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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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默认分类2008-06-15 23:32:10 阅读123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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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且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就同居生活,婚前没有充分了解,更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2)款,原被告情况属于其中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此,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原、被告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尽管如此,被告每次回到家中,仍然对原告非常冷漠,甚至常常回到家中就去父母房间,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为了维持夫妻关系,主动关心被告生活,被告也带理不理。更有甚者,被告竟然大出对原告大打出手,2007年12月23日,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之后,将原告撵出家门。离家之后,原告考
虑到毕竟夫妻,感情应该珍惜,婚姻应该努力维护,于是多次主动打电话与被告和谈,并要求回家共同生活,但被告非但不听从原告劝导,反而更换了房门钥匙,使原告有家不能回,在外借住至今。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使原告已经心灰意冷,使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
化,因此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
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原、被告近年来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在2005年春节原告提出离婚后至今分居,被告无法挽回这种局面,也不能说服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也不能使原告在向以前那样对被告疼爱有加,这种冷漠的夫妻关系是婚姻已名存实亡,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是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法律再威严也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分居,法院判决不离婚并不能给被告赢得安稳有保障的生活,也不能使原告回到家里继续充当丈夫和父亲的角色,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
离婚的确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统计数据证明,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根据原告的想法,在孩子年幼无知的时候解除婚姻,要比在孩子懂事后面对
家庭破裂所受的伤害要小得多。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1)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原告与被告是经别人介绍认识,婚前缺泛相互了解;认识几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
(2)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原被告于2004年腊月初六结婚,正月20被告即前去青岛打工,后来原告也到外地打工。原被告共同生活一个余月后就分开居住,并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
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3)从离婚原因看,被告的母亲、妹妹及被告都曾到原告家里无理取闹过。原告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原被告双方的现状是在近三年的时间里未共同生活,亦互不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最后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依据此条的规定,只要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使是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3、被告张某某存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同生
活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就是被告张某某有赌博的恶习。被告在结婚后的第三个月,即2003年5月,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的内容竟然是被告借原告的钱用于赌博,如果到期未归还,被告同意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在离婚时原告再给被告4000元钱。婚姻、赌博、钱财,在被告的心目中,哪个最重要?被告沉迷于赌博的心智和被告对原告毫无夫妻感情、视婚姻如交易的事实在这张借条中暴露得淋漓尽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存有赌博的恶习,经多次、长期的规劝、教导,被告无任何改正,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
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