有在采用可靠的措施使吊笼稳定地支撑在导轨架上后方能进入吊笼。

5.10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并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接高作业后,应经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1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使用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搭设好以下安全防护设施:
5.11.1 层站防护及层站联络装置。

5.11.1.1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与建筑物之间的各层通道两侧应搭设不低于1.2m高度的防护栏杆;登机口应装设层站防护门及联络装置。

防护栏杆及层站防护门的搭设应符合JGJ80—91第3.1.3条的各项规定。

5.11.1.2 层站防护门应是常闭的,只有吊笼停靠后才能开启。

5.11.1.3 层站防护门应只能向楼层内开启。

开关可手动,但不能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5.11.1.4 层站登机平台与吊笼门间的水平距离应为0.05~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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