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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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心得体会民事诉讼法学是一个浩瀚的领域,向未知领域的每一次探索,都是一个学习过程。这些探索者中,有德高望重的学术泰斗,也有许多如我一样,至今仍是对民事诉讼法学一知半解但却始终充满兴趣的青年。
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心得体会01
在刑法知识点的考察上,司法考试基本上都是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大家适用刑法法条的能力。这种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是否能熟悉把握每个法条的核心特点,关于罪名的也好,关于具体制度,像自首制度、累犯制度的也好,如何掌握一个犯罪或制度的核心特点,如何区分此罪与彼罪。这种能力的掌握,其实最终都归结成一个问题,就是刑法法条该怎么读,该怎么把握。
在学习刑法条文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第一,容易望文生义,尤其被罪名本身所迷惑。如果现在大家不看法条,我问大家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中的“假币”二字应该如何理解,除了是伪造的货币外,是否还包括变造的货币?
我想,很多同学会这样想,既然刑法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那么,“假币”二字自然是包含伪造的货币和变造的货币,因为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伪造的也好,变
造的也罢,反正都是假的货币。然而,事实是什么,大家看了法条以后会发现,法条明确描述,出售、购买、运输的假币只能是伪造的货币,而不包含变造的货币,言外之意,出售、购买、运输变造的货币,这种行为至少是不会构成刑法中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人的认识能力和有限的语言表达的影响的。所以大家不要迷信罪名本身,虽然在很多场合下,通过记忆罪名,是可以来倒推这个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靠谱。
第二,容易放弃语境去理解法条。像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中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款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性,这个罪实际上规定了两档法定刑,一个是“情节严重”,另外一个是“情节特别严重”),然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只讲到了“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没有讲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这里的问题就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只援引第一款关于“情节严重”这一档法定刑呢,还是同时援引“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法定刑。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我只想强调一点,理解这些法条的时候,不能因为,用词一样就划等
号,同样的概念、用语在不同法条语境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就如刚才举的例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并不具有法定刑分档的意义,它的作用,只是说明情节不严重的不应该入罪,至于入罪后,法定刑如何分档,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来处理。所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是具备两档法定刑的。
02
以上我只是简单的列举了几种在理解法条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误区,在有效避免这些误区后,事实上大家对法条的理解都差不多。下面我来简单讲讲,刑法法条应该怎么读和怎么用。
第一,多读,多翻法条比什么都重要,这绝对不是废话,没有量的积累,就没有后面对法条的自如的运用。有时候法条的设置结构还可以成为你论证自己观点的强有力依据。比如前几天有同学在讨论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特殊累犯,这种东西没有法律依据,全靠论述者从法条中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如果熟悉法条的同学,肯定会发现,累犯是刑法的65条,特殊累犯是刑法的66条,两条单独设置,这种结构的设置从一定的程度可以说明两个规定没有依附关系,如果要在法条中展示两种规则的依附关系,往往会以一条多款的形式来描述,从这种法条结构的设置出发,或许就可以尝试去论证未成年人是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第二,要善于要素化。无论是关于罪名的法条还是关于制度的法条,一定要把法条给简化成几个要素。这样一方面方便记忆,另一方面也便于抓重点。比如刑法182条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法条规定了很复杂的内容,我们就可以要素化成行为的3+1类型(这个3指的是联合或连续买卖、约定买卖、自己买卖,1指的就是兜底行为),结果的量化要求,就是要求情节严重。犯罪主要还是行为和结果,在这些要素都掌握了以后,再去延伸到主观和主体要求。
第三,要善于将法条串着看。以前刑法理论是非常强调此罪与彼罪的划分的,但自从德日刑法的竞合理论在中国刑法界生根发芽后,罪与罪之间的区别慢慢被消除,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盗窃、抢夺和抢劫三罪被理解为是套状结构,三者的行为本质都是非法打破他人对其物的占有或所有关系,强行将自己或第三人与该犯罪对象进行连接。只不过在在手段上,三种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人身的侵害力度是逐渐加强的,盗窃对财物占有人或所有人的人身没有任何伤害的可能,抢夺则是有伤害的可能,抢劫则是在取财行为之外直接还存在一个侵害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所以,就有观点,以此为标准判断盗窃、抢夺和抢劫,而抛弃秘密性、乘人不备等这些要素。姑且不讲这观点是否合适,但至少司法考试还是非常强调想象竞合、法条竞合这些问题的。所以,大家平时在看法条的时候,就要注意多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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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确掌握刑法的法条后,直接面临的就是适用的问题。首先大家一定要清楚,在法学领域,你想把别人说死,让所有的人都同意你的观点那是不可能的,除非原则性的问题,事实上是不会存在对和错的问题的,只会存在好和更好的结论,而且要注意的是,所谓好的结论和更好的结论之间也并非是固定的,随时可能因为社会环境的变化、政策环境的变化、法体系结构的变化,之前好的观点上升为更好的意见,之前更好的意见降格为一般的观点。那么,如何把自己的结论变成当下最合适的结论呢?
第一,看案例,把握事实。司法考试和办案不一样,它给的犯罪事实是确证无误的事实,所以大家一定要深入挖掘这些事实。记得当年有一道题,题目大概是讲甲抢了乙之类的内容,有人就有疑问,这里的“抢”到底是抢劫还是抢夺,这个题目讲得不清楚,拜托,如果这个题目都告诉你是抢劫还是抢夺了,还需要你做什么题目。大家在看案例的时候,关键要把握主要罪行,看看这个人到底干了什么,然后再结合事前表现、事中行为,事后反应来综合判断他的主观故意。
第二,坚持理由最大化原则。大家一般都已经学了很多年的法律,其实都已经是专家了,有基本的法感。所以一看到案例,大家心里事实上都已经有了几个选项,甚至直接有倾向性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希望大家平时多想想为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