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1997年5月6日)

合集下载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精选多篇)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精选多篇)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建造、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发放的优惠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

新〈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指职工个人贷款,这是从建设性贷款向消费性贷款的转变,是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调整,改变了长期以来重建设、轻消费的观念,有利于改变职工消费结构,使住房消费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证国家,单位职工的合理负担;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达到住宅市场供求平衡和优化结构。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个限制性条件,一个是对贷款申请人条件的限制,另一个是贷款用途的限制。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纪监字[1996]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纪监字[1996]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工商纪监字〔1996〕第19号)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监督,促进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充分发挥赞助经费的作用,实现赞助性活动的目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赞助性活动,是指局直属事业单位围绕着宣传、贯彻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的公益性专项活动。

其经费来源是社会群众的赞助,合作开展公益性专项活动中对方的出资,本系统或者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三、赞助性活动的基本原则1、以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3、活动所需经费没有正常拨款或者正常拨款不足;4、不得违背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四、赞助性活动的组织1、赞助性活动由各事业单位主办,其所属各部门不得独立组织赞助性活动。

2、开展专项赞助性活动,必须有完整的活动方案,包括:目的、内容、形式、时间、经费来源、开支预算等。

预计赞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项活动,须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赞助经费不足5万元的专项活动,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口头报告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3、根据活动的规模成立组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或者由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组织。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10篇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10篇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10篇质押合同篇1出质人:______ (以下称甲方)质权人:______ (以下称乙方)为确保 ________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质物名称:______规格:______数量:______帐面价格:______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 (大写)元整,质押率为 %,实际质押额为 (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

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2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22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
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1997]458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

1997年10月5日
——结束——。

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1
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 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 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
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 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 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 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
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
16 。
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 第(三)、(四)项

17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严重质量 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 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
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批准。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2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 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扣押。 条第一款第(三)项

商标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商标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商标质押担保合同范本甲方(质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接受乙方质押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并鉴于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给甲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1.1 乙方质押的商标为:__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1.2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

1.3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2.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

2.2 甲方有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金额3.1 乙方质押的商标专用权担保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质押的商标专用权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

第四条质押登记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4.2 乙方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质押权的行使5.1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并优先受偿。

5.2 乙方同意甲方依法行使质押权,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质押权的解除6.1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甲方应在债务履行完毕后____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6.2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并优先受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质押权无法实现或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商标质押代理委托书(3篇)

商标质押代理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被委托人(以下简称“被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委托人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因资金周转需要,拟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质押。

2. 被委托人具备专业的商标代理资质和丰富的商标质押代理经验,委托人愿意委托被委托人全权办理商标质押相关事宜。

3. 为确保商标质押事宜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1. 被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以下商标质押相关事宜:(1)协助委托人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商标质押贷款;(2)协助委托人办理商标质押登记手续;(3)协助委托人办理商标质押解除手续;(4)协助委托人处理商标质押期间的相关法律事务;(5)其他与商标质押相关的服务。

2. 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义务1. 被委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商标质押相关事宜。

2. 被委托人在办理商标质押事宜过程中,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委托人应向被委托人提供办理商标质押事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4. 被委托人在办理商标质押事宜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可免除责任。

三、保密条款1. 被委托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在办理商标质押事宜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

2. 保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商标质押事宜终止后三年止。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8篇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8篇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8篇质押合同篇1质权人(甲方):出质人(乙方):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权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全部电费收费权。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1、乙方为甲方与乙方自6月日至6月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赁本金计及相应的租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可对主合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作出变更,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拥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三条质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孽息。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办理和凭证的保管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它法定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获的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权利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作出变更。

第五条费用的承担办理质押所需的登记、评估、公证费等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收费权正常回款的情形的处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质押权利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质押权利行使质权:1、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使质押的收费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2、出质人与收费权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收费权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政许可等变化,造成收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导致收费权价值减少或影响正常收费权收入;4、出质人、收费权债务人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收费权无法按时获得支付的情形。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录第1章总则 (1)第1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1.1依法行政原则 (1)1.1.2积极办案原则 (1)1.1.3公开公正原则 (1)1.1.4便捷高效原则 (2)1.1.5务实创新原则 (2)第2节管辖 (2)1.2.1级别管辖 (2)1.2.2地域管辖 (3)1.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1.2.4管辖权异议 (5)第3节回避 (5)1.3.1自行回避 (5)1.3.2请求回避 (6)1.3.3回避的审批 (7)第4节代理 (7)1.4.1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7)1.4.2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7)第5节送达 (8)1.5.1送达和送达回证 (8)1.5.2送达方式 (9)第2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11)第1节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 (11)2.1.1受理 (11)2.1.2当事人 (11)2.1.3立案审查 (13)2.1.4立案步骤 (21)2.1.5答辩书 (22)第2节调查收集证据 (23)2.2.1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23)2.2.2现场调查 (24)2.2.3收集证据 (26)2.2.4制作笔录 (28)2.2.5现场指认 (30)2.2.6技术鉴定 (30)第3节案件审理 (31)2.3.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31)2.3.2口头审理的举行 (33)2.3.3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40)2.3.4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44)第4节证据认定 (47)2.4.1 证据种类 (47)2.4.2 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48)2.4.3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49)2.4.4 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 (50)2.4.5 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0)2.4.6 证据认定理由的阐述 (51)2.4.7 外文证据的认定 (51)第5节结案 (52)2.5.1结案形式 (52)2.5.2结案时限 (52)2.5.3合议 (53)2.5.4结案形式具体事项 (53)2.5.5结案审批 (59)2.5.6结案文书送达 (60)2.5.7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60)2.5.8案件材料的归档 (60)2.5.9特别注意事项 (61)第6节执行与公开 (61)2.6.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 (61)2.6.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62)2.6.3申请强制执行 (62)2.6.4案件信息公开 (64)第3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66)第1节立案 (66)3.1.1案件来源 (66)3.1.2立案条件 (67)3.1.3立案时限 (67)3.1.4立案审批 (67)第2节调查取证 (68)3.2.1调查取证的准备 (68)3.2.2调查取证的实施 (69)3.2.3行政强制措施 (73)第3节形成结案意见 (75)3.3.1形成处理意见 (75)3.3.2结案意见审批 (76)第4节处罚前告知和听证 (77)3.4.1处罚前告知 (77)3.4.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8)3.4.3听证 (78)第5节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决定 (95)3.5.1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 (95)3.5.2处罚的种类 (96)3.5.3时限 (98)3.5.4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99)第6节处罚的执行和公开 (109)3.6.1执行的正常程序 (109)3.6.2执行的特殊情形 (111)3.6.3结果公开 (112)第4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115)第1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 (115)4.1.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115)4.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117)4.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117)4.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1194.1.5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119)第2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119)4.2.1条件 (119)4.2.2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120)4.2.3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21)4.2.4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121)4.2.5其他材料 (121)第3节送达,立案 (122)4.3.1送达 (122)4.3.2立案 (122)4.3.3其他 (123)第4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124)4.4.1证据审查 (124)4.4.2调解 (125)第5节结案 (126)4.5.1调解结案 (126)4.5.2撤销案件 (128)第5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 (129)第1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29)5.1.1请求协作条件 (129)5.1.2提交材料 (129)5.1.3初步审查 (130)5.1.4管辖 (131)5.1.5立案 (131)5.1.6结案 (132)第2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 (132)5.2.1提交材料 (132)5.2.2接收 (133)5.2.3管辖 (133)5.2.4材料移送 (133)5.2.5结案 (134)第3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134)5.3.1移送 (134)5.3.2结案 (135)第4节跨区域案件协办 (135)5.4.1委托证据调查 (135)5.4.2协助证据调查 (136)5.4.3委托送达 (137)5.4.4配合执行 (137)第5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138)5.5.1专利侵权案件 (138)5.5.2假冒专利案件 (139)第6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 (139)5.6.1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139)5.6.2与工商、版权等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 (140)5.6.3与海关的执法协作 (140)第6章展会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41)第1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41)6.1.1展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41)6.1.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驻展会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42)6.1.3当事人 (143)6.1.4投诉受理 (143)6.1.5调查核实和现场处理 (145)6.1.6现场情况记载 (147)6.1.7抗辩 (147)6.1.8措施及责任 (149)6.1.9档案整理和归还物品 (150)第2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50)6.2.1开展电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判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50)6.2.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52)6.2.3当事人 (152)6.2.4案件的提交 (152)6.2.5案件的处理 (155)6.2.6措施及责任 (156)6.2.7档案整理 (156)第7章执法管理 (158)第1节执法机构 (158)7.1.1执法工作机构 (158)7.1.2执法条件建设 (158)7.1.3执法队伍建设 (158)7.1.4委托执法 (159)第2节执法人员管理 (161)7.2.1执法人员 (161)7.2.2执法证管理 (164)7.2.3执法培训 (169)第3节执法专项经费 (172)7.3.1经费范围 (173)7.3.2管理职责 (173)7.3.3申请、审批、使用和验收 (174)7.3.4监督与考核 (176)第4节执法工作机制 (178)7.4.1执法专项行动 (178)7.4.2展会执法 (179)7.4.3执法协作调度 (181)7.4.4执法案件文书及档案管理 (187)第5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 (194)7.5.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194)7.5.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196)7.5.3“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平台 (198)第6节指导与监督 (200)7.6.1执法目标责任制 (200)7.6.2执法督查、督导、督办和指导 (201)7.6.3执法维权绩效考核 (206)7.6.4责任追究 (208)附件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212)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1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214)专利侵权纠纷撤销案件通知书 (215)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17)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通知书 (218)答辩通知书 (21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2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2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8)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9)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3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 (23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23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23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 (235)口头审理通知书 (237)口头审理回执 (238)回避申请决定 (24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 (241)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24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248)送达回证 (25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3)专利侵权纠纷修改更正通知书 (25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5)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5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257)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审批表 (260)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保存审批表 (26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议笔录 (262)技术鉴定委托书 (26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 (265)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6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66)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70)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71)意见陈述书 (27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 (27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276)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 (277)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279)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请求书 (280)附件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 (282)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83)假冒专利案件立案通知书 (283)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285)协助调查通知书 (286)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287)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289)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91)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93)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94)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5)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96)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8)查封扣押决定书 (299)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0)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01)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3)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304)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307)假冒专利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310)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311)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13)回避申请决定 (31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315)责令整改通知书 (318)行政处罚决定书 (319)撤销案件通知书 (32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25)罚款缴款通知书 (3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28)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 (329)送达回证 (330)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32)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登记表 (332)假冒专利案件证据清单 (334)涉嫌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审批表 (336)案件移送单 (33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339)技术鉴定委托书 (341)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342)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344)假冒专利案件听证报告书 (346)假冒专利案件结案审批表 (350)假冒专利案件结案报告 (352)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354)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356)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结案审批表 (35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61)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63)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 (364)假冒专利案件授权委托书 (365)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366)附件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368)一、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369)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 (369)专利纠纷调解立案通知书 (37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 (372)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73)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 (374)专利纠纷调解回执 (376)回避申请决定 (377)专利纠纷调解书 (379)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381)送达回证 (382)二、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84)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立案审批表 (384)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87)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388)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91)意见陈述书 (393)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395)专利纠纷和解协议书 (396)附件四:展会、电子商务执法文书表格 (398)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398)涉嫌专利侵权处理通知书 (401)专利涉嫌侵权申诉登记表 (402)专利投诉调查表 (403)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表 (404)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交表 (405)附件五: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 (406)一、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40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07)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10)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 (412)回避申请决定 (414)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通知书 (416)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418)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21)行政复议调解书 (423)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425)送达回证 (427)二、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429)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报告 (429)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 (432)技术鉴定委托书 (434)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436)三、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438)行政复议申请书 (438)行政复议案件递交文件/证据清单 (443)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445)附件六: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文书表格 (447)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接收单 (447)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 (449)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回执 (451)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不予立案通知书 (453)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案通知书 (454)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接收单 (456)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单 (458)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回执 (460)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结案通知书 (462)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单 (463)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回执 (465)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结案通知书 (466)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委托书 (467)跨区域专利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回执 (468)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结果通知书 (469)第1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商标质押委托授权书

商标质押委托授权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拥有的某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进行质押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一、授权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商标权益”)作为质押物,向乙方进行质押。

2.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商标权益作为质押物,并有权在质押期间对商标权益进行管理、使用和处分。

二、授权范围1. 甲方授权乙方在质押期间,对涉案商标权益进行以下行为:(1)代表甲方与第三方进行商标权益的转让、许可、质押、抵押、租赁等法律行为;(2)代表甲方接受第三方对涉案商标权益的转让、许可、质押、抵押、租赁等法律行为;(3)代表甲方就涉案商标权益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协商、签订相关协议;(4)在必要时,代表甲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权益的变更、续展、撤销等手续;(5)在乙方认为必要时,代表甲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权益的异议、争议、诉讼等法律程序。

2. 甲方授权乙方在质押期间,对涉案商标权益进行以下管理:(1)对涉案商标权益进行评估、定价;(2)对涉案商标权益进行登记、备案;(3)对涉案商标权益进行维护、保护;(4)对涉案商标权益进行风险监控;(5)在乙方认为必要时,对涉案商标权益进行保全。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乙方解除质押协议之日止。

四、保密条款1. 乙方在授权期限内,对甲方提供的涉案商标权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乙方在授权期限内,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涉案商标权益信息进行任何非法活动。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授权书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授权书,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乙方因违反本授权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授权人:授权日期:乙方(盖章):受托人:授权日期:附件:1. 涉案商标的相关证明文件;2.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质押协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8〕2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已经审判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我省法院审理侵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我省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审理指南。

1【审理原则】1.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商标权人、其他市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审理内容】2.1 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诉的合并、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商标权的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等。

3【审查诉的合并】3.1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商标权又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范本

商标注册申请书范本

商标注册申请书范本1.最新商标注册申请书模板范例《商标注册申请书》: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商标图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所提交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2.2018最新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书范本怎样写委托书正是用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被委托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出具的法律文书。

那么,委托书格式如何书写?具体介绍一下。

(一)2018最新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书范本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是中国国籍、依??中??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______?代理_______________商标的如下“√”事宜。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答辩□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商标注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答辩□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撤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撤回商标注销申请□撤回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回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其他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章戳(签字)年?月??日(二)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书的填写方法1、委托人要写自己让谁办理就写谁的,这个需要注意的就是,我们在填写的时候可能会写申请人,这样是不对的,而且下来的时候自己注册的。

(经营管理)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经营管理)北京经营范围核定规范
17
京工商发[2001]13号
2001-1-11
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8
京工商发[2001]240号
2001-11-5
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
京工商发[2001]230号
2001-11-16
31
京工商发字[2008]25号
2008-3-3
北京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文件的通知
32
京工商发[2009]70号
2009-5-2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33
京工商发[2009]117号
44
京工商发[2006]140号
2006-12-21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45
京工商发[2007]98号
2007-4-3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46
京工商发[2007]168号
2017-01-2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42
京工商发 [ 2017] 28号
2017-07-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通知
43
京工商发[2004]143号
2004-7-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5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

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

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请予审理登记。

一、申请出质登记当事人
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
(盖章)
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
(盖章)
二、申请质押原因:
三、质押商标图样:
四、质押商标权属状况:
五、质押价值:
六、质押期限:自至
七、其他有关事项
八、附证明文件
(一)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质押合同副本壹份(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确认签章)
(四)代理人委托书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工商标字第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原因:
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
质押价值:
质押期限:
变更理由及事项
登记机关
一九九年月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