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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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巡查制度范本

河道巡查制度范本

河道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河道巡查,是指对河道工程设施、河道生态环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控的行为。

第三条河道巡查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覆盖、预防为主、动态管理、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巡查工作,并对河道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河道巡查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河道巡查工作应当根据河道的重要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内容、标准和责任人员。

第六条河道巡查内容包括:(一)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二)河道生态环境状况,包括水质、水量、水生生物、河岸植被等;(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活动,包括施工、经营、游玩等;(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河道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巡查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河道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一)对一般性问题,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或报请相关部门处理;(二)对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巡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河道安全。

三、河道巡查的保障与监督第九条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资金、物资和人力需求,确保河道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河道巡查工作应当纳入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对河道巡查工作不力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鼓励公众参与河道巡查工作,对河道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向水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反映。

四、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道巡查制度范本旨在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通过对河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河道安全运行。

本制度明确了河道巡查的组织与实施、保障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河道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湖泊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湖泊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湖泊水质安全,维护湖泊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湖泊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日常巡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管理,严格执法;(三)社会参与,共同保护。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四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湖泊水质监测: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湖泊周边环境:巡查湖泊周边是否存在垃圾、污染源等,及时清理;(三)湖泊生态保护:巡查湖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防止生态破坏;(四)水利工程设施:检查湖泊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确保设施安全;(五)入湖排污口:巡查入湖排污口是否合规,防止污水直排;(六)周边居民活动:巡查周边居民活动是否影响湖泊生态环境。

第三章巡查责任第五条巡查责任主体:(一)湖泊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湖泊日常巡查工作;(二)相关执法部门负责湖泊巡查中的执法工作;(三)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配合湖泊巡查工作。

第六条巡查人员职责:(一)认真执行巡查任务,确保巡查工作覆盖全面;(二)发现问题时,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三)加强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工作有据可查。

第四章巡查制度第七条巡查频率:(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二)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第八条巡查记录:(一)巡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二)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九条巡查报告:(一)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撰写巡查报告;(二)巡查报告应包括巡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湖泊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湖泊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湖泊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河道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河道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维护河道环境的良好状态,保障河道安全,提高对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巡查目的1. 确保河道的安全运行,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发生险情事故。

2. 监督河道使用单位依法管理和维护河道,促使其规范操作,加强自律。

3. 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保障水质清洁,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巡查频次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包括现场巡查和档案资料审核。

2. 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巡查频次。

第四章巡查内容1. 河道及岸边设施的完好情况。

2. 河道水质和水量情况。

3. 河道周边环境卫生情况。

4. 河道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5. 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上报,督促整改。

第五章巡查程序1. 巡查人员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2. 巡查人员应携带必要的工具和器材,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3. 巡查人员与河道使用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其管理情况。

4. 巡查结束后,填写巡查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巡查记录1. 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隐患情况等。

2. 巡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便于日后查阅和分析。

第七章巡查考核1. 对巡查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2. 对河道使用单位进行巡查督促,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追踪。

第八章法律责任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2. 对于发现问题隐患不及时上报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九章补充条款1. 本制度经制定后,应进行宣传,确保各相关人员的知晓和遵守。

2. 对于制度的具体实施事项,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以上就是河道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共同维护我们的河道环境,让我们的河道更加美丽和安全。

河道堤防巡查管理制度

河道堤防巡查管理制度

河道堤防巡查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河道堤防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河道堤防的安全和稳定,预防和减少洪水灾害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巡查内容1.巡查范围:全面巡查河道堤防全线,注意查看可能存在的缺陷、损坏、漏水等问题。

2.巡查频率:根据季节特点和气候变化,制定定期巡查计划,一般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巡查对象:主要巡查河道堤防的堤防工程、排水设施、泄洪闸门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4.巡查内容:查看河道堤防的外观、材质、水位、排水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三、巡查要求1.严格执行巡查计划,定期巡查,不得漏查。

2.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巡查过程中要保持沉着冷静,做到客观公正,不得随意判断问题的严重性。

4.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巡查记录1.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记录巡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2.巡查记录要存档保存,做到有案可查,便于后续的监管和追踪。

3.巡查记录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

五、责任制度1.河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巡查责任制度,明确巡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对于巡查不到位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上报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示警示。

3.对于巡查工作中的优秀个人和团队,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励更多人员积极参与巡查工作。

六、巡查工作的改进和完善1.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提高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和调整巡查制度,保证其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

3.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做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提高河道堤防的整体管理水平。

通过以上河道堤防巡查管理制度,我们相信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河道堤防,提高其抗洪能力和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二篇)

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二篇)

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____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

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大队汇报。

第三条。

水政监察员对河道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大队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四条。

建立巡查台帐制度和督察台帐制度,做到每次巡查时间、范围、人员和情况等内容有记录;建立巡查月报制度,每月____日前将当月的月报情况汇总上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五条。

巡回检查中,应积极宣传《水法》等水法规,提高公民爱护水利工程和保护水资源觉悟,自觉遵守水法规。

第六条:巡查主要内容: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爆破、开采、垦植、埋坟、建窑、挖窑、砍伐、损毁护堤护岸林草等违反水法规行为;2.在河道内设置引、排水障碍物,擅自建筑码头、坝埂,向河道内倾倒渣土、垃圾、尾矿,掩埋危及防洪堤安全物件等违反水法规行为;3.侵占水利工程设施,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等工程设施;4.擅自取水、设置排污口和超标排放污水等违反水法规行为;5.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执法巡查责任区域内占用的管理,根据占用情况的变化建立完善“四个一”占用档案。

第八条。

水政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第九条。

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三项承诺”和“六条禁令”和,水政监察员在执法巡查中,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不得收受当事人礼物、有价证券和现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巡查制度(二)2024年水政执法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河长制巡查制度

河长制巡查制度

河长制巡查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河长制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促进长效巡查检查工作,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1、巡查范围:全场所有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

2、巡查频率:各级河长要加大对包干河道的巡查力度,监管河道污染情况。

乡级河长一周一巡查,村级河长一日一巡查。

除日常巡查外,河长可以结合河道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此外,河长要督促河道保洁员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巡查内容:
⑴河道截污纳管、日常保洁是否到位;
⑵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⑶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⑷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处理,是否出现反弹现象等
⑸河道整治工程质量进展情况;
⑹河道两岸30米范围内的各类堆积物及违章建筑;
4、巡查处置。

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⑴处置权限属于河长,马上进行处置;
⑵处置权限属于分场,河长应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分场进行查处。

⑶若发现责任部门对问题查处不力的,应第一时间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5、巡查记录
河长要做好每次巡查的记录工作,并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置情况,准确详细的在河长巡查记录中做好记录。

河道巡查制度

河道巡查制度

河道巡查制度
河道巡查制度是指由相关部门建立的定期或不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查的一项制度。

河道巡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河道的环境质量,防止河道的资源损失和环境污染。

河道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巡查频次和时间:制定巡查的频次和时间,根据河道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巡查的周期,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一次。

2.巡查内容:明确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河道的水质、水量、水生态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包括对河道周边环境的巡查。

3.巡查人员:确定巡查的责任人和组织机构,通常由环保、水利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给专业的巡查机构。

4.巡查方式:确定巡查的方式,可以是实地巡查、航空巡查、水下巡查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不同的巡查手段。

5.巡查记录和报告: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制定巡查报告,包括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6.问题处理和改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巡查制
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巡查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河道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测和管理河道的环境状况,避免潜在的灾害和环境问题的发生,保护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通过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形成长效性和规范化的管理机制,提高河道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水利局河道巡查情况报告

水利局河道巡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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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济效益分析 ( 一 ) 河道巡查与工程监管有机结合,防止危 害防洪防汛安全的违法施工现象的发生。 在河道建设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好以后, 我局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单 位并向其负责人告知施工以后的注意事项,提 前预防危害河道安全、影响防洪安全等事件的 发生,做好事前监督预防工作。施工开始后, 水政人员在河道巡查的同时定期、不定期的对 工程建设进行检查,发现不按照审查同意书和 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的,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进 行整改。 ( 二 ) 、互动实现双赢 阿深高速公路跨越太行堤的辅道工程,是公路 与堤防交接技术性较高的关键工程,我局领导 和水政监察人员高度重视这一工程的技术问 题,多次与新乡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协商。 后在省、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最终使高速 公路跨越太行堤辅道部分重新进行单例设计交 给我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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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通过加大河道巡查力度,查处水事违 法行为,打击水事违法行为人。河道巡查制度 实 施 以 来 , ** 年 立 案 ××× 起 , ** 年 现 场 警 告 ××× 起 , 挽 回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万 元 。
20行政执法的认识问题。我局水政监 察 人 员 严 格 按 照 《 水 政 监 察 人 员 工 作 守 则 》、 《 水 政 监 察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 《 水 政 监 察 工 作 纪 律》等制度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 不吃法、拿、卡、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 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对人充分意识到我们执法 不是为了经济处罚,而是为了挽救行政相对 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认识错误并自觉改 正错误。通过水政监察人员的文明执法,树立 了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在河务部门需要帮助 的时候,沿黄群众都意识到河务部门是在为他 们做好事 ,积 极的配 合河务 部门 进行工 作,保 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 四 ) 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为河道巡 查、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 设立水政工作意见卡,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联 系,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水法规,实 现水法规宣传与贯彻落实的有机结合,争得了 各部门的配合为河道巡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 部环境。

水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地方行政干预和保护的难题在河道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时往往是地方行政部门保护所致。

特别是涉及地方重点工程、首长形象工程的时候,一些行政机关或领导进行不正当干预,致使依法查处难以正常进行,增加了河道巡查执法的难度。

这些不当干预,一方面严重损害了水法规的权威,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致使巡查制度不能有效的落实。

另一方面,损害了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挫伤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比如:2003年山东滨州市205国道滨州东外环的重点工程建设。

该项目与该局北镇老堤在279+756处相接,与北镇新堤在2+633处相接,两堤之间占用该局工程长度为1.76公里。

该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手续后,在黄河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尚未签发之前,就强行进场施工,巡查人员发现后按照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黄河主管部门的领导到施工现场协调此问题时,被拒之门外,施工单位对黄河主管机关依法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也置之不理。

后来,经领导多次协调,历时几周磋商,才在施工许可证签发后开工。

此外,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认为是市政府的重点工程,不服从管理,堤顶上行车现象屡禁难止,巡查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采取措施,采取派人盯守或利用晚上上堤堵截,并对违规车辆严肃处理,及时责成其对损坏的堤防工程面貌予以清扫恢复,才制止了拉土车辆损堤现象。

但这些现象都明显表现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对河道巡查执法造成的困难。

同时,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自身利益,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巡查执法活动往往不予配合。

比如,春季,水政人员进行河道日常巡查时,发现河道滩区内出现大面积挖坑植树现象。

经查,由于近几年黄河未有较大洪水,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安排群众在河道滩区内种植了高酸苹果和林木。

针对这一情况,滨城黄河河务局分管领导积极与各乡镇政府联系,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要求乡、镇政府按照黄委下发的“黄河河道清障令”的明传电报内容,对河道内的违章阻水片林进行清除,但由于是地方政府的安排,使清障工作开展十分困难。

河道工程巡视检查制度

河道工程巡视检查制度

河道工程巡视检查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明确河道工程巡视检查的基本要求,确保河道工程的安全运行和管理维护工作有序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确保每一次巡视都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二、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河道工程巡视小组,由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巡视小组负责制定巡视计划,组织实施巡视活动,并对巡视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三、巡视内容1. 河道工程的结构稳定性,包括堤防、护岸、溢洪道等关键部位的检查。

2. 河道内的水流情况,包括水位、流量、水质等。

3. 河道沿线的环境状况,包括垃圾堆放、植被覆盖等。

4. 河道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包括日常养护、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巡视方式巡视方式应结合河道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定期巡视与不定期巡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巡视主要针对常规项目,而不定期巡视则针对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

五、巡视频率根据河道工程的重要性和风险等级,确定巡视的频率。

对于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部位,巡视频率应适当增加。

一般情况下,建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巡视。

六、巡视记录巡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巡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所有记录应当存档备查,以便日后分析和总结。

七、问题处理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紧急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需要长期跟踪的问题,应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定期复查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八、责任追究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应明确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因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培训与提升定期对巡视小组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鼓励成员之间交流经验,共同提升巡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总结与改进定期对巡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完善巡视制度。

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总结,逐步形成一套更加科学、高效的河道工程巡视检查制度。

入河排污口巡查检查制度

入河排污口巡查检查制度

入河排污口巡查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检查范围
境域内各河道.
二、巡查检查方式
(一)定期巡查检查.每月至少巡查检查二次,由管理人员协同乡村两级河长以及河道分包人员进行;
(二)不定期巡查检查。

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同时,结合相关工作进行不定期巡查;
(三)重点巡查检查。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巡查检查。

三、报告制度
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或排污异常的,要及时采集影像资料和相关文字资料。

一小时之内口头报告局主管科室及分管领导,四小时之内将形成的材料报局相关领导,同时抄送有关科室,由局领导协调通报相关部门和乡镇、区。

四、组织实施
日常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检查由(0组织实施,重点巡查检查由局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各有关科室及分包人员和群管人员配合巡查。

五、本制度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河道排放口巡查管理制度范文

河道排放口巡查管理制度范文

河道排放口巡查管理制度范文河道排放口巡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道排放口巡查工作,保障水环境质量,净化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河道排放口巡查工作。

第三条河道排放口巡查工作的目标是发现和纠正河道排放口违法行为,保护河流水质,维护环境生态平衡。

第四条河道排放口巡查应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严谨性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排放口巡查工作的主体是环保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二章巡查要求第六条河道排放口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有相应的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巡查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监测设备并准确判断监测数据的合格性。

第八条巡查工作应定期进行,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频次和范围。

第九条巡查工作应按照相关要求,采取不定期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河道排放口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条巡查工作应围绕河道排放口的环境状况、排放情况、监测设备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三章巡查程序第十一条巡查员在巡查前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巡查要求,掌握巡查技能,做好巡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巡查员在巡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巡查目的和要求,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巡查程序。

第十三条巡查员应当依法采集样品,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巡查员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监测数据,并有权向其它相关部门获取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工作和监测数据,并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巡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和工作总结。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十七条对于发现的河道排放口违法行为,巡查员有权立即制止,并依法启动相应的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监测数据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巡查员应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

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

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落实河湖长制,确保河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河湖长巡查工作,是指河湖长对责任河湖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河湖长巡查工作应遵循依法治理、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长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湖长巡查工作制度,确保河湖长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巡查主体和职责第五条河湖长巡查工作的主体为河湖长。

河湖长包括国家级河湖长、省级河湖长、市级河湖长、县级河湖长、乡级河湖长和村级河湖长。

第六条河湖长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河湖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第七条河湖长巡查工作内容包括:(一)河湖水质状况;(二)河湖环境卫生状况;(三)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状况;(四)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五)河湖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六)其他影响河湖管理保护的问题。

第八条河湖长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国家级河湖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县级河湖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日不少于1次。

三、巡查程序和方式第九条河湖长巡查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巡查计划;(二)开展巡查;(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上报;(四)汇总巡查情况,报送上级河湖长。

第十条河湖长巡查工作可采取徒步、骑行、乘船、无人机等方式进行,也可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参与。

第十一条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报告上级河湖长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河湖长应当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定期汇总,报送上级河湖长。

四、巡查保障和考核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为河湖长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巡查交通工具、设备、经费等。

河道排放口巡查管理制度

河道排放口巡查管理制度

河道排放口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河道排放口的巡查管理工作,保障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本制度制定。

二、工作目标1. 加强对河道排放口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河道水环境质量;2.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环保设施使用和完善;3. 提升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

三、工作内容1. 制定河道排放口巡查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和责任人;2. 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巡查人员的水质分析、环境监测等专业能力;3. 完善巡查记录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记录并上报;4. 定期组织排放口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定期组织巡查人员进行河道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环境问题。

四、工作流程1. 制定巡查计划:由环保部门制定每年的排放口巡查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和责任人员等信息;2. 培训巡查人员:组织巡查人员进行水质分析、环境监测等专业能力培训,提高其巡查水平和能力;3. 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记录并上报,不得隐瞒、漏报;4. 排放口检测:排放口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环境巡查:定期组织巡查人员进行河道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环境问题。

五、巡查要求1. 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巡查,不得随意更改巡查路线和频次;2.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巡查记录,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3. 巡查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水质分析、环境监测等专业能力;4. 巡查人员在巡查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不得隐瞒、漏报。

六、巡查管理1. 巡查成绩考核:对巡查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2. 巡查奖惩:对巡查成绩优秀的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巡查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予以责任追究。

七、工作保障1. 资金保障:保障巡查工作的经费和设备的购买;2. 政策支持:加大对环保监管工作的政策支持。

八、总结本制度的实施,将有力保障河道水环境的质量,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提高环保工作的水平,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提升环保意识。

河流巡查员管理制度

河流巡查员管理制度

河流巡查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对河流环境进行巡查的工作人员,统称为河流巡查员。

第三条河流巡查员是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河流环境安全的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河流巡查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巡查职责,维护河流环境的整体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河流巡查员应具备一定的环保知识和巡查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巡查工作。

第六条河流巡查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保守巡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巡查对象的任何情况。

第七条河流巡查员应遵守巡查纪律,服从巡查指挥,不得擅自私闯巡查区域。

第八条河流巡查员应遵循文明礼仪,与巡查对象及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九条河流巡查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勇于承担巡查任务,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河流巡查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二章巡查方式第十一条河流巡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巡查方式,如徒步、骑行、航行等。

第十二条河流巡查员应根据巡查任务确定巡查路线和时程,确保全面覆盖巡查区域。

第十三条河流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

第十四条河流巡查员巡查结束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巡查报告,对巡查情况进行统计和整理。

第十五条河流巡查员应定期组织专项巡查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河流巡查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巡查工作,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十七条河流巡查员应定期参与汇报会议,及时反馈巡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巡查考核第十八条河流巡查员的工作表现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巡查效率、巡查质量和工作态度等。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将作为河流巡查员晋升、加薪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公示,巡查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申诉。

第四章巡查奖惩第二十一条河流巡查员工作出色者将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达拉特旗河道巡查报告制度

达拉特旗河道巡查报告制度

达拉特旗河道巡查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达拉特旗境内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达拉特旗境内黄河干流(毛不拉孔兑至吉格斯太梁家圪堵扬水站)管理范围内河道及10条一级支流(十大孔兑)及其所有支流的河道管理服务的巡查。

第三条达拉特旗水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范围内负责河道巡查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达拉特旗防汛办黄河堤防管理所、罕台川河道管理所、哈什拉川河道管理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各管理所应当明确划分所属各站的管理范围,并明确其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职责。

第五条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违法案件或水事纠纷的行为。

第六条河道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未经审查同意或违反审批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三)未经许可在河道上扒口、架泵或堵坝等修建临时设施擅自取水的行为;(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垦河道或围湖造地;(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六)在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荒地,破坏生态植被的;(九)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或者超出设定的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河道堤坝巡查管理制度

河道堤坝巡查管理制度

河道堤坝巡查管理制度一、制度的意义1.维护河道堤坝的安全河道堤坝作为水利工程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等重要功能。

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严重的水灾,影响沿河地区的正常生产生活。

通过定期巡查管理,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做好修缮和维护工作,确保河道堤坝的安全运行。

2.提高巡查效率制定科学的巡查管理制度,明确巡查的内容、标准和时限,可以有效提高巡查效率,避免出现疏漏和遗漏。

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巡查计划的调整,保证每个巡查环节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处理。

3.保障河道生态环境河道堤坝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河道水质的清洁和河流生态环境的保护。

通过巡查管理制度,可以发现和处置一些对河道生态环境有害的行为和情况,保障河道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制度的内容1.巡查内容河道堤坝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河道堤坝的基本情况:包括堤坝的名称、位置、功能等基本信息。

(2)堤坝结构的检查:对堤坝的堤身、坝顶、坝基等部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裂缝、渗漏等问题。

(3)设施设备的检查:对堤坝的排水系统、泄洪设施、监测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功能正常。

(4)周边环境的检查:对堤坝周边的植被、河流水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影响河道生态环境的问题。

2.巡查标准制定巡查管理制度时,应明确巡查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巡查频次、巡查时长、巡查人员等。

根据河道堤坝的不同性质和重要程度,制定相应的巡查标准,确保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巡查记录巡查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巡查情况的记录和整理,及时整理巡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已整改和未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和归档,为今后的巡查工作提供参考。

三、实施方法1.制定巡查计划在制定巡查管理制度时,应根据堤坝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频次、范围和时限。

同时,应充分考虑季节性和气候因素,合理安排巡查时间,确保巡查工作顺利实施。

2.配备专业人员巡查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和配合。

《河道巡查实际效果分析》

《河道巡查实际效果分析》

《河道巡查实际效果分析》一、社会效益分析(一)、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提高通过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是重视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水法规宣传,我局管辖范围内沿黄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我们在河道巡查过程中首先向群众中广泛宣传水法规,在群众中牢固树立水法意识,让他们知法、懂法,这样群众违法的事件就会大大降低。

这比先让群众犯法,再去严格惩罚效果好得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

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和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和修养等。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群众是否都能自觉遵守,这与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

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或预防水事违法行为。

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增加与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能够增强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决心。

当群众有了法的知识,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群众与水事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责任感,学会运用法的武器,不仅自己不违法,而且主动地同一切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维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培养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水平,必须坚持人性化得普法宣传教育理念,把法的本质和意义同群众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同群众的实际利益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配合河务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我局水政人员加强了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通过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的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深刻领会法的精神、法的含义,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外树立水政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实践

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实践

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实践
王运利; 兰遂喜; 陈合兴; 程征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7(000)034
【摘要】维护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水事秩序,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我委的职责,当好黄河的代言人是我委水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为此我委总结河道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全河推行了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对提高水行政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早发现和查处水事违法、违章案件.实现水行政执法从重事后查处向预防为主、防查并重的方式转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总页数】1页(P313)
【作者】王运利; 兰遂喜; 陈合兴; 程征
【作者单位】郑州惠金黄河河务局河南郑州450045; 黄委会水政水资源局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961.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J], ;
2.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黄河河道管理机制的探讨 [J], 刘新华
3.分公司管理模式下建立与实施纪检监察巡视巡查制度初探 [J], 洪志国
4.关于坚持党内巡查与报告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J],
5.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J], 殷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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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巡查管理制度

水系巡查管理制度

水系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系巡查管理制度,提高水系巡查管理水平,维护水系安全,促进水系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水系巡查管理工作。

水系巡查管理工作是指对河流、湖泊、水库、堤防、水利工程等水域进行巡查、监测、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水系巡查管理工作应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灾,维护水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水系巡查管理工作应体现依法治水、科学管理、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分工合作的方式,加强水系巡查监测和巡查人员专业素养培训。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系巡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巡查责任第六条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是本辖区水系巡查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水利办是本辖区水系巡查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水系巡查工作,做好水系巡查记录和资料的汇总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村(社区)水利监测员是水系巡查管理工作的基层执行人员,负责对本村(社区)水系进行巡查监测和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九条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系巡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巡查工作不力、监测不到位或者出现其他问题的责任人进行严肃的问责处理。

第三章巡查内容第十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河道、湖泊等水体水质监测;水利工程设施巡查考察;堤防、水库、泵站等水利设施巡查检查;水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水文水资源信息收集和上报等。

第十一条巡查内容应当详细及时地记录在巡查记录簿中,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不定期组织巡查人员开展专项或者重点巡查工作,对水域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安全、水域生命安全等重点方面进行加强巡查和监测。

第四章巡查方式第十三条巡查工作主要采用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和联合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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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蓄滞洪区和三门峡、小浪底、故县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黑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各级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负责所辖河段河道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除负责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巡查外,应对其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进行巡查。

第四条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

第五条对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经常巡查:在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以水政监察大队为单元,每月对所辖河道进行两次巡查。

定期巡查:以直属水政监察总队或直属支队为单元,每年汛前和汛后对所辖河道分别进行一次巡查。

不定期巡查: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所辖范围的跨省及省际边界河段;临河城镇、村庄河段;水利枢纽、重要涵闸;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进行的巡查。

巡查次数、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七条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登记格式见附表1)。

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10前报黄委。

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八条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
6小时内上报至黄委(报告格式见附表2)。

第九条水文局所属水文水资源局应组织水文站,负责对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进行经常巡查;对禹门口以上干流水文站监测河段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及时告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第十条河务、水文、水质监测、水利枢纽、涵闸管理等基层单位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委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委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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